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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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县级档案馆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为促进基层档案事业发展,保障档案安全保管,满足人民群众对档案信息资源利用需求,加快和改善全省县级档案馆库基础设施维修和装备,由省政府安排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县级档案馆危旧房的维修改造和新建档案馆设施设备的完善和更新,若干年内对同一个档案馆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优先考虑经当地政府批准已落实划拨土地,已落实资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并已在建(改、扩建)的县(市、区)。
第五条 额度控制。省财政厅、省档案局根据各地人口数、县个数、馆藏档案卷数等相关因素,将资金总量控制额度于每年1月底之前分配到各设区市。由设区市档案局、财政局按额度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项目申报,省档案局、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上报情况,在控制数内择优选择有关项目进行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省档案局、省财政厅不给予批复,并将资金在全省重新统筹安排。
第六条 补助对象。档案馆库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确定建设规模,建筑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类以上建筑面积标准,馆舍一般是单体或相对独立建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拥有产权。
旧馆库维修须得满足20年以上档案保管利用需要,设备购置应满足档案安全保管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 补助标准。省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分为二类进行补助:一是对危旧房库房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进行补助,每个档案馆按40--60万元标准补助;二是对新建档案馆设备购置进行补助,每个档案馆按80--140万元标准补助;。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额度控制、专项申报、逐级审核、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凡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2月底之前,2009年截止期为4月30日。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时,须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档案局审核后联袂上报各设区市财政局、档案局审核,各设区市财政局、档案局汇总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档案局。
申请分为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见附件1、2)两部分。
第十一条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上报均不受理。
第十二条 省档案局结合各地申报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审核资助项目,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
第十三条 维修项目竣工后,由设区市档案局、财政局负责组织验收。
设施设备购置项目安装完工后,由设区市档案局负责组织验收。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有关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的通知后,应及时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并尽快组织项目实施,确保维修改造、在建项目装备建一个成一个,不留资金缺口,确保当年竣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消、变更,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的,必须将调整项目和理由通过原上报渠道逐级上报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经省档案局和省财政厅审核、正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设区市档案局、财政局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逐个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附有关图片资料等,上报省档案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一年内未动工的,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将注销该项目,并将已拨经费扣回或收归省财政,并减少第二年对该县项目资金的安排。
第十八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好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会计档案资料,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单位行政事业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将组织不定期检查,并视检查情况安排下年度资金。检查重点是专项资金的到位、财务管理及使用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档案、审计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将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二)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三)用专项资金冲抵单位行政事业经费,用于个人工资、资金、福利、差旅费等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会计核算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江西省县级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
2、《江西省县级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附件一
江西省县级档案馆维修专项资金申报表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内 容: □维修改造 □设备购置
项目建设地点:
建 设 性 质: □新建 □改扩建
征用土地批文号: (附复印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附复印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附复印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附复印件)
资金总预算: 万元
申请省级补助资金: 万元
本 级 资 金: 万元
其 他 资 金: 万元
建设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 注:是否能当年完工-
县(市、区)财政局
(公 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档案局
(公 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财政局
(公 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档案局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江西省县级档案馆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设区市单位: (签章) 金额:万元
项目单位
项目内容
省里下达控制数
单位申报预算
备注
合计
项目总投资
申请省级补助
本级安排资金
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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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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