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州市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和服务
工作指南
广州市外国专家局
2006年
前 言
本指南是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司编写的《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政策与实践》一书,结合广州市地方实际以及我们在文教专家工作实践中的经验而编写的,集中反映了外国专家局多年来对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的基本做法,阐述了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政策、法规,概括说明了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实践中所遇问题的一些基本工作方式和处理原则,以及各个环节上所应重点注意的问题。希望对于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以及准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提高外事工作水平、做好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帮助和参考价值。
不妥之处,敬请指出,以便再版时加以修改完善。
广州市外国专局
目 录
前言/1
一、外国文教专家的定义和概况/2
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资格认可和年检制度/3
(一)资格认可/3
(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申请资格认可的工作程序/5
(三)填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应注意的一些问题/6
(四)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年检制度/8
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10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10
(二)《外国专家证》/11
四、聘用合同管理和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12
(一)合同管理的含义/12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12
(三)合同管理的原则/13
(四)标准聘用合同的管理/14
(五)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7
(六)与境外组织(非个人)签订合同的问题/21
五、外国文教专家工资标准及生活待遇/21
(一)工资标准和换汇标准/22
(二)生活待遇/22
六、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工作/23
(一)文教专家聘请工作的含义/23
(二)开辟渠道/24
(三)对外国专家的管理方式/25
七、境外中介组织登记制度和管理方式/28
(一) 境外组织的含义/28
(二) 登记制度/28
(三) 年检/29
八、处理外国专家事务的原则/30
(一)处理外国专家事务的原则/30
(二)应注意纠正的问题/31
九、常见问题解答及案例分析/31
(一)当前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中一系列值得关注的疑难问题及相应对策/31
(二)加强管理,警钟长鸣—外教猝死事件向我们说明了什么/43
(三)聘用文教专家应消除的几类隐患/48
(四)有关突发事件处理的个案详析/53
附录:
1.外籍教师管理制度/58
2.外事人员工作制度/61
3.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注册的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名单(截至2005年)/64
4.常用法规辑要/71
综合管理类法规:
1. 关于印发《广州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办指引》等3个文件的通知/7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83
3.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93
4.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外籍专业人才来华手续的规定/96
5.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落实《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97
6.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99
7.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05
8.艾滋病防治条例/10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20
10.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122
11.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123
文教管理类法规:
1.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129
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134
3. 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139
4.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的通知/141
5. 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148
6.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153
7. 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实行新的标准合同的通知/155
8.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163
9.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167
10.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专家购买外汇有关规定的通知/172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73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175
13.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176
一、外国文教专家的定义和概况
我们平常通称的“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在我国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在教育系统,如各高校、学校工作的又分为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外籍管理人员;
在新闻出版等单位工作的又分为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
现在还有一些外籍乐队指挥、体育教练等专业人员。
外国文教专家,至少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或持有语言教师资格证书,且教授的语言应是其母语或其国家的官方语言)。
无论是财政经费计划内单位还是计划外单位聘请的外籍专业人员,我们均把他们纳入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体系。
中央驻穗单位、省直在穗单位外国文教专家事务由广东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市、区属单位由广州市外国专家局负责。据不完全统计,在广州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每年超过5000人次。
广州市外国专家局管理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本地区有关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方针、政策、办法;
(二)编制和管理本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计划指标、项目和经费;
(三)受理“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签发《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四) 签发、管理文教类《外国专家证》;
(五) 受理、初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
请并组织年检;
(六) 受理、初审派遣外国文教专家的境外组织的注册登
记申请;
(七) 汇总并统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成果效益和有关数据;
(八) 指导并监督外国文教专家日常管理工作,对个案进
行处理;
(九) 负责开辟、推荐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渠道。
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
资格认可和年检制度
(一)资格认可
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含义
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制度(以下简称“聘请单位资格认可”),就是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实际,依法对国内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对其中条件具备者颁发资格证书,将其名单公之于社会,使其在社会监督下依法开展聘请业务,是对外国专家聘请和管理工作加强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管理的一个重要行政手段。
2、 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制度的历史沿革
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外国专家局为推动科教文卫领域引进国外人才和加强外事工作归口管理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主要对中方聘请单位进行条件审查,为合格单位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并在政策、管理、渠道上提供指导。这项措施对扩大对外交流,实行依法
管理,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1992年,针对国家聘请计划以外自筹资金聘请外国专家和教师单位日益增多的实际,为了扭转市场无序的情况,国家外国专家局经过认真调研、准备,与外交部、公安部三家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资格认可工作由此正式实施。该《通知》要求:
从1993年3月1日起,各地外事、公安部门将主要依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其注册的类别和项目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的邀请函电和来华居留证;聘请资格申请可以随时上报,主管部门要在上报前及时实地核查;处罚和吊销聘请单位资格须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然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各地外事、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资格认可办法》。
该通知对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认可证书》的必要性、申办条件、补办要求、年检注册、奖惩等问题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强调:“主管部门在审批时主要依据申请单位对国家外国专家局管理法
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对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
格的单位采取由地方外办、教委、公安厅(局)三家共同认可的方式。
2001年1月下发了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使用新《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申请表》的通知(外专发[2001]4号)对申请单位作了科学、合理的分类,对申请表的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同年11月,国家外国专家局又对近几年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和这些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需求,进行了较长时间广泛调研。在征求了地方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教育部1995年1月26日《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和外专局[1996]82号文,出台了《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02]205号)。《办法》除了对这两类学校的申办条件分别做了具体规定外,还对提供办学许可证、法人资格证书、资金证明和保证金等作了统一规定。对规范这两类办学单位聘请和管理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范畴,由于《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在此之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规定的,停止执行。故国家外国专家局于2004年9月30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凡与139号文不符的,以139号文为准。广州市外国专家局作为广州市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据此制定、印发了《<广州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办指引>等3个文件的通知》(穗人发〔2006〕117号),自此将我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工作完全纳入公开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申请资格认可的工作程序
1、由申请单位(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和科教文卫领域所属有关部门的聘请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申请包括的材料有:
(1)申请表。申请表是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基本文书,须如实填写;
(2)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外事工作人员制度;
(3)法人资格证书、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
2、申请表填完、备齐材料后,由申请单位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上报市或区教育局,其他单位报各自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出具意见,报市外国专家局;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报市外国专家局。
3、市外国专家局联合市或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核查的目的是看是否具备聘请条件(如办公条件、住宿条件、教学设备等硬件,专职工作人员和合作人员等软件),是否合格、是否满足工作需要,有无安全隐患等,当面检查学校管理水平、外事工作水平,是否作好有关聘请准备工作。
4、核查通过后,市外国专家局将申请材料报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征求省教育厅、外事办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再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三)填报《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是申请聘请资格的基本材料,为了保证填表质量、提高效率,应注意以下问题:
1、封面上的“主管部门”一栏漏填。一般是由于申请单位认为此处应有主管部门盖章,实际应由申请单位填写。
2、申请单位类别填写不准确。关于各类学校性质的界定,我们可以归纳一下,凡由政府拨付(包括地方政府拨付)教育经费的学校(或教育机构,下同),一律填公立;凡由私人出资并且出资人作法人的学校一律填私立;凡由民间出资开办的学校一律填民办;凡由社会出资民间开办的学校一律填公助民
办;凡由中外合作开办的学校一律填中外合作等;办学类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比如一个学校可以既有学历教育,又有培训中心之类的非学历教育。学制、办学规模、开办时间、办学批准部门等(以及非教育类单位的类别)同样都要求按实际情况填写。
3、外教管理机构不实。设立机构的目的是为了从人员上加强管理,特别是对高等院校和聘请外籍专业人员比较多的单位,至少应有三人以上(可以既有专职又有兼职的工作人员)作为机构成员。申请单位要在聘请工作开始前就建好机构,从体制和人员上为加强管理提供保障。
4、地址不详(或未填住址)。要求详细填写专家的住址同样是为了加强管理,各申请单位应予以重视,详细准确填写。
5、工资不定。工资一栏应当由相对确切的数额,以备核查。国家根据整个经济发展水平并参照国内职工的平均收入情况,在不同阶段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外国专业人员工资标准指导线。最新的工资标准可参考《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外专发[2000]14号)。
6、渠道不清。填写渠道是为了从专家来源上便于掌握总的情况,一般有三种渠道:一种是通过政府协议和校际交流渠道聘请,一种是通过国家外国专家局登记的境外专家组织或认可的国内中介机构聘请,还有通过自荐、他人推荐、网上招聘、广告招聘等渠道。如果其他条件均已具备,一时还没有自己的渠道,那么可以填写意向性的渠道,比如填写通过中介机构等推荐。
7、期限过长。对于专业性强的专家来说,现代科技发展很快,在华工作久了,容易淡化与国外科学家群体的直接联系,第一手信息资料不足。对于语言专家来说,考虑到初次合作都有一个相互了解的过程,签约期过长的话,如果不是双方均同意,遇到不满意的合作很难单方面解除和约,有时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首次签约一般以一年为宜,如双方满意,可续签合同,但延聘一般不超过五年。
8、制度过简。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是实行严格规范的管理的良好开端。但是一些申请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过于简单,特别是缺少应该专门强调的内容。应当从对国家、对单位负责
的角度,特别强调建立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的重要性。为了内外有别,一般都明确对象,把制度分开来写:对外国文教专家,主要应强调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宗教、民族政策方面的规定(业务上也应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具体要求);对本单位外事工作人员,主要应强调遵守外事纪律、守法敬业等等;对聘请单位内所有有关方面,都要把安全问题放到重要位置上考虑,从日常安全到外出旅游、休假等到都要尽可能考虑到,要杜绝一切事故隐患。
9、运行时间不足。从教育本身的特点考虑,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1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除外)。
10、办学许可证书。这是对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的检查条件之一,是根据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有利于保障聘请工作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九七年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九五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都明确规定这两类学校必须持有相
应《办学许可证》。申请单位在有该证的基础上方可提出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申请。
11、未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提交《法人资格证书》是对聘请单位应依法对自己的聘用行为负责(明确履行法律义务的主体)的一个基本要求。目前的情况是,国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一般由各地事业单位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资格证书由工商管理管理局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由民政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各申请单位应按本单位的性质和隶属关系到相应部门区申请,有了法人资格证书才能申办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四)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年检制度
每年年底,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的部署,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
1、年检方式
自查和抽查相结合。
自查即聘请单位根据年检通知的要求,对照检查本单位聘请工作执行情况,总结一年的工作成绩和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外国专家局。
抽查是指根据年检要求的重点,由外国专家局按地区、分类别、视存在问题的多少,有选择地选取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意义的聘请单位进行检查。
2、年检中反映出较多的问题
(1) 年检自查报告过于简单,管理粗放,未能检查、落实有关政策要求;
(2)违反文教专家管理规定,不按要求办理入境、居留手续,违规聘请;
(3)管理机构缺失,管理力量不足,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4) 管理人员流动性大、变动频繁、人手不足,对政策不了解,办事程序不熟悉;
(5)缺乏对专家的岗前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
(6)对住宿、保险、医疗及其他福利等政策执行不力;
(7)纠纷没有及时处理、报告。
3、年检处理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2)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1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3个月,3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3)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2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4)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年检工作是一项重要制度,各聘请单位要根据每年的年检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各个检查项目,以保证聘请和管理工作沿健康轨道发展。
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和《外国专家证》
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准入管理制度,其重要手段就是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专家证》。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1、性质和作用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是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外交部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准入管理实际需要共同制定的一种证明专家身份的证件。授权给各省、市外国专家局签发,来华长期工作的外国专家凭此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职业(Z)签证。
2、 办理程序
(1)聘请单位向广州市外国专家局提交拟聘请人选材料;
(2)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后,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3)聘请单位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入境申请表》(可在广州市外国专家局网站下载,填妥后盖审核章)到广州市外事办申请《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4)聘请单位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寄给拟聘请的外国专家本人;
(5)外国专家凭以上两个文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职业(Z)签证。
(二)《外国专家证》
1. 作用
(1)明确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合法身份和具体类别;
(2)作为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基本依据;
(3)凭此证依法享受有关规定明确的各种待遇,如自筹经费的单位聘请的外国专家凭此证换取外汇。
2. 办理原则和程序
持职业(Z)签证的外国文教专家入境后,聘请单位到广州市外国专家局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凭《外国专家证》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
申请《外国专家证》的外国文教专家,必须持有职业(Z)签证,已在境内的,应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聘请单位为持旅游(L)签证或访问(F)签证入境的外国专家申请《外国专家证》,必须提供足以说明聘请理由的公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规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违者将受到公安机关的查处。
《外国专家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外国专家到另一城市应聘后,须在目的地发证机关重新办理《外国专家证》。专家转换工作单位须交回《外国专家证》,新聘单位应为其重新办理《外国专家证》。专家离境前,聘请单位应收回《外国专家证》,或作注销标记。
四、聘用合同管理和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
聘请单位可以直接从国外聘用合适的人员,也可聘请在国内其他单位工作且合同期已满的人员。
在确定人选时要注意:
1、及时了解我国的外交政策,尽量不聘请来自敏感国家和地区的人员;
2、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拟聘专家的情况,把握不准的可咨询政府相关部门;
3、为避免招到不负责任、不讲诚信的人员,如聘请已在国内的人员,聘请前要了解其是否已正常履行完前一个合同,并要求其提供上一个工作单位的推荐信。同时,注意其工作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期限,及时续签,避免逾期逗留。
4、及时做好身体检查,聘请年龄较大人员时应格外慎重。
(一) 合同管理的含义
聘用合同管理,是指外国专家局、聘请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聘请单位、受聘者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聘用合同争议,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保证聘用合同得以实施。
(二)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订立聘用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
所谓程序,就是订立合同的过程,对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反复协商的过程。订立聘用合同的程序一旦完成,聘用合同即告成立。
所谓形式,就是要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义务和权利的证明书。当事人双方所做的承诺,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兑现,不是白纸黑字,发生纠纷时没有依据就说不清。
订立聘用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认真
履行聘用合同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但是人要重合同、守信用,全面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所属聘用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审查所属单位拟聘请的外国人是否具备应聘资格和履约能力。
(三)合同管理的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
外国专家局、聘请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对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在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中,第一位的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保护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3、吸引国外人才原则
聘用合同管理的目的是对聘用合同实行规范化的管理,使
之符合国际惯例,使外国文教专家感到在中国工作有法律保障,有安全感,因而愿意到中国来工作。
(四)标准聘用合同的管理
1、制定标准聘用合同
推行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掌握有关法律和法规使经济合同的签订规范,避免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防止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另一方面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加强监督检查,有利于合同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标准聘用合同是应国家有关法制部门要求制订的,经过反复讨论,多次修改,并征求有关聘用单位、国内外法律专家和律师的意见后定稿的。
多年来,许多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一直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制订的标准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经过实践,又
不断总结经验进行修改,已日臻完善。
聘用单位不一定要使用标准聘用合同,但签订非标准聘用合同出现的风险由双方负担。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家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非标准合同发生的争议。对于缺乏合同经验的聘请单位来说,使用标准聘用合同不失为明智的做法。
2、标准聘用合同的特点
标准聘用合同具有规范性、可靠性、完备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1)规范性。标准聘用合同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具有规范性:①合同一式两份,分中英(法、俄、日、西班牙、阿拉伯)对应文本;②两份为同一编号;③复印无效。当事人使用标准聘用合同,就把自己的签约行为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
(2)可靠性。标准聘用合同符合法律规范要求,避免意思表达不确切,违反法律规定,便于合同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也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及时解决。
(3)完备性。标准聘用合同条款完备,当事人可避免自己签订的合同缺款少项。当然,双方当事人如有特殊要求,可用附件形式加以确定。
(4)适用性。标准聘用合同汲取了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基本上可以满足一般聘用单位的需要。
3、加强标准聘用合同管理的意义
(1)方便了当事人签订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签约人都懂法,都熟悉如何签定合同,有了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合同,就方便了签约人。
(2)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标准合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是合法的。按照标准合同签约,不用担心合同无效或违法,也可以避免“不平等条约”,标准合同可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强化了国家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宏观指导和
监督。制定标准合同就是一种较好的宏观指导形式。它对聘用单位的签约行为起到了引导和约束作用。
(4)减少了合同纠纷。标准合同管理的归口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要求当事人都必须签订标准合同,就可以减少纠纷,即便发生纠纷也容易解决。
(5)合同必须包括的内容:工资数、病、事假等。
4、合同附件
(1)签订合同附件的必要性。标准合同只是原则性的法律文件,它所体现的只是签约双方的共性(共同要求),它所给出的一系列基本要素,是全国统一的。然而聘用单位之间和外国专家之间情况千差万别,只有合同附件才能体现个性,即签约双方的特殊条件和特殊要求,它所明确的是一些更具体或特殊的条款,不签订合同附件与不签订标准合同一样也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漏洞。
(2附件所包括的内容。合同附件内容要尽可能地细致。
比如要明确每周的课时、工作量、请假扣工资、加班的报酬以及计算方式等问题;是否承担家属的国际旅费,回国的行李托运费标准问题;房间里配备的基本设施、电话费如何处理等等。不然,遇到特殊情况纠缠不清,工作会陷于被动。合同越细致,争议越少。
(3)没有附件的合同为不完整的文本。基于以上分析,从以慎重的态度确保双方合法权益角度上讲,没有附件的合同不仅从形式上,而且从内容上都是一份不完整的文本。所以,要慎之又慎,切莫遗漏。
根据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在总结各聘请单位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一个好合同至少还应考虑以下内容:
(1)试用期:时限以及报酬计算方法;
(2)医疗和人身意外保险:是否购买,费用如何支付;
(2)加班报酬计算方法:是以小时还是以课时计算;
(4)违反职业操守如何处理;
(5)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相关程序、解约提前预通知时限;
(6)住房押金(提供住房的);
(7)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的费用及体检费用的支付;
(8)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换汇的安排;
(9)工资支付方式、发薪日和发薪方法的规定、病(事)假时工资的扣除方式。
(10)违约金的约定。
特别注意:建议聘请单位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协议)必须在被聘用方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来华工作许可、职业签证和居留许可后才生效。”
(五)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不签订书面合同
有的单位不在外国专家入境前或入职前签订书面合同或意向性合同,由此产生的争议处理没有依据。
2、不重视合同
有的单位法制观念淡漠,没有把合同当成与外国专家建立法律关系的文书,而是将标准合同错误当成为外国专家领取专家证的凭据。有的单位对合同内容不学习、不研究,发生合同纠纷后才知道合同的重要性。
3、合同条款粗糙
合同管理是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核心。绝大多数外国专家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按合同办事。只有牢牢地以合同作为依据,才能在管理工作中掌握主动,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聘用单位和外国专家之间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聘用单位应事先详细考虑外国专家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福利、休假、病假、事假的处理方式等诸多方面,条款宜细不宜粗,并通过每年的总结逐渐完善。聘用单位要懂得,双方产生纠纷最多的是合同纠纷。聘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合同制定工作。
4、不履行合同义务
有的单位不懂得按照合同规定,聘用单位的义务就是外国专家的权利,反之,外国专家的义务就是聘用单位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是要支付违约
金的。因此,不但聘用单位要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要求外国专家履行合同义务。
如外国专家未执行完合同就单方违约,影响聘请单位的正常教学和工作计划,造成经济损失,聘请单位应立即通报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将违约专家的名单及时通报全国,以免类似情况继续发生在其他聘请单位。
5、不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待遇签订合同
如有的单位不按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有的单位不允许外国专家到校外医院就诊,否则不予报销费用等等。
附:外国文教专家标准聘用合同附件参考样本
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合同附件时,要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方法》(外专发[1996]247号)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本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的具体情况确定工作和生活待遇。
标准聘用合同附件
一.工作任务
(业务部门应将受聘方承担的工作任务详细列出,不能简单化。对受聘方的工作应有质量要求。)
一、工资待遇
1. 直接报酬。货币工资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工资自到职之日起到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受聘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来自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国家的外籍专业人员除外。
2. 间接报酬。在华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待遇
(1) 提供附设家具、卧具、电话、电视机、电冰箱、卫生间、取暖和降温设备的住房;受聘期在半年或一学年以上的受聘方提供的住房,须配有厨房。
(2) 提供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若提供全部或部分公费
医疗费用,可规定受聘方须在聘方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医院就医费用自理,受聘方的挂号、就医交通、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的滋补药品以及医生出诊等费用自理;若提供医疗保险,可由双方协商各自承担的比例。
(3) 为工作地点和住所相距较远的受聘方提供上下班交通,或给予适当的交通补贴。
(4) 国际机票(中国至受聘方国最近距离经济舱国际机票)。
(5) 行李运输费(如果空运,应以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价格计价,不要以随机运输价格计价,而应按国际机票费人民币价值的1/5计算(大致等于24公斤行李分离运输费支付受聘方。因中美航线规定可免费承运两大件64公斤,所以,对来自美国的受聘方可不负担其行李运输费)。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受聘方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2. 聘方安排受聘方延长工作时间,将依据法定标准支付
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3. 受聘方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4. 受聘方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
圣诞节两天;屠牲节(古尔邦节)三天;开斋节一天;泼水节一天。
5. 受聘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受聘方合同期为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受聘方在教育机构工作,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所在教育机构的一个假期(寒假或暑假)带薪休假。
6. 受聘方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再次应聘来华工作须在两年以后。
三、病假和事假
1. 受聘方请病假,须凭聘方指定的涉外医院医生证明。受聘方在一个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照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聘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
作为止。
在合同期内,受聘方因公在中国境内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涉外医院诊的医疗费用,由聘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在合同期内,聘方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中国境外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2. 受聘方请假须经聘方同意,聘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一年或一学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
未经聘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一天,扣发三天工资。情节严重的,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聘方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试用期和信誉保证金
1、受聘方的试用期为60天。在试用期内,聘方如发现受聘方健康状况或专业水平等不能胜任本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有权解除合同。
2、或他人介绍而应聘的,应由受聘方自购机票(以证明自己确有诚意应聘),在试用期满后予以报销。
五、(当事人双方认为标准聘用合同中没有涵盖的其他事项)。
六、聘用合同附件各项条款的确定和变更均须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任何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
本附件与标准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聘方签字 受聘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六)与境外组织(非个人)签订合同的问题
1、根据政府、友好省市、校际协议派遣专家的合同问题
属此类协议派遣的,可不签订标准合同,但是,在办理《外国专家证》时,要出示有效协议的复印件。
2、在我国境内开办的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的外籍教师的合同问题
属此类学校聘用的专家或管理人员,可不签定标准合同,
但是,在办理《外国专家证》时,要出示与该校签定的合同和证明文书。
3、根据民间组织协议派遣专家的合同问题
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1993年第3号令《关于对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和境内中介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与聘用单位签定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标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如属组织派遣的,其合同中的生活待遇条款须与其组织和中国方面签定的协议一致”的规定,属民间组织派遣的专家,须签定标准聘用合同,在办理《外国专家证》时,须出示标准合同及其附件。
五、外国文教专家工资标准及生活待遇
目前外国文教专家享受的待遇是“三免”加工资,具体是指享有免费住房、医疗和工作用车这三项基本待遇,另外按专家类别由聘用单位按月发给工资。各聘请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专家商洽。
(一)工资标准和换汇标准
2000年2月3日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外专发[2000]14号)做了最新规定,其中月工资标准为三档参考线:
第一类:具有学士学位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高等学校教师,或具有3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2200-3300人民币/月。这类属于外籍教师和一般工作人员层次。
第二类:高等学校的助理教授、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并有5年以上教学经验的中学教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3300-4600人民币/月。这类属于外国专家中的一般层次人员。
第三类:高等学校的教授、副教授,或英联邦国家的高级讲师,以及具有相应职称和业务水平的专业人员,4600-6000人民币/月。这类属于外国专家高层次人员。
文件同时规定,对文教专家实行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标准为2200元人民币。对我国急需而又难以聘请到的关键人才,可重金礼聘,突破6000元的高线。
工资中的70%可兑换成外汇。
计划内单位聘请的专家换汇,由聘请单位使用外汇三联单办理;计划外单位聘请的专家换汇,由专家本人凭《外国专家证》办理。
(二)生活待遇
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在1996年10月14日联合颁布的《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中,对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病假事假、工作和生活条件等等待遇都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除工资标准在2000年有调整外,办公、住房、医疗、交通、节假日等待遇目前仍在执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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