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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税务师
依法取得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依托于税所(不以个人名义从业)、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
税务所
税务师出资设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
非鉴证业务(涉税服务业务)
税务咨询类、申报准备类、涉税代理类、其他
代办税务登记
办理纳税、退税、减免税申报
建账记账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小规模)
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开展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培训
鉴证业务
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其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鉴证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鉴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其他
行业特点
主体资格特定性(职业资格)
涉税活动公正性
法律约束性
执业活动知识性专业性
执业内容确定性(业务范围已规定,不得越规越权,代理税务机关行政职权)
税收法律责任不转嫁性(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本身税收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索赔)
执业有偿服务性
执业原则
自愿委托、依法涉税服务、独立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历史沿袭
1994《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开展涉税服务
1996《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确定注税资格制度
2005《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发展时期
2009《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职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完善体系确定标准促进发展
2015资格从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税务师权利
按《办法》规定范围代理,违法委托有权拒绝、依法受国家保护不得非法干预、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委托人提供会计经营涉税资料、对税收政策向税局提出意见、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或向上反映、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师义务
由税所委派个人不承接业务、涉税文书盖章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发现委托人违规并影响报告公正应先劝阻后终止执业、保密、对业务助理工作指导审核并对结果负责、利害关系回避、更新知识后续培训
拒绝出报告
委托人示意做不实报告不当证明、故意不提供资料文件、导致报告不能对涉税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情况
出报告不得有的行为
明知抵触法律不指明、明知危害他人权益却隐瞒做不实报告、明知导致他人产生重大误解不指明、明知重要涉税事项不实不指明
不得行为
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索要合同外酬金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向税局行贿指使他人行贿
关系确定
双方自愿委托受理为前提,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不得口头)
发生变更协议双方协商对原协议书修改补充
关系终止
委托方终止:执业人员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税所注销资格、破产、解体、解散
税所终止:委托人死亡解体破产、自行或授意税所违反法律经劝告仍不停止、提供虚假生产经营情况和财会资料造成代理错误
委托方责任
委托方按规定承担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并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受托方责任
涉税服务人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工作失误或未按时完成造成的损失,受托方负责
0.5-3:涉税服务人违反规定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纳税人补交税款滞纳金,涉税服务人罚未缴税款的50%-3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执业备案收回执业证+吊销税所营业执照
1千-5千:税务师警告+罚款,限期内改正并不得签字,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应公告(买卖委托人股债、个人名义承接收费、泄露商业机密、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谋取不正当利益、1年违反2次以上的)
1千-1万:税所警告+罚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应公告(不按办法规定承接业务、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但是收费、未按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谋取不正当利益、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业务)
1千-3万:虚假涉税文书,未造成少缴税款,警告+罚款+公告
共同责任
涉税服务人知道代理违法仍进行代理,或委托方知道涉税服务人的代理违法不反对,被代理人和涉税服务人负连带责任
职业道德
遵法守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尽职尽责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
国税
地税
增值税(不含二手房交易增税)
二手房交易增值税
消费税
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海关代征)
车辆购置税
车船税
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企业所得税+城建+教育附加
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联营、股份制,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2002-08期间注册企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征个税(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
烟叶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
印花税
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费
税务管理体制
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包括:
税收立法权(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公布权)
税收管理权(税种开征与停征权、税法解释权、税目增减与税率调整权、减免税审批权)
分税制
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
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按税种划分中央地方收入、分设国税地税
所得税特殊规定
2009年后,国税征管:新增应纳增值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
2008年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新设分支机构,按总机构征管机构纳税
非居民企业,境内有所得无机构、境内所得与机构无关,按支付方征管机构纳税
设立税务登记
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非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个人(除临时收入或只缴纳个税车船税之外)
生产经营纳税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30日内税务登记
非生产经营纳税人:有关部门批准、成为法定纳税人30日内
税务机关收到之日起30日审核完
开立存款账户15日(发生变化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生产经营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税务登记证登录账户号码
变更税务登记
范围: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地点、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产权关系、增减注册资金
工商变更登记日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不变更工商的,自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变更日30日内申报变更
注销税务登记
范围: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变更导致变更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工商注销前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前应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
不注销工商的,字有关部门批准、宣告终止日15日内申报注销
吊销执照日起15日申报注销
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先注销税务登记,再到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办理停歇业
税务登记证审验:定期验证换证,正本公开悬挂,遗失后15日内报告税务并登报声明作废,到外县临时生产经营应持副本在所在地税务开具证明+营业地税务报验登记+累计超180天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账簿凭证管理
生产经营纳税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15日内设账簿,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报税务机关备案
扣缴义务人:义务发生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无建账能力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门机构或财会人员代建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保存10年
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都要按期如实申报
申报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电文方式、代理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减免税期间应按规定进行申报
需要延期的,在规定期限书面申请延期,核准后在核准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力可以申请延期,不可抗力消除后立即报告税务;经核准的应按上期实际交税或税务核定税额预缴税款,核准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款征收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税款征收方式(7)
查账征收
查定征收(账务不全,能控制材料产量进销货物,税务查定产量销售额征税)
查验征收(税务查验产品数量,按市价计算收入)
定期定额征收(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定期确定营业额利润额)
代扣代缴(支付人支付款直接扣收税款代为缴纳)
代收代缴(纳税人的经济往来方收款时收取税款)
委托代征(委托有关单位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
税款征收措施(7)
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不设账簿的、销毁或不提供资料的、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未按期报税责令申报后逾期仍不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
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责令缴纳(未税务登记的或临时经营的,由税务核定税额并责令缴纳,不缴纳可以扣押等值商品,缴纳后立即解除扣押,仍不缴纳的县以上税局局长批准可以拍卖)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有根据认为有逃税行为的,可以责令缴纳,期间转移隐匿商品收入的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责令担保但不担保的,县以上税局局长批准可以由银行冻结等值存款,查封等值商品,缴纳后立即解除保全,仍不缴纳的县以上税局局长批准可以扣除存款或变卖商品。金额包含未缴纳的滞纳金。可以扣押机动车、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包括个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以下的生活用品)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按期缴纳先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扣减存款变卖商品)
阻止出境
税收优先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优先于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抵押之前欠税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纳税人应向抵押权人、质押人说明情况
合并分立
合并分立前未缴清税款,合并分立后单位继续履行义务,分立单位连带责任
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处置不动产、大额资产前需报告税务机关
欠税纳税人怠于行使、放弃到期债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检查范围
1.检查账表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等
2.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商品、货物、其他财务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商品货物、单据资料
6.经县级局长批准,调查银行存款账户;经市级局长批准调查涉案人员储蓄存款
征纳双方权利义务
税务机关权利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建议权,税收规章制定权,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依法计征、核定税款、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追征税款权)、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权、税务检查权、处罚权
追征税款权: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3年内补交不加滞纳金;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3年内补交+滞纳金,特殊情况可以延至5年;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批准减免退:省级国税、地税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纳税人权利
享受减免税(扶持性、困难性减免),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申请收回多缴税款(税务发现立即退还,纳税人3年内发现要求退还+银行存款利息),要求税务机关赔偿(不能拒绝履行纳税义务),要求税务保密,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有权拒绝,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起诉、要求听证,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不法行为揭露、举报、控告,检举违反税法、行政法规行为
纳税人义务
依法申请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达到建账标准的应建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定期定额征税,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按规定纳税申报;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特殊困难:不可抗力导致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影响、当期资金支付工资社保后不足缴税,延期最长3个月,缴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收到申请20日内作出决定);按规定使用发票;欠税纳税人在出境前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接受税务检查;发生争议必须先交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之后申请行政复议,之后诉讼(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税务机关强制执行)
法律责任
2000以下,严重2000-1万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未按规定设立账表册、未将会计制度报税务备案、未报告银行账号、未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换证手续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期限办理申报纳税报送资料的责令改正+罚款
2000以下,严重2000-5000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立代扣代收代缴账簿、保管有关资料
2000-1万,严重1万-5万处罚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转借涂改买卖损毁伪造税务登记证
不办税务登记证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税务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欠税处罚
罚金0.5~5倍
纳税人: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欠税50%-5倍罚款,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对应扣应收未收的税款50%-3倍罚款
逃税处罚
罚金0.5~5倍
刑期-3-7
纳税人、扣缴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逃避税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10%以上+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30%以上+3~7年有期徒刑+罚金;多次实施的未经处理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偷税:纳税人伪造账簿、虚列收入、虚假申报的,追缴税款+滞纳金+欠税50%~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责令期限改正+5万以下罚款
不申报、不交或少缴税款,税务追缴税款+滞纳金+50%~5倍罚款
抗税处罚
罚金1~5倍
刑期-3-7
纳税人、扣缴人暴力威胁拒绝缴税,追缴税款+滞纳金+1~5倍罚款;构成犯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1~5倍罚金;情节严重3~7年有期徒刑+1~5倍罚金
行贿处罚
纳税人行贿,不缴少缴税款,行贿罪刑事责任+1~5倍罚金;按照情节定刑期
罚金1~5倍,刑期-5-10——
骗税处罚
罚金1~5倍
刑期-5-10——
税务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5年有期徒刑+1~5倍罚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5~10年有期徒刑+1~5倍罚金;特别巨大特别严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其他违法行为
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完税凭证:责令改正+2000~1万罚款,情节严重1万~5万
未按规定在银行、税务互相记录账号:责令改正+2000~2万罚款,情节严重2~5万
为纳税人、扣缴人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导致逃税骗税的,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拒绝税务机关到现场检查的:责令改正+1万罚款,情节严重1万~5万罚款
第三章 涉税服务业务
涉税鉴证
鉴证人接受委托,凭自身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程序,依照税法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特点:
委托人不是唯一服务对象,使用者一般为委托人以外部门人员;限定于规定项目;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应出具规定的业务报告
种类:
纳税申报类鉴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土增清算鉴证)
涉税审批类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
原则:
合法原则、目的原则、独立原则、胜任原则、责任原则
基本业务流程
1.业务承接
分析评估(委托是否属于涉税鉴证服务、是否有专业实施能力、承担相应风险、是否具备独立性)
签订业务约定书(签订约定书承接业务,应沟通,对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业务性质、责任划分、风险承担产生分歧)
2.业务计划
指派胜任的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制定具体业务计划
3.业务实施
事务所为执行业务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工作,税务师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税务师可以请求内部、外部专家协助,参与专家工作,税务师对专家工作成果负责
税务师应当对所有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重要方面关注,包括事实(环境、业务事实)、会计(会计报告、账户、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税收(会计数据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申报表、审批表格填写)
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减轻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其他法律责任
鉴证人可以采取的方法:审阅书面材料、检查盘点实物、询问函证、观察活动或程序、重新执行程序、分析
税务师应编制工作底稿,保证完整、真实、逻辑性,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底稿属于事务所业务档案,最少保存10年;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底稿(除税务机关检查需要查阅、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执业质量需要查阅、公检法机关需要查阅)
4.业务报告
鉴证结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
鉴证意见(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
鉴证结论与意见
无保留意见(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
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标准,会计资料纳税资料遵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税务师按相关规定制定了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未受到限制;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确认鉴证事项具体金额
保留意见(积极方式+合理保证,对不能确认金额部分予以说明提请使用者决策)
涉税鉴证部分事项不够明确,对税收政策理解存在分歧提请税务机关裁定,部分审核范围受限,不能取得充分适当证据,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
无法表明意见(消极方式+有限保证,说明理据)
审核范围受限,可能产生重大广泛影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证据导致无法发表意见
否定意见(消极方式+有限保证,说明理据)
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标准,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反映鉴证结果
非鉴证服务
税务所、税务师向委托人提供涉税信息、知识、相关劳务等不具有证明性活动
特点:
服务结果限于委托人使用;范围广服务方式灵活;委托人自身需求触发;不一定出具非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种类:
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其他
原则:
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胜任原则、责任原则
(不要求独立、目的,增加合理)
业务流程
业务承接:分析评估+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计划(业务简单、风险小的项目可以简化程序)
业务实施(服务实施、业务记录)
业务报告
可以约定出具报告,不出具报告的可以采取口头或其他方式交换意见并做记录
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税务师+税务所签章对外出具
出具报告前,税务所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前提下与委托人沟通
具有特定目的或使用人的,应当注明,对报告用途加以限定说明
税务师认为委托人资料缺乏完整性、真实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在报告中说明
税务师出具报告后发现新的重大事项,对报告造成重大影响,应及时报告税务所做相应处理
第四章 税务登记代理
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登记制度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具备税务登记征一样的地位作用
变更税务登记
一照一码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变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其他新设采集信息变更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
未办理一照一码企业变更登记应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三证合一,原税务登记证收缴存档,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变更直接向税务申请变更
个体工商户、非纳入一照一码单位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变更,向税务机关申报,报送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不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登记表+变更证明文件
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0日内向税务申报变更
不需要在工商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30日内向税务申报变更
停业、复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要停业,停业前向税务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不超1年
填写停业申请表+说明情况+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收存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用完发票
期满不能恢复生产的,提出延长停业登记+填写报告书
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同样要申报
恢复生产前向税务申报复业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已实行三证合一企业,先向税务申报清税(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申请),受理税务机关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分享到交换平台
未实行三证合一企业,如果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况,先向原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15日内向税务机关注销;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影响税务登记机关改变的,向原税务注销30日内迁到新税务办理登记;境外企业在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勘探、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境前15日向税务申报注销
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小规模划分标准(未达到标准也可选择一般纳税人):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企业年应税额50万以下,商业企业80万以下,营改增500万以下(营业额/(1+3%)计算)
小规模按征收率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不得开具专票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应税销售额+查补+纳税调整+代开发票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
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以外个人、选择按小规模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税种认定登记
变更税种、税目、税率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
有需要的应分别向国税、地税办理税种认定
第五章 发票领购与审查代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可以领用(小规模、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用)
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不得领购开具增专发票: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数据的、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有(虚开、私印、向他人买取、借用、未按规定开具、保管专票,未按规定申办防伪税控系统、接受税务检查)情况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全部免税的、零售烟酒食品化妆品服装(不含劳保)的
2016年起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使用统一专票、普票
铁路总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铁路货票、运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专票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不需实地查验
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况使用
专业发票
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保险凭证
国有邮政电信业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客票、货票
可以政府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税收征管统一发票管理
网络发票
2015年12月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自行打印,法律效力与普通发票相同
12月31日前完成技术对接,1月1日启用,其他电子发票系统停用(除北上浙深)
发票领购适用范围
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领购发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同时需要办理发票、发票领购簿变更、缴销手续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以凭介绍信、有效证件,到税务代开发票
临时到外省经营,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担保,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领购手续: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外出经营的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1万
发票代印
发票使用量较大、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需求,可以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自印
发票准印证国税总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防伪措施由国税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增加并向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专库保存不得丢失,次品废品税局监督集中销毁
发票监制章是法定标志,国税总局规定;发票换版按实行范围管理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下发印制通知书,印刷企业印制完毕按规定验收专库保管
发票领购
经办人需持身份证或护照做身份证明;
发票专用章要求有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式样由国税总局确定,领购单位的专用章印模需留存备案;
领购方式有批量供应、交旧购新、验旧购新等;
发票领购簿记录用票单位名称、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核发税务机关章;
发售发票收取工本费并开具收据;
代开需与受托代开单位签订协议;
需要保证人的应填担保书,确定担保对象、范围、期限、责任,以保证人或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缴纳罚款,购票人+保证人+税务机关签章生效
发票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等)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发票
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可以开具发票
发生销售退回需开红字发票,必须收回原票并注明作废,或取得有效证明
发生销售折让,收回原票+作废+重新开票,或取得证明+开红字发票
专票发生销售退回、折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再将记账凭证复印件备案
开具发票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一次打印内容一致,发票联+抵扣联盖发票专用章
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加民族文字
发票丢失,在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登报声明作废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提供零星服务,省税务机关确定能否免于逐笔开票
发票检查
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应提请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用票单位个人有权申请发票真伪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受理并负责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现场、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建账建制代理记账实务
适用范围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业户
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业务
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业户可以自行建账,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代理
设立复式账
注册资金20万以上
提供增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4万以上/货物生产6万以上/货物批发零售8万以上
简易建账建制
注册资金10-20万
提供增税应税劳务月销售额1.5-4万/货物生产3-6万/货物批发零售4-8万
个体工商户建立简易账,包括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购进账、库存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简易会计核算,账簿订本式
代建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代建复式账: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可以自行添加、减少、合并,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留存利润表
代建简易账:按月编制应税所得表,当期报送税务机关
以年收入减除成本、费用、损失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税
收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业主取得工资不得扣除,损失包括存货、资产盘亏报废损毁、出售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赔偿金、违约金、公益救济性捐赠也可以扣除
不得税前扣除:资本性支出、被没收财务及罚款、个税及滞纳金罚款、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各项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分配给投资者股利、用于个人、家庭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代理记账操作规范
各种账表册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有税务机关审验批准
代制会计凭证:税务师审核原始凭证基础上代制记账凭证(不代制原始凭证,可以指导正确填制、依法取得)
代编会计账簿:出纳人员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税务师只审核;总分类账采用借贷余三栏账订本,税务师编制当月全部经济业务入账;明细分类账采用活页账簿;税务师编完账簿需要对账(账证、账账、账实),期末结账
代编会计报表:复式账3个简易账1个
代理纳税申报: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申报,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需填报年度申报表,年终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代理纳税审查
第七章 企业涉税会计核算
应交税费
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增、城建、房产、土地使用、车船、教育附加、代扣代缴的个税等
增值税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方: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当期应交增值税借贷方余额转出,核算简易征收、小规模征收率应纳税额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税务检查需要调账,贷方余额(补税)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海关待抵扣,外购不动产当年抵扣60%剩余40%部分计入待抵扣
企业所得税
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差异变动额*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
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差异变动额*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日之间发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所得税,减少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营业外收入
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直接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购进农产品
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
借:物资采购
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第八章 代理纳税审查方法
纳税审查方法
1.查账顺序不同:
顺查法(凭证-账-报表-纳税,适用业务量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逆查法(报表-账-凭证,适用税务师对纳税人税务情况较为了解的)
2.审查内容、范围不同:
详查法(所有账表册全面系统详细检查,适用业务量少的)
抽查法
3.核对法(账表册勾稽关系审查,适用于对会计处理结果之间对应关系了解的)
查询法(根据查账线索通过询问、调查方式取得资料、旁证的方法,与其他配合)
4.比较分析法(账表册与历史、计划、同行资料对比分析,为进一步审查提供线索)
控制计算法(根据账簿间、生产环节间必然联系,测算账面数据是否准确的方法,例如以产核销、以耗定产)
基本内容
审查企业核算是否符合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计税是否符合税收法规、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违反征管制度的情况
1.会计报表审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2.会计账簿审查分析(序时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
3.会计凭证审查分析(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4.不同委托人代理审查(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
账务调整
1.原则
与现行会计准则、税法相一致,符合会计原理,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
2.基本方法
红字冲销法(适用及时发现错误,没有影响后续核算)
补充登记法(适用漏记、错账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金额较小情况)
综合账务调整法(用于所得税纳税审查后调整,会计所得直接调整本年利润)
3.错账类型、调整方法
当期错账调整错账本身,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
上年决算报表编制以前发现错账直接调整,结转本年利润;报表编制之后发现错账涉及利润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账
不能直接按审查出的错误数额调整利润的,先计算分摊率,计算分摊额,再调整相关科目(产品生产成本的结转与分摊)
第十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受案范围
必经复议(先复议后起诉):税务机关做出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免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期限、地点、税款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代扣代收代缴行为等
选择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务机关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证、开具完税凭证、外出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税务机关做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定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外国组织;有权申请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无行为能力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合并分立后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可以申请,合伙企业申请复议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代表出席,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出席,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的赋予义务人可以申请,申请人超过5人选1-5人代表参加
被申请人: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第三人: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不参加不影响案件审理
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名义在法定授予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复议的个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可以口头委托,变更委托应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机关外人员参加
被申请人
对扣缴义务人扣缴行为不服: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行为不服:委托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授权组织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按法律法规经上级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批准机关
申请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做出的决定不服: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
管辖原则
被申请人为国税,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为上级国税;地税——上级地税或本级政府;国税总局——国税总局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特别规定:
计划单列市国税——国税总局;计划单列市地税——省地税局或本级政府
税务所、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上级税务机关
被撤销税务机关以前做出行为——继续行使职务的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罚款加罚罚款的决定——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对两个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
纳税人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提出申请,扣除不可抗力、被申请者设置障碍耽误的时间
当场行为——行为日起算;载明行为文书直接送达——签收日起算;载明行为文书邮寄送达——邮件签收单签收日起算(文书未送达视为不知道);公告告知——公告规定期满日起算;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告的——收到补告通知日起算;被申请人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其知道之日起算
申请提交:采用递交、邮寄、传真方式提交申请
书面申请需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名称、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章、日期
申请人必须先执行相应行政行为,税务机关确认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
已申请复议且已受理的,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提起诉讼且法院已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复议受理
其他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事实的行政诉讼,应当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为的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应停止,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停止,申请人申请停止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法律规定停止的
行政复议中止: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且近亲属未确定是否参加、丧失参加能力且法定代表人未确定是否参加、法人组织中止且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60日内未确定,变为终止)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失踪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职责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确认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撤回申请且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且无近亲属参加复议、法人组织终止且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复议
申请人、被申请人达成和解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机关先于受理、或法院已受理
行政机关决定不受理或超过复议期限不答复,申请人自取得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期满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证据
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
定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不得作为证据:违法程序收集的证据、偷拍窃听手段取得的证据、利诱欺诈胁迫手段取得的证据、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且对方不认可的复印件、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证言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据职责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的证据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其他组织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调查取证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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