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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批宅基地的申请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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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批宅基地的申请 XX县区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指南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原则。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村镇规划,按规划申请宅基地。未编制村镇规划,或规划未经政府批准实施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标准的宅基地。 (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及限量供应的方法管理宅基地。 (四)依法报批原则。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需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XX省村镇建房审批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要求申请审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宅基地,不得动工建设。 (五)耕地保护原则。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杜绝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宅基地申请人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申请地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交通、通讯、电力、水利、水土保持等相关设施法律法规保护规定的; (3)符合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的; (4)人均住宅面积不足30m的; (5)年满18周岁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已有的宅基地不能分割或虽能分割但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的; (6)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征收需要拆迁而没有安置住宅的; (7)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确无住宅的; (8)原有住宅破旧需要改造、拆迁或因灾倒房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9)原有住宅破旧或因灾倒房需另择地址新建住宅,新选地址在村庄规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1)农村宅基地申请人不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3)申请地为未确权的土地或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 (4)不符合县城城市建设规划或集镇建设规划进行旧(危)房改建的; (5)年龄未满18周岁村民或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村民原则上不予审批宅基地; (6)需另址新建住宅又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7)有出卖、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8)在城镇居住、户籍属城镇居民的; (9)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一户一宅”法定标准的。 (10)户籍虽已迁入,但并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11)户籍已迁出,且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12)申请地临近通讯、电力、水利、水土保持等公共设施,不符合相关设施法律法规保护规定的; 四、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2)村小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情况及村集体公布情况的书面说明; (3)《XX省村镇建房审批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4)《XX县区城乡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5)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行政村出具)复印件一式四份; (6)申请人建新宅退老宅基地承诺书(没有老宅基地的除外,但需附村委会证明)一式四份; (7)其他按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五、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申请人应向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面积等情况,村民小组应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等形式讨论,通过后上报村委会,村委会对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查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至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所初审。 (2)现场勘查。乡(镇)国土资源所受理用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村镇建设规划所共同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申 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并制作勘查笔录。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审批宅基地,因受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审批宅基地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审批宅基地。 (3)填写申请表。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所现场勘查和初审合格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县级建设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所发放填写《XX县区城乡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 (4)初审。村民小组、村委会、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所对用地户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后,在《XX县区城乡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规划所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XX县区城乡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等建房用地申请材料,经国土资源所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审核同意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国土资源所定期将审核后的《XX县区城乡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等建房用地申请材料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6)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对乡(镇)国土资源所上报的《XX县区城乡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等建房用地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建议批准的,形成综合审核意见,并随《建设用地呈审表》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予以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 《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时间除外)。 (7)定位。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在接到宅基地批准文件后,要将批准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国土资源所会同村镇建设规划所组织实地放样,确定四至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后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宅基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必须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建成。 (8)登记、确权、发证。宅基地申请人在住宅建成竣工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村镇建设规划所实地检查用地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记、确权、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需要兑现退老宅承诺书的,先退老宅使用证后发新证,未履行承诺的,注销该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视为骗取批准宅基地,该宅基地按违法用地依法进行处理。 六、收费。 (1)农村村民申请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按规定只收取办证工本费; (2)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超出原批准面积的,按违法用地处理并按规定罚款; (3)申请使用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内的宅基地的,按规定应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交易服务费。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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