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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3e.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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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村 下载      外国法制史   -- 第三节  大陆法系                                                                                  主讲 教 师 : 曾 尔恕                                                        关闭                        第三节   大  陆  法  系                              [考试大纲要求]         本部分考查的知识点有:大陆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的特点;法国人权宣言和宪法;1946年日本宪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司法制度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1.什么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 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考点提示]            大陆法系的一般概念;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考试大纲要求]      本部分考查的知识点有:法国法的历史沿革;拿破仑时期的全面立法活动;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影响较大的宪法; 法国民法典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它在现代的变化,以及对其他国家民法典的影响                        [内容指导]      法国近代法的体系是在拿破仑时期确立的, 它不仅为后来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国是近代颁布宪法最多的国家,《人权宣言》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法国是西方国家中行政法产生最早, 也是最发达的国家。 1804年《法国民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 它的出现标志着大陆法系的形成, 是继罗马法之后民法发展的里程碑。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 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法国的诉讼法奠定了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基础 。 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 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一) 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 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 世纪下半叶持续近1000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 其起始时间的标志, 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 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 在法国封建制法形成和发展中, 历经三个阶段, 即 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 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 世纪至18 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 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 基本摧毁了封建制度。 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 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论做指导, 所以, 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 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 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1799 年拿破仑发动政变上台执政, 在拿破仑统治时期, 为了肯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 维护私有财产制度, 巩固资产阶级统治, 消除法律不统一的现象, 拿破仑亲自领导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编纂了一系列法典。 它们是: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  1807年《商业法典》、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 和 1810年《刑法典》。  这五部法典连同法国宪法, 一起构成法国“六法”体系。 法国六法的产生标志着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 它把近代法国的立法活动推向高峰。需要指出的是, 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 不仅使法国有了第一部民法、 商法, 而且为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提供了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 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 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 复杂。 为了应付紧急形势, 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 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 同时, 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 于 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 进行 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 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 判例作用有所提高。 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继续进行变革。 (二) 宪法 法国是世界上制定宪法比较早, 颁布宪法比较多的资本主义国家。 1789年《人权宣言》的发表标志着法国制宪活动的开始, 法国自1791年制定出第一部宪法以来,先后制定了 11 部宪法(不包括4部宪法修正案)。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 1.《人权宣言》     ( 1 )《人权宣言》的意义 。    《人权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革命高潮中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它是1789年8月26日由国民议会通过的, 全称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  简称《人权宣言》。它第一次明确和系统地提出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 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人权宣言》后来被1791年宪法及以后的多部宪法作为序文。 它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 公民权、 权力分立观念和法制发展有重大影响。    ( 2 )《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制原则。       ① 关于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宣言》宣布人权是“天赋的” 、 “神圣不可侵犯的” 。《宣言》 第1条明确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 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第2条规定: “ 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 自由、 财产、 安全和反抗压迫。”        ② 关于资产阶级国家理论。《宣言》确立了“人民主权”、 “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规定执政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人民没有赋予的权力。《宣言》具体规定: 公民有权参加制定法律;有权决定政府的开支、 征税的税额;有权要求国家公务员报告工作情况等。      ③ 关于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主要是: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无明文不为罪、 法不溯及既往、 无罪推定和不得非法逮捕。  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   ( 1 ) 1791年宪法。 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也是法国大革命期间颁布的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文件。 它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正文由前言和8篇组成。基本内容和特点:①宣布废除一切封建特权(如宣布取消封建贵族爵位和特权,废除等级制、卖官和官职世袭制),确认了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②以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为指导,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国,确立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立法权由选举产生的一院制的国民议会行使,它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行政权由国王行使,他是行政最高首脑、海陆军最高首脑;司法权由选举产生的法官行使。③将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④继续维护法国殖民统治。    这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 2 ) 1793年宪法。     又称“雅各宾宪法”,包括新的《人权宣言》和正文,是18世纪最激进的一部宪法。特点是:①内容比较激进。②废除君主立宪制,代之以民主共和国。③否定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原则,以一院制国民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④取消1791年宪法关于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划分。  ( 3 ) 1875年宪法。     1875年宪法又称“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它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它是法国历史上惟一没有系统完整的宪法典的宪法,由三部宪法性文件组成,这三部宪法性文件是《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政权关系法》。 1875年宪法的基本内容是:① 立法权由参、众两院共同行使。两院都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② 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③ 规定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是国家最高管理机关,由多数党组成,内阁成员名单由总理提出,以总统名义任命。④ 宪法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政院这一国家机构。它是对立法和行政事务进行咨询的谘议机关,同时又是行政法院的最高审级。 ( 4 )1946年宪法。 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1946年经公民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又称“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基本特点是:①规定国民议会享有最高和广泛的权力。②内阁是最高行政机关,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③规定总统的实际权力比第三共和国要小。④恢复和扩大了二战期间被法西斯践踏的资产阶级民主权利。⑤宣告法兰西各民族一律平等。 ( 5 )1958年宪法。 1958年宪法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或“戴高乐宪法”,宪法经4次修改一直施行至今。与1946年宪法相比,这部宪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异,反映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及统治阶级内部当权集团和派别的利益。其特点是:①建立了新的政治体制,扩大了共和国总统的权力。②稳定政府的地位。③缩减议会的权力。④设立宪法委员会并赋予违宪审查权。1958年宪法中对宪法委员会作了详尽规定,宪法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审查法律草案是否符合宪法,监督总统和议员的选举。                              [小结] 法国宪法文化的特点是:形式多样,更替频繁;《人权宣言》成为历次宪法的基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有特殊程序;法国宪法是成文宪法;法国宪法一般都有人权和公民权的规定;多数宪法是革命的产物;宪法的发展表现出行政权扩大,议会立法权削弱的趋势。                              [考点提示] 《人权宣言》;1875年宪法 (三)行政法 1.法国是近现代行政法的主要发源地 法国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行政法产生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自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来,特别是拿破仑一世统治时期奠定法国现代行政法的基础以来,法国行政法沿革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与行政法院的建立和发展密切相关,具有鲜明的特色。 2.行政法的渊源 法国行政法不像其他部门法那样有完整的法典,其渊源呈现 出多样化的特点。法国行政法的渊源有:(1)宪法。(2)议会制定的关于行政组织和活动的法律、政府部门的行政条例、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3)行政法院的判例。(4)法的一般原则。以上渊源中行政法院的判例具有特殊意义。行政法上的很多重要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都是由判例产生的。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判例又往往起着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作用。而且有时候行政法的规定只限于某种特殊的行政活动,不能适用于其他事项,行政法的总原则就由判例产生。  3.行政法的特点 法国行政法既不同于本国的其他部门法,也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是: (1)法国行政法构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法国的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体系。凡属行政机关和公民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行政法或公法的一般原理,适用普通法是例外。这与政府活动和私人活动受同一种法律调整的英美法国家不同。(2)法国行政法有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在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是互不隶属的两个法院系统,行政案件与普通案件分别由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审理。(3)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来自行政法院的判例。在法国 行政法中判例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几乎全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判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判例中的原则有些被成文法吸收,大部分至今仍然处于判例状态。(4)法国行政法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典。法国有系统完备的民法典、刑法典,但没有行政法典。                               [考点提示]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四)1804年《法国民法典》 1.民法典的制定 拿破仑执政后,于1800年8月12日成立民法典起草委员会,4个月写出草案,交司法机关征求意见后,送立法机关审议。在拿破仑的直接干预下,全文被陆续通过。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署命令公布施行。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拿破仑本人对民法典的制定有特殊贡献,所以这部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 2.民法典的渊源和特点 (1)民法典的渊源复杂多样:①革命初期的各种民事立法和法制原则。②革命前的王室法令。③习惯法。④罗马法。⑤前巴黎高等法院的判决和教会法。⑥自然法学和启蒙思想的影响。 (2)民法典的特点。从民法典的形式和内容上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①法国民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要求,贯穿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民法原则”,没有关于法人的规定,雇佣关系的规定极为简单。) ②法典贯彻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法典的“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编,集中反映了民事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原则)。 ③法典保留了旧制度的若干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 ④法典重视实际效用,缺乏理论概括。在立法模式、结构、语言方面,也有特点。 ⑤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法典的体例仿照了《罗马法大全》中《法学阶梯》的模式。它的很多制度、原则、法律概念、术语都来自罗马法,特别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的内容更直接源于罗马法。) 3.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原则 (1)民法典的基本内容。民法典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2281条。总则规定法律的公布、效力及适用。第一编“人”,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及其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规定,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役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是关于民事权利转移的各种可能性的规定,包括继承、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等。 (2)民法典的主要原则。民法典的主要原则有4个: ①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天赋人权”理论在民法中的体现。 ②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法典对所有权明确的定义强调了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点。 ③契约自由原则。即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更,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 ④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 4.法国民法典的意义和影响 (1)它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肯定和维护了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用法律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早期的经济基础,对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起重要作用。 (2)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对19世纪许多国家发生的法典编纂运动有重要影响。它以罗马法为基础,使那些与罗马法有历史渊源的国家,特别是急需制定新法典的国家竞相效仿。 (3)由于法国在大革命后成为世界资本主义的政治和文化中心,法国的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发展,使法国民法典得到广泛传播,影响不断扩大,遍及欧、亚、美洲许多国家。正是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上,形成了资产阶级一大法系——大陆法系。 5.现代时期法国民法的变化 1804年法国民法典沿用至今,但进入现代以后民法的变化日趋显著。主要表现是: (1)物权的主体和客体增多。在民事权利主体方面,法人日益成为主要的民事权利主体。在民事权利客体方面,非物质财富,特别是智力成果受到重视。 (2)对所有权不断扩大限制。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已由注重个人行使所有权不受任何限制,转变为更加注重国家、社会干预经济生活。在立法上出现所有权“社会化”的趋势,对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尤其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设置了若干限制。 (3)契约自由原则受到限制,出现了新的契约形式。在契约制度方面,缔约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国家和法律的限制,出现了“强制契约”、“定式契约”、“集体契约”等新形式。 (4)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转向兼采过失和严格责任原则。 (5)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发生变化。削弱了夫权,使已婚妇女享有完全的权利;逐渐取消家长干预婚姻的“同意权”;离婚从做传统的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过渡;法律更加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利。                                                           [小结]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它在历史上首先简明地提出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对资产阶级国家的民事立法做出了重大贡献。它的影响遍及几大洲,在它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                                                         [考点提示]     法国民法典的基本特点和原则;民法典的影响。 ( 五 )1810年《法国刑法典》    1.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基本内容 (1)贯彻罪刑法定主义和法不溯既往原则,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种类。(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刑罚有身体刑、名誉刑、惩治刑、违警刑) (2)着重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法典对危害资产阶级统治、危害财产安全的行为,给予极严厉的惩罚。 (3)维护宗教信仰自由。 (4)仍实行有罪推定,规定“乞丐罪”和“游民罪”。 (5)刑罚残酷,具有威吓主义性质。   (6)规定了国家官吏和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的犯罪和刑罚。 2.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意义和影响 1810年刑法典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制定的一部有代表性的刑法典,它鲜明地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着重维护了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和经济利益,立法技术好,条文简明。它的影响虽然不如法国民法典那样广泛深远,但是它奠定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刑法典型。正因为如此,法典对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有很大影响。                                                           [考点提示]                      如何评价1810年《法国刑法典》? ( 六 )法国的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 在封建社会,法国就建立了独立的法院系统。主要有: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城市法院。后来设立了巴黎高等法院(终审法院)及其所属的省高级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先适用控诉式诉讼,后采用纠问式诉讼。 2.民事诉讼制度 (1) 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于1807年公布实施。法典的特点是: 第一, 实行诉讼自主原则。 第二, 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 第三, 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作出详尽的规定。 第四,在立法技术上不如民法典那样具有创造性。 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实施长达170年,至1975年公布新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才被取代。 (2) 1975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法典的特点是; 第一, 在形成上,是在对1806年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的基础上成就的。 第二, 在结构上,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双重结构体系。 第三, 在模式上,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的主导权在当事人。 第四,在内容和制度上,有特色的如民事裁判机构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诉权的制度化和具体化等。 3.刑事诉讼制度 (1)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由总则和2篇组成。法典的内容和特点是: 第一, 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 第二, 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立的原则。 第三, 在审判管辖方面,按照法定刑划分法院的案件管辖。 第四,法典的许多内容和制度来源于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令。  (2)1957年刑事诉讼法典。又称新刑事诉讼法典,是法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分首卷和5卷。新法典保留了旧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和许多制度,同时,适应社会发展规定了许多新的原则和制度。                                                           [习题]    一、填空    1.1789年的          集中反映了革命的成果和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以后很多宪法将其作为序言。    2.18世纪法国最激进的宪法是          。 3.                是法国宪法中施行时间最长的宪法, 它有特殊的形式,由    个宪法性文件组成,这部宪法确立的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其他政治制度对法国的政治生活有深远影响 。    4. 法国的行政法院自成体系,独立于          法院之外,因而产生了法国司法双轨制的特点。  5.                是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刑法典型,奠定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系。    二、选择题     1.法国宪法中施行时间最长的宪法是 。 A   .1799  年宪法     B. 1793  年宪法 C   .1958  年宪法    D .1875  年宪法    2.法国民法典贯彻的资本主义民法原则有:      。 A   .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 B   .契约自由原则 C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   .过失责任原则 3.法国民法典的渊源包括: 。    A   .罗马法   B .习惯法 C   .敕令   D .革命时期的许多立法和法制原则 4.在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       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 A   .普通法   B .教会法 C   .罗马法   D .城市法 5.拿破仑执政时期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编纂了一系列法典, 构成“六法”体系。 包括:宪法、民法典、          。 A   .刑法典    B .民事诉讼法典 C   .刑事诉讼法典      D .商法典 6.法国的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规定实行         。 A   .总统制    B .民主共和制   C   .君主立宪制      D .议会制 7.1875年宪法在形式上         。 A   .非常完备        B   .不完备 C   .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   D   .是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典   8.法国1875年宪法最终确立了     。 A   .资产阶级共和制       B .君主立宪制      C   .帝制   D .君主专制      9.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 民法典的典型代表。 A   .垄断时期      B .早期 C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D .现代时期 10.            第一次明确和系统地提出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 是法国具有宪法性质的纲领性文件。 A   .《 独立宣言 》 B .《 权利法案 》 C   .《 人权宣言 》  D .《 1791年宪法 》 三 、 名词解释      《 人权宣言 》; 法国六法 ; 1791年宪法 ; 1875年宪法 四 、 简答题 1 .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2 .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特点是什么? 3 . 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是什么? 五 、 论述题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体系是怎样的?其内容体现了哪些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在民法的发展中传统的民法原则发生了哪些变化?                                                  [考试大纲要求]        本章考查的知识点有:德国法的沿革;1900年《德国民法典》;司法制度                                                            [内容指导]      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近代以来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相对法国而言,德国法虽然继承了罗马法,但保留了较多的日耳曼法的因素。1919年的魏玛宪法代表了同时期西方国家宪法发展的方向。《德国民法典》反映了世纪之交时民法的特征,对各国立法产生重要影响。 (一)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封建法制的形成与发展     德国原为法兰克王国的一部分。公元919年,东法兰克王国推举萨克森公爵为国王,开创了德意志王朝。封建时代的德意志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后来普鲁士邦逐渐强盛,并先后战胜了奥地利和法国,为统一德意志各邦扫清了障碍。在整个封建时代,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习惯法、地方法、教会法、罗马法以及帝国法令长期并存。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林法典》,大约编纂于1220年,其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该法典共179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2.德意志帝国的建立与近代德国法律体系的形成 德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德国的统一密切相关。德国是普鲁士容克贵族用武力征服的手段统一起来的,因此,在1871年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中普鲁士居霸主地位。为消除长期存在的法制混乱的局面,统一后帝国以原普鲁士邦国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立即进行大规模的统一法制的建设,先后颁布了宪法、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法、民法典和商法典。到20世纪初,经过30年的努力,德国建立了近代法的完整的体系,成为大陆法系的又一个典型国家。由于德国统一是自上而下完成的,德国革命带有不彻底性,封建专制主义没有受到根本的批判,近代德国法律体系也带有很强的封建君主专制色彩。与此同时,由于德国具有“潘德克顿 学派”的理论基础。相对于19世纪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德国法的结构更严谨,逻辑更严密,概念更准确。     3.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 1918年德国爆发革命,推翻帝国政府,成立共和国,开始了魏玛共和国时代。魏玛共和国的建立在德国法制史上有重要意义。1919年的《魏玛宪法》宣告君主专制政体在德国的终结,开始按照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推进民主政治。魏玛共和国时期在部门法领域继续沿用了帝国时期的法律,但在立法上也有重大发展,主要体现在制定了许多经济立法和“社会化”立法。经济立法在大陆法系通称为“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是由德国学者于1906年提出的,用于说明国家为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制定的法规。魏玛共和国时期,为摆脱战后出现的经济困难,制定了一系列经济立法。如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  4.法西斯专政时期德国法的蜕变 1933年,纳粹党的头目希特勒出任总理,开始了法西斯独裁统治。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西斯法律、法令,将德国的政治生活全面法西斯化。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度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一党专政。在民事法律方面,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植,强化它们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控制。还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在刑事法律方面,彻底抛弃了以前法律中的民主原则,推行种族主义原则和恐怖主义原则。 5. 二战后德国法的变化 1945年纳粹德国战败投降。英、美、法、前苏联四国根据柏林宣言和《波茨坦协定》,分别对德国实行军事占领,德国长期处于分裂状况。1949年美、英、法三国占领区成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同年苏联占领区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20世纪80年代,前苏联解体,1990年10月东、西两德才实现统一。两德统一后,德国基本法制建设出现新的发展和变化。 (二)《魏玛宪法》 1.什么是《魏玛宪法》 1918年爆发的德国革命,推翻了帝制,建立了共和国。1919年制定的《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因在魏玛召开的制宪会议上通过,所以在习惯上称称《魏玛宪法》。这是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对后来的宪法有很大影响。 2.魏玛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1)规定德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由18个邦组成。 (2)规定国家管理形式为共和国,第48条给予总统以极大的权力(包括“强制执行权”和“独裁权”)。 (3)以专章规定了比较广泛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4)规定联邦依法将私人企业收归公有;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还规定“劳工会议制度”和“经济会议制度”,被称为“经济宪法”。 (三)1900年德国民法典 1.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制定要晚约一个世纪。德国统一后,制定统一法典的政治条件已经具备,但经济的发展、垄断组织的出现,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关系、阶级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的复杂化,使得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的过程经历了曲折和艰难。此外,法学家对待制定民法典的审慎态度及长期争论,也延缓了法典的编纂过程。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的争论主要集中体现在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态度上。法学界形成以蒂伯特为代表的“法典编纂派”和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延续几十年的学说之争,使民法典的研究更为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从1874年开始,民法典草案经几次修改后直至1896年才被帝国议会通过、皇帝批准。1900年民法典正 式施行。 2.民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特点 (1)民法典的结构。《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共分为5编,2385条。这是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其结构体系与《法国民法典》有很大不同。法典的5编是:总则、债务关系、物权、亲属、继承。 (2)民法典的内容和基本特点。《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度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相妥协的物,因此具有时代的特点: 第一,法典贯彻了近代西方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包括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契约自由的原则、过失责任原则等。同时,反映了资本主义的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征,如对私人所有权进行了适当限制、在契约的意志表示方面,意志自由开始受到制、在民事责任方面实行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原则并举。 第二,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第三,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表现在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予以特别保护,在亲属法方面带有明显的中世纪封建家长制的残余。 第四,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3.民法典的历史地位 《 德国民法典 》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的法律巨作,是德国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的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建立自己民族的法律体系有重要作用。《 德国民法典 》体系完整、用语精确, 既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 德国民法典 》经过多次修改,现今仍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 德国民法典 》不仅是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而且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产生直接影响,瑞士、奥地利、日本、泰国等国家以及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中国民事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借鉴了这部法典。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20世纪大陆法系的发展有重要影响。与法国相比, 虽然德国法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固有的日耳曼因素。 ( 四 ) 德国的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 德意志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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