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精益化管理丛书
电子企业精益化管理
工具箱
齐忠玉 编著
人民邮电出版社
北 京
第一章 电子企业产品与市场管理精益控制执行全案
一、电子企业产品认证精益控制管理制度
名称
电子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精益控制管理制度
版本
页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
2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
3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4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5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
6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7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
8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
9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
10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11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2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13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各地质检行政部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目录》中的产品实施监督。
2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
2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3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4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
5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第三章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
第十条《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以下单一的认证模式或者若干认证模式的组合。
1设计鉴定。
2型式试验。
3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4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5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6获得认证的后续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依据产品的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具体的产品认证模式在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
第十一条《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适用的产品范围。
2适用的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3认证模式以及对应的产品种类和标准。
4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者规定。
5抽样和送样要求。
6关键元器件的确认要求(根据需要)。
7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8工厂审查的特定要求(根据需要)。
9跟踪检查的特定要求。
10适用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的具体要求。
11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第十三条《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2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副本。
4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五条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认证证书是证明《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申请人。
2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
3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厂(场)所。
4认证模式。
5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
6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发证机构。
第十七条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认证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认证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八条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指定认证机构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条指定认证机构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持有人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一条指定认证机构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第四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2根据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范围内实施《目录》中的产品认证、检测和检查工作。
3保证认证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定期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目录》中的产品认证信息。
5保守认证产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6未经许可,不得向其他认证机构转让认证受理权、认证决定权、检测权和检查权。
7不得从事认证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和产品开发工作。
8不得擅自与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签署双边或者多边互认《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检测和检查结果的协议。
9不得依照前项所述协议颁发《目录》中产品认证证书。
10配合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违反质量认证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进行的查处工作。
11建立《目录》中产品认证投诉、申诉制度,公正处理产品认证的争议。
第二十四条获得《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2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3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4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
5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6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7接受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和指定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跟踪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规定实施认证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实施认证。
第二十六条《目录》中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伪造、冒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有关文件,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地质检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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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精益控制管理制度
名称
电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精益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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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满足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其职责和权限如下。
1负责建立满足要求的质量体系,确保其实施。
2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3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4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第三章资源
第三条配备必需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
第四条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第五条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第四章文件和记录
第六条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第七条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和有效的控制文件要求,确保实现以下内容。
1文件的发布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2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3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第八条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第五章采购和进货检验
第九条供应商的控制。
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第十条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1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并定期确认。
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可由工厂或供应商进行检验。由供应商检验时,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3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检验确认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数据等。
第六章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第十一条识别关键生产工序,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控制生产过程。
第十二条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如果条件允许,可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第十四条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第十五条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第七章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第十六条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验证产品满足规定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及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第十七条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产品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进行加工。
第十八条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第八章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校准和检定。
1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2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
3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4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方便地被使用及管理人员识别。
第二十条运行检查。
1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
2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
3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检测,并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第九章不合格品的控制
第二十一条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和处置方法以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予以重新检测。
第十章内部质量审核
第二十三条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保存不合格产品的投诉记录,以此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第二十五条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第十一章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第二十六条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实施认证产品变更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章包装、搬运和储存
第二十八条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不可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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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企业产品认证精益控制工具箱
1. 产品认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
年销售额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联系人
企业性质
□中外合资 □外商独资 □股份制 □国有企业
□私营企业 □境外企业 □其他
通信地址
邮编
公司网页
E-mail
生产单位信息(申请单位与生产单位一致时,可不再填写名称、单位地址、邮编、法人代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编
生产地址
法人代表
企业人数
厂房面积
生产能力
生产方式
□自行加工 □OEM □SKD □CKD □其他
申请类型
□首次申请 □再次申请
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
商标
依据标准
技术来源
□自行开发 □联合开发 □技术转让 □关键技术引进 □其他
产品认证证书领取方式:
□自取 □邮寄
申请单位向认证中心提交申请表时,应附送下列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证明
2.产品商标及注册证明文件(如果有图形商标,还应提供商标的电子文件)
3.企业概况、产品介绍、产品实现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及检测设备清单
4.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如果ISO9000认证是由TLC进行的,可不用提供)
5.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
6.产品描述
7.关键元器件及材料的检验报告
8.企业标准(如果直接执行行业标准,可不提供)
9.近两年质量检验、抽查情况
申请人承诺:
1.遵守认证计划的有关规定
2.安排进行评价工作,包括审查文件、进入所有的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评价所需人员(例如,检验、检查、评定、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的有关规定
3.在获准认证的范围内,作出有关认证声明
4.在使用产品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电子企业认证中心的声誉、不得做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5.当证书被暂停或撤消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本认证中心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本认证中心的要求
9.保证支付本申请所需的所有费用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2.产品认证标志领用申请表
申请方名称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标志规格
单价(元)/枚
数量
总计(元)
宽110mm×高57.9mm
3.0元/枚
宽72mm×高38mm
2.3元/枚
以上款项已于 年 月 日通过 □邮局 □银行汇往NSCC
标志领取方式
□派人取 □邮寄
派人领取日期
要求寄送到达日期
注:请在要求寄送到达日期前15日,将申请表及汇款单传真到NSCC
申请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3.送(抽)样产品明细表
产品名称
数量
形式(软件/硬件/整机)
简要描述
送(抽)样人
时间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四、电子企业业务接洽精益控制管理制度
名称
电子企业业务接洽精益控制管理制度
版本
页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完善企业市场管理工作,使业务管理规范化,顺利开展销售业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本公司购销管理一切订单。
第三条权责部门:业务部/销售部。
1受理订单,与客户接洽。
2订单初评。
3签订订货合同。
4订单资料整理、归档、移交。
第二章接收订单
第四条获取订单。
1获取订单的途径主要有订货会、业务员开发及公司老客户等。
2业务部针对客户发出的订购信息,要依据公司的接单条件,衡量能否满足客户的要求,若能满足即可同客户接洽。
第五条接到客户的订单要求。客户下单一般采取电话、传真、Email或快递等方式。
第六条业务员接收客户提出的需求,确定订单的评审形式,并将客户要求转化为文字。
1电子产品加工类订单,由业务部相关业务员将客户要求,例如品名、型号、规格、数量、价格及交货期,记录于《订单受理记录表》,并要求客户提供明确的工艺要求。
2自主研发的项目,由研发部依据目标客户预期要求,进行设计研发,绘制图纸,制作样品,交客户确认。
第七条订单初审。业务员对订单进行初审时,要先行检视订单是否提供以下内容,并在订单上标示清楚。
1规格与图样。
2质量保证协议。
3验证方法的协定。
4解决质量纠纷条款。
5接收检验。
第三章报价
第八条报价前,须了解清楚客户的特性,判断其所属类型,属于重点客户、一般用户、需重点发展的客户、有特殊服务需求的客户等类型中的哪一类。
第九条是否已和公司其他业务员联系过、是否属于自己负责的业务范围等,然后根据公司或各部门情况,坚持市场统一原则进行报价。
第十条如果客户所需产品与企业当前生产产品相同,则可查看历史记录进行报价;如果客户所需产品与企业当前生产产品不同,则须根据产品所耗用材料的成本,加减差价,得出单价;如果为企业从未生产过的产品,且企业有生产能力时,则该产品单价=材料耗用成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税款+预定利润。
第十一条如需开模,业务员须与客户协商模具费用的承担者,或者将模具费用分摊到产品单价中。
第四章订单确认
第十二条业务员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订单评审后,作出明确判定。
1评审通过或协议达成后,业务部按《合同管理制度》与客户签订订货合同。
2如果企业不能满足客户要求,则由业务部与客户协商,达成协议。
(1)修改订单后实施。及时与客户沟通,提出订单修订意见,取得客户同意后,进行更改并确认。
(2)取消订单。如果企业无法满足订单要求,业务员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并作出解释,以免产生误解。
3订单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安排生产。
第五章签约
第十三条签订书面合同,由总经理审批,然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业务人员须按公司原则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并由双方签字盖章。若因部分随机业务无需或无法签订合同,可依照合同范本,由相关负责人自动补齐后上交至部门经理,同时备份建档并妥善保管,连同其他文件作为销售审核文件。
第十五条业务人员在签订购销合同时,要明确标出合同号,以备存查。合同号标示格式为:时间(年度、月份)-产品名称-流水号。
第十六条合同管理。凡签订的正式合同,一律及时交予公司立档、存档,并依照档案管理程序妥善保管。
第六章订单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签订或确认后的有效订单,由业务部按客户类别、订单号排序归档。
第十八条订单的正本统一保存在资料室,订单变更的资料视为订单保管。
第十九条订单为机密资料,未经业务主管同意,不得带出业务部。
第二十条订单期满且结案后的次年年底,业务部应将合同资料整理后,移交总经办资料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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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企业业务接洽精益控制工具箱
1.订货单
日期:
客户名称
电话
地址
负责人
品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2.电子产品购销合同
订货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甲方(供货单位): 乙方(订货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发票类别: □增值税发票 □普通发票
如需将货物送往第三方,请填写(从甲方库房直接送达第三方):
收货单位: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今乙方向甲方订购如下产品: 单位:元(人民币)
产品名称
配置
订货数量
订货单价
金额(元)
人民币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合计(小写)
¥
备注:
希望发货时间:
运输方式: □铁路 □航空 □公路 □中铁快运
相关条款:
1.付款方式:乙方以支票、电汇、汇票等方式支付货款,电汇底单及时传真至甲方,甲方于接到支票(电汇底单、汇票)后通知甲方物流部门发货。
2.还款期限:乙方承诺在 日内付款(该期限为从订货日期到货款到达甲方账户日期)。逾期货款未到甲方账户,则甲方按货款总额每日加收乙方 ‰的违约滞纳金。
3.本购销合同经乙方(订货方)盖章后方可生效,未尽事宜按双方签定的客户认证协议约定。
4.本购销合同为 公司标准订单,乙方须填写工整, 涂改或以其他格式均为无效订单。
5.乙方可以指定发货方式,但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6.在货款未付清甲方之前,甲方拥有对货物的最终所有权。
7.若乙方的开票信息变更,需随附财务盖章确认的税票资料。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销售经理签字: 公司经理签字:
日期: 日期:
3.产品报价单
报价日期: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邮件地址:
(图片)
产品编号:
产品名称:
颜色
规格
单价
报价类型
供样时间
费用
最少订购量
生产周期
包装要求
备注:
说明:
1.单价条款
2.付款方式
3.其他
六、电子企业客户订单精益控制管理制度
名称
电子企业客户订单精益控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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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客户订单的所有要求均能达到,并在公司的利益和风险考虑下接受订单,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范围。
适用于对客户要求的识别、对产品要求的评审及与客户的沟通。
第三条权责部门。
1业务部负责与客户协调沟通,确保达到订单的所有要求。
2业务部负责将涉及产品技术、产能、交货期问题和有特别质量要求的订单通知相关部门审查。
3研发部负责审查客户要求的产品规格与图样,决定产品是否符合所定要求。
4生产部负责审查任何模糊的或与客户要求相冲突的事项,并检讨备料排程与交货的配合能力及处理国内外订单事宜。
第二章订单评审
第四条订单接收与初审。
业务员接到客户订单时,应先就订单的交货期、规格、质量保证要求等进行初审;若是客户的口头订单,业务员应对其各项要求进行确认,并予以记录、初审。
1对于常规产品,在订单中无特殊要求时,由业务部与客户签订合同,经业务部经理批准后作为合同评审记录,并由跟单员反馈给客户。
2对于非常规产品、新品种、特种产品或有特殊要求的订单,经业务部对客户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总经理审批后,由业务员将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等填写在《样品初成表》上,转研发部、工程部、生产部及采购部,分别评审生产能力、交货日期与物料采购能力,填写《样品初成表》中的相关评审项目,并签名确认;然后由业务部综合各部门意见,评审合同条款的适用性、完整性、明确性等,呈业务部经理确认。
第三章合同的实施
第五条合同评审批准后,由业务员填写《备货/生产通知单》、《备样通知单》,经业务部经理批准后发给生产部和品质部。
第六条生产部接受《备货/生产通知单》后,查核成品库存,有库存品即安排出货,无库存则参照生产管理程序安排生产。
第七条生产部必须依《生产通知单》或产销会议决议的交货期于每月20日左右,整理下个月的生产进度表,供业务部参考。
第八条外销案合约需由业务员发出客户出货注意事项交出货管理员,作为办理报关的依据。详细的出货作业流程参照出货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生产部必须依每月生产进度表及新增生产通知单,排定下周周生产进度表,且于每周四提供给业务部。
第十条业务部根据合同内容及生产部生产状况安排发货。
第四章订单变更或修订
第十一条由于我方因下列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时,应提出变更。
1由于制程、备料等原因而不能依合约指定日期与(或)数量交货时,生产部应即刻以联络单或Email的方式通知业务部与客户沟通,取得谅解后,通知工厂出货。
2由于不能达到规格要求,而欲采取降级、特准允收时,业务员应依据内部决议与客户协商,获取同意后业务员应通知生产部,以作为识别。
3由于不能达到规格要求或因生产需要而做工程变更时,业务员应就工程变更需求寻求客户的同意,再填写订单变更通知书。
第十二条若客户方要求修订或变更订单,由业务部审视变更内容,包括交货日期、交货数量(增或减)、交货方式、标示/唛头、机种、订单终止或取消、规格、验证方法与检验水平等。
1客户方要求变更,需出具订单变更通知书通知生产部。
2客户方要求变更,如果变更内容牵涉产品规格、外围要求时,业务员应先与研发部讨论,确定可接受时,应由研发部人员签发《规格变更书》,由文管中心发文至各部门,确认变更事项。
3各相关部门就客户方要求变更事项,审核其对生产、质量与成本的影响。
4业务部接到各部门对客户方要求变更审查意见后,整理、分析与决定是否允许变更。必要时召开订单变更审查会议,取得各部门共识,若仍有争议时,要呈报总经理裁决。
5订单变更与处理事宜,经确定并同意后执行,有关补偿问题由业务员与客户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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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电子企业客户订单管理精益控制工具箱
1.订货通知单
订单号码:310- 流水号码:
客户代号
品牌
国别
页数
客规文件编号或品号
品名/规格
数量
单位
频率
备注
预计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
□空运 □海运 □其他
行销部
生产部
主管
经办
主管
经办
□可如期交货
□可提前交货
□须延至
延迟原因:
唛头:
应办证件: □免办证件 □免税照
2.订单内容变更通知书
订单NO. 客户代号: 日期: 编号:
原内容
更正内容
修改原因:
交货日期:
□上述 “更正内容”,已确定没有问题,可依其内容执行。
□上述 “更正内容”,因下列因素无法依其内容执行,原因如下:
不能执行因素
希望更正的内容
生产部签章
部门主管: 业务签章:
3.电子企业订单评审表
客户名称:
订单编号:
接单日期:
客户级数:
区分: □现有MODEL □NEW MODEL
评审项目概述:
评审邀请部门:
□开发部 □品质部 □工程部 □生产部 □采购部 □物料部 □其他部门
要求:
上述项目评审后于 年 月 日 时前为止,回复发出部门
评审部门意见:
签名: 日期:
实施措施部门意见:
签名: 日期:
备注:
4.电子企业订单评审综合书
编号:
合同编号
客户名称
接单日期
产品名称
要求事项
参见产品规格书
区分
品质部
工程部
市场部
生产部
开发部
评审
内容
产品规格书中的各项指标与公司目前的品质标准一致,可以接受
现有生产设备及工艺技术可满足该产品的生产,生产能力充足
现有材料采购能力及供应渠道可满足该产品生产,可以接受
生产部的生产条件适可,人力资源充足,完全可以满足生产需要
公司的设计和开发能力足够,完全可满足该订单需要
评审
结果
OK
签名:
日期:
OK
签名:
日期:
OK
签名:
日期:
OK
签名:
日期:
OK
签名:
日期:
生管办总结
经评审,该订单可以接受,可已制定生产计划。
签名: 日期:
八、电子企业客户服务精益控制管理制度
1.电子企业客户投诉处理精益控制管理制度
名称
电子企业客户投诉处理精益控制管理制度
版本
页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求迅速处理客户投诉案件,维护公司信誉,促进质量改善与售后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包括客户投诉表单编号原则,客户投诉的调查处理、追踪改善、成品退货、处理期限,核决权限及处理逾期反应等项目。
第二章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第三条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图(见图1.4)
第三章客户投诉分类
第四条客户投诉处理作业,依客户投诉原因的不同分为两类。
1非质量异常客户投诉发生原因。
2质量异常客户投诉发生原因。
第四章处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业务部。
1详查客户投诉产品的订单编号、料号、数量及交运日期。
2了解客户投诉要求及确认客户投诉理由。
3协助客户解决疑难或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4迅速传达处理结果。
第六条品质部。
1调查、提报管理客户投诉案件,拟定责任人员。
2发生原因及处理,改善对策的检查、执行、督促以及提报。
3客户投诉质量的检验确认。
第七条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
1客户投诉案件的登记,处理时效管理及逾期反应。
2客户投诉内容的审核、调查、提报。
3客户投诉处理人员的联系。
4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客户投诉案件的调查及妥善处理。
5客户投诉案件处理方式的拟定及责任归属的判定。
6客户投诉改善方案的提出、协商,以及方案执行过程的督促与效果确认。
7客户投诉案件处理情况的追踪。
第八条生产部。
1详细调查客户投诉内容,并拟定处理对策及执行检查。
2提报生产部门、班别、生产人员及生产日期。
第五章客户反应调查及处理
第九条业务员接到客户反应产品异常后,应立即查明该异常情况(包括编号、料号、交运日期、数量、不良数量)、客户要求,并填具《客户抱怨处理表》连同异常样品,签注意见后送总经理室办理。若客户要求退(换)货时,因产品尚在加工中而无法确定数量,应于客户要求栏内注明情况。
第十条业务部在未填立《客户抱怨处理单》前,应立即向质量管理部人员反映,与生产部人员共同前往处理;若品质部人员无法及时前往,则由总经理指派有关人员前往处理,并于处理后向总经理报告。
第十一条品质部或有关人员于调查处理后三天内,提出报告,呈总经理批示。
第十二条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接到业务部的《客户抱怨处理表》后,编列客户投诉编号,并登记于《客户抱怨案件登记追踪表》,送品质部追查原因,判定责任归属部门后,送生产部分析异常原因并拟定处理对策,由研发部提出意见,再送回业务部拟定处理意见,经总经理室给出综合意见后,送回业务部依总经理批示处理。
第十三条业务人员收到总经理室送回的《客户抱怨处理表》时,应立即与客户交涉,并将处理结果填入表中,呈主管核阅后送回总经理室。
第十四条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接到《客户抱怨处理表》后,于一日内分析业务部与工厂的意见汇总成综合意见,依据核决权限,分送业务部经理和总经理核决。
第十五条判定发生部门后,若属我方质量问题应另拟定处理方式,明确判定是否需要追踪产品改善方法,并依《客户投诉损失金额核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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