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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第七章租赁与信托(附属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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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租赁与信托(附属业务) 第一节 租赁业务管理 一、银行附属业务界定 (一)定义:是指介于银行信用业务(负债业务与资产业务)与银行中间业务(表外业务)之间的银行业务。 (二)基本特征: 1、附属业务不是银行信用业务,因为它不涉及或者不直接涉及债权债务关系; 2、附属业务不是单纯的银行中间业务(技术性服务业务),因为它通常是与融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 3、附属业务不是银行表外业务(经营性服务业务),因为它直接涉及到银行的融资行为或者资金运动而不是所谓的“或有”资产业务与“或有”负债业务。 (三)基本类型: 主要包括租赁业务、信托业务、代理融通业务与保付代理业务。 二、租赁业务的性质 (一)定义:出租人运用自有资金或者借入资金向特定厂商购进或者租借承租人所需的物品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同时出租人凭借其对租赁物品的所有权与业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拥有租赁物品的使用权,承租人在租赁期满以后则拥有“退租”、“续租”或者“留购”租赁物品的选择权。 (二)基本特征: 1、租赁物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必须分离,而分离的形式是使用价值的单方面转移,分离的条件是有租金(使用租赁物品的代价)。 2、租赁实际上是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间接融资方式,客观上具备信用与贸易的双重性质。 3、租赁是承租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与物品供应商提高商品销售率的有效途径,它能够充分满足市场需求的发展变化。 (三)租赁性质: 1、从形式上看,银行经营的租赁业务是银行的中间业务,因为它只是在财产所有者与财产使用者之间充当中介者。 2、从实际上看,银行经营的租赁业务涉及到银行的资金运用或者资金融通,因此可以将租赁业务看成是“信用业务”。但由于银行的这种“信用业务”必须与“融物”相结合,同时出租人收取的是租金而不是利息,所以对银行而言,租赁业务应该归属于银行的附属业务。 三、银行经营租赁业务的经济意义 (一)对于供应商而言 第一,他可以利用出租人对租赁物品的采购或者定购来提高商品的销售率与推广新产品的成功率。 第二,他可以通过对租赁物品提供系列服务来保持与产品用户(承租人)的密切联系,从而实现争取并稳固产品市场份额的经营目标。 (二)对于承租人而言 第一,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因为采用租赁方式,承租人只需要分期支付租金,而其余资金可以保持流动状态或者用于其他资产项目,进而实现避免资金沉淀并加速资金周转。 第二,有利于扩大企业的投资能力。因为采用租赁方式,只要投资项目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并具备可靠的偿还能力,承租人就可以获得100%的融资率。 第三,有利于加速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因为采用租赁方式,承租人不必先行投入巨额资金而只需要分期支付租金就可以实现其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的目的,从而保证企业在不断减少固定资产占用的条件下保持生产手段的先进性与高效率。 第四,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设备利用率。因为利润不是通过占有设备产生的,利润是通过使用设备而产生的。企业在“使用设备理念”推动下,可以优化配置各种生产设备并充分运用租赁物品的使用权,从而保证获取更佳的经济效益。 第五,有利于企业获取其他利益。例如:企业可以减少因通货膨胀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所支付的租金是事先固定的;企业可以相应降低税收负担,因为租金可以在税前作为开支扣除;企业可以简化或者免除生产设备的管理事务,因为供应商能够提供系列服务。 (三)对于出租人而言 第一,租赁业务为银行开辟了一个新的业务空间与服务空间。 第二,租赁业务使银行能够充分利用其本身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并不断优化资源配置。 第三,租赁业务不涉及所有权交易的特点能够有效的保证银行资产的安全性。 第四,租赁业务是银行盈利的基本来源,因为银行可以通过收取租金来回收全部投资并同时获得利息收入与其他收入。 四、租赁业务分类管理 (一)经营租赁 1、定义:经营租赁又称管理租赁或者操作租赁,它是指出租人(银行)根据租赁市场的实际需要采购通用设备并提供给承租人选择租用的短期租赁业务。 2、业务操作过程:出租人(银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提供租用设备;出租人在租赁期内(通常是几天或者几星期或者几个月)负责租用设备的保养、维修与管理,同时承担租用设备老化、承租人中断租约或者不再续约的经营风险;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可以充分利用或者使用租用设备并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 3、基本特点: 第一,租赁关系比较简单。 第二,承租人拥有比较多的选择权。 第三,租金比较高并且投资回收具有不完全性。 第四,经营租赁业务涉及的租用设备一般仅限于技术设备更新周期比较短、服务性比较强或者利用率比较低,但设备通用性比较大的机械设备,例如电子计算机、工程机械与运输车辆等。 (二)融资租赁 1、定义: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者资本租赁,它是银行经营的最主要的租赁业务,同时也是现代租赁市场上最主要的租赁业务。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银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提供租用设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拥有租用设备的使用权并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租金的总额应该相当于租用设备的价款、贷款的利息与业务手续费的总和;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可以象征性的付款来取得租用设备的所有权的租赁业务。 2、业务操作过程 承租人自己或者委托出租人先在设备供应商之处选择好租用设备并谈妥包括设备规格、价格与交货条件在内的相关条款;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购买租用设备与租用设备的请求或者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提供其所购买的租用设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拥有租用设备的使用权并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 3、基本特点 第一,租赁关系相对比较复杂。 第二,承租人拥有的选择权与经营租赁不完全相同。 第三,租金分期支付而且比较低,但投资回收具有完全性。 第四,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租用设备一般是属于资本密集性的设备,例如飞机、轮船、输油管道、钻井平台与卫星系统等。 4、基本类型 (1)直接租赁(自营租赁),它是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 (2)杠杆租赁(平衡租赁或者借贷租赁),它是租赁市场上比较流行的融资租赁形式,同时它也是融资租赁的派生形式。 (3)转租赁(再租赁),它在国际租赁市场上比较流行。 (4)回租租赁(售后回租),它是指财产所有人(企业)先将自己现有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银行),然后再以承租人的身份与银行(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将已经出售的原设备从银行租回来继续使用并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按期支付租金的租赁业务。 (5)综合租赁主要是指两种特殊的租赁形式——企业租赁与混合租赁。 五、租赁业务经营程序管理 银行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基本环节: 第一,银行业务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布其租赁业务经营的政策内容。 第二,银行业务部门根据租赁政策的规定与要求来接受客户租赁申请并辅导客户认真填写规范的租赁申请书。同时银行向承租人索要与租赁业务相关的各种文件与资料。 第三,银行业务部门必须对租赁项目进行实地调查与项目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评估报告与租赁建议书后按照权限划分上报审批。同时银行业务部门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意向书。 第四,银行业务部门根据租赁项目审批结果与承租人商谈租赁条件与租赁合同涉及的相关条款。同时银行业务部门还要根据本身的要求与承租人的意向,主持召开由设备供应商、承租人(也可以是其委托机构)与出租人等参加的商务谈判并协商购货合同涉及的相关条款。 第五,银行业务部门根据租赁项目审批结果、租赁合同谈判结果与购货合同谈判结果,召集相关各方法人代表正式签订购货合同及其相关附属文件与租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文件。同时银行业务部门应该将各种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文本及其相关附属文件及时移交银行其他相关部门存档保管。 第六,银行业务部门执行购货合同与租赁合同。 第七,银行业务部门必须对租赁项目的使用、建设与经营进行有计划的监督与管理,保证租赁项目或者租用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银行业务部门还必须督促承租人按期、及时的支付租金。 第八,银行业务部门在租赁期满时应该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条款与承租人共同确认全部租金已经收回,同时再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条款办理租赁设备“退租”、“续租”或者“留购”的手续以及相关物权的转移手续。 第九,银行业务部门撰写规范的租赁业务总结报告并上报主管行长批准,再交由银行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六、租赁合同管理 (一)租赁合同的性质 1、定义:所谓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为租赁一定财产物品而确定相关各方合法权益关系所达成的并受法律保护的书面协议,它一般由租赁合同文本及其相关附属文件构成。 2、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租赁财产物品必须等价有偿的原则;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范的原则。 (二)租赁合同一般性条款内容 第一,租赁合同涉及的基本当事人及其法人地位、名称、地址或者住所。租赁合同涉及的基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确认。 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与技术性能及其交货地点。出租人与承租人对购货合同的复核与对租赁设备的验收。租赁合同相关附属文件(租赁设备验收证书与租赁设备收据)的出具与确认。 第三,租赁合同涉及的租赁设备的设置与使用地点。租赁合同涉及的租赁设备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转移与确认。 第四,租赁合同涉及的租赁期限以及租赁期间的“起租日”与“讫租日”。通常选择租用设备运抵其设置场地之日为“起租日”,而“讫租日”一般以租赁期限为限。 第五,租赁合同涉及的租金条款。基本条款包括租赁设备的租金总额及其构成;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确定的租金的计算方法及其支付方式、时间、地点、次数与金额;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确定的租金支付货币种类与汇率风险承担;承租人预付租金与拖延支付租金的规定条款。 第六,租赁合同涉及的基本当事人违约责任与经济纠纷处理。租赁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当事人违约现象或者违约行为的认定与确认条款;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与追究条款;当事人经济纠纷的协商、处理与仲裁条款;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的适用法律。 第七,租赁合同涉及的租赁设备的保险与租赁合同的担保。租赁设备的保险一般包括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 第八,租赁合同涉及的租赁设备的安装、保养与维修条款。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租赁设备的安装、保养与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九,租赁合同涉及的租赁设备在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条款。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设备所拥有的“退租”、“续租”与“留购”的选择权。 (三)租赁合同的签订管理 银行在租赁合同的签订与管理过程中必须重视并妥善处理下列各种问题: 第一,妥善处理租赁合同与购货合同的关系。 第二,坚持在租赁合同中列入禁止相关当事人在租赁期满前因主观原因或者单方面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刚性条款,为出租人避免或者降低由购货合同、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风险、经营风险与信用风险提供基本保障。 第三,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其适用法律(这是依法保护自身基本权益的关键所在),尤其是在国际租赁业务经营中更应该强调这一点。银行租赁业务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经济合同法、投资法、保险法、税法、仲裁法与外汇管理条例等。 第四,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出租人的免责条款与承租人的保障条款。 第五,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保障条款。 第六,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防止或者排除因履行合同而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条款。 第七,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出租人进行租赁设备所有权或者债权的转移不得影响或者损害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 第八,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必须由承租人负担危险责任。 七、租赁租金管理 (一)租赁租金的基本构成要素 现代租赁租金的基本构成要素有 第一,租赁设备的价款或者成本。 第二,租赁设备的估计残值。 第三,贷款利率或者利息。 第四,租赁手续费用。 第五,租赁期限。 注:现代租赁租金的构成要素除了上述基本要素以外,还包括一些其他要素。不过,它们能否成为租赁租金的组成部分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条款来决定。如果租赁合同中规定由出租人来负责提供专利发明、专用技术、设备维修与人员培训等,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就成为租赁租金的构成要素。 (二)租赁租金的计算方式 融资租赁业务经营中常用的租金计算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附加率法。 它是指在租赁设备概算成本的基础上再附加一个特定比率来计算租赁租金的方法。租赁设备概算成本一般包括租赁设备的价款、运输费、保险费与其他租赁费用。特定比率通常由出租人根据租赁手续费用来确定。 附加率法的计算公式是:S=[q(1+n×I)/n]+q×r。在公式中:S为每期租金;q为概算成本;n为分期数;I为每期费率;r为附加率;St为租金总额。例如:设q为100万元;n为6期;I为4%;r为5.5%;求租赁的每期租金额与租金总额。S=[100(1+6×4%)/6]+100×5.5%=26.17(万元);St=S×n=26.17×6=157,02(万元)。 第二,“息随本减”计算法。 它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确定租金支付的分期数与每期租金定额;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金定额中包括部分本金与相应的利息;随着逐期尚欠本金的不断减少,相应的利息也随之减少;直至承租人支付最后一期的租金定额正好等于尚欠本金加相应的利息;在承租人支付最后一期租金定额后,其应付租金余额等于零。 该计算法没有统一的计算公式,每期租金定额由出租人与承租人事先确定。各期租金定额可以是等额的、等差的或者等比的,也可以是任意的。 第三,平息计算法。 它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确定租金支付的分期数与每期均等租金定额;承租人每期支付的租金定额中包括部分本金与相应的利息;随着逐期尚欠本金的不断减少,相应的利息额与第一期利息额保持一样,即每期利息额均等。该计算法的特点是简便易行,但有可能造成承租人多支付租金或者利息。 平息计算法的计算公式是:S=q/n+q×I。在公式中:S为每期租金;q为概算成本;n为分期数;I为每期费率。 注:除了上述常用的租金计算方式以外,比较常见的租金计算方式还有: 第一,年金计算法。它是指按照一定的比率将租赁设备在未来各期收取的租金换算成为租赁设备现值,同时使租赁设备现值的总值等于租赁设备概算成本的租赁租金计算法。年金计算法一般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定额年金计算法与“变额”年金计算法。 第二,不规则租金计算法。它是指带有租金支付宽限期的租金计算法。承租人在宽限期内可以暂时不支付租金,但租赁设备必须计算利息并计入租赁设备概算成本。 第三,浮动利率租金计算法。它是指在租赁期内采用浮动利率计算租金的租金计算法。浮动利率通常是采取在伦敦银行同业间拆借利率(LIBOR)的基础上再加上一定的“利差”来加以确定。 (三)租赁租金管理   为了保证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的经济利益,交易双方除了需要详细讨论与协商租金的构成要素与租金的计算方式以外,他们还必须妥善处理下列基本问题: 第一,租金支付间隔期。 第二,租金支付方式。 第三,保证金数量及其扣除方式。 第四,“计息日”与“起租日”。 所谓“计息日”是指出租人为租赁项目所投入的资金或者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开始计息的日期。所谓“起租日”是指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开始计算租赁租金的法定生效日期。 第五,支付货币与外汇风险。 第二节 信托业务管理 一、银行信托业务概述 (一)信托定义 1、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信托是指财产所有者在对受托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信任的基础上,委托或者授权受托人按事先约定的要求经营管理其财产并为指定人(受益人)谋取利益的经济行为。 2、从受托人角度来看,信托是指受托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凭借自身的信用与经营管理资财的能力,受他人委托或者授权而代为经营管理其资财并为指定人(受益人)谋取利益的经济行为。由于银行在信托业务经营中通常是作为受托人而出现的,因此银行一般是从受托人的角度来为信托定性的。 (二)信托性质   虽然信托必须以信用为基础,而且银行在业务经营中也直接或者间接的涉及到资金融通,但实际上信托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授权而并不直接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对比银行信用业务,银行信托业务具有财产权的转移性、资产核算的特殊性与收益分配的实绩性。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信托业务应该归类为银行的附属业务。 (三)银行信托业务界定   银行信托业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银行信托业务一般包括银行的代理业务,而狭义的银行信托业务则不包括银行的代理业务。 狭义银行信托业务与银行代理业务的区别在于财产权(包括占用权、管理权、营运权与处分权)是否转移。如果财产权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这种信托就是狭义的信托或者通常所说的真正意义上的信托。 (四)信托行为构成要素 信托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必须以受托人的信用为基础;委托人具有特定的经济目的;以财产所有者委托的资财为标的或者主体;能够为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谋取利益。 信托行为一旦被确认则立即产生信托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涉及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 (五)银行从事信托业务的经济意义   经营信托业务不仅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的各种资源,而且扩大了银行的服务范围与业务种类,开辟了银行盈利的新来源与增长点,有效的分散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并提高了银行资产业务的安全性。 二、银行信托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法律契约原则,即建立信托关系与经营信托业务必须以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具有明确法律规范的契约为前提 (二)忠实责任条款原则,即银行作为受托人必须绝对忠实于委托人的委托或者授权并忠实的执行信托合同条款。 (三)审慎管理原则,即在按照信托合同条款规定能够对受托资财的经营管理进行独立决策、相机处置与灵活运用的条件下,银行作为受托人必须坚持审慎、稳健与有效的管理原则或者政策。 (四)信托资金独立原则,即必须严格区分银行信托资金的来源及运用与银行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 三、银行信托业务基本类型 (一)按照委托人的不同身份划分,银行信托业务一般可以划分为个人信托业务、公司信托业务与社会公共团体信托业务。 (二)按照委托人委托的不同资财划分,银行信托业务一般可以划分为货币信托业务与非货币信托业务。 (三)按照委托人所选择的不同信托方式划分,银行信托业务一般可以划分为公益信托业务、财产信托业务、职工福利信托业务、投资信托业务与融资信托业务。 注:银行在其信托业务分类管理中通常选择采用信托方式标准进行分类。 四、银行信托投资业务管理 (一)银行信托投资的性质 1、定义:所谓信托投资是指受托人(银行)以基金的形式将委托人(包括个人、企业或者单位)的各种投资资金集中起来,信托银行根据信托合同条款并以投资者的身份运用信托投资基金而参与各种投资活动,信托银行在信托合同到期时将投资收益与本金返还给信托合同规定的受益人,同时信托银行根据信托合同条款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形式获取一定的收益。 2、信托投资基本特征 第一,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比较特殊。 第二,信托投资实际上是一种风险投资。 第三,委托人独立的享受投资盈利与承担投资风险。 3、信托投资分类:间接信托投资业务与直接信托投资业务。 (二)间接信托投资业务管理   间接信托投资业务即将货币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投资。间接信托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过程是:有价证券投资者(实际委托人)以申请费为代价,选择某一信托投资委托公司为委托人与信托银行(受托人)签订信托投资合同并交付信托款项;信托银行通过信托投资委托公司将证券投资受益权证书交给有价证券投资者;信托银行根据信托投资合同条款与委托人的指示经营管理信托款项;在信托投资合同到期时,信托银行将证券投资受益权证书上存在的所得收益与本金返还给信托投资合同规定的受益人,同时按照信托投资合同规定条款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 (三)直接信托投资业务管理 1、基本类型   第一,股权式投资。 信托银行以投资者的身份或者所有者的身份与其他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组成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权式企业,同时各方按照股权式企业章程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与共享盈利。 第二,契约式投资。 信托银行以投资者的身份或者所有者的身份与企业签订契约式合同,信托银行按照合同规定条款与其他投资者组成合营企业或者合营项目并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经营管理。在合营有效期内,投资各方都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比率与方式出资。在企业或者项目的建设期间,投资各方按照优惠利率收取利息;在企业或者项目投产以后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分期归还本金与定期分红;在投资企业或者项目的收益水平达到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时,投资各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条款退出合营企业或者合营项目而撤出资金。 第三,贷款式投资。 信托银行以投资者的身份或者所有者的身份与企业签订投资合同,信托银行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并以贷款的形式向企业提供投资款项,企业在实际使用投资款项以后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先按期支付利息、再归还贷款本金、后偿付投资分红。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投资方式,即投资的回收需要同时采取还本、付息与分红等方式,而且投资者对于利息与分红的要求不能低于国际市场利率水平。 第四,委托式投资。 资金所有者(委托人)与信托银行(受托人)签订信托投资合同并交付信托款项;在资金所有者承担一切可能的经营风险的条件下,信托银行按照合同规定条款与委托人指示或者规定的资金用途运用信托款项进行投资活动;信托银行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并以受托人的身份代委托人对所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利润分配与投资回收等方面进行监管。 2、直接信托投资业务操作过程: 第一,项目审查阶段。信托银行在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立项审查与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查。 第二,项目批准阶段。信托银行在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以受托人的身份与相关各方进行关于投资项目或者企业的条件、权益、条款与合同协商或者谈判,并在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正式签订信托投资合同及其相关文件。 第三,项目投资阶段。信托银行在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信托投资合同相关条款、信托投资规定用途与项目建设或者经营的用款计划拨付信托款项,同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对信托款项的具体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项目管理阶段。信托银行在该阶段的主要工作首先是严格执行信托投资合同条款。 3、信托银行具体操作要求:(自学) 第一,信托投资额度一般不能超过所投项目总投资额度的50%为宜。 第二,信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或者其内含报酬率通常应该高于所投项目投产以后能够达到的利润率水平。 第三,信托投资的期限应该加以必要控制。在一般情况下,信托投资的本金与利息的回收期限应该控制在3-5年以内,如果加上分红也不能超过10年。 第四,用于偿还信托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只能是该项目投产以后能够产生的利润及其折旧基金。 第五,如果运用外汇进行信托投资,则必须考虑信托投资项目的出口创汇能力与外汇偿还能力。 五、银行融资信托业务管理 (一)银行融资信托的性质 所谓融资信托是指信托银行以吸收信托存款的形式来筹集信托资金,同时以发放信托贷款的形式来运用信托资金。对于信托银行而言,信托贷款业务就是融资信托业务。 (二)银行融资信托业务操作过程   委托人(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与信托银行(受托人)协商或者谈判关于信托存款的条件、期限、权益、条款与合同;在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正式签订信托存款合同及其相关文件并交付信托款项;信托银行按照信托存款合同相关条款代为经营管理信托资金;信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自主决定信托资金运用与信托贷款业务经营;信托银行在信托存款合同到期时再按照信托存款合同相关条款向委托人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三)信托银行的收益以及获取收益的方式 (通常由信托存款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信托银行按照事先规定的固定利率向委托人支付利息,而信托贷款业务经营所得收益以手续费或者经营管理费的形式全部归信托银行所有,但信托银行必须承担信托贷款风险。 第二,信托银行按照事先规定的费率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或者经营管理费,而信托贷款业务经营所得收益全部归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所有,但信托银行不承担信托贷款风险。 (四)信托贷款分类 第一,按照信托资金的币种不同,信托贷款一般可以划分为本币信托贷款与外币信托贷款。 第二,按照信托资金的用途不同,信托贷款一般可以划分为基础建设信托贷款、技术改造信托贷款与贸易融资信托贷款。 第三,按照信托资金的流动性不同,信托贷款一般可以划分为股本资金信托贷款、固定资金信托贷款与流动资金信托贷款。 六、委托放款业务管理 (一)委托放款定义:是指委托人(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与信托银行(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及其相关文件并交付贷款基金;信托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相关条款与委托人的指示定向或者不定向发放的贷款。 (二)委托放款的性质: 该项业务实际上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 因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银行只负责联系贷款人与借款人,同时受贷款人的委托负责监督贷款的审查、发放、使用与回收。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而贷款的全部收益与风险都属于委托人。 (三)委托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过程 第一,委托人向信托银行提出委托贷款书面申请。 第二,信托银行对委托贷款申请进行必要审查。 第三,委托人与信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受理协议并交付贷款基金。 第四,信托银行联系洽谈借款人;同时在各方(委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正式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及其相关文件。 第五,信托银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相关条款与借款人用款计划发放贷款。 第六,信托银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责任条款负责监督贷款的使用与回收,同时按照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费率收取手续费。 (四)委托贷款基本类型: 第一,甲种委托贷款。信托银行在甲种委托贷款业务经营中不能自主动用甲种委托贷款基金。 第二,乙种委托贷款。如果委托人不能完全确定委托贷款具体事宜,信托银行可以自主动用乙种委托贷款基金来发放贷款,但信托银行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经营风险。 第三,专项委托贷款。在专项委托贷款经营中,信托银行必须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负责监督专项委托贷款基金的审查、发放、使用与回收。 第三节 其他附属业务管理 一、代理融通业务管理 (一)代理融通定义: 所谓代理融通业务又称收买应收账款业务,它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并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客户收取应收账款,同时银行又以收买应收账款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业务。 (二)代理融通的性质 从形式上看,银行经营的代理融通业务只是一种技术性服务,它应该属于银行的代理业务或者银行的中间业务,因为它只是在赊销商品的企业与赊买商品的企业之间充当中介者。 但从实际上看,银行经营的代理融通业务是涉及到企业应收账款综合性管理的业务。因为它不仅涉及企业的信用调查、企业应收账款的“代收”与“催收”,而且还涉及企业债权的管理、企业应收账款的收买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融通。 因此对银行而言,代理融通业务实际上是一种介于银行中间业务与其信用业务之间的银行其他业务。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代理融通业务应该归类为银行的附属业务。 (三)代理融通业务的经济意义 1、对于赊销商品企业来说,它利用银行代理融通服务能够得到的基本好处有:第一,可以在实际上提前获得资金(商品销售款),有利于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并提高资金利用率。 第二,可以利用银行的各种资源来为赊销商品提供安全保障,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应收账款转化为呆帐而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第三,可以大量节省企业用于管理赊销商品与应收账款方面的人力、物力与财力的开支。 第四,如果赊销商品涉及对外贸易,还可以避免或者减少外汇风险,因为银行已经提供了资金融通。 2、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它提供代理融通服务能够得到的基本好处有: 第一,可以有效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可以进一步密切或者加强银行与企业的经济联系。 第三,可以有效的增加业务收入。因为银行提供代理融通服务可以按照代理融通合同规定条款收取代理费用、服务费用(例如会计服务费用)与资金融通利息,而且银行垫付赊欠货款的利率比银行一般贷款的利率通常要高出2%-3%的幅度。 第四,可以有效的降低资金运用的风险性。 3、对于赊买商品企业来说,银行提供代理融通服务在客观上能够保证或者维持商业信用关系的正常化,从而使它能够更好或者更多的利用商业信用为其生产经营服务,同时它也可以利用银行代理融通服务来解决或者克服因建立商业信用关系而产生的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问题。 (四)代理融通业务分类管理 1、根据银行提供资金融通的方式不同,银行代理融通业务一般可以划分为定期融通业务与付现融通业务。 2、根据银行在代理融通业务经营过程中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不同,银行代理融通业务一般可以划分为公开融通业务与幕后融通业务。 3、根据银行在代理融通业务经营过程中对赊销商品企业是否拥有最终债务追索权的不同,银行代理融通业务一般可以划分为权益转让融通与权益售与融通。 (五)代理融通业务经营程序管理 代理融通业务经营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基本环节:1、受理申请。2、调查与评估。3、代理融通协商。4、业务审批。5、签订合同。6、执行合同。 二、保付代理业务管理 (一)保付代理定义: 所谓保付代理业务也可以简称为“保理”业务,它是指商业银行在采用赊销方式交易的进出口贸易中以收买商业单据的方式获得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同时在收回应收账款之前向出口商提供除了贷款以外的各种服务的银行业务。 保付代理业务涉及的基本当事人主要有四个:赊销商品出口商、出口方银行、赊买商品进口商、进口方银行。 (二)保付代理的性质 从形式上看,银行经营的保付代理业务只是一种技术性服务,它应该属于银行的代理业务或者银行的中间业务,因为银行只是在赊销商品的出口企业与赊买商品的进口企业之间充当中介者。 从实际上看,银行经营的保付代理业务是涉及到出口商应收账款综合性管理的业务。因为它不仅涉及企业信用的调查与企业应收账款的“催收”,而且还涉及企业债权的管理与企业应收账款坏帐风险的承担,甚至还可以收买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相应的资金融通。 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介于银行中间业务与银行信用业务之间的银行其他业务或者附属业务。 (三)保付代理业务的经济意义 1、对于赊销商品出口商而言,它利用银行保付代理服务能够得到的基本好处有:第一,可以有效的利用赊销方式来扩大商品出口。 第二,可以有效的利用银行保付代理来转嫁商品出口经营风险以及外汇风险。 第三,可以在实际上提前获得现金(商品销售款)而又不增加企业的负债或者不影响企业进一步融资,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加速资金周转而且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率。 第四,可以有效的利用银行的各种非资金资源。 2、对于赊买商品进口商而言,它利用银行保付代理服务能够得到的基本好处有:第一,能够更好或者更多的利用国际商业信用为其生产经营服务。 第二,可以利用更为便捷的结算方式并减少资金占用。 3、对于出口方银行而言,它提供保付代理服务能够得到的基本好处有: 第一,可以有效的扩大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可以进一步密切或者加强银行与企业的经济联系。 第三,可以有效的增加业务收入。因为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可以按照保付代理合同规定条款收取代理费用、服务费用(例如会计服务费用)与资金融通利息,而且资金融通的利率比银行一般贷款的利率通常要高出2%-3%的幅度。 4、对于进口方银行而言,它提供保付代理服务能够得到的基本好处有: 第一,可以有效的扩大中间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可以有效的开发与运用银行的各种非资金资源。 第三,可以有效的增加业务收入(包括代理费用与服务费用),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密切或者加强银行同业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促进其国际业务的发展。 (四)银行保付代理业务操作过程(补充) 银行保付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基本环节: 第一,赊销商品出口商向出口方银行提出保付代理业务申请并填写保付代理申请书,同时在出口方银行受理的前提下签订保付代理协议。 第二,出口方银行根据赊销商品出口商提供的商品出口合同与赊买商品进口商的相关资料寻找并联系代理银行(进口方银行),同时双方就应收账款综合性管理涉及的各项具体事务与费用进行协商。 第三,在确定代理银行的前提下出口方银行与赊销商品出口商就应收账款综合性管理涉及的各项具体事务进行协商。协商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保付代理业务的类型、期限、数量与条件,保付代理的代理费用与服务费用及其计算方式与支付方式,保付代理的资金融通方式、数量、利率、计算方式与支付方式,保付代理涉及的应收账款的追索权问题等。 第四,根据保付代理协议、相关各方协商结果、资信调查结果(包括出口方银行对出口商资信调查结果与进口方银行对进口商资信调查结果),出口方银行与赊销商品出口商签订保付代理合同。 第五,出口方银行会同进口方银行按照保付代理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在赊买商品进口商对商品出口合同及其相关附件确认以后,赊销商品出口商应该装运出口商品并将售货发票、商业票据、货运单据与货物提单等出售给出口方银行;出口方银行或者进口方银行按照保付代理合同规定给赊销商品出口商确定一个付现额度或者授信额度,同时确认银行承担额度内的“应收账款”坏帐而出口商自行负责额度外的“应收账款”坏帐;出口方银行或者进口方银行在“应收账款”中扣除代理费用、服务费用与资金融通利息以后,在保付代理合同规定日期并在付现额度或者授信额度内按照80%-90%的比率向赊销商品出口商支付货款,其余20%-10%的货款留存银行作为货物风险的准备金。 第六,进口方银行按照保付代理合同规定条款具体办理应收账款的“托收”与“催收”、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与资金划拨等事务。 第七,在全部“应收账款”收齐以后,出口方银行与进口方银行根据各自在保付代理业务经营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以及所提供的资金融通,按照保付代理合同规定条款与比率分配业务收入或者经营收益;同时与赊销商品出口商进行业务清算并归还留存银行作为货物风险准备金的货款。 (五)银行保付代理业务基本类型 1、根据银行实现付现额度或者授信额度的时间不同,银行保付代理业务一般可以划分为到期保付代理业务与标准保付代理业务。 2、根据保付代理是否公开,银行保付代理业务一般可以划分为公开保付代理业务与幕后保付代理业务。 复习指导 重要概念:银行信托;融资租赁;代理融通业务;保付代理业务。 思考题: 1、融资租赁具有哪些基本特点?它具体包括哪些基本类型? 2、银行信托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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