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税务登记类
1.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填表日期:2009年1月1日
纳税人名称
某某公司(工商执照标注名称)称)
纳税人识别号
六位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登记注册类型
按照营业执照类型填写
批准设立机关
工商执照发照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码
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
按照发文机关文号填写
开业(设立)日期
工商执照标注的成立日期
生产经营期限
工商执照标注的营业期限
证照名称
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
证照号码
执照、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工商执照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111111
联系电话
11111111
生产经营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111111
联系电话
11111111
核算方式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度
从业人数
其中外籍人数
单位性质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
网站网址
国标行业
□□□□□□□□见填表说明
适用会计制度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经营范围
依据工商执照标注的经营范围填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正面)
项目
内容
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种类
据实填写
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某某某
居民身份或护照
财务负责人
某某某
居民身份或护照
办税人
某某某
居民身份或护照
税务代理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
按营业执照填写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投资方名称
投资方经济性质
以公司章程为准
投资比例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国籍或地址
某某某
某某某
自然人投资比例
外资投资比例
国有投资比例
分支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有分支机构据实填写
总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公 章
附报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等
经办人签章:某某某
2009年01月01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某某某
2009年01月01日
纳税人公章:
2009年01月01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6.“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分类标准:
110国有企业120集体企业130股份合作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142集体联营企业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其他联营企业151国有独资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171私营独资企业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其他企业
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240港、澳、台商独资股份有限公司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外资企业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00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500外国企业600非企业单位
7.“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8.“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
A―农、林、牧、渔业
01—农业02—林业03—畜牧业04—渔业05—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非金属矿采选业11—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17—纺织业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30—塑料制品业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4—金属制品业
35—普通机械制造业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4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48—建筑安装业49—建筑装饰业50—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铁路运输业52—道路运输业
53—城市公共交通业54—水上运输业
55—航空运输业56—管道运输业
57—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58—仓储业
59—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61—计算机服务业62—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63—批发业65—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66—住宿业67—餐饮业
J―金融业68—银行业69—证券业70—保险业71—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72—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租赁业74—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研究与试验发展76—专业技术服务业77—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78—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水利管理业80—环境管理业81—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82—居民服务业83—其他服务业
P―教育84—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85—卫生86—社会保障业87—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新闻出版业89—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90—文化艺术业91—体育92—娱乐业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93—中国共产党机关94—国家机构95—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96—群众社团、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97—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98—国际组织
1.2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个体经营)
填表日期:2009年1月1日
纳税人名称
工商执照标注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身份证号码
登记注册类型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开业(设立)日期
工商执照标注的成立日期
批准设立机关
工商执照发照机关
生产经营期限
工商执照标注的营业期限
证照名称
个体营业执照
证照号码
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工商执照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111111
联系电话
11111111
生产经营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111111
联系电话
11111111
合伙人数
据实填写
雇工人数
据实填写
其中固定工人数
网站网址
国标行业
□□□□□□□□见填表说明
业主姓名
国籍或户籍地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某某某
身份证地址
11111111
11111111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
依据工商执照标注的经营范围填写
业主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正面)
分店情况
分店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有分店据实填写
合伙人投资情况
合伙人姓名
国籍或地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投资金额
(万元)
投资比例
分配比例
据实填写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经办人签章:某某某
2009年01月01日
业主签章:某某某
2009年01月01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
6.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1.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填表日期:2009年1月1日
纳税人名称
据实填写
纳税人识别号
六位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或由税务机关提供
类型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承包租赁经营□境外企业承包工程或劳务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码
批准设立机关
工商执照发证机关
批准设立文号
按照发文机关文号填写
开业(设立)日期
工商执照标注的成立日期
生产经营期限
工商执照标注的营业期限
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证照号码
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工商执照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111111
联系电话
11111111
生产经营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111111
联系电话
11111111
核算方式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从业人数
其中外籍人数
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
单位性质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
网站网址
国标行业
□□□□□□□□见填表说明
适用会计制度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经营范围
据实填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正面)
项目
内容
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种类
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某某某
身份证
据实填写
身份证号
财务负责人
某某某
身份证
身份证号
办税人
某某某
身份证
身份证号
税务代理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按营业执照填写
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币种
金额
投资方名称
投资方经济性质
投资比例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国籍或地址
某某某
以公司章程为准
某某某
自然人投资比例
外资投资比例
国有投资比例
分支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公 章
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等
经办人签章:某某某
2009年01月01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某某某
2009年01月01日
纳税人公章:
2009年01月01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
3.“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5.“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6.“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7.“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8.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1.4变更税务登记表
变更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按税务登记证标注的纳税人名称全称填写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证号
变更登记事项
序号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批准机关名称
及文件
1
经营地址
原地址
现地址
某某工商局
2
法定代表人
李某
张某
某某工商局
送缴证件情况: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公 章
纳税人
简要叙述变更税务登记的原因和依据。
经办人: 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某某某 纳税人(签章)
2009年01 月 01日 2009年01 月 01日 2009年01 月 01日
经办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填用。
二、报送此表时还应附送如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项目:填需要变更的税务登记项目。
四、变更前内容:填变更税务登记前的登记内容。
五、变更后内容:填变更的登记内容。
六、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变更的项目须填写此项。
七、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1.5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填表日期:2009年3月1日
纳税人基本
情况
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点
停业
期限
据实填写
复业时间
据实填写
缴回
发票
据实填写
情况
种类
号码
本数
领回
发票
据实填写
情况
种类
号码
本数
缴存税务资料情况
发票
领购簿
税务
登记证
其他资料
领用税务资料情况
发票领购簿
税务
登记证
其他资料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结清税
款情况
应纳税款
滞纳金
罚款
停业期是(否)纳税
已缴
应纳税款
已缴
滞纳金
已缴罚款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
机关
复核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提前复业的纳税人在表头“提前复业”字样上划钩。
2.已缴还或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是”字上划钩,未缴还或未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否”字上划钩。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有义务缴纳税款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是”字上划钩,然后填写后面内容;没有纳税义务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否”字上划钩,后面内容不用填写。
1.6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按税务登记证标注的纳税人名称全称填写
纳税人
识别号
税务登记证号
注销原因
简要叙述注销原因(如企业解散、关闭等)
附送资料
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公 章
纳税人
经办人:某某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某某某纳税人(签章)
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时间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清缴税款、
滞纳金、
罚款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缴销发票
情况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税务检查
意见
检查人员: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缴税务
证件情况
种类
种类
种类
种类
种类
收缴数量
收缴数量
收缴数量
收缴数量
收缴数量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批准
意见
部门负责人: 税务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附送资料:填写附报的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2)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填写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情况;
(3)缴销发票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缴销情况;
(4)税务检查意见:检查人员对需要清查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缴清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签署意见;
(5)收缴税务证件情况:在相应的栏内填写收缴数量并签字确认,收缴的证件如果为“临时税务登记证”,添加“临时”字样。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1.7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扣缴义务人
名称
按照税务登记证填写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号码
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某某某
身份证件
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身份证号
地址
据实填写
邮政
编码
111111
财务负责人
某某某
联系
电话
11111111
行业
据实填写
开户银行
账号
是否是缴税账号
据实填写
扣缴义务人用于缴纳税款的开户银行的全称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的业务内容
依照税法规定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具体项目
公 章
扣缴义务人
经办人:某某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某某某扣缴义务人(签章)某某某
2009年1月1日
税务机关
是否办理税务登记
是否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是否
是否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时使用。
3.填表说明: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办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扣缴义务人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9位国标码,未办的不填写;
(2)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填写;
(3)开户银行、账号:扣缴义务人用于缴纳税款的开户银行的全称及银行账号;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业务内容:依照税法规定具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具体项目。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扣缴义务人一份。
1.8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纳税人名称
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纳税人
识别号
税务登记证号
经营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银行开户
登记证号
据实填写
发证日期
2009年1月1日
账户
性质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
时间
变更
时间
注销
时间
备注
基本帐户
一般帐户
据实填写
专用帐户
临时帐户
公 章
报告单位:
经办人: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某某某
报告单位(签章)
2009年1月1日
受理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账户性质按照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如实填写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国税、地税主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1.9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名称
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纳税人
识别号
税务登记证号
资料
名称
备注
1.财务、会计制度
按填表说明填写
2.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
3.折旧方法
4.成本核算
方法
5.会计核算
软件
6.会计报表
公 章
纳税人:
经办人:某某某负责人:某某某纳税人(签章)某某某
报告日期:2009年4月6日
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本表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时使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填表说明:
(1)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包括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2)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盘算法、重置法、偿债基金法和年金法等);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在备注栏注明批准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3)成本核算方法: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采用的具体的存货计价方法或产成品、半成品成本核算方法;
(4)会计核算软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填写记账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并在备注栏注明批准使用的机关和附列资料;
(5)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各种附表,在“名称”栏按会计报表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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