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加“申请”
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的申请。
三、法规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9号令》第七条、《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
四、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审批条件
个人携带、邮寄美术品进出境超过自用、合理数量,应通过美术品进出口单位提出申请。
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建议删除“的企业”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美术品进出口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ATA单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美术品进出口名录纸质版和电子版;
5.删除审批部门要求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实施机关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取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九、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对申报美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文化部进行复核,文化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时间不计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批时限。
十、批准文书
同意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的批准文件(含美术品图片及美术品进出口名录,盖骑缝章)。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五、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美术品?
答:《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所称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美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数量在200件以内的复制品。不包括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工艺美术产品,不包括文物。
属于美术品的类别:
1. 绘画作品:造型艺术作品之一。是指用笔、刷等工具,墨、颜料、油脂、稀释剂等物质材料,在纸、木板、织物等平面上,经过构图、造型、线条、色彩等表现手段,绘制可视的形象。根据材料不同,大致分为水墨画、彩墨画、油画、丙烯画、水彩画、水粉画、版画、壁画、素描、漆画等。
2. 书法作品:造型艺术作品之一。是指用书写工具书写语言文字符号,按照文字特点及其涵义,以其书体笔法、结构和章法写字,创作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作品。
3. 雕塑作品:造型艺术作品之一,是雕刻和塑造的总称。是指以可塑或者可雕刻的材料,制作出各种具有实在体积,并有审美价值的形象。以材料不同,大致可分为:泥塑、青铜雕塑、石雕、木雕、砖雕、金属雕塑、玻璃钢雕塑、陶瓷雕塑等。
4. 摄影作品:造型艺术作品之一,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并具有审美价值的艺术作品。
5. 装置艺术作品:装置艺术始于20世纪60年代,是当代艺术的一 种重要表现形式。是指艺术家根据展示空间特点,有意识的将人类日常生活中的已消费或未消费过的物质实体、进行艺术性地有效选择、利用、改造、组合,形成新的,可供展示的,具有独立审美性质的美术作品。
6. 数量在200件以内的有限复制品:是指符合以下标准的美术品:①有艺术家签名;②得到艺术家复制授权;③复制形式包括版画复制、印刷复制、摄影复制、雕塑复制等。
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畴的艺术产品类别:
1. 手工艺品:工艺美术品的一种,是指根据图样订单,批量手工制作,手工制作者不享有原创著作权的手工制品。如根据订单图样要求,手工批量绘制的装饰绘画、陈设用品、礼品、日用品等。
2. 工艺美术产品:是指工业化批量生产的,如批量印刷的装饰绘画、工业制模的装饰性雕塑、瓷器、木器等。以上工艺美术产品不属于本规定适用范畴。
3. 文物:被列入文物范围的美术品,适用于《文物保护法》,不适用于本规定。
(二)什么是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答:《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所称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是指从境外进口或向境外出口美术品的经营活动。根据进出口用途分为“一般性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和“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两类。
一般性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是指艺术品经营企业为了销售或者商业宣传等目的,以货物贸易方式办理美术品进出口手续的行为。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是指艺术品经营单位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的,有境外艺术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作品参加的各类展示活动。不包括艺术品经营企业在自有经营场所举办的展示活动,不包括国有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教学、科研等公益性机构举办的公益性、交流性、研究性等非经营性展览活动。
(三)进出口美术品有哪些禁止性内容?
答:禁止含有下列内容的美术品进出口: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或者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有损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美术品进出口单位是指什么性质的企业?
答:本规定对于美术品进出口单位没有特殊资质要求,只要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货物进出口资质的企业,或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ATA 单册证明的企业,都可以从事美术品进出口业务。
(五)美术品进出口的步骤?
答:1.单位或个人如无进出口资质,应先寻找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代理其进出口业务;2.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在美术品进出口前,向美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申请;3.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
(六) 已经经过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的美术品再次进口或出口时,是否还需要提交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答:进出口单位可携带批准文书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不用再次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书全国通用,且使用次数不受限制。附录
办事流程示意图
查验申请材料
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查验结果
受理
核验申请材料
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补正全部资料
材料符合要求
需要
补正材料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包括:
1、《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等
3日内决定
证件送达
10
提交文化部复核
内容
有疑义
15日提出复核意见
美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事项
1.一般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2.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
(选2填写)举办□
变更:时间□场地□作品□
进出口
代理公司
公司地址
联 系 人
送达方式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电 话
原进/出口单位(个人)
原进/出口单位
(个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进/出口主要国家或地区
进/出口用途
展览□ 销售□ 其他□
展览地点
用途为展览的填写
展览地点
用途为展览的填写
美术品类别
及数量
绘画 行为艺术 雕塑雕刻 装置艺术 工艺美术设计
摄影 观念艺术 书法篆刻 授权衍生 影像新媒体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美术品进出口名录
美术品图片
序号: 作品名称: 作者: 类别: 尺 寸(㎝): 材质: 数量:
1、各项内容应当填写完整;2、彩色图片尺寸应大致填满;3.图片按照此格式制作光盘,图像分辨率:2560*1920或1920*2560及以上等比像素,约500万像素。
省份/区县美术品进出口准予许可决定
文号:
申请事项
一般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
(选2填写)举办□
变更:时间□场地□作品□
进出口代理公司
公司地址
联 系 人
原进/出口单位(个人)
原进/出口单位
(个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进/出口主要国家或地区
展览地点
用途为展览的填写
展览地点
用途为展览的填写
美术品类别及数量
绘画 行为艺术 雕塑雕刻 装置艺术 工艺美术设计
摄影 观念艺术 书法篆刻 授权衍生 影像新媒体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多页文件应加盖骑缝章2.附件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
附件:
准予许可决定美术品进出口名录
文号:
序 号
作品名称
作 者
类 别
尺 寸(㎝)
材 质
数 量
图片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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