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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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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县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XX县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城镇居民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子女;18周岁至60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60周岁以上,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无本县户籍但在本县所属城镇有固定居所,居住1年以上,且在原籍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其他居民;具有本县城镇户籍且父母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新生儿。 二、城镇居民到哪里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统一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乡镇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手续。2014年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1)居民子女: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每人每年缴纳30元;其他每人每年缴纳40元。(2)18—60周岁的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 (3)成年困难群体。低保对象、1—2级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三无”人员(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个人不缴费。 三、城镇居民什么时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参保期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期为每年10月1日到12月31日。其他时间不受理参保。 新生婴儿,办理了城镇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在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年度全额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居民参保时应携带的有效证件。 城镇居民参保时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下列人员,还应提供相关证件: 1、低保对象和“三无”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2、1—2级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什么是首诊制度。 参保人员在代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在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首诊医疗机构。选定后,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六、我县有哪些定点医院。 我县定点医院有。县人民医院(二级)、县中医院(二级)、四0三医院(一级)、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均为一级)。 七、怎样在首诊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参保人员住院,原则上应首先在首诊医疗机构诊治。办理住院手续时,应持全县统一制发的《XX县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原件(未办理身份证的居民子女出示户口薄)进行登记。 八、如何转诊。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到转诊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需到首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转诊治疗出院后,参保患者凭《居保证》、身份证原件、转诊医院住院发票、清单、病历等资料回首诊医院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正常报销水平的60%报销。 九、参保人因急诊、抢救不能在首诊医疗机构治疗怎么办。 急诊、抢救病人可不按首诊和转诊规定,直接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或住院治疗,但参保居民或家属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首诊医院报告。未按规定向首诊医院报告备案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正常报销水平的60%报销。 十、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首诊医院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转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住院病历、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回首诊医院结算。十 一、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含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按所住医院等级报销: 政策范围内一级医院报销90%;二级医院报销80%;三级医院报销70%。转诊到常德地区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费用,按正常报销比例的80%予以报销。十 二、生育医疗费如何报销: 符合计生政策和首诊制度的生育住院医疗费、计生手术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纳入住院报销范围,由首诊医院按比例予以报销。 十三、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年度住院累计报销金额是多少。 居民住院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12万元。大病保险为30万元。十 四、哪些病种能够申请居民医保特殊门诊。 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脑部疾病全瘫、精神分裂症、肝硬化晚期、糖尿病合并并发症、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活动性肺结核、肺心病、风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类风湿性关节炎、偏瘫、癫痫病、高血压病(三期)、多发性硬化病等二十二种。 十五、如何申请特殊门诊。 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患者持《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所患病种病史资料(由医院病案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门诊资料、检查报告原件),到乡镇、社区服务机构填写《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慢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审批表》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 11、12月份。十 六、大病保险政策简介 根据常政办函【2013】 90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施行大病保险的试点工作,只要参加了居民医保(不另收费)就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即在一个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人寿保险在我处大厅设有窗口)。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分段比例累计补偿。自付8000元(不含)-2万元部分按50%予以补助;自付2万元(不含)-5万元部分按55%予以补助;自付5万元(不含)-10万元部分按60%予以补偿;自付10万元(不含)-20万元部分按65%予以补偿;自付2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70%予以补偿。在XX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按以上标准的95%予以补偿。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七、居民医保咨询电话。 XX县区医保处:5338540 XX县区人民医院医保办:5336420XX县区中医院医保办:5336120 地质403医院医保办:5153990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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