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康復服務手冊
目錄
頁數
學前兒童服務
1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
1
2
特殊幼兒中心
4
3
住宿特殊幼兒中心
7
4
特殊幼兒中心自閉症兒童特別服務
10
5
殘疾幼兒暫託服務
12
6
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
13
學齡兒童服務
7
輕度弱智兒童之家/兼收弱智兒童的兒童之家
15
中度弱智/肢體傷殘人士服務
8
庇護工場
18
9
輔助就業
20
10
綜合職業訓練中心
22
11
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
25
12
輔助宿舍
27
13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
29
嚴重弱智/嚴重肢體傷殘人士服務
14
展能中心
32
15
嚴重弱智人士宿舍
35
16
嚴重肢體傷殘人士宿舍
37
17
嚴重肢體傷殘兼弱智人士宿舍
39
18
嚴重殘疾人士護理院
41
精神病康復者服務
19
精神病康復者訓練及活動中心
43
20
中途宿舍
45
21
設有特殊名額的中途宿舍
47
22
長期護理院
48
23
中途宿舍續顧服務
51
24
社區精神健康連網
53
頁數
聽覺受損人士服務
25
聽覺受損人士綜合服務中心
55
視覺受損人士服務
26
為視覺受損人士而設的傳達及資訊服務
59
27
視障人士康復及訓練中心
61
28
盲人安老院
63
29
盲人護理安老院
65
支援服務
30
由個別機構提供的職業治療服務
68
31
由個別機構提供的臨床心理服務
70
32
中央輔助醫療服務
72
33
中央心理輔助服務
74
34
地區言語治療服務
76
35
殘疾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
78
36
殘疾人士家長/親屬資源中心
80
37
精神病康復者家長/親屬資源中心
82
38
家居訓練及支援服務
84
39
專職家居訓練及支援服務
87
40
社區復康網絡
90
41
按商業形式租用車輛為殘疾人士提供交通服務
91
42
暫顧服務
92
43
緊急安置服務
93
44
收容所
94
附錄 I: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95
附錄 II:社會福利署轄下的康復服務
97
附錄 III:職位名單
98
附錄 IV:服務索引(按英文字母次序排列)
100
學前兒童服務
n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
n
特殊幼兒中心
n
住宿特殊幼兒中心
n
特殊幼兒中心自閉症兒童特別服務
n
殘疾幼兒暫託服務
n
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
康復服務手冊
27659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
引言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是家長在一系列為殘疾幼兒,或存在危機變為殘疾的幼兒而設的學前服務的第一站。中心為幼兒提供早期教育及訓練,並特別著重協助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去接納和負起照顧及訓練這些幼兒的職責。
目的及目標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的目的,是給予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支援及鼓勵,讓他們接納、了解、照顧和訓練他們的殘疾子女,從而充分提升幼兒的發展能力。
服務性質
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為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提供一系列服務,透過共同合作,協助他們學習接納和照顧殘疾子女。這些服務,包括下列各項:
(a) 評估發展需要及個別教育活動
每名殘疾幼兒在加入中心時及往後接受服務的日子裡,都會接受定期評估。評估的結果會用作設計個別訓練項目,以便為家長及幼兒釐定學習目標。
(b) 在中心進行的個別及小組訓練及/或治療
家長及子女每星期最少可一起出席中心的個別或小組活動一次,然後在日常生活中加以練習。中心提供職業治療、物理治療及言語治療服務,並備有玩具供家長借用,以方便他們在家中訓練子女。
(c) 家長支援及教育
中心會為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提供指引、輔導及支援,去提高他們對殘疾幼兒的接納及了解程度,促進殘疾幼兒的整體發展。
(d) 外展服務(由部份中心提供)
若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在接送子女往返中心方面遇到困難,中心可以外展形式,在幼兒的家中提供上述服務。
服務對象
主要的服務對象是:
l 初生至2歲的殘疾幼兒
l 年齡介乎2至6歲,符合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的收納資格的殘疾幼兒。
若有空缺的話,中心亦會為下列殘疾幼兒提供服務:
l 年齡介乎2至6歲的殘疾幼兒,正在輪候其他學前康復服務(例如特殊幼兒中心或主流幼兒中心的兼收弱能兒童計劃)的殘疾幼兒。
資格準則
符合轉介資格準則的初生至2歲幼兒,須被評定為:
l 肢體傷殘(包括腦麻痺)
l 智力遲緩
l 視覺受損
l 其他先天性異常
l 發展遲緩
l 存在危機變為殘疾,即早產或體重不足的嬰兒
符合只申請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服務轉介資格準則的2至6歲幼兒,須被評定為:
l 綜合遲緩(包括言語遲緩)
l 輕微智力遲緩
l 肢體傷殘及行為上出現問題
l 家長/監護人/家庭成員未能提供足夠的指導及訓練人手編制
一間設有60個名額的標準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的參考編制為:
助理社會工作主任
½名
一級物理治療師
½名
社會工作助理
1名
一級職業治療師
½名
高級特殊幼兒工作員
1名
文書助理
1名
特殊幼兒工作員
2名
二級工人
½名
言語治療師
4/5名
轉介途徑
可經由醫務社會工作者或家庭個案工作者轉介,或由母嬰健康院、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醫院管理局屬下醫院兒科住院部/門診醫生、私人執業的有關專科醫生或學前康復服務中心,經上述工作人員轉介至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查詢
社會福利署
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
電話:2892 5569
27659字
特殊幼兒中心
引言
特殊幼兒中心為中度及嚴重殘疾幼兒,提供在中心進行的深入訓練及照顧。
目的及目標
設立特殊幼兒中心的目的,是盡量發展殘疾幼兒的才能,以便為隨後的教育及發展奠下穩固基礎。
服務性質
特殊幼兒中心為殘疾幼兒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包括:
(a) 評估發展需要及個別教育活動
每名殘疾幼兒在加入中心時及往後接受服務的日子裡,都會接受定期評估。評估的結果會用作設計個別訓練項目,以便為家長及幼兒釐定學習目標。
(b) 在中心進行的個別及小組訓練
幼兒會在中心接受每星期五天的訓練活動。這些訓練活動的目的,是充份提升每名兒童的發展能力。中心亦會提供職業治療、物理治療及言語治療服務。
(c) 日常幼兒照顧服務
中心設有幼兒照顧服務,以助殘疾幼兒從訓練課程中有所獲益。
中心亦為家長提供支援及教育服務,並可安排收費的交通工具接送殘疾幼兒往返中心。
服務對象
年齡介乎2至6歲、中度或嚴重的殘疾幼兒。
資格準則
符合申請特殊幼兒中心服務的兒童應為:
l 無需經常入醫院接受治療;
l 無法從主流幼兒中心的兼收弱能兒童計劃中受惠;
l 沒有同時參加由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為2至6歲兒童提供的課程;以及
l 被評定為有下列一項或多項殘疾:
– 中度或嚴重弱智
– 中度或嚴重肢體傷殘
– 失聰或嚴重至極度嚴重聽覺受損
– 失明或嚴重視覺受損
– 行為/情緒上有嚴重問題、有過度活躍傾向或患有自閉症
人手編制
一間設有60個名額的標準特殊幼兒中心的參考編制為:
助理社會工作主任
1名
職業治療師助理
1名
高級特殊幼兒工作員
1名
登記護士
1名
特殊幼兒工作員
9名
文書助理
1名
言語治療師
1名
特別司機
1名
一級物理治療師
1名
炊事員
1名
一級職業治療師
1名
二級工人
5名
轉介途徑
可經由醫務社會工作者或家庭個案工作者轉介,或由母嬰健康院、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醫院管理局屬下醫院兒科住院部/門診醫生、私人執業的有關專科醫生或學前康復服務中心,經上述工作人員轉介至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查詢
社會福利署
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
電話:2892 5569
住宿特殊幼兒中心
引言
住宿特殊幼兒中心是為殘疾幼兒提供的多項學前服務的一種,是日間訓練服務的延續。這些中心為殘疾幼兒提供整全的住宿照顧及訓練。
目的及目標
設立住宿特殊幼兒中心的目標是:
l 向有特別需要的殘疾幼兒提供住宿照顧;
l 提供持續訓練,延展在日間特殊幼兒中心為殘疾幼兒而設的個別教育計劃;以及
l 因應受照顧的幼兒在生理、社交、情緒及智能方面的需要,悉心培育他們成長及發展,從而保障及促進他們的身心健康。
服務性質
除日間特殊幼兒中心所設的服務外,並會提供以下的照顧及訓練服務:
(a) 住宿及膳食;
(b) 切合社交及康樂需要的場合及活動;
(c) 配合個別教育計劃的訓練課程,尤其著重發展與年齡配合的自我照顧技能;以及
(d) 就個別訓練課程及福利計劃,與幼兒的家庭/監護人及轉介機構保持聯繫,作為日間訓練課程的延續。
服務對象
殘疾情況嚴重或複雜而須予緊密照顧及持續治療的幼兒,以及無家可歸、被遺棄、居住或家庭環境惡劣但無法另覓居所的殘疾幼兒。
資格準則
符合入住住宿特殊幼兒中心的兒童應為:
l 主要是2至6歲;
l 無法從主流幼兒中心/幼稚園的兼收弱能兒童計劃中受惠;
l 無需經常接受醫療/醫院護理;以及
l 有特殊需要;或
l 被評定為有下列一或多項殘疾或問題:
– 中度或嚴重弱智
– 中度或嚴重肢體傷殘
– 失聰或嚴重至極度嚴重聽覺受損
– 失明或嚴重視覺受損
– 行為/情緒上有嚴重問題、有過度活躍傾向或患有自閉症
取錄幼兒時的特別考慮因素:
1. 無家可歸、被遺棄,或受社會福利署署長監管的殘疾幼兒;
2. 幼兒有極嚴重或複雜的殘疾,其狀況雖未致需要入住醫院,但所需的綜合治療、訓練及照顧遠超日間特殊幼兒中心及其家庭的努力所能應付;
3. 幼兒因學習困難或其他障礙,例如嚴重感官肌能損失、嚴重神經系統損傷或功能失常、嚴重情緒或行為失常或嚴重溝通困難,而嚴重影響教育進度,以致長時間需要接受連和持續的教育;
4. 家長無法在家中提供嚴重殘疾兒童所需的持續關顧,或無法在不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或家中其他兒童的利益下提供該等照顧;或
5. 幼兒因社交能力差或與家庭關係破裂而導致或加深學習困難。
人手編制
該中心可彈性聘請任何合適人員提供服務,但必須符合《幼兒服務條例》在有關服務上的人手編制要求。
轉介途徑
可經由醫務社會工作者或家庭個案工作者轉介,或由母嬰健康院、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醫院管理局屬下醫院兒科住院部/門診醫生、私人執業的有關專科醫生或學前康復服務中心,經上述工作人員轉介至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查詢
社會福利署
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
電話:2892 5569
特殊幼兒中心自閉症兒童特別服務
引言
特殊幼兒中心自閉症兒童特別服務是在自閉症幼兒加入特殊幼兒中心後,為他們提供深入的訓練課程。
目的及目標
設立特殊幼兒中心自閉症兒童特別服務的目的,是幫助自閉症幼兒融入特殊幼兒中心的日常課程內,以便充份發展他們的才能,及為日後的教育及發展建立穩健的基礎。這項服務亦有助自閉症幼兒發展社交技能、專注力及提高遵從指令和規則的能力,使他們可從特殊幼兒中心的課程中學習及改進。
服務性質
特殊幼兒中心自閉症兒童特別服務提供下列服務:
(a) 個別及小組形式的深入訓練課程;
(b) 由心理學家定期進行評估,以監察進度及評定幼兒是否繼續需要服務;以及
(c) 為家長提供指導。
服務對象
年齡介乎2至6歲、符合特殊幼兒中心資格的自閉症*兒童。
人手編制
於特殊幼兒中心內,每組共六名自閉症兒童的特別服務單位有一名特殊幼兒工作員。
轉介途徑
可經由醫務社會工作者或家庭個案工作者轉介,或由母嬰健康院、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醫院管理局屬下醫院兒科住院部/門診醫生、私人執業的有關專科醫生或學前康復服務中心,經上述工作人員轉介至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查詢
社會福利署
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
電話:2892 5569
* 自閉症是指在香港康復計劃方案(一九九八/九九至二零零二/零三年度)第35頁所載的典型自閉症或自閉症徵狀。
殘疾幼兒暫託服務
引言
殘疾幼兒暫託服務是在特殊幼兒中心或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為殘疾幼兒提供全日、半日或按節數計的短暫日間照顧服務。
目的及目標
設立殘疾幼兒暫託服務的目的,是提供一個安全的地方暫時照顧殘疾幼兒,讓他們的家長/照顧者可偶爾外出辦理各項要事或突發事務,從而減低獨留年幼殘疾幼兒在家所引發事故的危機。
服務性質
殘疾幼兒可在特殊幼兒中心或早期教育及訓練中心接受暫時照顧。這些中心會為他們提供照顧服務及安排活動。
服務對象
年齡介乎2至6歲的殘疾幼兒。
資格準則
殘疾幼兒的家長/照顧者因各種原因暫時不能照顧他們,便可使用這項服務。然而,健康狀況欠佳或染上傳染病的幼兒,並不符合接受這項服務的資格。
人手編制
中心可彈性聘請任何合適人員提供這項服務,但必須符合《幼兒服務條例》在有關服務上的人手編制要求。
轉介途徑
家長/照顧者可直接自行申請,或經由醫務社會工作者、家庭個案工作者或學前康復服務中心等工作人員轉介。
查詢
社會福利署
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
電話:2892 5569
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
引言
幼兒中心兼收弱能兒童計劃為年齡介乎2至6歲的輕度殘疾幼兒,在普通的日間幼兒中心提供訓練及照顧。透過這項計劃,輕度殘疾幼兒日後有更大機會融入主流教育及一般社會生活。
目的及目標
除日間幼兒中心的服務目標外,這項兼收計劃亦希望幫助輕度殘疾幼兒融入日間幼兒中心的日常課程,以及促進這些兒童互相接納。
服務性質
除日間幼兒中心提供的服務外,這項兼收計劃亦會以個別或小組形式,提供深入的訓練。
服務對象
所有設於日間幼兒中心的兼收計劃,是為年齡介乎2至6歲、符合日間幼兒中心取錄資格的輕度殘疾幼兒而設。
資格準則
年齡介乎2至6歲、經心理學家或執業醫生評定有以下一項或多項輕度殘疾的兒童:
l 輕度弱智
l 輕度肢體傷殘,但沒有嚴重行動問題
l 輕度或中度聽覺受損
l 輕度或中度視覺受損
人手編制
於幼兒中心內,每組共6名殘疾幼兒的兼收計劃有1名特殊幼兒工作員。
轉介途徑
可經由醫務社會工作者或家庭個案工作者轉介,或由母嬰健康院、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醫院管理局屬下醫院兒科住院部/門診醫生、私人執業的有關專科醫生或學前康服務中心,經上述工作人員轉介至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查詢
社會福利署
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
電話:2892 5569
學齡兒童服務
n
輕度弱智兒童之家/兼收弱智兒童的兒童之家
康復服務手冊
輕度弱智兒童之家/兼收弱智兒童的兒童之家
引言
輕度弱智兒童之家為無法得到家人適當照顧的輕度弱智兒童提供住宿照顧服務。
目的及目標
輕度弱智兒童之家的目標,是為輕度弱智兒童在近似家庭的環境中提供照顧,直至他們可返回自己家中,或找到另一處長期居所為止。為進一步讓輕度弱智兒童融入社群,社署亦會安排他們入住兼收弱智兒童的兒童之家,入住比率為一名輕度弱智兒童對七名正常兒童。
這些兒童之家的目標是:
l 按照個別設計的福利計劃,在一個穩定、安全及近似家庭的環境,暫時代為照顧輕度弱智兒童。有關的福利計劃會定期進行檢討;
l 保障及促進被照顧兒童的健康及福利,並培育他們的整體成長和發展,包括生理、社交、情緒及智能方面的需要;以及
l 發展被照顧兒童的潛質、責任感、自尊及自我照顧技巧。
服務性質
輕度弱智兒童之家所提供的服務包括:
(a) 實際及基本照顧
l 在近似家庭的環境中提供住宿服務,生活環境與普通家庭相異
l 由一對夫婦(稱為「家長」,或在他們缺勤時的「替假家長」)每天二十四小時提供實際照顧。家長由服務營辦機構聘請,在兒童之家的社工密切督導及指引下,代替兒童的父母,負起照顧兒童的整體職責
l 全職提供家務助理服務,協助處理兒童之家內的日常家居雜務
l 按照兒童的年齡及需要,充分提供各種適合他們的食物
l 安排各種合適/基本的衣
l 為兒童安排交通工具或陪伴兒童出席各項適合其年齡及需要的活動或節目
(b) 滿足個別兒童的需要
l 督導兒童日常的活動及事務,包括上學及做功課
l 和其他與兒童相關的機構或人士保持聯繫,包括學校、其他機構、兒童的家人/監護人,以及轉介機構或社工,以確保為個別兒童制定的計劃能達致預期效果
l 鼓勵及協助兒童與親生家人/監護人保持接觸,並安排他們返家小住,為兒童日後回家作好準備
l 舉辦各種社交及康樂活動,以培養個別兒童本身的天賦及興趣
(c) 福利計劃及輔導
l 與各有關方面一同參與制定個別兒童的福利計劃,並透過個案討論或檢討,跟進及檢討計劃進度,以達致計劃目標
l 以個別或小組形式提供指導/輔導,協助兒童應付令他們需要接受代替照顧的基本問題
(d) 參與社區活動
l 籌辦各式各樣的社交及康樂活動,以綜合家庭小組身分參與社區事務及活動
服務對象
年齡介乎6至18歲的輕度弱智兒童,無父無母,或未能得到父母或親屬適當照顧,包括需要長期照顧,但不能安排領養的兒童;以及身處危機或需要離家接受短期照顧的兒童。這些兒童在入住兒童之家時,通常都在特殊學校就讀,或正在其他院舍接受訓練。
人手編制
一間設有8個名額的輕度弱智兒童之家的參考編制為:
助理社會工作主任
⅓名
福利工作員
2 ⅔名
二級工人
1名
兼收弱智兒童的兒童之家,其人手編制與輕度弱智兒童之家相若,但較一般的兒童之家多⅓個福利工作員職位。轉介途徑
可經由學校社會工作者、醫務社會工作者、家庭個案工作者,以及康復服務單位職員轉介至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查詢
社會福利署
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
電話:2892 5136
中度弱智/
肢體傷殘人士服務
n
庇護工場
n
輔助就業
n
綜合職業訓練中心
n
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
n
輔助宿舍
n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
康復服務手冊
庇護工場
引言
庇護工場為精神或肢體上有殘疾的人士提供特別設計的工作環境,以顧及他們因殘疾而引致的限制,從而訓練他們從事可賺取入息的工作,並學習如何適應一般的工作要求、發展社交技巧和人際關係,以及盡可能為日後投身輔助/公開就業作好準備。這是一項福利服務,工場營辦機構和學員之間不存在僱傭關係。
目的及目標
庇護工場的目標是透過下列途徑提供職業康復服務:
l 為殘疾人士提供一個在經過策劃的環境下的工作機會;
l 讓殘疾人士有機會培養對工作的適應能力及改良工作技巧,而最終目的是要讓他們投身輔助就業或公開就業;以及
l 讓殘疾人士接受培訓,使他們可發展及維持社交及經濟潛能。
服務性質
庇護工場所提供的服務包括:
(a) 提供可賺取入息的工作;
(b) 培養學員的工作習慣和提供技能訓練,以及進行持續的進度評估;
(c) 在有需要時提供與工作有關及其他服務的轉介;以及
(d) 舉辦活動以配合他們的發展及社交需要。
註
大部分現有的庇護工場會為學員提供每星期五天的服務,而每天的開放時間由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我們鼓勵及期望所有學員能每天準時返回工場,接受訓練。
服務對象
15歲及以上、需要庇護工作的殘疾人士。
資格準則
符合庇護工場服務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l 具有基本自我照顧的能力(需要起居照顧但無失禁情況的殘疾人士,可進入為嚴重肢體傷殘人士而設的庇護工場接受訓練);
l 精神及情緒狀況穩定,沒有患上傳染病,也沒有嚴重騷擾性行為;以及
l 在加入庇護工場前曾接受評估測試,證明有工作意願/能力。
人手編制
設有100、120及140至160個名額的標準庇護工場的參考編制分別為:
100個名額
120個名額
140至160個名額
高級社會工作助理
1名
高級社會工作助理
1名
高級社會工作助理
1名
二級工場導師
1名
二級工場導師
1名
二級工場導師
1名
社會工作助理
1名
社會工作助理
1名
或
一級工場導師
1名
一級工場導師
1名
一級工場導師
1名
社會工作助理
1名
二級工場導師
1名
二級工場導師
1名
社會工作助理
1名
社會工作助理
1名
加上
三級工場導師
5名
三級工場導師
6名
三級工場導師
7名/ 8名
助理文書主任
1名
助理文書主任
1名
助理文書主任
1名
文書助理
1名
文書助理
1名
文書助理
1名
司機
1名
司機
1名
司機
1名
二級工人
3名
二級工人
4名
二級工人
4名/ 5名
轉介途徑
可經由學校社會工作者、醫務社會工作者、家庭個案工作者,以及康復服務單位的職員轉介合適個案至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查詢
社會福利署
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
電話:2892 5135
輔助就業
引言
輔助就業為殘疾人士提供就業方面的協助,讓他們獲得所需的支援服務,融入公開環境工作,並享有僱員的一般福利,例如賺取市值工資和得到就業保障等。這是一項福利服務,服務營辦機構和學員之間不存在僱傭關係。
目的及目標
輔助就業的目標是:
l 讓在庇護工場工作的殘疾人士邁向更佳的職業前途,並為未能在公開市場就業的殘疾人士作融入社會的踏腳石;以及
l 為殘疾人士作好準備,使他們可在公開及具競爭性的環境獨立工作。
服務性質
輔助就業所提供的服務包括:
(a) 安排就業,例如提供職業分析及就業選配;
(b) 提供支援服務,包括與就業有關的技能訓練、在職訓練和督導,以及向學員、其家屬及職位提供者提供與職業有關的輔導及意見;以及
(c) 這項計劃具有彈性以配合勞工市場及經濟結構不斷轉變的需要,以確保向學員提供的支援服務切合實際需要。
服務對象
l 工作能力介乎庇護工場及無需支援而可公開就業之間的中度殘疾人士,即大部分中度弱智人士,及附有其他殘疾的輕度弱智人士;或
l 在缺乏支援的情況下無法適應公開競爭的職業市場但有良好工作能力的中度殘疾人士,即嚴重肢體、感官、器官或精神殘疾的人士。
資格準則
符合輔助就業服務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l 15歲及以上;
l 證明有能力、或在特別支援下能公開就業的殘疾人士;
l 具備充分的自我照顧及日常生活技能;以及
l 有動機投身公開就業。
人手編制
一個設有30個名額的輔助就業單位的參考編制為:
二級工場導師 1名
三級工場導師 2名
營辦機構亦可彈性招聘任何合適的人手配合服務。
轉介途徑
可經學校社會工作者、醫務社會工作者、家庭個案工作者,以及康復服務單位的職員轉介合適個案至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轉介者或申請人亦可直接向各輔助就業服務單位申請服務。
查詢
社會福利署
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
電話:2892 5147
綜合職業訓練中心
引言
綜合職業訓練中心旨在為殘疾人士提供一系列連貫的一站式職業訓練及康復服務,包括技能訓練及再培訓、輔助就業及就業見習等服務。本港設有兩間綜合職業訓練中心,分別是香港明愛樂務綜合職業訓練中心(前稱明愛樂務技能訓練中心)及匡智松嶺綜合職業訓練中心(前稱匡智松嶺青年訓練中心),兩者都由2003年4月開始獲得社會福利署撥款資助。
服務性質
綜合職業訓練中心提供的服務包括:
(a) 提供訓練以發展職業技能及培養工作習慣;
(b) 安排接受職業分析及就業選配;
(c) 透過就業見習,訓練學員在實際工作環境中應用就業技能;
(d) 提供再培訓服務,以保持及更新職業技能;
(e) 在有需要時轉介學員接受與工作有關及其他合適的服務;
(f) 舉辦活動以配合學員的發展及社交需要;
(g) 提供支援服務,包括與就業有關的具體技能訓練、在職訓練和督導,以及向服務使用者、其家屬及提供工作/職位者提供與職業有關的輔導及意見;
(h) 提供訓練以保持學員自我照顧的能力;
(i) 提供機會和舉辦活動,以發展學員的自我照顧技能,以及培養他們在日常生活、社交及溝通方面的技巧;
(j) 舉辦活動和提供機會,以滿足學員的社交及康樂需要;以及
(k) 提供住宿服務(只限匡智松嶺綜合職業訓練中心)。
服務對象
需要接受職業訓練及庇護就業服務的15 歲及以上殘疾人士。
資格準則
符合綜合職業訓練中心服務的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5歲及以上;
能夠自我照顧;以及
精神及情緒狀況穩定,沒有患上傳染病,也沒有嚴重的騷擾行為。
適用於匡智松嶺綜合職業訓練中心(住宿服務)的條件:
須獲匡智松嶺綜合職業訓練中心(日間服務)收納;以及
身體及精神狀況均適合過群體生活。
人手編制
以下是香港明愛樂務綜合職業訓練中心及匡智松嶺綜合職業訓練中心的編制:
香港明愛樂務
綜合職業訓練中心
匡智松嶺
綜合職業訓練中心
高級講師
1
1
助理講師
1
1
文憑教師
4
4
二級工場導師
7
6
三級工場導師
7
9
高級社會工作助理
1
3
社會工作助理
1
1
高級福利工作員
0
2
福利工作員
0
13
二級職業治療師
1
0
註冊護士
1
1
助理文書主任
1
1
文書助理
1
2
技工
1
1
二級工人
4
5
產業看管員
0
1
合共
31
51
轉介途徑
可經由學校社會工作者、醫務社會工作者、家庭個案工作者及康復服務單位的職員直接轉介至這兩間綜合職業訓練中心。申請人亦可直接向綜合職業訓練中心申請服務。
查詢
社會福利署
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
電話:2892 5135
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
引言
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透過特別設計的訓練環境,以顧及殘疾人士因殘疾而引致的限制,為他們提供一系列綜合而連貫的服務,讓他們從事賺取入息的工作,並學習適應一般的工作要求、發展社交技巧和人際關係,以及為日後投身公開就業作好準備。中心服務旨在協助殘疾人士找到及保持合適工作,繼而邁向更佳的職業,藉以令他們進一步融入社會。此外,這是一項福利服務,服務營辦機構和學員之間不存在僱傭關係。
服務性質
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提供的服務可包括:
(a) 中心為本的訓練
中心為本的分包合約,包括簡單加工、整理及裝配或局部裝配、桌面印刷及洗衣服務等。
(b) 非中心為本的訓練
非中心為本的訓練,包括戶外合約承包服務如洗車、辦公室清潔,送遞服務、零售及派發傳單等。
(c) 安排就業、就業選配、在職督導及持續支援
輔助就業的一般運作模式,例如切合個人需要的個別就業模式及家居就業模式,以及以小組形式運作的流動工作模式、輔助工作單位模式、固定作業模式及模擬企業模式。
(d) 在職培訓
在職培訓包括就業見習、在職試用及就業後跟進服務等。根據目前社署資助的「殘疾人士在職培訓計劃」的設計,學員應可獲見習津貼而僱主亦可獲工資津貼。
(e) 再培訓及其他職業訓練服務
再培訓計劃的活動,以協助殘疾人士在公開市場找到及保持工作,進而邁向公開就業,從而使他們能夠融入社會。
(f) 支援服務
就業評估、輔導、個案工作支援、離開服務後的支援,以及為學員及他們的家庭提供家庭生活教育以及其他支援及康樂活動。
服務對象
需要庇護工作或需要支援以便公開就業的15歲及以上殘疾人士。
資格準則
符合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服務的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l 15歲及以上;
l 有工作意願;
l 能夠自我照顧;以及
l 精神及情緒狀況穩定,沒有患上傳染病,也沒有嚴重的妨礙他人行為。
人手編制
由營辦機構根據實際運作需要而制訂,但人手編制中必須包括註冊社工。
轉介途徑
可經由學校社會工作者、醫務社會工作者、家庭個案工作者及康復服務單位職員轉介至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查詢
社會福利署
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
電話:2892 5135
輔助宿舍
引言
輔助宿舍為那些有能力過半獨立生活的殘疾人士,提供家庭式的住宿服務,並在日常生活上提供有限度的職員協助。
目的及目標
輔助宿舍的目標是:
l 提供半獨立生活所需的住宿照顧及有關設施;
l 提高入住者獨立生活的能力,以便他們融入社會;以及
l 提高入住者的生活質素,並在一個充滿支持及鼓勵的環境下,讓他們盡量發揮潛能。
服務性質
輔助宿舍所提供的服務包括:
(a) 提供住宿及膳食;
(b) 在處理家務及日常活動方面為入住者提供輔導/協助;
(c) 舉辦活動和提供機會,從而培養入住者在獨立生活、社交和溝通方面的技能,以及決斷能力;
(d) 舉辦活動和提供機會,以配合入住者在社交及康樂上的需要;以及
(e) 舉辦活動和提供機會,讓入住者與家人及社區保持聯繫。
服務對象
15歲及以上,並有能力應付半獨立生活,但因種種社會原因而需要住宿服務的殘疾人士。
資格準則
符合入住輔助宿舍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l 目前正以某種形式就業/接受日間訓練;
l 身體及精神狀況均適合過群體生活;
l 身體健康,沒有患上傳染病,亦沒有濫用藥物/酗酒;以及
l 能夠過半獨立生活,即有自我照顧能力,但在煮食或洗滌等家務,或購物等社區生活活動方面,需要某程度的輔導/協助。
人手編制
一間設有20個宿位的標準輔助宿舍的參考編制為:
社會工作助理
1名
福利工作員
3名
院舍服務員
1名
炊事員
1名
轉介途徑
可經由學校社會工作者、醫務社會工作者、家庭個案工作者,以及康復服務單位的職員轉介合適個案至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查詢
社會福利署
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
電話:2892 5135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
引言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為那些有基本自我照顧能力,但因日常生活技能不足,以致未能在社區獨立生活的中度弱智人士,提供家居式住宿服務。
目的及目標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的目標是:
l 提供住宿照顧及有關設施;
l 提高入住者的生活質素,並在一個充滿關懷及鼓勵的環境下,讓他們盡量發揮潛能;以及
l 協助他們保持身體健康,並提供照顧支援服務,使他們盡量能在社區獨立生活。
服務性質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所提供的服務包括:
(a) 提供住宿及膳食;
(b) 提供訓練以保持入住者自我照顧的能力;
(c) 舉辦活動和提供機會,以發展入住者在日常生活、社交及溝通方面的能力;
(d) 舉辦活動和提供機會,配合入住者的社交及康樂需要;以及
(e) 舉辦活動和提供機會,讓入住者可與社區和家人保持聯繫。
服務對象
15歲及以上的中度弱智人士。
資格準則
符合入住中度弱智人士宿舍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l 現正接受或已獲安排編配日間服務;以及
l 身體及精神狀況均適合過群體生活,例如身體健康,沒有患上傳染病。
人手編配
一間設有50個宿位的標準中度弱智人士宿舍的參考編制為:
高級社會工作助理
1名
二級工人
1名
社會工作助理
1名
文書助理
1名
福利工作員
3名
炊事員
2名
院舍服務員
6名
轉介途徑
可經由學校社會工作者、醫務社會工作者、家庭個案工作者,以及康復服務單位的職員轉介合適個案至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查詢
社會福利署
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
電話:2892 5135
嚴重弱智/
嚴重肢體傷殘人士服務
n
展能中心
n
嚴重弱智人士宿舍
n
嚴重肢體傷殘人士宿舍
n
嚴重肢體傷殘兼弱智人士宿舍
n
嚴重殘疾人士護理院
康復服務手冊
展能中心
引言
展能中心為無法從職業訓練中受惠或未能參與庇護工作的弱智人士,提供日間照顧、日常生活和簡單工作技能的訓練。
目的及目標
展能中心的目的,是為學員提供日間活動,訓練他們在日常生活上更為獨立,準備他們更全面地融入社群,或在有需要的情况下過渡往其他形式的服務或照顧。
展能中心的目標是:
l 訓練學員學習基本自我照顧、社交及簡單工作技巧;
l 透過提供日間照顧及舉辦有意義的活動,滿足學員的生理、社交及情緒需要;
l 使學員在日常生活及社會功能方面更為獨立,讓他們儘可能獨立生活;以及
l 協助學員作好準備,以便他們過渡往其他形式的服務或照顧,包括在可行的情況下逐步參與庇護工作,或在需要加強照顧時,接受另一種照顧服務。
服務性質
展能中心提供的服務包括:
(a) 為每名學員進行首次及定期評估,以識別他們的殘疾程度及能力;
(b) 針對個人需要,為每學員制定個別計劃及訓練課程;
(c) 提供個人或小組形式的訓練課程,涉及範圍包括活動能力、自我照顧能力、溝通技巧、家居技能、社區生活技巧、簡單工作技能、社交及人際關係技巧,以及消閒和康樂活動;
(e) 舉辦社交及康樂活動,包括參與社區節目及活動;
(f) 提供照顧服務,包括:
l 提供個人護理及起居照顧
l 安排午膳
l 在有需要及資源許可的情況下,負責接送或陪伴學員往返中心
(g) 透過服務營辦機構或集中由社會福利署提供支援服務,例如物理治療、職業治療及臨床心理服務。
除上文所列的核心服務外,服務營辦機構亦會在識別及評估個別服務對象的需要後,在中心提供適切的額外服務。
服務對象
15歲及以上的嚴重弱智人士。
資格準則
符合展能中心服務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l 弱智人士;
l 無須長期臥床或接受療養照顧;
l 沒有引致自己或他人受傷的嚴重攻擊行為;以及
l 沒有患上傳染病。
人手編制
一間設有50個名額的標準展能中心的參考編制為:
高級社會工作助理
1名
文書助理
1名
社會工作助理
2名
院舍服務員
5名
福利工作員
5名
汽車司機
1名
登記護士
1名
﹙只設於獨立運作的展能中心﹚
轉介途徑
可經由學校社會工作者、醫務社會工作者、家庭個案工作者,以及康復服務單位職員轉介至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
查詢
社會福利署
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
電話:2892 5157
嚴重弱智人士宿舍
引言
嚴重弱智人士宿舍為缺乏基本自我照顧能力,並在起居及護理方面均需要照顧的嚴重弱智人士,提供家居式住宿服務。
目的及目標
嚴重弱智人士宿舍的目標是:
l 提供住宿照顧及相關設施;
l 提高入住者的生活質素,並透過提供一個充滿關懷及鼓勵的環境,讓他們盡量發揮潛能;以及
l 保持入住者的身體健康,及協助他們處理因人而異的起居照顧需要和日常生活事務。
服務性質
嚴重弱智人士宿舍所提供的服務包括:
(a) 提供住宿及膳食;
(b) 提供護理服務,包括督促和協助入住者服藥;
(c) 在基本自我照顧方面提供個別協助;
(d) 提供機會及舉辦活動,以培養入住者的日常生活、社交及溝通技巧;以及
(e) 定期舉辦活動,以滿足入住者的社交和康樂需要,使他們可與社區和家人保持聯繫。
服務對象
15歲或以上的嚴重弱智人士。
資格準則
符合入住嚴重弱智人士宿舍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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