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
的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促进我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独立用地建安居型商品房——储备土地】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全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安排,在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中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明确空间布局、具体地块和套数,确保安居型商品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第三条 【独立用地建安居型商品房——国有已出让用地】国有已出让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申请用于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尚未开发建设的原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用于安居型商品房建设。
(二)尚未开发建设的原协议出让的居住、商业用地,可以增加强度用于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该情形下,允许建设单位在批准增加的居住指标内,配建不超过增加建筑面积10%的商品房。
采取以上方式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经核查符合规划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决定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计划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需调整规划的,建设单位需先将规划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初审通过。涉及闲置土地处置的,应按相关规定先行处理。
第四条 【独立用地建安居型商品房——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征转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将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用地用于安居型商品房建设。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在先行理清土地经济利益关系,完成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清理、补偿和拆除后,可以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意见后,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居型商品房建设:
(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上述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60%纳入市国土基金,4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上述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90%纳入市国土基金,1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选择此方式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还可获得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0%的配套商业用房,并在招拍挂公告中予以明确。
以上述方式进入市场的,相关征(转)地补偿协议应当在成交之前签定,政府不再支付任何补偿款。
第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附建保障性住房】在确保满足相关功能的前提下,原土地权利人利用已出让的公交场站、配电站、消防站等公共设施用地附建保障性住房的,须先将规划调整方案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初审通过,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决定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计划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调整和办理用地手续。
本规定实施后新出让的公共设施用地原则上应以附建保障性住房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改造为住宅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应按建筑面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改造为工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综合考虑产业升级要求、区位条件、公共设施及交通市政承载能力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安排一定的独立用地,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具体比例根据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确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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