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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蕴通账户服务协议(适用于集团客户)》(新版、不含票据池,不含委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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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编号: 蕴通账户服务协议 (适用于集团客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蕴通账户服务协议 (适用于集团客户) 重要提示 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及相关功能说明书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   甲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乙  方: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 甲方向乙方申请蕴通账户服务。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蕴通账户服务”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交通银行”)以组合账户为基础,为甲方及附属单位提供的涵盖账户管理、收付款管理、流动性管理、票据管理、流动性资金投资等服务的综合性现金管理服务,蕴通账户现金管理功能分为业务功能和渠道服务功能,具体服务类型及内容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2 “附属单位”指按本协议附件四格式签署参加函已加入本协议的甲方成员企业。附属单位可以是甲方的分公司或子公司,也可以是甲方所属集团的总部或其他成员企业。 1.3 “集团”是指甲方及附属单位的集合。 集团内各单位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指资金管理中的上下级管理关系,以附件二“集团客户附属单位账户清单”的记载为准。对任一附属单位而言,其对应的“直接上级单位”栏记载的单位为其直接上级单位,该附属单位则为其直接上级单位的直接下级单位。 附属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直至甲方均为该附属单位的“上级单位”。 附属单位的直接下级单位的直接下级单位直至最后一级附属单位均为该附属单位的“下级单位”。 1.4 “开户行”指为甲方或附属单位开立结算账户的开户网点所属的交通银行分(支)行。 在乙方为交通银行分(支)行的情况下,甲方及与甲方同城的附属单位的开户行为乙方;其他附属单位的开户行以签署参加函的交通银行分(支)行为准。 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上下文理解有其他含义,本协议中的“开户行”均指为甲方或其附属单位开立存款账户的相应交通银行分(支)行。 1.5 “组合账户”指甲方及任一附属单位在其开户行开立的具有资金结算、现金池、票据池、理财及投融资等功能的一个或多个账户以及第三方合作组合账户的集合。包括纵向组合账户、横向组合账户,以及第三方合作组合账户。 “纵向组合账户”指甲方及附属单位之间互相具有资金划拨关系或业务管理关系的账户的集合。 “横向组合账户”指甲方或任一附属单位各自在《蕴通账户服务申请表》或附属单位参加函中指定的,其在开户行的资金账户、理财账户、融资账户等账户的集合。 “第三方合作组合账户”指甲方经授权可以查询或管理的第三方企业的账户。 1.6 “主账户”指与附属单位资金账户构成纵向组合账户的甲方资金账户。 1.7“子账户”指甲方及其附属单位资金账户构成的纵向组合账户中除主账户以外的其他资金账户。 1.8“甲方成员企业”指尚未签署参加函加入本协议或已退出本协议的甲方分公司、子公司或甲方所属集团的总部或其他成员企业。 1.9 “功能说明书”是指对蕴通账户各项业务功能和渠道服务功能的说明文件。 第二条 组合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2.1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或之前应向乙方提交《蕴通账户服务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甲方《申请表》所涉信息变更时,应向乙方提交经签署的新《申请表》以反映对已提交《申请表》的修改。 2.2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时或之前应向乙方提交《集团客户附属单位账户清单》(简称“《集团清单》”,格式见附件二)。任一甲方成员企业签署参加函作为附属单位加入本协议、任一附属单位修改参加函或任一附属单位发出终止参加函通知时,或者甲方拟变更组合账户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经签署的新《集团清单》以反映对已提交《集团清单》的修改。乙方收到新《集团清单》并签章确认后按变更后的附属单位及上下级关系执行本协议。 《集团清单》用于列举组合账户及说明组合账户之间的上下级关系,甲方在其提交的《申请表》中列举的账户及附属单位在其签署的参加函中列举的账户均属于本协议所称组合账户,将最终反映在《集团清单》中。 2.3 甲方及附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协议使用组合账户,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及甲方或其附属单位申请开立账户时与其开户行签署的账户服务协议(如有),并不得利用该等账户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2.4 乙方将按其与甲方协商的方式和期限为甲方提供甲方本部及集团的组合账户综合信息报告,以及定期为附属单位提供该附属单位的组合账户综合信息报告。 上述组合账户综合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相应组合账户的余额信息,现金池、票据池的交易明细信息,内部借贷余额及结息信息等。 组合账户综合信息报告内容仅供甲方及其附属单位参考,报告内容中涉及甲方及附属单位在乙方及开户行开立的实体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的,应以乙方及开户行出具的对账单为准。 2.5甲方或附属单位可以通过组合账户综合信息报告了解其组合账户,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需由甲方及附属单位另行与开户行签署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合同(银企直联业务合同)或交通银行蕴通账户功能说明书之网上银行)、开户行营业柜台或自助设备查询、操作其组合账户。 经附属单位书面授权,甲方、附属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及其他上级单位可查询或操作该附属单位的组合账户。 2.6甲方需查询或管理第三方企业账户的,应取得第三方企业的书面授权文件(格式见附件五),该文件并应经由第三方企业的开户行认可。 第三条 蕴通账户功能及功能说明书 3.1 本协议所述蕴通账户功能包括本外币现金池、票据池、电子票据、网上银行及跨行资金管理平台等服务功能。 3.2 本协议所述本外币现金池服务包括集团内部资金划拨、集团付款服务、集团收款便利、流动资金投资、现金池查询及现金池定制信息报告等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所选择的项目,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池服务,具体按《交通银行蕴通账户功能说明书之人民币现金池》(包括其不时更新的内容,下称:“《人民币现金池功能说明书》”)和/或《交通银行蕴通账户功能说明书之外币现金池》(包括其不时更新的内容,下称:“《外币现金池功能说明书》”)办理。 3.3 本协议所述票据池服务包括票据托管、票据质押、票据质押项下授信、票据托收及票据账户信息报告等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所选择的项目,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票据池服务,具体按《交通银行蕴通账户功能说明书之票据池》(包括其不时更新的内容,下称:“《票据池功能说明书》”)办理。 3.4 本协议所述电子票据服务包括电子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签收、贴现、质押、付款及追索。 乙方根据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所选择的项目,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电子票据服务,具体按《交通银行蕴通账户功能说明书之电子票据》(包括其不时更新的内容,下称:“《电子票据功能说明书》”)办理。 3.5 本协议所述网上银行服务指乙方通过网络向甲方提供的账户查询、企业付款等金融服务,包括企业网银服务和银企直联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所选择的项目,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网上银行服务,具体按《交通银行蕴通账户功能说明书之网上银行》(包括其不时更新的内容,下称:“《网上银行功能说明书》”)办理。 3.6 本协议所述跨行资金管理平台服务指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的一套系统,该系统与指定银行的直联系统对接,甲方通过该系统能直接完成与各指定银行的银企直联业务,实现跨银行资金管理。跨行资金管理平台服务包括跨银行账务查询、支付结算、现金管理,及其他个性化跨行资金管理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所选择的项目,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跨行资金管理服务,具体按《交通银行蕴通账户功能说明书之跨行资金管理平台》(包括其不时更新的内容,下称:“《跨行资金管理平台功能说明书》”)办理。 3.7 甲方通过《交通银行蕴通账户服务申请表》选择、变更、终止使用上述第3.2至第3.6的一项或多项服务功能,乙方根据甲方所选的服务功能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业务规则和功能说明书,甲方签署并提交业务规则后,方可办理具体功能的开通、变更或撤销。 3.8双方同意,加盖甲方财务章、乙方单位印章的业务规则作为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向甲方提供业务规则对应的功能说明书,功能说明书是相关业务规则的附件,甲方签署本协议及业务规则后,功能说明书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乙方有权单方面修改功能说明书,并及时将修改内容提供给甲方。乙方提供功能说明书(包括其后的修改和替代,下同)所载的全部蕴通账户服务项目。 第四条 服务费用 4.1 开户行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或附属单位提供服务的,甲方或附属单位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三服务价格表中载明的标准及方式向开户行支付相应费用。 附件三中所列甲方或附属单位应支付的各项费用(专用委贷手续费除外),甲方及附属单位授权开户行在每个付费周期结束后次月的5日内从约定的付费账户内扣收相应费用;如采用委贷方式做资金划拨并采用按每日委贷余额计算专用委贷手续费的,专用委贷手续费按照银行结息周期同步扣收。 账户透支利息按照交通银行规定的收息方式向开户行支付,甲方及附属单位均授权开户行从相应账户内直接扣收相关利息。 4.2 本协议附件三未列明的服务事项,甲方及附属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当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及时足额向开户行或指定的交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支付费用或利息,甲方及附属单位均授权开户行从相应账户内直接扣收相关费用或利息。 4.3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附件三所述有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执行。自乙方向甲方提交新的服务价格表后15天内双方未就新的收费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甲方申请了新的蕴通账户功能; (2)根据乙方年度现金管理客户层级评定,甲方未达到附件三所列费用标准对应的客户层级。本协议生效后,每年年初,乙方将根据甲方上一年度在乙方办理蕴通账户业务的情况评定其现金管理客户层级,需调整该年收费标准的,按本条办理,乙方未提交新的服务价格表的,仍按双方最近签署的服务价格表执行。 第五条 本协议的参加 5.1 甲方成员企业需要加入本协议的,应按照本协议附件四的格式签署参加函,该参加函经其开户行及甲方确认后生效,并提交乙方。 甲方已使用或需使用票据池服务的,甲方成员企业如需办理票据质押业务,在提交参加函的同时应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乙方同意,由拟加入的甲方成员企业的开户网点所属的交通银行分(支)行代表乙方确认接受该甲方成员企业作为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成员企业开户网点所属的交通银行分行为乙方时,乙方可以不在参加函的“开户行”处签章,该参加函自甲方成员企业签署、开户网点确认及甲方确认后生效。 5.2 参加函生效后,甲方成员企业即作为附属单位加入本协议。附属单位有权根据本协议享有作为附属单位的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附属单位的义务。 5.3 参加函生效后,签署参加函的交通银行分行即加入本协议。该分行根据本协议享有作为开户行的权利并承担该等协议项下开户行的义务。 5.4 附属单位要求退出本协议的,应提交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经甲方、乙方及开户行书面确认后生效。通知生效后,附属单位和其开户行不再作为本协议的当事人,但生效前办理的业务仍应按该等协议约定继续履行至结清相关交易。 5.5 附属单位需修改参加函的,应签署新的参加函并经甲方和开户行确认后提交乙方,原参加函因新参加函的生效而终止。 ▲▲第六条 甲方及其附属单位的陈述与保证 6.1 甲方及附属单位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6.2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甲方及附属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和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6.3 甲方及附属单位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上述资料或信息所涉事项发生变化的,甲方或附属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及开户行。对于乙方及开户行收到甲方或附属单位通知之前按照该等资料或信息履行本协议给甲方或附属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或开户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乙方或开户行因甲方或附属单位提供的任何资料或信息存在虚假、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而遭受任何的损失,甲方及附属单位应当给予全部赔偿。 6.4 甲方及附属单位根据本协议办理有关业务时发出的所有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对附属单位账户发出的指令)不应违背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 6.5办理外币现金池业务的,甲方及附属单位最近两年内没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7.1 甲方及附属单位的权利义务 7.1.1甲方及附属单位有权依本协议约定接受乙方或开户行提供的蕴通账户服务,但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需遵守交通银行与该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乙方或开户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协助和配合。 7.1.2 甲方及附属单位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和利息。 7.1.3 甲方及附属单位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上下级关系、账户信息等涉及甲方或附属单位利益的事项发生变更的,甲方或附属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及开户行。对于甲方或附属单位因未能及时通知所发生的任何损失,交通银行及其任一分支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7.1.4 鉴于履行本协议需大量使用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甲方及附属单位承诺将遵守交通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规则,并确认对于网上银行网络/电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以及网上交易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在甲方或其附属单位因网上银行遭受损失时,除非该损失是由于交通银行或其任一分支机构的过错所造成,否则,甲方及附属单位同意交通银行及其任一分支机构对该等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1.5 鉴于履行本协议需要附属单位的积极配合与支持,甲方有义务及时督促附属单位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并遵守相关约定。对于附属单位在接受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交通银行或其任一分支机构造成的损失,附属单位应负责赔偿;附属单位为甲方下属子公司或甲方所属集团的总部或其他成员企业的,甲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2 乙方及开户行的权利义务 7.2.1 乙方及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及附属单位按规定程序发送的指令。但乙方或开户行对甲方或附属单位的指令的真实性没有审核的义务。交通银行或其任一分支机构因执行该等指令遭受任何损失的,有权要求发出该指令的甲方或附属单位予以全部赔偿。 7.2.2 在乙方或开户行严格按照甲方或附属单位根据本协议发出的指令办理有关业务的情况下,交通银行或其任一分支机构对甲方或附属单位因执行该指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2.3 因不可抗力或非乙方或开户行所能控制的事件(包括担不限于网络流量、通讯故障、停电、电脑病毒或黑客攻击等网络、电讯连接等系统的有效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存在不确定因素)致使甲方或附属单位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交通银行或其任一分支机构均不承担责任,但乙方或开户行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通知甲方或受影响的附属单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7.2.4对于甲方及附属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企业信息资料和账户交易资料,乙方及开户行应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7.2.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交通银行或其任一分支机构对甲方及附属单位接受本协议项下服务而遭受的任何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前款所述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附属单位因接受乙方及开户行服务所可以期待得到的利益或利润及任何商誉损害。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违约 9.1 本协议所称“违约”指下列任一情形: (1)甲方或附属单位未按时支付或偿还基于本协议应支付或偿还的任何款项; (2)甲方或附属单位的其他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9.2 甲方或附属单位违约时,或者甲方或附属单位在本协议中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时,乙方或开户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1)暂停本协议项下的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要求损害赔偿; (4)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救济措施。 第十条 通知 10.1甲方及附属单位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甲方及附属单位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乙方和开户行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仅在乙方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 10.2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乙方和/或开户行对甲方和/或附属单位的任何通知,乙方和/或开户行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乙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或开户行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甲方和/或附属单位者为准。 (1)公告,以乙方或开户行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甲方和/或附属单位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乙方或开户行最近所知的甲方和/或附属单位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 (4)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乙方或开户行最近所知的甲方和/或附属单位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 11.1乙方应对甲方及附属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披露的; (3)向乙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 (4)甲方和/或附属单位同意或授权乙方进行披露的。 11.2甲方及附属单位同意交通银行在如下情形可以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甲方及附属单位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附属单位的基本信息、账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1)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的分支机构,或者交通银行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蕴通账户业务或与蕴通账户业务有关,例如推广交通银行蕴通账户业务、催收甲方和/或附属单位欠款等;②为乙方向甲方及附属单位提供或可能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 (2)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 (3)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2.1 甲方与乙方或附属单位与开户行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分歧或争议的,任何一方应以其自身的名义直接对对方提起诉讼。 12.2 甲方或其附属单位与乙方或开户行就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分别依下列第(1)和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甲方或其附属单位与乙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甲方或附属单位与开户行就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向开户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2.3 无论交易指令通过何种因特网网络路径传递到乙方或开户行,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3.1 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3.2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3 甲方及附属单位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在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法律程序或其他程序中,均应以乙方或开户行按通常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有效证明。乙方及开户行通过网上银行提供服务时由系统生成的电子交易记录是证明该项交易的真实、有效凭据,但该等记录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电子交易记录与会计凭证不一致的,以会计凭证为准。 13.4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但乙方或开户行为甲方或某附属单位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起始日应以乙方在相应《申请表》上签署的“生效日期”为准。 ▲▲13.5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协议终止,但协议终止前所办理的业务继续有效,各方应按本协议及相关约定办理并结清相关交易: (1)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要求终止本协议,但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乙方有权依第9.2条约定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时终止。 13.6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本协议附件: (一)交通银行蕴通账户服务申请表 (二)交通银行集团客户附属单位账户清单 (三)交通银行蕴通账户服务价格表 (四)交通银行蕴通账户服务协议参加函(格式) (五)交通银行蕴通账户付款授权书(格式) (六)交通银行蕴通账户人民币现金池业务规则、交通银行蕴通账户委贷方式人民币现金池业务规则(如有)及其功能说明书 (七)交通银行蕴通账户票据池业务规则及其功能说明书 (八)交通银行蕴通账户电子票据业务规则及其功能说明书 (九)交通银行蕴通账户网上银行业务规则及其功能说明书 (十) 交通银行蕴通账户跨行资金管理平台业务规则及其功能说明书 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相应业务规则及功能说明书,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交通银行蕴通账户服务协议》之附件(一): 交通银行蕴通账户服务申请表 企业中文名称(全称): 企业英文名称(全称): 企业证件种类:□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证件有效期限: 集团企业标志: □ 是 □ 否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手机(*): 电子邮箱: 传真: 申请事项 □ 开通 □变更 □ 撤销 申请蕴通账户服务功能种类 □ 人民币现金池 □ 外币现金池 □ 票据池 □ 流动资金投资 □ 组合账户综合信息报告 □ 电子票据□ 网上银行 □ 跨行资金管理平台 组合账户信息 账户类别 账号 户名 资金账户(现金池主账户)     资金账户 通知存款户     定期存款户     票据池账户     基金资金户     贷款户     信息报告服务 是否邮寄组合账户综合信息报告:□是□否 1、甲方:(1)□集团成员组合账户信息 (2)□内部借贷结息信息 (3)□持有应收票据信息 (4)□签发应付票据信息 (5)□票据交易流水信息 (6)□排除内部交易的总部对账单(纸质) (7)□名义集中的总部对账单(纸质) (8)□名义集中集团汇总日对账清单(纸质) (9)□名义集中集团汇总月对账清单(纸质)(注:以上(1)-(5)项为组合账户综合信息报告内容。)  2、附属单位:(1)□内部借贷余额信息 (2)□内部借贷结息信息 (3)□内部资金划拨流水信息 (4)□支付结算流水信息 (5)□持有应收票据信息 (6)□签发应付票据信息 (7)□票据交易流水信息 (8)□排除内部交易的成员对账单(纸质) (9)□名义集中的成员对账单(纸质)(注:以上(1)-(7)项为组合账户综合信息报告内容。) 企业公章    日期: 企业预留印鉴 受理分(支)行意见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日期: 会计经办人签章: 会计业务专用章 日期: 公司业务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部门盖章 生效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由交通银行蕴通账户服务申请人(在服务协议中即为甲方)填写。 2、企业预留印鉴指甲方指定为现金池结算账户的资金账户、通知存款户、定期存款户、票据池账户、基金资金户、贷款户的加盖印鉴章,若印鉴章相同,则加盖一套章。 3、分多页填写本表的,每页均应加盖企业章。 4、集团信息报告规则:除特别注明为“纸质”外,以上信息报告包括纸质格式(组合账户综合信息)与电子格式(通过网上银行查询);纸质格式报告按月提供给甲方。以上所涉及信息报告内容仅供甲方及其附属单位参考,报告内容中涉及甲方及附属单位在乙方及开户行开立的实体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的,应以乙方及开户行出具的正式对帐单为准。 5、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与交行各持一份。 《交通银行蕴通账户服务协议》之附件(二): 交通银行集团客户附属单位账户清单 蕴通账户服务协议编号: 甲方名称: 甲方开户网点名称: 事项: □首次签约 □ 变更 主账户账号 户名 一、纵向账户清单 一级附属单位 企业名称(全称) 企业性质(子公司/分公司/其他) 账号 户名 上级单位现金池账户账号 上级单位现金池户名                         二级附属单位 企业名称(全称) 企业性质(子公司/分公司/其他) 账号 户名 上级单位现金池账户账号 上级单位现金池户名                         三级附属单位 企业名称(全称) 企业性质(子公司/分公司/其他) 账号 户名 上级单位现金池账户账号 上级单位现金池户名                         二、横向账户清单 企业名称(全称) 企业性质(子公司/分公司/其他) 账号 户名 对应现金池结算账户账号 对应现金池结算账户户名 企业公章  日期:  主办行(单位印章)  生效日期: 说明: 1、本表中主账户的账号、户名仅用于描述主账户以体现各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主账户相关信息以申请人最近提交的《交通银行蕴通账户服务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为准,若主账户变更需重新提交《交通银行蕴通账户服务申请表》。 2、请按集团上下层级资金管理关系填写各附属单位的现金池结算账户信息及账户上下级关系。 3、“企业性质”栏填写附属单位与其直接上级单位的集团关联关系。 4、如账户数量较多,本表不够填写的,可另附页。 5、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与交行各持一份。 《交通银行蕴通账户服务协议》之附件(三): 交通银行蕴通账户服务价格表 蕴通账户服务协议编号: 甲方名称: 开户网点名称: 申请事项:□ 首次申请 □ 变更 服务项目 费率标准及付费方式 付费周期 组合账户  组合账户管理 元/账户 □甲方统一支付□甲方和附属单位分别支付 按(□月 □季 □年) 组合账户综合信息报告 每份报告: 元,□甲方统一支付□甲方和附属单位分别支付 按(□月 □季 □年) 现金池 现金池资金划拨 □ 元;□甲方统一支付□甲方和附属单位分别支付 按(□月 □季 □年)   □逐笔计算汇总;优惠起点值 元/笔;折扣比例: %;□甲方统一支付 □甲方和附属单位分别支付 对外付款(电子渠道) 交行同城:□逐笔计算;□定额: 元 跨行同城:□逐笔计算;□定额: 元 交行异地:□逐笔计算;□定额: 元 跨行异地:□逐笔计算;□定额: 元 □甲方统一支付 □甲方和附属单位分别支付 按(□日 □月 □季) 专用委贷手续费 □ 元/账户;□甲方统一支付□附属单位分别支付 按(□月 □季 □年) □逐日按每个账户的委贷余额计算,年费率: 万分之 ;□甲方统一支付 □作为借款人的甲方和附属单位分别支付 票据池 票据托管 □ 元,□甲方统一支付□甲方和附属单位分别支付。 □逐笔定额汇总;每张票据: 元;优惠起点值: 张;折扣比例 %;□甲方统一支付 □甲方和附属单位分别支付 按(□月 □季 □年) 电子票据 服务管理 □ 元/账户 按(□月 □季 □年) 网上银行 数字证书 使用年费: 元/年/证书 □甲方统一支付 □甲方和附属单位分别支付 银企直联业务开户费 元/户 跨行资金管理平台 开发实施维护 开发实施费: 元 维护费: 元/年 付费账户列表(注:若使用现金池账户付费则无需填写付费账户列表) 甲方名称(全称) 账号 户名       一级附属单位 企业名称(全称) 账号 户名             二级附属单位 企业名称(全称) 账号 户名             备注 企业公章 日期:  主办行(单位印章) 生效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所有费率/利率标准在双方协商后由交行填写,客户可选填付费方式、付费周期等要素。 2、现金池资金划拨采用逐笔计算汇总方式时,按照规定的支付结算费用标准计算费用;如设定了“优惠起点值”与“折扣比例”,则对达到“优惠起点值”(含)的单笔汇划资金按“折扣比例”进行费用优惠,即该笔汇划资金实际支付的费用金额为标准金额与折扣比例的乘积。 3、票据托管费采用逐笔定额汇总方式时,按照托管张数与逐笔定额的乘积计算;如在收费单位周期内,新托管的票据张数达到“优惠起点值”(含)设定的票据张数,那么这些新托管票据达到优惠起点值(含)以上部分按“折扣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 4、对于部分付费项目,双方可约定特殊的费率标准及付费方式,在备注栏中说明。 5、付费账户列表列示客户支付本表所列各项费用的账户信息,选择由甲方和附属单位分别付费的,应列明甲方和附属成员单位的付费账户信息。 6、分多页填写本表的,每页均应加盖企业和银行章。 7、本表一式两份,客户与交行各持一份。 《交通银行蕴通账户服务协议》之附件(四): 交通银行蕴通账户服务协议参加函(格式) 鉴于 年 月 日由 公司作为甲方与交通银行 分行作为乙方签署了编号为: 的《交通银行蕴通账户服务协议》(以下称“主协议”),根据主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我司申请加入主协议,并承诺如下: 一、自本参加函生效之日起,我司成为主协议的当事人,按主协议及其附件(包括甲方已经或将要签署的业务规则及功能说明书,下同)使用乙方及交通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的蕴通账户服务,并将按照主协议及其附件履行作为附属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二、我司参加主协议的各类组合账户详细信息如下: 组合账户信息 账户类别 账号 户名 企业预留印鉴  现金池结算账户       其他资金账户       通知存款户       定期存款户       票据池账户       基金资金户       贷款户       注:若现金池结算账户、其他资金账户、通知存款户、定期存款户、票据池账户、基金资金户、贷款户预留印鉴相同,则加盖一套印鉴。此表写不下,请另附页。 三、我司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及我司的其他上级单位查询第二条所列所有组合账户信息;授权乙方和开户行向甲方及我司的其他上级单位提供我司的组合账户综合信息报告。 四、我司同意甲方为集团内部资金划拨之目的在《交通银行蕴通账户服务申请表》中为我司的现金池结算账户指定上级现金池结算账户或下级现金池结算账户。 五、我司不可撤销地授权下列单位操作第二条所列所有组合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子渠道以该等账户办理A. 转账支付(包括以我司名义对外付款)B.代发工资、定期、通知存款C.第三方存管D.银期转账E.电子票据 等业务;就办理前述业务产生的各项服务费用等处置账户内资金;以及就该等账户设定转账限额、付款审批、对该等账户的转账等相关功能及信息进行变更等符合主协议及其附件约定的事宜,而无须我司的再次确认: □ 甲方 (请根据实际授权选填前述业务编号); □ 我司的直接上级单位 (请实际授权选填前述业务编号); □ 上述甲方与我司直接上级单位之外的其他上级单位 (请根据实际授权选填前述业务编号)。 六、我司同意,办理票据池汇票质押及质押项下授信所需签署的《交通银行票据池汇票质押合同》的内容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确定。我司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及已加入集团票据池的任一附属单位,在办理票据池质押项下授信时,作为出质人代理我司与其授信行签订《质押确认函》,确认按照《交通银行票据池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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