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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服务中心简明政策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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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服务中心简明政策 服务指南 外企服务中心简明政策 服务指南 一、劳动工资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青劳社[2000]130号) (二)条件:市内四区的外商投资、台港澳投资企业以及外地外商投资企业驻青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15日内办理企业开户,审批工资计划。 (三)工作职能:办理市内四区新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供劳动政策咨询;负责劳动统计报表的下发、催报、审核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部分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的汇总、审核、分析、发布工作;审批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计划,办理《工资基金使用手册》。 (四)工作程序: 1、办理市内四区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基层单位基本情况开户: 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经企业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事处、分公司的携带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总公司委托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工资计划:《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持相应的《就业证》。 3、企业年度工资计划核准:《企业人员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工资基金使用手册》。 4、增减工资计划总额:《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增减变化申请表》一式三份;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资料;董事会对本企业工资增减情况的决议。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地驻青分支机构,每年应上报劳动统计报表。 (五)政策规定: 1、凡在我市各开户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并支取工资的城镇各类企业,均使用《工资基金使用手册》。 2、《工资基金使用手册》实行一户一册制度。     3、企业应依照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合理确定本年度企业工资调整幅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征求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意见。 4、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调整工资总额计划: (1)当年新增职工需增加工资的; (2)按国家、省、市规定增加工资和津(补)贴的; (3)按年度工资指导线水平需调整工资总额计划的; (4)其他需增、减工资的。 5、各开户银行应对在本单位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企业设立工资基金台帐,严格审查企业的工资性支出,并在《工资基金使用手册》中逐笔记录支付情况。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手册核发机关印鉴、工资总额计划审核印鉴。 (2)企业编制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支付记录以及累计支付工资总额。 (3)企业是否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支付工资。      6、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 (1)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在规定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以劳动者本人患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者、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报酬。 (5)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620元。 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7.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为6.5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劳动报酬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六)工作时限:现场即时办理 (七)联系电话:66773808 附表: 1990年至2007年青岛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1990年至2008年青岛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年份      年平均工资(元)      月平均工资(元) 1990      2400      200 1991      2553      213 1992      2970      248 1993      3694      308 1994      5455      455 1995      6164      514 1996      6646      553 1997      7030      586 1998      7518      627 1999      8405      700 2000      10072      840 2001      11426      952 2002      12839      1070 2003      14162      1180 2004      15950      1329 2005      17938      1495 2006      20240      1687 2007      21419      1785 2008      23296      1941 二、职业介绍 (一)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二)条件:有用工需求的单位、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 (三)工作职能:求职登记;组织招聘、求职洽谈。 1、对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用人需求进行登记,并组织供求双方洽谈; 2、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库,为劳动者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提供招用人员信息、职业指导和劳动政策咨询; 3、为职业培训提供职业需求信息; 4、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四)工作程序:招聘单位需携带以下材料,填写《招聘登记表》,办理有关手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或法人委托书;            3、招聘广告(简章)一式三份。 招聘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企业名称、性质、地点;            ②招聘区域;            ③招聘工种、岗位;            ④用工形式和期限;            ⑤招聘时间、条件和数量; ⑥工作时间;            ⑦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福利;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五)政策规定:            1、用人单位情况介绍与实际内容相符;            2、招收专业(工种)与单位经营范围相符;            3、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的,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4、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5、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集资款等; 6、招聘简章不得出现虚假欺骗性语言; 7、招聘广告(简章)中禁止出现的内容:对求职者性别、年龄、学历要求及户口地域限制。      (六)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服务费500元/次,会员单位广告服务费300元/次,代理单位6次/年(免费) (七)工作时限:30日内 (八)联系方式: 网    址: 邮    箱: 联系电话:66773805  66773806  66773807 三、就业备案 (一)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二)条件: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录用的本市城镇职工。 (三)工作职能: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本市城镇职工就业备案手续。 (四)工作程序: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 3、被录用人员的有关证件,包括: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的,应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青岛市城镇劳动者失业证、派遣证。 用人单位凭《招用人员登记表》、《失业证》提取被录用人员档案。《招用职工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 (五)政策规定: 1、用人单位招聘本市城镇劳动者后,应在招用十日内办理就业备案手续。 2、就业备案手续作为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依据。 3、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在7日内持职工档案、解除合同报告书及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确认个人缴费年限的《失业人员登记表》,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解聘备案手续。 4、享受失业金的前提: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及以上、合同期满或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证并有求职要求的,才有权利享受失业保险金。 5、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标准: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满一年享受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享受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及以上的,享受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6、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持《失业证》由本人每月在规定的时间申领失业保险金。 7、《失业证》有效期为一年,失业人员应于到期前15日内到原发证机构进行延期审验,未经审验的失业证视为无效证件。 8、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领取: (1)领取前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其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与单位续签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自动离职、辞职除外)。 (2)享受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依据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申领程序:单位应在与农民工解除合同3日内持《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生活补助金审批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解除合同报告书及农民工本人档案送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查。经审查符合生活补助金条件的,出具《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生活补助金通知单》,农民合同工人本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生活补助金通知单》、身份证及印章到原单位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生活补助金。 (六)工作时限:现场即时办理 (七)联系电话:66773815 四、外来用工 (一)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二)条件: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需招用的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      (三)工作职能:负责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招用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就业备案手续的办理。 (四)工作程序: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 3、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证件或相关材料。 (五)政策规定: 1、外来劳动者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劳动者和农业户口劳动者;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是指有本市长住户口的农业户口劳动者。 2、招用单位必须与所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招用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应具备为外来劳动者和本市非城镇户口劳动者提供住宿、劳动保护等基本条件。 4、免费办理有关外来用工手续。 (六)工作时限:现场即时办理 (七)联系电话:66773815 五、劳动合同备案 (一)依据:青劳社[2007]54号《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条件: 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工作职能:指导市内四区外商投资企业正确、规范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办理劳动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四)工作程序: 1、劳动合同网上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免费服务措施。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网上备案。 3、用人单位进行网上备案前,应先填报《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申请表》和《“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即可办理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 4、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后,应在30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备案。 5、用人单位备案的信息应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学历、技能情况、合同备案类型、用工形式、职工身份、工种、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解除(终止)合同的原因等。 6、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在3日内办结;不符号备案要求的,2日内将存在的问题通知用人单位,并指导用人单位修改。各用人单位应认真对未通过的备案信息进行修改,并于2日内重新进行备案。 7、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后,用人单位应在5日内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五)政策规定: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后,用人单位应在5日内将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7、劳动合同备案为无偿服务。 8、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微机化管理的通知》(青劳社[2004]57号)中劳动合同备案的相关条款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4]58号)同时废止。 (六)工作时限: 即时受理,三日内办结。 (七)联系电话:66773807 六、社会保险 (一)依据和政策规定: 1、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青政发[1998]169号;青政发[2005]17号;青劳社[2003]51号;青劳[1999]71号文 2、医疗保险:青政府令[2004]176、青工[2004]46号、青劳社[2003]172号;青劳社[2004]102号 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5号);青劳社[2003]172号;青政发(2005)17号; 4、生育保险: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2003年发布;青劳社[2003]13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95号 5、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8号)、青 政 发[1999]262号;青劳[1998]113号文《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 (二)应提交的材料及工作程序: 1、社会保险开户、变更、注销业务      (1)开户 ①市内四区的外资企业初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经企业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工商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办事处、分公司的携带总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管理手册》(在劳动工资台办理基本信息需填写完整);经劳动部门鉴证的《招用职工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必须由参保职工本人确认缴费基数等信息后在本人签字栏签名);开户前一个月的工资凭证;在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开设专用缴费帐户,并提交《网上扣费授权书》。每月11日至25日到社会保险业务工作台(以下简称社保业务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手续。社保业务台核发单位编号同时审核确认五项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金额。 ②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 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 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个人按缴费工资的1%(农民工不缴纳个人部分); 工伤保险:单位按行业种类分别为0.5%、1.0%、1.6%。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9%,个人不缴纳。 (2)变更 参保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银行帐户号、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宣布变更证明、劳动保障管理手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变更单位基本信息。 (3)注销      参保单位因期满、解散、破产、撤销、合并、法人失踪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或无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在30日内提交:注销保险登记申请、工商局撤户文件或其他注销文件、破产公告和单位合并等有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经社保业务员审查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注销手续,撤销保险登记证件。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卡时,需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基金收缴      (1)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每月1至10日)      “网上银行”代扣企业在接到“社会保险征缴通知”后,将保费于每月10日前存入“网上银行”代扣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网上银行划转社保费。对于无开设银行帐户条件的企业,提交《青岛市劳动保障管理手册》及银行转帐支票或现金,按“一票制”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逾期缴纳按日加收2‰滞纳金,跨月另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2)办理增加投保人员手续(每月11日至25日) ①新增人员属初次参保 企业填报《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以下简称《增减变化表》)和新增人员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社保业务员审核后将初次参保职工信息录入微机并核发个人社会保险编号。企业为其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卡》。 ②新增人员属再次就业 新增人员属本市统筹范围内调动的,职工必须使用其在本市使用的唯一的个人社会保险编号。接收单位将其个人社会保险编号填至《增减变化表》上,携带此表与《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为其办理增加手续。 新增职工属外地市、行业统筹单位转入的,接收单位需向原单位提供《青岛市统筹范围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职工基本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待转出地保险经办机构将职工的转移单及其他转移材料一并转入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企业提交转移手续、《增减变化表》、《招用职工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3、办理减少参保人员手续(每月11日至25日) (1)参保人员解除合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和《增减变化表》; (2)参保人员参军、出国定居、死亡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增减变化表》; (3)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提交该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增减变化表》; (4)参保人员病退:提交该职工的《企业病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增减变化表》。 4、从业人员保险关系转至统筹范围外(每月11至25日) 接收单位经办人或从业人员本人提交其《养老保险手册》和接收其保险关系的单位出具的《转移函》到社保业务台办理。 (三)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1、支付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 (1)增加离退休(职)人员 ①当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企业经办人应提交该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增减变化表》于当月11日至25日期间办理减少参保人员手续。 ②企业经办人每月15日至25日提交《增减变化表》、持退休职工身份证原件、人事档案、银行存折(需到青岛市工商银行为待退休人员办理活期结算存折)、公示证明、待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包括其现住址、户口所在地及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编码、联系电话等)到社保支付台办理退休初审,审核后打印出《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审批表》,经退休人员签字确认、单位加盖公章后,由企业经办人提交上述材料到社保支付台办理复审,特殊工种退休的需到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福州路9号新世界大厦)养老处办理该人员的退休复审手续,复审通过后将一联《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审批表》送回社保支付台。属于整体单位从未办理移交街道手续的,需到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退管处办理移交,移交时间为每月27日至次月3日。退休待遇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拨付。 (2)减少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企业经办人应提交其死亡证明(火化证)和《青岛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明细表》于当月或次月23日前报至社保业务台。 2、统筹范围外农民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每月11至22日) 企业经办人提交退保人员的《增减变化表》、《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一次性支付表(必须由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用电脑打印)、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保业务人员审核后,出具《青岛社保在职人员养老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表》和《支付单位离退休(职)费用凭证(代收据)》,企业分别加盖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后,到财务办理结算业务。 (注:以上所需复印件及申请需使用A4纸。) (四)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      1、新增人员社会保障卡的办理流程: 企业新增人员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需新制卡。企业劳工人员在为新增人员缴费的次月,核对信息无误后,填写《企业新增人员社保卡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到社保业务台登记办新卡,。 2、社会保障卡丢失办理流程:      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应首先拨打电话85719191或12333进行口头挂失。在电话挂失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编号(如委托别人挂失,需携带挂失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挂失人职工编号)到社保业务台进行书面挂失,也可直接办理书面挂失,并补办新卡。 3、社会保障卡号无效或消磁办理流程:      社会保障卡号无效或无信息,主要是卡消磁或磁条信息有误。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持卡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委托单位劳工人员(委托人也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近到社保业务台或市内四区社会劳动保险办重新写磁或换卡。 4、社会保障卡换卡、补卡办理流程: 社会保障卡卡面信息与职工本人信息不符需换卡、补卡。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将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由企业劳工人员。企业劳工人员带以上材料到社保业务台,将信息更正后登记办新卡。 (根据青价费[2007]196号文,社保卡工本费5元/张) 办公地址:青岛市福州南路9号新世界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66773818  66773819  66773820 七、台港澳人员来青就业 台港澳人员来青工作,入境后持有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台港澳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到养老保险部门办理保险手续;台港澳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许可手续。至此,台港澳人员在青岛取得合法工作、居留的资格,并且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未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查处。 (一)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保障部令第26号)。 (二)条件:  台港澳人员就业是青岛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接受被派遣或聘雇,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60周岁,身体健康; 2、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明; 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 2、香港、澳门居民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3、个体经营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作职能:受理审核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四)工作程序: 1、用人单位为年满18—60周岁的台港澳人员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申请(说明聘用原因、职务、期限等,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还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2)《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基金会登记专用章”。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登记的基金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加盖章。外国文化中心需由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登记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提交其登记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外国文化中心提交其登记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     (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为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出具或确认的健康状况证明; (6)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书; (7)拟聘雇或者被派遣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8)拟聘雇或者被派遣人员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三张; (9)外国文化中心还需提交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出具的《外国文化中心聘任工作人员确认函》、两国政府签订的互设文化中心的双边协议复印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   (1)注册在五市三区(保税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接受事前审查指导服务,方可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台港澳人员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需在十日内向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宁夏路272号)申办居留许可手续;    (3)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十个工作日。 2、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和澳门人员申请办理就业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或确认的健康状况证明; (4)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申请人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三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   (1)注册在五市三区(保税区)的香港、澳门人员个体工商经营者,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接受事前审查指导服务,需由本人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香港、澳门人员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需在十日内向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宁夏路272号)申办居留许可手续。   (3)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台港澳人员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五个工作日。 3、台港澳人员在青岛辖区内变更工作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说明离职原因及离开时间)。如原单位已注销或关闭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   (3)现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书;   (4) 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5)《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6)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7)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三张。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   (1)注册在五市三区(保税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接受事前审查指导服务,方可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变更手续的,需十个工作日。 4、台港澳人员从外地迁移到青岛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工作: (1)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申请(说明聘用原因、职务、期限等,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盖章);   (2)《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3) 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书; (6)拟聘雇或者被派遣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7)拟聘雇或者被派遣人员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三张; (8)迁出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迁移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意事项:   (1)注册在五市三区(保税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接受事前审查指导服务,方可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迁移手续的,需十个工作日。   5、台港澳人员从外地迁移到青岛辖区内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和澳门人员申请办理就业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个人有效旅行证件正本及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申请人近期的二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三张; (5)迁出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迁移证明。 注意事项:   (1)注册在五市三区(保税区)的香港、澳门人员个体工商经营者,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接受事前审查指导服务,需由本人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五个工作日。 6、台港澳人员办理注销或迁移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 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证明(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迁移携带材料: 用人单位关于台港澳人员迁移外地工作的迁移申请(说明原因及具体的去向,用人单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注册在五市三区(保税区)的用人单位,需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接受事前审查指导服务,方可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台港澳人员就业变更相关内容:单位名称、证件号码、住址、遗失补办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下述手续需填报《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1)申办证件单位名称变更携带材料:      l 申请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盖章);       有关部门同意更名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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