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YWSC YWSC-XXXXXX-2014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
业务手册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
2014年11月30日发布
目 录
前 言 X
一、适用范围 X
二、审批基础 X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X
(二)受理范围 X
(三)办理依据 X
(四)实施机关 X
(五)审批人员 X
(六)审批条件 X
1.予以批准的条件 X
2.不予批准的情形 X
(七)申请材料 X
(八)审批时限 X
(九)审批收费 X
(十)审批证件 X
三、审批咨询 X
(一)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X
(二)咨询途径 X
1.窗口咨询 X
2.电话咨询 X
···················
(三)咨询工作程序 X
1.窗口咨询 X
2.电话咨询 X
3.网络咨询 X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X
(五)咨询文书和反馈时限 X
四、审批办理 X
(一)新办 X
1.申请 X
2.受理 X
3.审查 X
4.决定 X
5.证件制作与送达 X
6.归档 X
7.决定公开 X
五、审批服务 X
(一)审批服务基本要求 X
(二)进程查询 X
六、监督检查 X
(一)投诉举报 X
七、附件 X
附件1: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
附件2:XXXXXXXXXXXXXXXXX X
附件3: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
前 言
本业务手册按照《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给出的规则和要求起草。
本业务手册由XXXXXXXXX提出并归口。
本业务手册的主要起草人:XXX、XXX。
本业务手册经审查同意后为第1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权属于XXXXXXXXXXX。
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
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
代码:XXXXXX
(二)受理范围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 第7号)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实施机关
鲁甸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宿业局窗口负责接件并送达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
(五)审批人员
1、 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2、 具有动物卫生执法资格
(六)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种畜禽场除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B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C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五)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D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二)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E 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四)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七)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三)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
(四)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
(五)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
(六)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具备办证条件的;
(2)材料不全的,告知补全。
(七)申请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 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X、《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XXXXXXXXXXX
■原件
□复印件
X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XXXXXXXXXXXX
□原件
■复印件
X份
电子版为pdf格式
无
3
设施设备清单;XXXXXXXXXX
□原件
■复印件
X份
无
4
管理制度文本;XXXXXXXXXX
■原件
□复印件
X份
勘察报告需提交电子文档
·····
人员情况;···········
············
······
···········
··········
(八)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不限
受理时限: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
本非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证件
应列出审批事项应提供的类型、名称和内容。应将审批证件的样本作为业务手册的附件附后。
三、审批咨询
(一)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检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单位补正。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鲁甸县文屏镇世纪大道云南汇工一楼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2.电话咨询: 0870-8125516。
3.网络咨询:暂未开通网络咨询
······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1)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
(2)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具体内容的,服务窗口经办人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和申请事项具体内容进度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指导。
(1)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
(2)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具体内容的,服务窗口经办人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和申请事项具体内容进度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指导。
2、电话咨询
服务窗口电话接听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
业务科室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和申请事项具体内容进度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指导。
3、网络咨询尚未开通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尚未建立行政审批咨询库。
(五)咨询文书和反馈时限
对申请人咨询的内容当场反馈的当场反馈,不能当场反馈的,于1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
四、审批办理
(一)新办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的公开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A: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种畜禽场除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B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C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五)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D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二)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E 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四)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七)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三)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
(四)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
(五)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
(六)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2) 申请接收
(应列出申请材料的接受方式,根据实际办理情况列明。)
1)窗口接收
接收地址:鲁甸县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联系电话:0870—8125516 15925523649
接收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2)网络提交
暂未开通
3)信函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通讯地址:鲁甸县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邮政编码:657100
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受理人可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还应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人应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3)登记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由鲁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先进行初审,若报送材料符合相关要求,工作人员将对相关材料以及接收时间予以登记;若报送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工作人员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后进行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由鲁甸县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先进行初审,若报送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编号并告知申请人。
(5)收件凭证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材料收件凭证
如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出具凭证,如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岗位职责和权限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负责受理,审核,制证及发送。
(2)受理范围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受理时限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4)受理文书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受理通知书;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5)受理作业
1)受理审核
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需要核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该事项的办理方式和程序;申请材料需更正且能及时处理的,允许申请人现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受理决定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或不予受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都应当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受理后至作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项目核准的,可以撤回,鲁甸县畜牧兽医局会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实地核查后通知申请人办证。
3.审查
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
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均由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
·······
4.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经主管领导审定后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意见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申请人领取审核意见书。
5.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制作
(2)证件送达
鲁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自做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由鲁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行政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审批证件的,送达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收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并予以签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送达机构应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送达机构应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归档
对行政审批证件归档的要求,应规定档案实行分类或分户归档;档案资料应包括行政审批办理和监督检查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还应规定行政审批档案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标准以及时限等要求。
7.决定公开
在鲁甸县畜牧兽医局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和权限,时间和范围等。
五、审批服务
(一)审批服务基本要求
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现场指导办理相关手续。
(二)进程查询
对核准事项办理进度进行查询。
窗口查询:鲁甸县文屏镇世纪大道云南汇工一楼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电话进程查询:0870-8125516 15925523649
网络进程查询:(暂未开通)
六、监督检查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一)投诉举报
七、附件
附件1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申 请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 写 说 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设计生产规模
经营场所地址
场
所
类
别
1.动物养殖场 □
2.动物养殖小区 □
3.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4.动物屠宰场(厂) □
5.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
6.动物隔离场 □
7.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
所
附
材
料
清
单
1.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2.设施设备清单
3.管理制度材料
4.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审核人意见
□合格。
□ 不合格。原因:
审核人签字(1):
审核人签字(2):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 )动防合字第( )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令发证人
审批流程图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 量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无
3
设施设备清单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无
4
管理制度文本;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勘察报告需提交
电子文档
5
人员情况
■原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XXXXXXXXXXX)
......
.........
.........
......
.............
.................
附件3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
补正材料通知书
(申请单位名称) :
你(单位)申请的 ,根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X条第X款规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2.
3.
如有疑问,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
印 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
受理通知书
(申请单位名称) :
你(单位)拟建的 工程项目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印 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
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名称):
你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报送的关于办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该项目不予以受理。理由如下:
1.
2.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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