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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投资与贸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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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投資與貿易 相關法令彙編 Свод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но-правовых документо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в области инвестиции и торговли 駐俄羅斯代表處 2005年11月 俄羅斯聯邦投資與貿易相關法令彙編 Свод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но-правовых документо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в области инвестиции и торговли 一、貿易. Торговля 1.俄羅斯對外貿易政策 5 Политика РФ в области внешне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2.俄羅斯出口管理政策 6 Основы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я экспорта в РФ 3.俄羅斯進口管理政策 10 Основы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я импорта в РФ 4.外匯管理 15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е валютных операций 二、投資. Инвестиции 1.投資環境 Инвестиционный климат 18 2.投資政策 Инвестиционная политика 22 3.俄羅斯投資基礎設施概況 24 Инвестиционная инфраструктура 4.俄羅斯投資法 32 Закон « Об иностранных инвестициях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5.俄羅斯聯邦經濟特區法 49 Закон « Об особых экономических зонах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6.聯邦經濟特區管理局組織章程 72 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а РФ «О Федеральном агентстве по управлению особыми 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ми зонами » 7.經濟特區申請及設立規章 77 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а РФ « Об утверждении Правил оформления и подачи заявок на создание особой 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й зоны » 8. 加里寧格勒州經濟特區法 83 Закон « Об особой 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й зоне в Калининградской области » 9. 馬加丹州經濟特區法 91 Закон « Об особой 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й зоне в Магаданской области » 10.俄羅斯聯邦最高仲裁法院「外國投資人保障糾紛仲裁解決實 務研析」 98 Информационное письмо Президиума Высшего Арбитражного Суд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Обзор практики разрешения арбитражными судами споров, связанных с защитой иностранных инвесторов » 11.俄對外資公司進入其市場的限制 115 Ограничения РФ в отношении доступа иностранных компаний на российский рынок 三、工商登記. Регистрация коммерческих компаний 1.俄羅斯工商登記法 117 Закон « 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регистрации юридических лиц и индивидуальных предпринимателей » 2.在俄公司及公司代表處註冊程式 122 Процедура регистрации фирм и иностранных представительств в РФ 四、海關及稅賦. Таможня и налогообложение 1.俄羅斯商品進口通關程式 127 Процедура таможенного оформления импорта в РФ 2.海關制度及稅率結構 129 Таможенная система и критерии взимания сборов 3.俄羅斯關稅計征制度 131 Система обложения пошлиной 4.俄羅斯海關監管制度 133 Система таможенного контроля 5.稅收管理法 137 Налоговый Кодекс РФ 6.俄主要產品進出口稅率 152 Сетка налогообложния основных групп товаров импортируемых в РФ 7.外企稅收 170 Наголообложение иностранных компаний 8.俄羅斯有關企業和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173 Расчет подоходного налога физических и юридических лиц в РФ 五、其他. Другое 1.俄羅斯勞動管理法 175 Кодекс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 о труде 2.俄羅斯出入境管理法 192 Закон «О порядке выезда из РФ и въезда в РФ » 俄羅斯對外貿易政策 在發展同非獨聯體國家的經貿關係方面,俄首先與歐盟進行合作;美國仍將是俄最重要的貿易夥伴,在中期內,必須取得對美貿易的永久最惠國待遇,在美國停止對俄使用反傾銷法歧視條款的基礎上,擴大與美國的經貿關係;積極開展同中、印、韓、日等傳統夥伴的經貿關係;擴大同東南亞國家的合作;中近東地區國家仍將是重要的貿易夥伴。   1999年底,時任俄總理的普京提出,國家應當積極支援本國企業的外經貿業務;要建立聯邦出口支援署,向本國廠商提供出口擔保;堅決抵制國際商品和投資市場上外國對俄的歧視做法,制定俄反傾銷法並付諸實施;加入國際經濟關係調節機構首先是加入世貿組織。   2000年春季俄刊報導,俄貿易部將採取較為嚴格和積極的貿易政策,加大國家對出口的支持力度;消除國際市場上外國對俄商品的限制;凡對俄實行反傾銷調查而同時又向俄出口產品的國家俄將對其採取對應措施;在市場准入問題上,俄不再提供單方面讓步,而要求雙方相互開放市場。   2000年年中,俄政府在其長期社會經濟政策及近期措施計畫中確定了國家對外經濟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繼續使俄與國際分工體系實行有效的一體化並促進經濟的結構改革,以此作為穩定經濟體制和加速經濟增長的最重要條件。   2000-2001年俄對外經濟政策的首要方向是:保證俄商品、服務、勞動力以最佳條件進入國際市場並合理保護國內商品、服務、勞動力市場;保證引進對俄經濟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國際資源(如:資本、技術及俄本國不生產或生產不足的商品和服務);保證良好的國際支付地位;保證遵守對等原則,使相互的讓步和義務達到良好的平衡。   在排除國際市場對俄歧視的條件下,在俄得以參加制定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決議的期限內,俄聯邦政府擬完成其加入世貿組織的談判,努力使其本國的立法與世貿組織的要求取得一致(包括降低對外經活動參加者及投資者的壁壘),最大限度地優化進口稅率及其他外貿政策手段的結構。 俄羅斯出口管理政策   一、稅收調節措施   1、出口關稅   自1992年開始徵收出口關稅以來,在過去的幾年時間裏,俄出口關稅計征制度曾不斷朝著簡化手續和自由化的方向發展:出口關稅平均稅率逐年降低,應稅商品品種日漸減少,直至1996年7月全部取消了出口稅。但是,1998年8月俄爆發嚴重的金融危機後,在國家財政日益惡化的壓力下,為尋求新的資金來源,彌補國家預算虧空,1999年初以來,俄政府頒佈命令,開始對部分主要出口創匯產品徵收臨時出口關稅,需繳納出口稅的商品清單中包括:煤、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產品;有色金屬、木材、皮革料、大豆、油菜籽、葵花子、某些食品等。   2、增值稅   根據出口地域的不同,俄實行兩種增值稅徵收辦法:   A.對向非獨聯體國家出口的商品免征增值稅。1996年這一優惠範圍又進一步擴大,凡與向非獨聯體國家出口商品相關的運輸、裝卸和換裝等服務業務也予以免繳增值稅。   B.對向獨聯體國家出口的商品則按全額稅率(20%)徵收增值稅。增值稅先由買方支付,再由出口商負責上繳國家財政。   1996年底--1997年上半年,國家加強了對享受增值稅優惠的出口商品的監督管理,規定出口商必須向稅務監察部門提供由海關出具的書面證明,證明貨物確系運往非獨聯體國家。   3、消費稅   根據貿易方式、商品品種和出口地區的不同,對消費稅應稅商品規定如下計征辦法:   A.通過易貨合同的出口,需繳納消費稅。   B.向非獨聯體國家的出口(石油和天然氣除外),免征消費稅。   C.向未加入獨聯體的原蘇聯加盟共和國(主要指波羅的海三國)的出口,如以非自由兌換貨幣結算,免征消費稅。   D.石油和天然氣的出口,均需繳納消費稅。   石油、天然氣的出口消費稅率由俄聯邦政府的專項決議加以確定。根據不同產地的礦業地質條件和經濟地理條件,國家對不同的石油開採企業規定了不同的消費稅率。   二、非稅收調節措施   1、對個別商品實行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管理   目前俄對以下兩類商品的出口實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第一類主要指那些按照國際協議的規定應主動限制出口數量的商品,如紡織類半成品和成品、個別黑色金屬製品、碳化矽等。第二類是某些特殊商品,包括野生動植物、藥物原料、譯密碼設備、武器和雙重用途產品、核材料及其裝置、貴金屬及寶石、礦物學及古生物學的收藏資料、半寶石及其製品、麻醉劑、鎮定劑、毒藥、有關俄境內、大陸架及海洋經濟區內的分地區和分產地的能源資訊等。   在實踐中,出口配額的分配主要是通過招標或拍賣進行。配額如有富餘,亦可通過實際出口業務加以分配。出口許可證由俄經貿部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負責發放。   2、加強對兩用商品的出口監督   為維護俄聯邦的國家利益,保證履行瓦森納安排(針對兩用商品和技術進行出口監督)規定的國際義務,1996年10月,俄政府批准了《關於對自俄羅斯聯邦出口兩用商品和技術進行監督的辦法條例》。   該條例規定,在兩用商品或技術的出口合同(條約、協定)中應明確:出口物件的使用目的和地點;最終用戶;進口商的義務(即出口物件只能用於申報目的。未經出口商書面允許,進口商不得轉口或轉讓出口對象);如進口商為仲介,則應由最終用戶以書面形式承擔類似的義務。   對兩用商品和技術的出口規定了以下具體監督辦法:   --看其是否與俄聯邦承擔的有關轉讓兩用商品和技術的國際條約相一致;   --編制並發放兩用商品和技術出口可行性的結論書;發放出口許可證;途經俄聯邦邊境時需辦理海關手續,接受海關監督。   3、實行出口合同統計制   1994年7月取消對主要出口創匯商品的配額和許可證管制後,為監督出口價格水平,俄曾實行過“出口合同登記制”,規定所有重要戰略性原料商品在出口時必須在俄外經部進行登記。但自1996年4月起,這一制度不再具有強制性,當年10月,進而被“出口合同統計制”所取代。該制度要求所有金額超過5萬美元的外貿出口合同(受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除外)均應在俄外經部進行註冊。應當指出的是,“出口合同統計制”也不具有強制性,但如不辦理有關手續,當出口商未及時收彙或未完全收彙時,就會增加其在有關部門開具相關情況證明的難度。   4、推廣對出口商品的統一驗證制度   1996年1月1日,俄政府開始對出口商品的數量、質量和價格實行統一強制性驗證制度,規定俄的出口商品,特別是重要戰略性原料商品,均須在起運地接受驗證機構的檢驗,驗證其數量、品質是否與報關單上填寫的內容相符,其價格是否合理,檢驗完畢後,由驗證機構向出口商出具“驗訖證書”,對缺少該證書的出口商品,海關不予放行。自1996年3月起,這一制度不再具備強制性,但在出口商未及時全部收彙情況下,發貨前的驗證程式將有助於其在有關部門開具相關情況證明。目前,由於技術原因,“統一驗證制度”尚不能全面實施,實踐中只是對石油、成品油、天然氣、煤、黑色及有色金屬、木材、礦肥等部分商品能夠進行驗證。   5、對出口商品進行海關估價   為防止出口商低報出口價格、海外結餘利潤,自1996年12月起,俄規定對出口商品實行海關估價。確定海關價格的基礎是合同成交價,即出口商品買方實際支付或應該支付的費用,此外還應包括由買方承擔的、但未包含在合同成交價內的費用,如仲介費、代理費、包裝費、知識產權對象使用費等。   6、對加工服務貿易的出口進行管理   近三、四年間,內部加工服務貿易(外國商人購買俄產原料後,不將其運出俄境,而是與俄企業簽訂加工合同,委託其對所購原料進行加工。)在俄境內得到較大發展。針對這種情況,俄海關專門做出以下規定:賣給外國公司的俄產原料不受海關監管;海關機構不參與上述原料及其中間加工產品在俄關境內的轉運;獲得的最終加工產品可按照一般出口制度(包括配額和許可證規則)運出俄聯邦關境。   7、加強對出口收匯的監督   1993年10月,俄建立了電腦外匯監控系統,自1994年1月1日起,開始對出口商的出口收匯情況進行全面監督和檢查。該系統的運行方式是:計算中心與俄全國各地經營外貿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建立起電腦聯網關係,商業銀行將出口商每一筆出口業務的最後收匯情況傳給計算中心,中心將其與電腦中儲存的該筆業務所簽合同的總金額、商品品種和數量、支付條件等進行核對,以確認出口商有無隱匿外匯收入的行為。1998年8月俄爆發嚴重的金融危機後,為防止資本大量外流,俄對出口貿易的支付方式進行了嚴格限制,規定只有在出示已收到100%預付款證明或已開立出口商品海關價值全額信用證後,出口商品方可出境。 俄羅斯進口管理政策 一、稅收調節措施   1、進口關稅   俄自1992年7月1日起開始對進口商品徵收關稅。   根據商品生產國的不同,俄對進口商品實行不同的進口關稅徵收辦法:    A.對享受最惠國待遇的國家及其盟國(125個國家),實行基礎稅率;    B.對不享受最惠國待遇的國家,實行兩倍於基礎稅率的稅率;    C.對發展中國家(104個國家)的商品,實行減半(後減稅額度改為25%)的基礎稅率(中國屬於這一類國家);    D.對獨聯體國家的商品及最不發達國家(46個)的商品,實行免稅進口。   2000年4月1日起,俄開始實行新的進口關稅稅率表(正式名稱為《俄羅斯聯邦海關稅則》)。新稅率表的商品編碼由原來的9位元數位變為10位元數位;對80種商品的稅率進行了調整,其中上調的30種,下調的45種,另外5種商品在從價稅不變的情況下規定了從量稅。 根據2000年11月27日第886號俄羅斯政府決定,對上述新稅率表進行部分修改,自2001年1月1日起,對3500項商品實行新進口稅率,期限為9個月。   當前俄進口稅率除零稅率外,分為5%、10%、15%和20%等4檔。對汽車、白糖、酒精、酒類製品、煙草製品等特別敏感商品仍實行25%或30%的進口稅率。   2、增值稅   自1993年2月1日起,俄開始對進口商品徵收增值稅。針對不同的進口國別,俄實行以下兩種增值稅徵收辦法:    A.對獨聯體國家的商品免征增值稅。    B.對非獨聯體國家的商品計征增值稅。   目前俄實行兩種增值稅率:糧食、基本食品、原糖、野生果實、漿果、核桃、用於科技目的或生產飼料或製作藥品的魚粉、魚和海產品、兒童用品等進口商品的增值稅率是10%;其他商品的增值稅率是20%。最近,俄政府有意將普通商品的增值稅率降至15%,但何時開始實施,尚未最終確定。   根據有關法律,進口商須兩次支付增值稅:首先是在辦理商品進關手續時,要按商品的海關申報價值、進口關稅和消費稅的合計金額計征增值稅;之後,在俄聯邦境內加工和銷售進口商品過程中的新增價值部分也要繳納增值稅。   3、消費稅   俄對進口商品徵收消費稅始自1993年2月1日。目前僅對酒類、香煙、汽油、首飾和小轎車等五大類進口商品徵收消費稅。   無論自獨聯體國家還是自非獨聯體國家進口上述商品時,均繳納消費稅。   消費稅率與關稅稅率一樣,可以按從價(按商品海關申報價值的一定百分比)、從量(每一計量單位商品應繳納多少歐洲貨幣單位)或複合(將這兩種方法結合起來)的辦法徵收。   與增值稅不同,進口商只需一次支付消費稅,即在辦理商品過關手續時支付。在此之後,繳納過消費稅的商品在俄境內銷售時,無需再次繳納消費稅。   二、非稅收調節措施   1、對部分進口商品實行許可證管理   迄今為止,商品進口到俄羅斯一直不受配額限制,許可證管理也只針對有限的商品。需接受許可證管理的進口商品主要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某些特殊商品,包括保護植物的化學產品、工業廢料和譯密碼設備;第二類是需按俄總統和政府規定的特殊程式進口的商品、技術和科技資訊,包括武器彈藥、核材料、貴金屬、寶石、麻醉劑、鎮定劑、兩用材料和技術、可用於製造武器裝備的個別原材料和設備等。   但按照保護國內市場的需要,俄逐步增加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種類:   自1997年1月1日起,開始對食用酒精和伏特加酒的進口實行許可證管理。   自1998年5月1日起,開始對彩電整機進口實行許可證管理。   自1999年1月1日起,開始對煙草及其工業代用品的進口實行許可證管理。   2、對部分商品進口實行關稅配額制   2000年末俄政府決定,2000年12月16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間,原糖進口實行關稅配額制,總額度365萬噸,額度內進口徵收5%關稅,額度外進口徵收30%關稅,但每公斤不低於0.09歐元。配額的分配通過拍賣進行。   3、對進口商品實行海關估價制度   根據俄《關稅法》,自1993年1月1日起開始對部分輸入俄聯邦境內的商品進行海關估價,即確定實際的(而不是故意壓低的申報價格)納稅稅基,以便準確計征進口關稅、其他海關規費及俄稅法規定的各種國內稅費等。目前這一規定已適用於俄羅斯的全部進口。   商品的海關申報價格應由報關人根據客觀、準確並有單據證明的資料,按法律規定的方法加以確定,並在報關時向海關進行申報。報關人應當證明所報價格的可靠性,否則海關可不採用報關人所選擇的估價方法,而自行對商品作重新估價。   4、推廣質量安全認證工作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3年1月1日起,俄開始對大部分進口商品實行質量安全認證制度,看其是否符合俄國家標準所規定的安全要求。檢驗合格後,發放相應的安全證書。需提供安全認證的商品清單中包括:食品、餐具、兒童用品、日化產品、化肥、成品油、金屬製品、機械設備、電子產品、運輸工具、獵槍及運動槍支、光學照相設備、醫療器械、傢俱等。   商品安全認證可以用兩種方式進行:以俄羅斯商檢部門對供俄產品所做的商檢證書為依據;以出口商所出具的在境外取得的、為俄羅斯所承認的商檢證書為依據。   5、規定進口商品必須具備俄文說明及防偽標記   近年來俄消費市場上的進口商品十分不規範,包裝上常常沒有俄文說明,給消費者造成很大不便。為加強對進口商品的質量和安全監督,俄政府先後頒佈法令,規定進口商品必須附有俄文說明書:   自1997年5月1日起,禁止在俄境內銷售無俄文說明的進口食品;   自1998年7月1日起,禁止在俄境內銷售無俄文說明的非食品類進口商品。   1998年12月頒佈的《關於對在俄聯邦境內銷售的商品和產品粘貼防偽標誌和統計資訊條以及對其流通情況進行統計的程式條例》規定,從1999年7月1日起禁止在俄境內銷售“條例”所附清單中列出的無防偽標誌及統計資訊條的商品及產品。該條例所附第一批商品清單主要包括酒類製品、音像製品和電腦設備等。   6、對進口業務支付外匯情況進行監督   自1996年1月1日起,俄開始對進口付彙情況進行監督。進口付彙監督方式基本與出口收彙監督辦法一致,即將進口過貨情況與進口付彙情況結合起來,實行海關與銀行的聯合監督。如發現貨值與彙出的外匯金額不符,將對進口商進行處罰,包括把未交足部分的進口商品貨值收歸國有。1998年8月爆發金融危機後,俄進一步加強了對進口貿易的外匯管理,禁止以商業信貸和預付款的方式將資金彙出境外,只有在得到商品已進入海關監管區的通知後或在進口商開立信用證的情況下,銀行方可進行支付。1999年初,俄央行發佈命令,俄進口商在向國外預付進口貨款時,必須在負責彙付的銀行存上一筆與貨款相等的盧布款,待其向該行提交到貨單證後,上述盧布存款方可退還進口商本人。   7、建立健全反傾銷措施   由於俄國自產商品在質量、價格、包裝上均無法與進口商品相競爭,隨著俄市場上進口商品的日益豐富,俄產商品面臨著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許多俄國企業已處於停產倒閉的邊緣。在這種情況下,自1995年起,俄政府開始把“保護國內市場、扶持民族工業”作為進口管理的主要任務。   1995年4月,俄政府成立了對外貿易保護措施委員會,負責監督進口,保護國內生產者的利益。具體職能是:調查俄市場上的進口商品中,是否存在利用生產或出口補貼進行傾銷的情況,並根據調查結果,建議政府對該類進口商品實施數量限制(配額)或徵收反傾銷稅。   同年8月,俄外經部通過了《關於對進入俄聯邦關境的商品進行調查,採取保護性措施的暫行規定》。根據該項法規,俄生產企業或企業聯合會可直接向外貿保護措施委員會提出調查某類進口商品的申訴,或由聯邦政府、地方州政府代其提出申訴。如調查結果表明,該類商品確已對俄民族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造成損害威脅,俄政府可對其採取諸如配額、反傾銷稅等保護性措施。   1995年10月13日俄總統葉利欽簽發《關於外貿活動國家調節》聯邦法,規定如因某種商品進口量過大或進口條件過於寬鬆而導致對俄境內類似商品或直接競爭商品的生產造成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的危險,俄政府有權根據國際公約採取保障措施,並使其幅度和期限足以消除此種損害或危險。1998年4月14日俄總統葉利欽簽發《關於對外商品貿易中對俄經濟利益的保護措施》聯邦法。   1999年2月俄政府頒佈《關於如何確定進口傾銷對俄經濟部門造成嚴重損害的條例》及《關於如何確定外國或外國聯盟對俄進口商品進行補貼而對俄經濟部門造成的嚴重損害及補貼幅度的條例》。同年3月俄政府頒佈《關於實行特別保護措施、反傾銷措施或補償措施之前的調查條例》。 外匯管理 俄聯邦的銀行體制分為兩層結構--中央銀行和眾多的商業銀行。俄聯邦中央銀行直接向議會報告工作,獨立于其他國家行政機關與執法機關之外。中央銀行通過頒佈外匯使用條例、確定官方匯率及向授權經營外匯業務的專業商業銀行買賣外匯的方式干預和管理外匯市場。中央銀行不具體從事企業間的外匯業務,具體從事外匯業務的是俄各商業銀行。   1、實行經常性專案的盧布自由兌換政策。自1996年6月1日起,俄羅斯已開始承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章程第八條有關義務,實行經常性專案的盧布自由兌換。但這並不意味盧布在國際結算中已成為完全自由兌換貨幣,今後俄仍將在與資本流動有關的業務方面實行國家外匯調節措施。   2、實行有管理的匯率政策。1998年8月17日爆發金融危機以後,俄中央銀行放棄了"外匯走廊"政策,實行自由浮動匯率。目前,俄中央銀行在確定官方匯率時並非完全依據市場供求狀況,而是同時考慮到國家國際收支經常項目差額、國家黃金外匯儲備情況和通貨膨脹水平等綜合指標。除此,俄還對外匯交易市場進行較強的行政干預。因此,俄現在實行的是有管理的自由浮動匯率政策。   3、取消專門彙市,統一外匯交易規則。俄外匯交易市場分為早市和午市,原規定在早市上的只能是出口商將出口外匯收入在市場上出售,進口商在已簽訂正式進口合同的條件下可委託授權銀行在上午場購買外匯。只有在午市上銀行才可根據自己的需要自由買賣外匯,其目的是抑制外匯投機。中央銀行的官方匯率是根據上午場的交易情況確定的。現在已取消專門彙市,所有外匯交易商在早市和午市上均可按普通彙市的規則自由買賣外匯。   4、加強對出口收彙的管理。自1994年1月1日,俄開始通過電腦外匯監控系統對出口商的外匯收入情況進行全面監督和檢查。經營外貿業務的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將出口商的每筆出口業務的最後收彙情況傳給外匯監控系統的電腦中心,中心立即與原已儲存的相關資訊進行核對,檢查出口商是否有隱匿外匯收入的行為。為防止資本大量外流,98年金融危機以後,俄對出口貿易的支付方式進行嚴格限制,規定只有在出示100%預付款證明或已開立出口商品海關價值全額信用證後,出口商品方可出境。   1999年1月俄中央銀行規定,出口商必須將出口收入的50%通過授權銀行在外匯市場上出售,此外,還要將25%的外匯收入直接交售給中央銀行。   5、加強對進口付彙的管理。自1996年1月1日起,俄開始對進口付彙情況進行監督。辦法同對出口收彙的監督一樣。98年金融危機以後,俄進一步加強了對進口貿易的管理,禁止以商業信貸和預付款的方式將資金彙出境外。只有在得到商品已進入海關監管區的通知後或進口商開立信用證的情況下,銀行方可進行支付。1999年初,俄中央銀行又發佈命令,俄進口商在向國外預付進口貨款時,必須在負責彙付的銀行存上一筆與貨款相等的盧布款,待其向銀行提交到貨單證後,上述盧布存款方可退還進口商。   6、俄各銀行在與設在避稅區的公司開展業務時必須建立準備金。俄央行於1999年7月作出決定:自1998年8月起,俄各銀行與在避稅區註冊的俄羅斯公司進行的主要業務必須建立準備金,準備金的數額不得少於每項業務額的50%。   7、關於外匯匯款的規定。1996年6月1日,俄央行取消了活期帳戶和匯款的外匯業務限制,企業可將6月1日以後的存款換成外匯,並根據進口合同向國外匯款。但需繳納15%的彙出稅。在俄企業售貨所得盧布可以兌換成美元,但要交銀行手續費0.5-1%。銀行出具攜帶外幣出境證明,憑此證明,可將外匯攜帶出境。   8、限制自然人攜帶外匯現金出境。1999年7月,俄政府頒佈了《關於對〈俄聯邦外匯調節和管制法〉進行修改補充的聯邦法》。該法對自然人攜帶外匯現金出境作出新的限制:俄本國自然人一次攜帶出境的外匯現金如不超過500美元,無需填寫報關單及出示允許攜彙出境證明;攜彙額在500美元以上、1500美元以下者,無需填寫報關單,但必須出示允許攜彙出境的證明;攜彙額在1500美元、10000美元以下者,必須填寫報關單並出示允許攜彙出境的證明;攜彙額超過10000美元者,必須經俄中央銀行批准。外國自然人攜帶出境的外匯現金數額不得超過其入境時申報的數額。2000年1月,俄中央銀行和國家海關委員會又頒佈了關於自然人攜帶外匯現金出境程式的規定。據此規定,俄本國自然人一次攜帶出境的外匯現金如不超過1500美元,既無需填寫報關單,也不必出示允許攜彙出境的證明。 俄聯邦海關署從本(94)年7月31日起實施人員出入境攜帶外匯、盧布和旅行支票數額的新規定,將俄貨幣盧布列入監控範圍,沒有特殊許可,離境人員不得攜帶合計超過1萬美元的外匯和盧布出境。即離境人員攜帶的盧布折算成美元後加上攜帶的外匯,總額不能超過1萬美元。      按照新規定,如果離境人員攜帶3000美元以上、1萬美元以下的盧布和外匯出境,則必須向俄海關申報。新規定要求,入境人員攜帶超過1萬美元的外匯和盧布在進入俄羅斯時必須向俄海關申報。 按照新規定,入境人員攜帶旅行支票進入俄羅斯時,如其數額與攜帶的外匯和盧布的數額累計超過1萬美元,則應向俄海關申報攜帶了旅行支票。離境時,旅行支票與攜帶的外匯和盧布不累加計算,只是在旅行支票數額超過1萬美元時,才須向俄海關申報。 投資環境   俄羅斯市場容量大,市場競爭水平低;自然資源豐富,原料和燃料價格比較便宜;工業基礎雄厚,軍工及高科技優勢明顯;俄人口整體文化素質較高,擁有專業技術熟練而又相對廉價的勞動力資源,所以,俄羅斯是一個潛力巨大的投資市場。然而,目前俄羅斯的投資環境很差,如法律法規不健全,市場不規範,稅務負擔過重,政府官員腐敗,黑社會活動猖獗,等等,有待俄政府下大力加以改善。   截至2000年7月1日,外國對俄累計投資餘額為306.79億美元,其中直接投資144.94億美元,證券投資3.82億美元,其他投資158.03億美元。目前外國對俄投資的主要領域是工業、交通和通訊業、商業和公共餐飲業,其中工業部門外國投資的重點是燃料工業、食品工業、冶金工業、機械製造和金屬加工工業。   俄羅斯從事吸引外資工作的政府和民間仲介機構:   1.俄聯邦政府投資諮詢委員會--該委員會成立於1994年,主要由在俄有大型投資計畫的外國公司組成,隸屬於俄聯邦政府,其主要職能是促進俄利用和吸引外資,就此進行定期討論分析並提出諮詢建議,為俄政府在吸引外資政策的確定和調整方面出謀劃策,提供決策參考。目前委員會共有25個成員,下設8個工作小組,包括完善投資環境小組、完善稅收制度小組、完善銀行系統的組織工作及證券市場小組、完善能源動力立法小組、完善商品進出口海關手續小組、消除俄出口貿易壁壘和非貿易壁壘小組、建立俄羅斯投資保險體系小組、俄羅斯地區小組。   2.俄聯邦政府外國投資促進中心--該中心隸屬俄經濟發展和貿易部,為法人實體,屬非商業性組織。其主要宗旨是向外國投資者和俄羅斯企業提供有效的資訊和諮詢服務。   中心的主要任務包括:   ──在投資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向外國投資者和俄羅斯企業提供資訊和諮詢服務;   ──為聯邦和地方的投資規劃和專案進行國際性招商;   ──制定和實施以改進俄羅斯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形象為目標的宣傳和資訊戰略;   ──向聯邦政府機構提供有關外國投資資訊;   ──協助俄羅斯企業、外國公司和商界人士尋找投資機會和具體的合作夥伴;   ──就如何改善俄羅斯的投資環境提出建議。   中心的具體活動方式包括:   ──向聯邦政府、聯邦主體權力機構、俄羅斯科學院各科研所提供與外國投資有關的諮詢服務和資訊;   ──協助外國投資者和俄羅斯企業起草投資項目建議書和報告;   ──開發和應用資訊技術,建立有關投資專案、投資法規和市場情況的資料庫;   ──在吸引外資領域與外國以及國際經濟和金融組織開展資訊和科技合作;   ──在俄羅斯和國外組織資訊發佈和宣傳活動,向主要資本輸出國介紹引資計畫和引資專案;組織聯合出版和發行活動;   ──在俄羅斯和國外組織廣告宣傳活動以改善俄羅斯作為資本輸入國的形象;   ──與潛在的投資者就利用外國投資和貸款的條件進行談判並向俄聯邦經濟發展和貿易部提出必要的建議;   ──為俄羅斯對外投資包括在第三國實施聯合投資專案提供幫助;   ──為投資方案和投資專案組織諮詢會、研討會、展覽會、新聞發佈會和博覽會等活動;   ──監督投資方案和投資專案的實施;   ──協助外國投資者和俄羅斯企業與聯邦和地方政府以及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領域的其他組織建立聯繫;   ──從事出版活動。   中心擁有一支高素質的專家隊伍,在倫敦、法蘭克福、巴黎、米蘭、阿姆斯特丹、新加坡、東京和華盛頓等地設有代表處。該中心還在英特網上建立了"俄羅斯投資指南"網站,主要內容包括:投資環境、投資趨勢與實績、投資立法、稅收;地區情況介紹、統計資料;股票市場;投資項目,等等,其網址是:http://www.fipc.ru/fipc。   3.俄聯邦資產基金會--該基金會是政府的專門金融機構,負責為涉及俄私有化進程的外國投資者提供服務,幫助解決有關問題。目前該基金會已在歐洲和美國金融市場上開設了辦事處,專門為對俄企業股票、不動產感興趣的有實力外國投資者提供資訊和諮詢服務。   4.俄聯邦工商會--該工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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