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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94年6月7日府行法字第0940075516號令發布
97年5月26日府研法字第0970079260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工作,
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加入本縣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隊之隊員領有志願
服務紀錄冊,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
者。
第三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符合第二條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
勵事蹟表(如附件),檢同相關文件,於每年十月底前審查並造冊送本
府社會處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本縣社會福利志願服務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七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本縣社會福利志願服務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本縣社會福利志願服務金牌獎。
前項之獎勵以公開儀式於每年十二月辦理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表
揚。
第五條 本辦法同等次獎牌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已獲頒較高等次之獎
項者,不得再領較低等次之獎項。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嘉義縣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申
請
等
次
服
務
時
數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住(居)所地址
電話
志願服務
運用單位
審查機關
附表二
申請日期:
嘉義縣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申 請 人
簽名蓋章
基本資料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住(居)所地址:
聯絡電話:
重 要 事 蹟
1 服務時數 時
2 主要績效(詳附服務績效證明書)
志願服務 運用單位意 見
負責人
核 章
審查機關意見
首長 核章
附件三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 書
項目
內容
志工基本資料
姓名: 住(居)所地址: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績效
一、服務起迄時間:
二、服務項目及時數:
三、服務內容:
四、特殊績效: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一、名稱:
二、評語:
負責人:(簽章)
志工督導:(簽章)
承辦人:(簽章)
發證單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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