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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销售合同-填写演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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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液态奶事业部 销 售 合 同 书 区 域: 编 号: 销 售 合 同 书 甲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态奶事业部 乙方: 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填写全称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为乙方的供货商,乙方为销售甲方“伊利”液态奶 利乐包、高端、新品、pet、百利包、利乐枕 系列产品销售商,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销售区域为 **市**区**县**(如一个城市几个客户,要详细到街、乡镇级单位或渠道名称),经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销售区域:是指乙方有权销售甲方产品的区域范围。 1.2 竞争性产品:是指可以作为甲方产品替代物的各类产品。 1.3 供货价格:是指甲方提供给乙方产品的价格。 1.4 销售价格:是指乙方在其销售区域内向其分销商或终端客户销售甲方产品的价格。 1.5 市场价格体系:是指由甲方核定的乙方在其区域内各销售通路环节的各个价格系统。 1.6 销售量及销售额:是指合同期内乙方销售甲方系列产品的总量或总金额。 1.7 分销:是指乙方将甲方系列产品在其销售区域内销售给其他分销商或终端客户。 1.8 分销商:是指在乙方销售区域内除终端客户外仅由乙方供货的其他销售商。 1.9 终端客户:是指在乙方销售区域内直接向消费者出售甲方产品的各商场、各超市及其他直接售卖甲方产品的商业单位。 1.10 销售通路:是指乙方销售区域内可以销售甲方产品的各类网点和零售店的总称,类型主要包括KA/A/B/便利店/C/D/外埠乡镇/特殊通路或封闭通路等。 1.11 最低存货量:是指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应保证市场供应的产品最低存货量。 1.12 设施或配置:是指满足双方合作发展必要的车辆、库房、办公场所等硬件设施以外还包括必要的人员配置、充足的资金、良好的内部管理和合格的工商税务手续等条件。 1.13 临期品:是指甲方规定距离生产日期一定时限的产品。 1.14 窜货:指如下行为: 1.14.1 乙方向其销售区域以外的地区供货。 1.14.2 乙方从其它区域(非乙方销售辐射区域)购买甲方产品在本区域内销售。 1.14.3 任何第三方将供给乙方的产品销售至其它区域。 1.15 高端产品:儿童成长奶、舒化奶系列、金典系列、果汁优系列、谷物奶。 1.16 新品:指2012年12月以后公司推出的常配系列新品。 1.17 铺市率:指乙方在约定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的终端售点达到的对该区域内总网点的覆盖率。 1.18 高端奶铺市率:指乙方在约定区域内销售甲方高端产品的终端售点达到的对该区域内总网点的覆盖率。 1.19 有效订单:乙方按照甲方订单格式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下达的、且相应货款已到达甲方指定账户的订单。 1.20 到货时间:甲方收到有效订单后,至产品到达双方约定的乙方收货地点的时间。 第二条 销售区域和销售通路 2.1 乙方在双方约定销售通路为: 全通路、现代渠道、传统渠道、其他渠道(特渠),填写明确规范 或渠道数量 ,乙方销售区域仅限于此范围内,乙方不得跨区域销售甲方产品。 2.2 在乙方销售区域内,甲方直接销售或甲方指定给其它销售商销售产品的终端客户,乙方不得再行向此类客户提供相应的甲方产品。 2.3 在乙方销售区域内,甲方有权就甲方开发的新产品寻找新的销售商。甲方一旦指定,乙方不得向区域内的各类分销商及终端客户销售该产品。 2.4 甲方产品首次进入乙方销售区域内各市场或各通路所需的准入证、检验合格证等,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准入证、检验合格证原件由甲方保存。甲方产品首次进入该市场的抽检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销售合同有效期间的抽检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2.5 本合同生效后七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在其销售区域内所掌控的销售通路的分销商、终端客户或售点的全部详细客户资料,包括售点或客户名称、负责人或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售点类型、销售状况等;同时,每月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反馈增加、减少、异动等信息。 2.6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生产或销售除甲方产品以外的其他任何竞争性产品,如出现以上行为甲方有权按甲方的销售管理制度扣除乙方保证金或解除销售合同。 2.7 在乙方的销售区域内,乙方的终端渠道建设目标及销售任务目标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三个月内没有达到约定的应达目标,甲方有权增加经销商或重新分割销售区域或解除销售合同。 2.8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经营管理,不得超越许可范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产品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销售及传播,否则,按照《液态奶事业部销售部窜货管理办法》中标准执行。 2.9 乙方在合作期间,须配合并遵循甲方各项销售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产品管理 3.1 产品质量和包装执行标准:利乐包系列纯牛奶产品、百利包纯奶产品、利乐枕纯奶、康美包产品执行国家标准;乳饮料和花色奶产品执行企业标准。 3.2 乙方应该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产品检验监督工作,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甲方,若检测不合格,乙方应在24小时内反馈甲方,否则每出现(延误或未反馈)一次,乙方须向甲方缴纳10000元违约金。 3.3 乙方得到产品抽检信息后,第一时间将抽检详细信息传递至甲方直管业务人员,并协助甲方全力配合抽检机构完成抽检流程,追踪合格结果。 3.4 乙方得到消费者投诉信息后,第一时间将消费者投诉信息及时传递至甲方直管业务人员,并协助甲方及时有效地给予消费者满意处理。凡因为消费者投诉发生被媒体曝光事件,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50000元,造成严重损失解除销售合同。 3.5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产品存放标准及产品流通条件符合要求。 3.6 甲方任何新产品在乙方所辖市场上市,甲方有权单独设立经销商,若甲、乙双方新产品达成合作,乙方须按照甲方相关新产品标准运作市场,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新产品经销权或划分乙方经销区域,新产品上市考核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 乡镇渠道管理 4.1 乙方所辖乡镇做到所有乡镇100%覆盖: 4.1.1 人车配置标准:乡镇需独立配置业务人员及乡镇配送车辆,做到100%服务;北区4-6个乡镇、南区3-5个乡镇、发达乡镇2-3个配置,配置1人1车。 4.1.2 服务标准:乡镇市场做到周拜访、周配送,发达乡镇做到每周两次的拜访、配送;所有乡镇制定拜访、配送计划,做到路线、时间一一对应。 4.2 乙方做到乡镇所有网点100%覆盖: 4.2.1 凡是售卖乳制品的网点必须100%铺市;北区每个乡镇必须做赢4—6个核心网点;南区每个乡镇必须做赢6—10个核心网点;发达乡镇必须做赢10—15个核心网点。 4.3 乙方做到乡镇网点铺市标准100%执行: 乡镇市场铺市执行全国品项分销统一标准。 4.4 运作管理推进模式为:“5定1卡3执行”。 4.4.1 “5定”即为定人、定车、定线、定量、定责任人: 4.4.1.1 定人:固定终端服务人员,强化终端有效管理,推动产品下沉。 4.4.1.2 定车:固定的配送车辆,用于长期终端的配送。 4.4.1.3 定线:固定拜访路线,每周按时、按路线进行客户拜访。 4.4.1.4 定量:根据人口、经济等指标制定可行的乡村市场销售目标和网点开发目标等。 4.4.1.5 定责任人:乡村市场要求乙方做到专人管理、维护。 4.4.2 “1卡”即为终端客户服务卡,达到100%的网点标准使用。 4.4.3 “3执行”即品项分销100%精确执行;终端铺市率100%达标;终端生动化60%赢竞品(市场主竞品)。 4.4.3.1 品项分销按标准执行:乡村市场的开发,必须按照全国统一品项分销的标准执行。 4.4.3.2 终端铺市执行全国铺市率统一标准。 4.4.3.3 终端生动化按标准执行:店内第一位置,产品摆放整齐有序,助陈物料配置一张海报、一个工字堆或底座、一个插卡、一排价格台签及其它品牌形象物料。 4.4.4 乡村市场基础建设推动考核办法:按月检核,五定执行每项未达标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其它未达成项按照甲方相应标准执行。 第五条 目标管理 5.1 乙方2013年销售目标:_为小写阿拉伯数字,保留两位小数(例如:100.21)_吨,销售收入_为小写阿拉伯数字,保留两位小数(例如:45.13)_万元,目标分解见附件(二)。 5.2 如合同期内甲方在乙方销售区域内进行大型广告、促销投入、新品上市则对上述4.1确定的总销售目标按比例酌情追加。 第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 6.1 为提高甲方与乙方合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甲方制定规范和统一的管理标准及相应考核方法,针对经销商系统管理明确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乙方进销存管理及计划管理。具体执行按照《客户关系管理信息(CRM)系统》及手册执行。 6.2 甲方有权免费使用乙方在客户关系管理信息(CRM)系统及终端管理工具中的数据,并有权免费提供给第三方查阅。 第七条 促销及广促物料管理 7.1 甲方同意乙方经相关规定,事前办理审批后投入市场费用,用于增加甲方产品销量。对于经过甲方核准并实际发生的乙方市场费用,甲方在产品结算中给予相应价格折扣。 7.2 乙方申请给予价格折扣的所有促销活动必须按照销售部规定由相关授权人签字并有相关财务人员签字确认、盖章后方可执行。未盖章备案不允许执行,违反者依照甲方销售管理制度处理。乙方执行没有加盖甲方促销批复备档专用章的促销批复及口头批复的,一律无效,甲方不予认可,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7.3 甲方对乙方的所有价格折扣采取结案的方式执行。乙方同意遵循甲方相关促销申请、结案管理及考核制度,未经上述书面确认程序的乙方市场费用,不享受甲方价格折扣。 7.4 甲方营销财务部门每月与乙方进行结案返还及往来账核对,乙方在要求时间内核对完毕,并由乙方在对账函上签字及盖章确认,其签字与印章与其在甲方预留的印鉴保持一致,在规定时间内将回函原件寄回其甲方所属销售区域营销财务处。乙方在回函要求核对时间内,未进行核对或未按时回寄对账函原件的,甲方对乙方进行停货处理,视同乙方同意并认可甲方对账函中的所有数据。 7.5 广促物料管理。 7.5.1 乙方仓储广促物料需有专门的陈列架或单独库房存放,并符合促销品存储条件。 7.5.2 广促物料进出入库需有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做到出入库账单清晰、准确。 7.5.3 广促物料管理及考核详见《销售部行销广促物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销售计划 8.1 乙方在销售产品种类范围内有计划的分批要货,甲方分批供货。 8.2 订单必须符合甲方规定的最低起运量,具体见甲方销售管理规定。 8.3 月度、旬度销售计划考核,具体按甲方的《销售计划考核标准》执行。 8.4 订单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标准填写,否则甲方视为无效订单,甲方依照有效订单进行发货。 8.5 乙方需按照客户关系管理信息(CRM)系统要求执行,同时销售部按照《客户关系管理信息操作手册》执行、考核。 第九条 价格 9.1 乙方在其销售区域内各通路执行的价格体系执行甲方标准。 9.2 乙方在其销售通路的销售价格应执行甲方规定的价格,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低于或高于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否则甲方有权视情节收取 不低于5000 元/品项/次 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9.3 产品价格、销售价格一经确定,甲方不得随意调整。因原辅材料价格变动、市场、销售策略或季节等因素确需调整产品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应当在调整前 一个工作日内 通知乙方。 第十条 运输服务 10.1 运输由甲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运输费用,到货后由乙方负责自行卸货并承担装卸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向司机收取装卸费。 10.2 对乙方纸箱的补给,采取每次发货时日配产品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车搭赠的方式,常配产品纸箱不做随车的搭赠补给。如果日配随车搭赠的纸箱还满足不了乙方的需求,或乙方另外有需求的,则需按公司的采购价进行付费。 第十一条 交货地点 11.1 甲乙双方约定 乙方的仓库(详细地址:省、市、区、县、乡镇、路、门牌号码)为交货地点。 11.2 乙方变更交货地点,需在下当批订单前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并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由此引起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产品验收 12.1 甲方负责办理送货运输,乙方应在收货时即刻对甲方所发货物依销售清单予以验收并在随车的收货单或出库单上签字。如有问题(外箱开裂、产品受潮、数量不符、漏奶等)应即刻向甲方反映,或可由送货人转达,甲方负责予以调换,超过一个工作日的则视为乙方对甲方所提供产品无异议。 第十三条 货款支付 13.1 付款方式:甲方发货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货款。 13.2 为保证结算简便、安全,乙方应当设立银行账户,并按甲方要求安装支付易。 第十四条 产品储存与分销运输 14.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储存足够的甲方产品,以保证向其销售区域内的各类销售通路供货。每个品种均按照安全库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安全库存=运输周期内销量×1.5。 14.2 储存要求:具体管理按照《2013年液态奶事业部销售部质量管控方案》执行,不符合项每条每次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 14.2.1 乙方的仓库应符合清真食品存放要求(清真忌物主要指猪肉、自死物、酒麻醉品),并做到离地、离墙,防潮、防火,库内不得有漏雨、阳光直射产品的现象,库房无可见积尘现象。 14.2.2 乙方库房硬件设施标准:库房不漏雨、保持空气流通、具备1.1米*1.2米木质或塑料托盘、大于或等于2个防鼠设备(粘鼠板)、1-2个温湿度计、1-2个搬运登梯。 14.2.3 严禁有坐、踏、摔、压产品现象,严禁将不合格产品装车,产品表面不得有尘土、脚印,不得有写字、图画等现象。 14.2.4 库房产品要堆放整齐、批次清楚,码放高度严格按照《2013年液态奶事业部销售部质量管控方案》执行,严禁两托盘产品叠加码放。 14.2.5 在仓储时发现产品有漏包、胀包等现象,应及时将该批产品进行隔离。 14.2.6 换箱时的操作要求:污染后的产品要求用清水冲洗后,用干净的抹布擦掉污渍,必须保证产品无变形、破损,表面无污渍、无异味;不同日期、不同工厂、不同品种的产品不得装入同一纸箱中进行整件销售,同日期、同工厂、同品项产品换箱之后必须加盖批次(批次要求具有生产日期和合格章)。 14.2.7 库温在1℃-35℃。 14.2.8 库房容量不低于当月目标销售量产品仓储容量的40%(日配产品乙方库容不低于当月目标销量仓储量的30%)。 14.2.9 市场回收产品码放整齐,对过期品及破损产品要在二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14.3 乙方分销产品时的运输、贮存、销售及卫生等方面应当保证符合清真食品要求,不得损害清真食品的形象。 第十五条 分销管理 15.1 乙方销售区域设立的分销商必须经甲方同意,分销商的设立需甲方最终确认。乙方必须百分百掌控城区市场,原则上不允许设立分销商,如城区设立分销商需征求甲方同意。乙方应与其各分销商、终端客户签订销售协议,并报甲方备案,甲方有权对乙方销售区域的分销商进行指导、管理及考核。 15.2 乙方应按其与分销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供货,保证其各分销商均能公平合理得到供货,使其区域内所有销售通路均能实现甲方产品的最佳销售。 15.3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销售价格销售产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销售价格。 15.4 乙方销售区域内各分销商、终端客户的销售价格应执行甲方规定的价格,乙方应对该价格按甲方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15.5 乙方提供给分销商、终端客户的产品应当是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销售。 15.6 因终端客户的主观原因,造成乙方与其合作出现障碍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协调或停货,甲方协调无效并书面授权乙方停止供货时乙方可停止供货。 15.7 为确保甲方整体销售市场、销售计划、销售政策的稳定,乙方和分销商、终端客户应当按甲方要求陈列产品,严格执行甲方的促销计划及销售计划。 15.8 乙方和分销商、终端客户应当保留完整的交易与存货记录,并按照要求向甲方备档。 15.9 乙方应确保其分销商、终端客户运输、储存产品时符合甲方要求。 15.10 甲方对乙方下游分销商具有评估、选择、管理、设立、取消权。 第十六条 网点、品项分销管理 16.1 乙方所辖销售区域的各类型通路或销售网点的甲方产品铺市率必须符合甲方对该市场及该通路的铺市标准要求。(附件三) 16.2 品项分销是甲、乙双方销售管理中的重点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品项标准执行,KA/A/B类店按照每店检核的检查方式进行检核,基准品项不符合标准的乙方按照3000元/品项/店/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必铺品项不符合标准的乙方按照4000元/品项/店/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C/D类店基准品项不符合标准的乙方按照2000元/品项/店/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必铺品项不符合标准的乙方按照3000元/品项/店/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品项分销标准详见(附件三)。 16.3 乙方经销甲方产品所辖市场属于_填写大写的阿拉伯数字(一、二、三、四)_级市场标准,市场分级标准详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 对乙方的资金、运力、人员配备及考核要求 乙方的资源配置需按照《液态奶事业部2013年经销商评估标准》执行,且双方签订《经销商经营评估责任状》详见附件(五)。 17.1 乙方的运作资金仅指流动资金,不包括车辆、库房等固定资产。 17.2 乙方资金配备要求及考核标准: 17.2.1 要求乙方市场运作资金必须充裕,根据产品销售周转率、运作渠道、运输周期、销售目标等主要因素确定资金配置数量,资金只指流动资金。 17.2.2 传统渠道乙方须持有资金不低于月度销售目标的2倍(单一传统渠道日配客户为1倍),只运作现代渠道客户资金不低于月度销售目标的3倍,运输周期长的客户必须相应提高标准,常配产品客户资金配比结构原则上在途、库存及其它等三个阶段进行资金配比进行规划、使用;根据上述要求,乙方的月度运作资金需要量为大写数字,保留整数(例如:伍拾) 万元。 17.3 乙方资金配备不达标考核要求: 17.3.1 由于乙方原因出现客户断货(以低于安全库存标准50%以下库存量作为界定断货)对客户每次按安全库存标准差额(即安全库存标准量-当前实际库存量)进行考核,每次按照缺口数*100元/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客户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安全库存计算公式:正常进货周期期间的销量×1.5倍。 17.3.2 如因乙方原因出现有订单无款情况(财务到账周期、人为等因素剔除),每次按订单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3.3 如乙方资金明显匮乏、自身无力解决,终端表现不达标,甲方在三个月内有权采取缩小乙方销售辐射区域、减少乙方经营品项、分割部分销售渠道等有利于市场的措施。 17.4 乙方人员配备要求: 17.4.1 乙方经营甲方产品必须按标准配备专属业务人员(仅指服务终端的业务人员),市场兼营其他产品(品牌)业务人员按销售额占比折合成标准配备销售人员数,乙方配备业务人员必须与市场网点数(含未开发)相匹配。 17.4.2 网点计算方法:即区域市场网点数量测定标准:一级市场按300人一个网点测定标准,二、三级市场按400人一个网点测定标准,四级市场按500人一个网点测定标准,来测定区域市场网点数。 17.4.3 乙方业务人员配备依据:KA/A渠道按每10—12家门店配备1名业务人员,要求至少3天拜访一次;B类系统按照每30家门店配备1名业务人员,3天拜访一次;市区传统网点按每240个网点配置一名业务人员,乡村市场网点北区按4-6个乡镇配备一名业务人员,南区按3-5个乡镇配备一名业务人员;(发达乡镇2-3个配备一名业务人员);根据以上要求,乙方经营我产品的专属业务人员配备数量为 大写数字,(例如:陆) 人,其中城区专属业务人员大写数字,(例如:陆) 人,乡村专属业务人员大写数字,(例如:陆) 人。 17.4.4 乙方人员达标考核标准: 17.4.4.1 乙方要求配置人员包括专职业务、司机、配送、相关后勤岗位人员等。 17.4.4.2 城市市场要求全部实现乙方直控;乡村市场以车销或预售为主,但原则上业务人员和司机要分开。 17.4.4.3 乙方必须配备专属业务团队从事伊利产品销售,其组织配置须符合销售部下发的分级标准配置:必须有组织管理者(总经理、经理等)、业务、配送、市场、内勤、财务等后勤人员,具体见《经销商内部组织标准及相关要求》(附件四)。 17.4.4.4 甲方销售区域根据客户业务量和工作需求对乙方进行量身制定人员配置要求,在甲方销售区域与乙方双方确认人员配置达标排期表的基础上由于乙方原因人员迟迟不能到位,乙方按照2000元/岗位(缺)/月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5 乙方配送车辆配备要求: 17.5.1 乙方经营甲方产品必须按标准配备专属配送车辆,如乙方兼营其他产品(品牌)则按配送占比进行核算车辆,100%配送甲方产品折合1台标准配备车辆,配送甲方产品比例在50%—100%(不含)之间折合0.5台标准配备车辆,配送甲方产品比例低于50%折合0台标准配备车辆。举例,某地按标准应该配备8台专属车辆,现有4台100%配送,折合4台标准配备车辆,6台50%以上配送甲方产品折合3台标准配备车辆,2台甲方产品配送比例低于50%,折合0台,参与车辆12台,总计折合7台,不达标。如果是6台100%配送甲方产品,折合6台标准配备车辆,4台50%以上配送甲方产品,折合2台标准配备车辆,参与车辆10台,总计折合8台标准配备车辆,达标。 17.5.2 乙方的需配备配送车辆数量及型号与配送量及渠道、区域特点相符合;现代渠道车辆配备吨位参考公式如下:车辆配备数=现代渠道车辆数(月度现代渠道销量/月度送货频次*1.2/车辆标准吨位数)+市区传统渠道车辆数(要求每240个网点配备一辆车)+乡村市场车辆数(北区市场要求4-6个乡镇配备一辆车,南区市场要求3-5个乡镇配备一辆车;发达乡镇2-3个乡镇配备一辆车)。车型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县乡镇市场根据实际状况选择适合的运输工具;根据以上要求,乙方专属的配送车辆数量应为大写数字,(例如:陆) 台,其中城区专属配送车辆为大写数字,(例如:陆) 台,乡村专属配送车辆为大写数字,(例如:陆) 台。 17.5.3 乙方车辆配置及配送达标要求: 17.5.3.1 配送周期及配送时间要求:终端网点订单必须保证24小时内送到货,网点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送货频率市区传统渠道常配产品至少7天配送一次,日配2—3天配送一次;乡镇市场终端常配至少7天配送一次,发达乡镇市场至少3天配送一次,日配产品3—4天/配送一次。 17.5.3.2 车辆配备明细逐级报备甲方销售区域、营销总部、销售部,市场巡查不定期检查,乙方出现车辆配备不足、配送不能到位等情况乙方按照2000元/车/月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6 乙方其它硬件配备要求及考核准则:其它硬件包括办公设施、业务辅助设施和装备等。 17.6.1 乙方作为甲方经销商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其办公条件必须能够支持业务的持续发展。 17.6.2 乙方必须配备办公用电脑和打印机和传真机等基本办公设施,三级以上客户须配备投影仪。 17.6.3 如以上条件未达标甲方有权对乙方按照销售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新鲜度管理 18.1 临期产品的界定标准: 18.1.1 终端产品新鲜度标准:利乐砖(康美)产品长货架期乳饮料系列产品距生产日期5个月(150天)或以上为临期产品,长货架期非乳饮料系列产品距生产日期4个月(120天)或以上为临期产品;高端系列产品距生产日期3个月(110天)或以上为临期产品;百利包产品:距生产日期20天或以上为临期产品;利乐枕系列:距生产日期30天或以上为临期产品; PET产品距生产日期6月(180天)或以上为临期产品。 18.1.2 乙方库房产品新鲜度标准:利乐砖(康美)产品长货架期乳饮料系列产品距生产日期(50天)或以上为临期产品,长货架期非乳饮料系列产品距生产日期(45天)或以上为临期产品;百利包产品:距生产日期8天或以上为临期产品;利乐枕系列:距生产日期8天或以上为临期产品; PET产品距生产日期(60天)或以上为临期产品。 18.1.3 临期产品除了以上日期的界定以外指终端售点无任何加快消化措施的产品,如店内产品已经临期,但如有特价、买赠等具体措施的除外。 18.1.4 具体标准按照甲方下发的《液态奶事业部销售部质量管控方案》执行。 18.2 终端出现临期产品考核标准: 18.2.1 KA/A/B/奶站出现临期产品:乙方按500元/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件按一件计算。 18.2.2 C/D类店出现临期产品:乙方按300元/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件按一件计算。 18.2.3 期产品乙方按500元/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8.2.4 如客户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出现临期(如到货时已经临期等)不在考核之列,但需要备档确认。 18.4 新鲜度管理考核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临期产品的界定标准、终端出现临期产品考核标准、经销商库存产品新鲜度要求及考核执行。 甲方新鲜度检查方式:以甲方地区经理、行销专员检查为主,市场巡查、质量检查、市场主管、区域经理随机抽查,根据各品类产品新鲜度界定标准进行检核。 其他检查方式以甲方巡查人员检查市场产品新鲜度规定为参照标准。 对于乙方在终端产品新鲜度调整管理未达到甲方要求者,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考核。针对目标检查市场,以甲方检查人员报告数据为依据,新鲜度赢的比率50%以上的,不予考核,新鲜度赢的比率50%以下的给予考核,考核方式按照甲方《2013年液态奶销售部市场基础建设管理推进方案》执行; 连续两个月新鲜度检查赢的比率低于50%,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50000元,如连续三个月新鲜度赢的比率低于35%以下则终止销售合同。 第十九条 销售业绩评定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对乙方销售业绩按特定的目标和方法进行评定: 19.1 销售目标--实际销量,从公司进货量; 19.2 价格体系--通过实地检查; 19.3 物流控制--通过实地检查交易记录; 19.4 商品陈列标准--通过实地检查;督导与销售人员按公司标准不定期市场检查; 19.5 库存考核--库存报表检查;库存报表检查与实地检查。 甲方将根据以上目标和方法进行经常性检查,以确定乙方的销售业绩。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有关甲方产品的销售活动给予监督、管理和指导,并随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及考核和要求改正。 第二十条 监督与管理 20.1 合同生效后 三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市场运作保证金 为大写数字。(原则标准:叁、伍、拾)按照经销商设立管理交纳保证金标准填写 万元。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内扣除相应金额。乙方保证金因此不足合同约定数额的,乙方应在三日内补齐合同约定保证金额。 20.2 为了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活动进行监督,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销售管理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窜货管理 21.1 甲方有权利依据《液态奶事业部销售部窜货管理办法》对乙方的窜货行为进行考核。 21.2 对于乙方窜货考核,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或者从促销结案款中扣除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保证 22.1 乙方保证尽最大努力在销售区域内向各类销售通路销售甲方产品,并以销售访问的方式与销售通路保持经常联系。 22.2 乙方保证遵守甲方为促进销售而做出的要求和指示,并与甲方人员进行合作。 22.3 乙方保证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保持正规和准确的会计账目和其他与从事经营有关的记录,并向甲方正式授权的代表提供这些记录。 22.4 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 22.5 乙方保证在甲方提出要求时向甲方正式授权的代表提供有关产品销售、分销的信息以及竞争性产品在销售区域内的销售信息和其他相关市场信息。 22.6 乙方保证愿意遵循甲方对于新鲜度的管理要求,对于未按照甲方管理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2.7 乙方保证愿意遵循甲方对于促销活动管理及促销结案考核的有关规定。对于未按照甲方管理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2.8 甲方保证当甲方在乙方销售区域内促销甲方产品时,向乙方提供促销所需的支持。 22.9 甲方保证尽最大努力与乙方合作以促进甲方产品在乙方销售区域的销售。 第二十三条 名称及商标的使用 23.1 甲方是其企业名称及所有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乙方仅能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其销售区域内销售甲方系列产品。 23.2 乙方对甲方上述权利不具有也不主张任何权利、利益,也不能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甲方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 23.3 乙方将在保护甲方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方面与甲方合作并将任何侵权行为通知、协助甲方进行侵权产品的清查、治理。 23.4 甲乙双方应在使用甲方商标或名称时,避免使分销商产生任何混淆、不清或误解。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拥有的商标名称、产品名称、企业名称或其它任何能使人误认为是甲方的字母及符号作为其商号或标志的一部分或全部。 23.5 不论任何原因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立即停止一切涉及甲方商标、名称、标志、广告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导购、理货、分销人员的管理 24.1 甲方为更好的开发市场,促进乙方的效益,鼓励乙方增加业务辅助人员,包括导购、理货及分销业务人员。 24.2 甲方对乙方以上人员的工资等费用按区域具体情况予以一定额度进行承担,乙方对终端导购人员的薪酬承担比例,按照《销售部行销制度标准》执行。为避免歧义,甲方承担上述乙方部分人员的费用,不视为甲方与该部分人员有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5.1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5.2 乙方不具备经营资格。 25.3 乙方全部或部分地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 25.4 乙方制造、销售假冒“伊利”产品。 25.5 乙方销售竞争性产品。 25.6 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达成销售目标,累计半年未达销售目标或市场建设目标的,甲方有权重新划分市场,并对乙方进行试用或终止合同。 25.7 甲方对乙方半年度、年度的销售目标、市场建设、经营配置、市场运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考核,未到达到评定标准,甲方有权重新划分市场或终止合同。 25.8 其他甲方认为需终止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解除合同约定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归还甲方的所有资料,保守其知悉的甲方所有商业秘密,直至其成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有效期 27.1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27.2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 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根据试用情况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试用期内双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27.3 双方采用(27.1)/(27.2)作为本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其他 28.1 乙方未得到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第三方。 28.2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在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28.3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28.4 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5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28.6 合同签订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甲方: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态奶事业部 乙方:按照营业执照上填写全称(加盖公司公章) 代表:甲方代表必须地区经理、区域经理签字 代表:乙方必须为法人签字或总经理签字 负责人:甲方负责人必须营销总经理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乙方必须为法人签字 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8号 公司地址:乙方必须为法人签字 电话:0471-3350898 电话:乙方电话为区号+固定电话(例如:010-********) 乙方电话为区号+固定电话(例如:010-********) 日期:2013年1月1日 日期:2013年1月1日 附件(一) 新产品上市考核标准 一、新产品铺市考核 1. 以甲方产品到达乙方仓库为准30日内铺市率需达到KA/A/奶站:100%; B:80%;C/D:40%。 2. 50日内铺市率需达到KA/A/奶站:100%; B:95%;C/D:60%。 3. 新产品上市60日以后铺市标准按照总体标准执行。 4. 新产品铺市未达标准乙方向甲方支付KA/A/奶站:500元/店;B店:200元/店; C/D店:100元/店,新品铺市的违约考核。 5. 新产品铺市考核各通路单独计算。 6. 首批上市的新产品如乙方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甲方有权重新选择经销商和不给予乙方对再上市新产品的经销权利。 7. 甲方地区经理及以上人员具有考核权,以市场检查表作为考核依据。 二、新产品销量考核 新产品销售三个月内,如乙方未能达成销售目标,则甲方有权进行产品分割、区域分割或解除销售合同。 乙方新产品目标销量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上市前制定。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液态奶事业部 附件(二) 2013年合同约定的目标量与目标分解(内容一律填小写的阿拉伯数字、保留两位小数) 单位:万元 月份 高端及常配利乐砖/康美包产品 利乐枕合计 百利包合计 总计 儿童成长奶系列 金典系列 营养舒化奶系列 谷粒多奶系列 果汁优酸乳系列 纯奶系列 功能奶系列 花色奶系列 早餐奶系列 优酸乳系列 儿童奶系列 HDPE塑瓶系列 学生奶系列 PET塑瓶系列 常配合计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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