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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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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发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增进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措施》,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重庆市经济重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明显、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重庆市予以认定,并享有对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如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财政局(如下简称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如下简称市国税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如下简称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详细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组织符合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五条 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有如下基本条件: 1.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已开展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原则上应获得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 2.企业年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年销售额放宽到3000万元)。 3.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很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发明良好的条件。 5.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在领先地位。 6.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构造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7.建立了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体系,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的,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明显。 8.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及建筑行业专题指标不低于最低原则(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汇报》(如下简称申请汇报)(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级企业可按规定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3.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初评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5.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成果和现场核查的状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认定成果,联合行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六个月需在国家发改委技术中心网上快报系统报送快报数据,六个月快报、年度快报的截止时间分别是7月15日和1月15日。 第九条  根据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偶数年报综合评价资料进行评价考核,奇数年仅报评价表,作为记录资料和评审当年优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根据)。 第十条  评价原则: 1.客观反应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资料评价考核与企业实地核查相结合。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资料报送。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有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材料初审。有关主管部门对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30日前报市经济信息委;市级企业可直接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3.评审核查。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有关状况进行核查、评价,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并提交评价成果。 4.成果确认。市经济信息委对评价成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成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持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种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原则(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评价成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撤销其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持续两次未准时上报快报数据; 3.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规定撤销其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4.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算后,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已是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重庆市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警告,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将有关状况报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第二十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每年公布一次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每年组织开展重庆市优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比工作,并授牌表扬,对优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和能力建设项目将优先予以产业研发专题资金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委及有关部门通过有关的政策和资金,引导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增进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经信委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平常管理,督促企业报送有关报表及评价材料,并积极建立各区县技术创新第三级体系,推进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解释。          主题词:企业  技术  中心  措施  告知 抄送: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海关。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9月23日印发 附件1: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汇报》 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状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状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与从属关系、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利税、主导产品及市场拥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状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的。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鼓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固定资产原值、净值。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状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取、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体的状况,以及人才培养状况。   7.企业技术中心获得的重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 业 名  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络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络电话   联 系 人   联络电话   联络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汇报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所有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或境外项 目营业收入) 万美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感人员数 人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置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4 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认证试验室等研究检测机构数 个   25 完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6 企业拥有的所有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8 近来三年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原则数(建筑行业应包括近三年获得的国家级市级工法数量) 项   29 企业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数 个   30 企业获得的重庆市著名商标数 个   31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数(建筑行业应包括获得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 个   32 企业获得的重庆市名牌产品数 个   33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34 获重庆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科技项目表(B107-1)和企业科技活动有关状况表(B107-2)。未列入国家记录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状况记录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重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毕的所有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原则(或工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证的试验室等研究检测机构、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阐明 1.汇报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识录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汇报年度。(T-1)年指汇报年度的上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企业、子企业、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当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多种收入扣除多种消耗后的盈余。反应企业在汇报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达)。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助收入,多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所有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偿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感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8.企业所有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此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毕、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汇报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构造、材质、工艺等某首先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善,从而明显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善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此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均有明显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波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既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善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明显提高或者重大改善的产品。若产品的变化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变化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记录。   12.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5.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所有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助、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感人员数: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合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如下的人员不记录。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他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感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与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此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获得劳动酬劳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题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助、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奉献的专家或者享有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题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记录。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企业外的专家合计人月。最小记录单位为: 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置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置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置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试验室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试验室、研发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完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毕(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9.企业拥有的所有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所有发明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汇报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1.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汇报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近来三年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原则(工法)数:指企业在汇报年度、汇报年度前一年、汇报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原则(工法)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著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估的中国驰名商标数(或重庆市著名商标)。   34.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市著名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估的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市著名产品)数。   35.获国家(重庆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重庆市)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36、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仅指名称完全符合的奖项,不包括任何其他国家级奖项类型。 附件3: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   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规定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 (分) 三级指标 权重 (分) 单位 基本 规定 创 新 机 制 创新投入机制 20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上次评价增长 17 3 % 万元 ≥ 2 ≥ 0 人才鼓励机制 6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3 3 % %   ≥ 1.2 ≥ 1 创新合作机制 6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对外合作项目占所有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2 4 人月 % ≥12 ≥ 5 技 术 与 人 才 创新队伍建设 9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7 2 % 人 ≥ 1 ≥ 1 创新条件建设 8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认证的试验室等研发检测机构数 7 1   万元 个    ≥200 ≥ 1   技术积累储备 10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所有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所有有效发明专利数 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数 企业拥有的重庆市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数 3 4 2    1 % 项 个    个  ≥ 6 ≥ 2 ≥ 1 ≥ 1 产 出 与 效 益 技术创新产出 16 当年完毕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原则(工法)数 10 3 2 1   项 项 项 项   ≥ 5 ≥ 3 ≥ 1 ≥ 1   技术创新效益 25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或境外项目营业收入)额 11 11 3   % % 万美元   ≥ 20 ≥ 15 > 0   加分   扣分 加分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包括建筑行业的鲁班奖、詹天佑奖)项目数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数 获得国家行业协会、市级优秀新产品、科技进步奖等项目数 当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5% ≤ 2   ≤ 1 ≤ 2   ≤ 1 项   项 项   % ≥ 1   ≥ 1 ≥ 1   ≥ 5 扣分   企业经营亏损 ≤ 3 万元         二、行业系数 行业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航空 0.8 0.6 0.6 电子 0.6 0.4 0.4 轻工Ⅰ 0.6 0.4 0.4 轻工Ⅱ 1.0 1.0 1.0 船舶 0.8 0.4 0.8 化工 1.2 1.0 0.8 机械 1.0 0.6 0.6 医药 0.8 0.8 0.6 冶金 1.2 1.4 1.4 纺织 1.0 1.0 1.0 建材 1.0 0.8 0.6 有色 1.0 1.4 1.4 铁道 1.2 0.6 0.4 石化 3.0 1.2 1.2 建筑 4.0     其他 3.0        有关阐明: 1.由于不一样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一样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整。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烟草、煤炭、交通、石油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暂按满分的60%计算。 4.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重庆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限定性指标的最低原则 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 2.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建筑、物流、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企业可放宽到12人)。 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软件、物流、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企业可放宽到100万元)。 4.建筑企业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营业税在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没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含二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附件4: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需要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状况。重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作总结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行状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行(波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状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状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鼓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状况等)、合作创新状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状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创新环境与文化气氛的形成,以及在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方面的工作及成效。 (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状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行效果、关键关键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状况、资源综合运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状况。 (四)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状况(包括信息技术在技术创新中的运用状况等)。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状况(包括推进行业与地区科技进步方面所做的工作及成效等)。 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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