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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电子商务模式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征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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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电子商务模式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征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8年04月28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征求意见稿) Specification for E-Business Model (Draft)     目 录     前言 3     引言 4     1.范围 5     2.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术语和定义 5     4.基本原则 6     4.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6     4.2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6     4.3 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 6     4.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 6     4.5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 6     4.6 知识产权保护 6     4.7 真实交易 6     4.8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 7     5. 网上商厦(B2 C) 7     5.1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经营 7     5.2服务提供方与服务对象具备法人资格 7     5.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7     5.4实现在线支付 7     5.5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7     5.6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7     5.7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7     5.8服务功能齐全 7     6.网上商店(B2C) 8     6.1服务提供方具备法人资格 8     6.2 服务对象是消费者 8     6.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8     6.4实现在线支付 8     6.5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8     6.6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8     6.7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8     6.8采取定价销售 8     6.9服务功能齐全 8     7.网上交易市场(B2B) 9     7.1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经营 9     7.2服务提供方具备法人资格 9     7.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9     7.4实现在线支付 9     7.5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9     7.6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9     7.7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9     7.8服务功能齐全 9     8.网上交易(B2B) 9     8.1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负责经营 10     8.2交易对象也具有法人资格 10     8.3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10     8.4实现在线支付 10     8.5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10     8.6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10     8.7服务功能齐全 10     9.网上交易市场(C2C) 10     9.1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经营 10     9.2提供实物和服务交易 11     9.3实现在线支付 11     9.4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11     9.5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11     9.6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11     9.7服务功能齐全 11     10. 政府采购(G2B) 11     10.1由政府或由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运营 11     10.2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 12     10.3提供政府采购计划、目录和标书 12     10.4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12     10.5具有政府采购的综合支持能力 12     10.6所采购的商品(服务)合法并描述真实详细 12     10.7服务功能齐全 12     10.8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12     10.9建立网站运营日志 12     前 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同时依据相关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制定而成。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裔勇、孟宪煌     引 言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8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12月,中国网民数已达到2.1亿人,有4640万人使用网络购物,占网民总数的22.1%,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社会接受的商务模式;中国的IP地址数达到1.35亿个,年增长率为38%;中国域名总数是1193万个,年增长率达到190.4%;中国网站数量已有150万,其中,CN下的网站数已经达到100.6万个,占到中国网站数的66.9%;中国网页总数已经有84.7亿个,年增长率达到89.4%,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数量日趋丰富。     我国虽然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相关的技术规范,但针对电子商务的模式规范尚处于空白状态。近年来,围绕电子商务模式的分类,国外提出了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如:根据企业获得收益的方式进行分类,基于价值链的拆分和重构进行分类,按照获取利润的核心活动和价格价值间的相对定位进行分类,按照经济控制方式和价值整合进行分类,基于企业的购买对象和购买方式两个方面进行分类,从商务模式的控制主体进行分类等。国内也有人从商务主体所属行业角度提出77种模式分类和5P4F的分类方式,《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04-2005》提出了按照企业/消费者、商品/服务经营的四种分类方法。因此,制定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具有非常积极的社会效益,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的建立有利于政府制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便于对电子商务的引导和监管,有利于电子商务有关法规的建设,有利于电子商务相关政策的建立;对企业来说,有利于企业制定电子商务发展计划,规范企业行为,便于企业的市场定位和对外交流,促进企业的市场营销能力;对社会来说,可以使公共服务体系的工作有章可循,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对产业链的发展来说,有利于规范购销行为,避免纠纷的发生,促进网络购物产业链的良性发展。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电子商务模式,描述了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服务提供方主体法人资格、服务对象主体法人资格、中立的第三方参与经营、实物交易、在线支付、售后服务、独立的技术配套设施以及人员技能等方面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发生在互联网中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政府和企业之间(Govenment to Business,简称G2B)等的电子商务模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无在先参考规范,为全新制定。在制定过程中未引用相关规范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 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是指依托网络进行货物贸易和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具体细分为在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政府和企业之间(Government to Business,简称G2B)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和服务。     3.2 网上商厦(B2C)     指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开设网上虚拟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3.3 网上商店(B2C)     指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网站、开设网上虚拟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平台。     3.4 网上交易市场(B2B)     指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间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3.5 网上商务(B2B)     指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在互联网上注册网站,向其他企业提供实物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     3.6 网上交易市场(C2C)     指提供给个人间在网上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3.7 政府采购(G2B)     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在网上面向法人进行采购的电子商务平台。     3.8 在线支付     指卖方与买方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交易时,网站通过银行或具有金融业务资质的单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一种业务。     3.9 定价销售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由商家确定的销售模式。     3.10 商户     指租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     4.基本原则     4.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     4.2 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4.3 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     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销售形式,如:传销、中远期合约等。严格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规避资质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形式,如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     4.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电子商务平台不得为无资质的商户开展有害有毒物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商品的销售提供服务,未经审批不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建立可疑商品销售监控机制。成立专门监控力量开展商品销售信息监控工作,重点监控销售违禁品、超低价商品等内容。发现可疑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4.5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保留用户注册信息,必须对所有的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登录和交易日志等交易数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并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必须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6 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遵循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7 真实交易     交易完成后必须发生货物所有权和全额货款的转移,在此之前不得将货物所有权作为买卖标的合约再次转让。     4.8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建立网络欺诈举报平台,收集网民对电子商务违法犯罪的举报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5. 网上商厦(B2C)     5.1 由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     网上商厦(B2C)是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在网上开店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此第三方负责对网上商厦的交易进行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     5.2 经营者与服务对象具备法人资格     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必须进行税务登记,且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服务对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     5.3 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参与网上商厦的商户在网上商厦开店,提供实物交易和服务,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     5.4 实现在线支付     网站应该具备通过银行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的在线支付的功能(含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5.5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5.6 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5.7 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必须核实市场参与方的真实身份,必须监管市场参与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必须告知市场参与方应该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5.8 服务功能齐全     网上商厦(B2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括咨询服务、交易服务、退换货服务、三包服务、赔偿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6.网上商店(B2 C)     6.1 经营者具备法人资格     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且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6.2 服务对象是消费者     服务对象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消费者。     6.3 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网上商店(B 2 C)的经营者在网站上提供实物交易和服务,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     6.4 实现在线支付     网站应该具备通过银行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的在线支付的功能(含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消费者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6.5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商店(B 2 C)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6.6 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网上商店(B 2 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6.7 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网上商店(B 2 C)的经营者必须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6.8 采取定价销售     网上商店(B 2 C)的经营者必须在网站上明码标价。     6.9 服务功能齐全     网上商店(B 2 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包括咨询服务、退换货服务、三包服务、赔偿服务等。     7. 网上交易市场(B2B)     7.1 由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     网上交易市场(B2B)是提供给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间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此第三方负责对网上交易市场的交易进行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     7.2 经营者具备法人资格     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必须进行税务登记,且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服务对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     7.3 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买卖双方都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在网上交易市场上提供实物交易和服务,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     7.4 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网站应该具备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7.5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交易市场(B2B)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7.6 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网上交易市场(B2B)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7.7 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网上交易市场(B2B)的经营者必须核实市场参与方的真实身份,必须监管市场参与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须告知市场参与方应该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7.8 服务功能齐全     网站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市场经营者必须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括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8.网上商务(B2B)     8.1 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负责经营     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是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服务企业等开设交易网站并负责经营和管理,必须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8.2 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     交易对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8.3 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在网上提供实物(服务)交易,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     8.4 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网站应该具备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8.5 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8.6 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必须确保所提供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须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8.7 服务功能齐全     网站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括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8.8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商务(B2B)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9.网上交易市场(C2C)     9.1 由中立的第三方负责经营     网上交易市场(C2C)是提供给自然人间进行实物和服务交易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因此必须由第三方负责经营,此第三方必须是具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且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真实的企业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负责对网上交易市场的交易进行服务和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买卖双方只能是自然人。     9.2 提供实物和服务交易     在网上交易市场上提供实物和服务交易,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网上交易市场(C2C)的经营者必须建立并储存交易日志,详细记录交易数据。     9.3 实现在线支付     网站应该具备通过银行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在线支付的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9.4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网上交易市场(C2C)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9.5 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网上交易市场(C2C)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方法,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9.6 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网上交易市场(C2C)的经营者必须核实市场参与方的真实身份,必须监管商户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须告知市场参与方应该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9.7 服务功能齐全     网站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市场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括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10. 政府采购(G2B)     10.1 由政府或由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运营     运营者必须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运营者必须在网站首页下方刊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真实的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10.2 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     交易对象必须是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     10.3 提供政府采购计划、目录和标书     在网上提供政府采购计划、目录和标书,其中包括依法发布采购的商品(服务)信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提供招投标功能,提供交易功能,提供结算功能,提供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招投标细则等。网站经营者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审核交易参与方的真实身份,监管投标进程,严防恶意串通投标。     10.4 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     网站应该具备为交易提供资金结算的服务,也就是应该具备安全可靠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还应该有其他的资金结算渠道供市场参与方选择,这些渠道应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10.5 具有政府采购的综合支持能力     运营者应该具备为政府采购提供招投标和中标信息保管、查询、跟踪的功能,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这些功能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10.6 所采购的商品(服务)合法并描述真实详细     必须确保所采购的商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必须在网站上提供真实详细的采购商品(服务)的描述。     10.7 服务功能齐全     网站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10.8 有工商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运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     10.9 建立网站运营日志     运营者必须建立网站运营日志,存储交易数据。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Online Shopping Transactions (Draft)     目 录     前 言     引 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网络购物     3.2网络购物服务     3.3网络购物交易方     3.4网络购物平台     3.5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     3.6网络支付平台     3.7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3.8网络购物辅助服务 -     3.9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     4.基本原则     4.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     4.2 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4.3 遵守诚信自律原则     4.4 保护知识产权     4.5 严格禁止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     5.B2B模式服务规范     5.1 网络购物交易方     5.1.1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5.1.2 保证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准确     5.1.3 保证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5.1.4 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     5.1.5 交易凭据的保存     5.1.6 权益保护     5.1.7 交易纠纷处理     5.2 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     5.2.1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5.2.2 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5.2.3 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5.2.4 用户注册身份审核     5.2.5 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5.2.6 网络购物信息监管     5.2.7 交易信息存储和备份     5.2.8 权益保护     5.2.9 交易纠纷处理     5.3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5.3.1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5.3.2 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5.3.3 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5.3.4 用户注册身份审核     5.3.5 保证账户和资金安全     5.3.6 支付信息存储和备份     5.3.7 权益保护     5.3.8 交易纠纷处理     5.4 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     5.4.1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5.4.2 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5.4.3 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定和安全     5.4.4 网络购物辅助服务信息存储和备份     5.4.5 权益保护     5.4.6 交易纠纷处理     6.B2C模式服务规范     6.1 网络购物交易方     6.1.1 使用真实身份     6.1.2 保证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准确     6.1.3 保证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6.1.4 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     6.1.5 交易凭据的保存     6.1.6 权益保护     6.1.7 交易纠纷处理     6.2 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     6.2.1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6.2.2 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6.2.3 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6.2.4 用户注册身份审核     6.2.5 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6.2.6 网络购物信息监管     6.2.7 交易信息存储和备份     6.2.8 权益保护     6.2.9 交易纠纷处理     6.3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6.3.1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6.3.2 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6.3.3 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6.3.4 用户注册身份审核     6.3.5 保证账户和资金安全     6.3.6 支付信息存储和备份     6.3.7 权益保护     6.3.8 交易纠纷处理     6.4 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     6.4.1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6.4.2 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6.4.3 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定和安全     6.4.4 网络购物辅助服务信息存储和备份     6.4.5 权益保护     6.4.6 交易纠纷处理     7.C2C模式服务规范     7.1 网络购物交易方     7.1.1 使用真实身份     7.1.2 保证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准确     7.1.3 保证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7.1.4 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     7.1.5 交易凭据的保存     7.1.6 权益保护     7.1.7 交易纠纷处理     7.2 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     7.2.1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7.2.2 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7.2.3 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7.2.4 用户注册身份审核     7.2.5 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7.2.6 网络购物信息监管     7.2.7 交易信息存储和备份     7.2.8 权益保护     7.2.9 交易纠纷处理     7.3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7.3.1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7.3.2 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7.3.3 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7.3.4 用户注册身份审核     7.3.5 保证账户和资金安全     7.3.6 支付信息存储和备份     7.3.7 权益保护     7.3.8 交易纠纷处理     7.4 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     7.4.1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7.4.2 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7.4.3 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定和安全     7.4.4 网络购物辅助服务信息存储和备份     7.4.5 权益保护     7.4.6 交易纠纷处理     8.G2B模式服务规范     8.1 网络购物交易方     8.1.1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8.1.2 保证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准确     8.1.3 保证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8.1.4 选择安全的支付手段     8.1.5 交易凭据的保存     8.1.6 权益保护     8.1.7 交易纠纷处理     8.2 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     8.2.1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8.2.2 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8.2.3 保证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8.2.4 用户注册身份审核     8.2.5 保证金收取和管理     8.2.6 网络购物信息监管     8.2.7 交易信息存储和备份     8.2.8 权益保护     8.2.9 交易纠纷处理     8.3 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     8.3.1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8.3.2 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8.3.3 保证支付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8.3.4 用户注册身份审核     8.3.5 保证账户和资金安全     8.3.6 支付信息存储和备份     8.3.7 权益保护     8.3.8 交易纠纷处理     8.4 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     8.4.1 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8.4.2 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8.4.3 保证辅助服务的稳定和安全     8.4.4 网络购物辅助服务信息存储和备份     8.4.5 权益保护     8.4.6 交易纠纷处理     前 言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以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的有关部分,同时依据相关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制定而成。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上海科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朱继平。     引 言目前,我国网民数量日益增多,网络购物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众多网民的消费方式之一,网络购物涉及的消费金额也越来越大,据统计,有过网络购物消费的网民数量已经超过网民总数的四分之一,并且以很快的速度在逐年增长。     虽然网络购物吸引了众多的网民,但由此产生的各类纠纷和投诉也日益增多。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投诉情况统计表明:网络购物方面的投诉主要表现在消费者无法真实了解商品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广告来比较鉴别;收到物品与宣传不符,功能欠缺,甚至是残次品;卖家提供虚假信息,收钱不发货,骗取钱财;销售商品不负责售后服务,退换困难;有的甚至利用网络行骗和从事非法交易等。     由于网络购物服务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关于制定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虽然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相关的技术规范,但网络购物的服务规范尚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制定网络购物服务规范,对规范网络购物关联方的服务行为,避免交易纠纷,促进网络购物产业链良性发展,具有非常积极和广泛的意义。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网络购物的服务体系,描述了网络购物服务的合法性、安全性、公平性、合理性等方面的要求,规定了基本原则、网络购物交易方、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等方面的行为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网络购物服务行为,包括发生在互联网中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政府和企业之间(Government to Business,简称G2B)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商品和服务交易。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无在先参考标准,为全新制定。在制定过程中未引用相关标准文件。     3.术语和定义3.1网络购物网络购物,又称网上交易,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中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政府和企业之间(Government to Business,简称G2B)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商品和服务交易。     3.2网络购物服务指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及网络购物辅助服务提供商为网络购物交易方提供缔结和履行网络交易所必需的各种服务。     3.3网络购物交易方指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交易的双方,分为:     (1)卖方:利用互联网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2)买方:利用互联网购买商品或获得服务。     3.4网络购物平台指为各种网络购物(包括B2B、B2C、C2C和G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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