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医疗事故处理[五篇]
第一篇:医疗事故处理医患双方合理维权的方法
XX省盈科律师事务所张振峰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一)合同性质
现在通常是认为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是一种合同关系或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
(二)合同类型1.一般医疗服务合同2.健康检查(管理)
3.强制医疗:如《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防治
有一些特别特殊的比如强制性医疗问题,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患者的强制医疗,它不属于一般的服务合同。
4.特殊医疗契约。不以疾病、伤痛诊疗或健康管理为目的建立的医患关系,如美容整形、人工授精、变性手术等。
(三)合同的特点1.强制缔约
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具有强制缔约的一种性质。对于医疗机构来讲,一个患者来挂号、来治疗,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是不能拒绝的,所以具有强制缔约。
2.合同的标的是诊疗过程而不是结果
对于医疗服务合同来讲,医疗的过程是医疗的各种手段而不是医疗的结果。
3.双方协作信任医患双方是一种协作、信任的关系。
4.患者有治疗的最终决定
二、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医方的权利1.诊疗权
医务人员有诊疗权,也就是医生、医务人员对疾病有独立诊疗的一个权利。
2.有要求病人及家属进行配合治疗的权利
实际上涉及到病人治疗的依从性问题,在治疗当中有一些医院的规章制度医生可以要求病人或家属应当配合。
3.一定程度的治疗决定权
4.一定情况下有行为的控制权和否定病人拒绝治疗的权利
比如强制性医疗,当病人拒绝治疗时,作为医疗机构在一定的情况下有强制治疗权利。
5.收费权6.人身权不受侵害7.紧急处置权
对危重病人、需要紧急救治的病人,如果不能取得患者或家属的有效意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紧急处置的权利,但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遵守履行相应的程序。
8.误诊权
因为有些疾病在得到明确的诊断时是需要一个过程的,现在有统计资料显示对于门诊病人的误诊率其实是很高的。《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即: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报告,即使日后该患者被排除患传染病,也不应当鉴定为医疗事故,即允许误诊。
(二)医方的义务1.提供恰当的治疗
医方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当中应当遵守相应的诊疗常规,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积极的履行医师的职责,不能违反禁止性的医疗操作规范。
2.告知义务3.转诊义务
对限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或设备条件,不能有效的诊断、有效的治疗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的转诊,来保障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4.书写和保存病历的义务
5.有尊重患者人格,保护患者隐私6.对急危患者有不得拒绝抢救
(三)患者的权利1.基本医疗权
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和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恰当的治疗。
2.知情权、疾病认知权3.同意权——治疗的最终决定权4.隐私权5.要求赔偿权利
当患者的人身遭受到医疗损害时,患者有要求相应赔偿的权利。
(四)患者的义务1.如实提供病史患者在治疗当中应当如实的提供病史。
2.配合治疗
患者有配合治疗的义务,要遵循医嘱,要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动等义务。
3.支付医疗费
4.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
5.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不能进行谩骂,不能进行人身的攻击。
三、医患双方在出现医疗纠纷后应怎么做
(一)医方
1.积极面对,忌逃避、推诿
2.应该准备好病历,建议患方复印、封存病历,忌涂改、伪造。
3.对死亡案例,死因有争议的,建议尸检明确死因。
4.输血、输液的纠纷,应当封存有争议的液体、血液,将来可以进行送检,确定是不是血液或液体有质量问题。
5.合理引导患方依法维权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的来引导患者进行依法维权,及时的合理的来引导患者走正常的、合法的途径,比如找卫生行政部门来进行调解或去法院进行诉讼。
(二)患方
1.及时提出复印、封存病历2.涉及死因争议的,尸检明确死因3.输血输液争议的,封存相关物品4.禁止抢夺病历等相关物品
四、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现在通常医疗纠纷的解决有三种方式、三条途径,第一是和解,双方自己私下协商解决;第二是调解,调解一般是由第三方来参与,比如卫生行政部门参与调解,现在各地设有调解中心、有医调委、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一类的机构,可以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第三种方式是诉讼,受害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一)协商解决
医患双方通过谈判通过妥协,据有关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然后签一个和解协议书,大部分的医疗纠纷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解决的,就是私了,法律术语叫“和解”,是指医患双方通过谈判与妥协就有关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其最终表现方式是“协议书”或“和解协议书”。
1.“私了”谈判的技巧(1)内部与外部评估
对于医疗机构来讲,首先要对案件进行一个内部的或外部的评估,看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当中是否有很明显的过错。
(2)充分了解对方(3)制定基本的谈判的原则
(4)逐步缩小双方的差距,谈判之初患方往往提出的赔偿数额一般是很高的,可能要双方慢慢的妥协,最终达成一致。
(5)制作私了协议2.和解协议书的参考格式
有甲方、乙方,有双方的信息,有一个基本情况的描述,鉴于患者曾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一般在协议中会有相应的赔偿的项目和计算的方法,如果有这一条的就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关于各个赔偿的项目以及各个项目的计算方法所依据的数据来做一个简单的描述。双方如果同意,双方签字,那么这个协议生效,生效之后多长时间之内,医院甲方向乙方赔偿多少款项。一般的情况下会有这样的协议的内容,就是在医方医疗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全部的款项之后,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医院给乙方赔钱后,甲方应当放弃所有的权利,甲乙双方的争议已经终结,如果乙方起诉或再投诉,那么乙方应当无条件的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其本协议的内容不能作为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是有过错的,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签了协议后所有的争议即告终结,不能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
3.和解协议书选择性条款(1)保密条款
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作为医疗机构往往是不想让外界知道这个纠纷的内容,包括协议的内容,因为它可能会给医疗机构的名誉上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和解协议书当中也可以加入这样的保密性条款。如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乙方委托代理人及乙方的其他亲属,不得向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双方的医疗争议及本协议内容,否则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作为违约金。
(2)自愿条款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在其代理律师参与下充分协商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
(3)全部协议条款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就本案医疗争议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以前双方所有的往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传真)、谈判、会谈、电话交谈、备忘录等。
4.和解协议书制作实例甲方: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乙方:***医院
甲方因2010年3月18日在乙方就诊出现永久性植物状态后果,与乙方发生疗纠纷,并于同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双方同意在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原因、责任和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乙方确认,乙方至今已累计向甲方治疗费支付人民币22.58万元。
三、乙方同意,再分期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6万元,支付时间和方式如下:
1、在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制定民事调解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6万元;
2、乙方于2010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5万元;
3、乙方于2011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5万元;
4、乙方将以上款项转帐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户,即视为已支付:户名:帐号:开户行。
四、甲方放弃基于本次医疗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也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乙方主张权利,否则视为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
五、甲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应予保密,不就本次医疗纠纷向外界发布不利于乙方的言论,否则视为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
六、甲方如果出现根本违约,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按乙方已支付费用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应尽快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据本协议制定民事调解书。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二份,提交人民法院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2010年月日签约地点:
这里面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案件的简单描述,应当赔偿的款项,支付的方式,还有相应的保密条款。
(二)调解
1.有卫生行政部门参与的调解2.有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
司法部、卫生部和保监会在2010年初出台《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
XX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XX省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保监局六部门联合成立。凡医疗纠纷中患者索赔超1万元的,除了上法院外,当事人还可选择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享受免费调解。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3日内予以受理。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则实行专家合议制度,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会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依法依约予以赔偿。
(三)诉讼
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果双方不能协商,如果也不愿意调解,那么可以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解决。
1.管辖(1)地域管辖
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2)级别管辖一般是基层的人民法院。
2.诉讼时效(1)侵权之诉
医疗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起诉。
(2)违约之诉
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
3.患方起诉
在医疗纠纷当中多数是患方起诉,患方起诉一般是起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产品、药品的器械和血液,也可以起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个是侵权之诉,一个是违约之诉。
4.医方起诉
也有医院起诉患者的情况,这里面主要涉及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纠纷,患者拖欠医疗费。还有一种情况是排除妨碍,这种情况多数是发生了医疗纠纷,对治疗的结果不满意或产生了其他损害的结果,患者强占病房拒不出院,有些在医院住了好几年。
五、合理维权及医闹问题
合理维权及医闹的问题,作为医院的管理者是最不好解决的问题,在医疗纠纷当中是最头疼的问题,患者既不打官司也不同意去做任何的鉴定,而是采取一些非理性的方式向医院讨说法,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打官司是对医院管理者的一种解脱,是一种最好的方式、最合理的一种方式,因为可以和平的来解决相关的争议,最终由法院来判决医院是否有责任,这样更有说服力。
(一)医闹产生的原因1.对正常解决方式缺乏信心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包括对法院的判决往往是缺乏信心的,往往认为很难得到一个公正的结论。医疗纠纷的诉讼确实涉及医学专业,专业性很强,医疗诉讼的时间往往很长,同时患者往往认为医学会组织的相关鉴定袒护医疗机构,认为医院的势力比较强大,所以法院很难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2.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政府要求“稳定”
有些案件久拖不绝,政府部门有时候要求稳定,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大闹就大赔,小闹小赔,不闹就没有钱赔,使用暴力能够得到正常途径无法得到的一些好处,所以各级政府要求稳定的一个目标也被非理智、非理性的医闹不当的应用。
所以综合起来讲,医闹产生的原因确实有多种因素,但是个人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纠纷的解决的机制,尤其是快速的有效的纠纷的解决机制。
(二)面对医闹
作为医疗机构要注意语言防止矛盾的激化,尤其是参与纠纷处理的人员的态度一定要好,切忌对病历进行修改,要及时的提出尸体解剖相关的建议,应当加强与警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该报警的及时报警,要控制事态的发展。
(三)医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对于扰乱医疗秩序,侵害医疗机构财物、伤害医务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当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应当积极取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广大医师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法条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罪的法条规定。
所以对医疗机构来讲,全面的提高医疗护理的质量,是减少医疗纠纷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应当加强病历系统的管理,作为医务人员应当提升个人的全面的素质,包括技术方面的也包括沟通方面的,对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全员的岗位责任,尤其作为医务人员在临床当中应当学会对患者,对患者的家属进行心理的分析,应该沟通交流,应当提高这方面的素质,也应当学会相应的自我保护。
第二篇:医疗事故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院方)
1、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时医疗事故的时间,当时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可是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护理部、医务科负责人报告;护理部、医务科负责人应随即向院领导报告。凡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纠纷,医务科、护理部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病员及家属不得翻阅、索要、涂改、摧毁有关资料。
因输血、输液、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3、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争取在死亡后24小时之内,冬季不超过48小时。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尸检超过48小时,影响死因版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负责。
4、发生医疗事故或时间,医务科、护理部应立即组织调查,病组织调查,并组织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依照规定作出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篇:医疗事故处理宁江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为了防止差错事故,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成立领导小组
为积极应对医疗差错事故,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医院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杨翔(院长、党支部书记)、电话:13881896501副组长:李德洪(副院长、医务科长)、电话:13679021078肖晓辉(副院长、预防保健科长)、电话:13568801383成员:李雪春(护理部主任)、电话:13668104275吴兰(内科护士长)、电话:13689039995杜雪莲(外科护士长)、电话:13550064939潘德芬(药房主任)、电话:13678021350张尔富(院办主任)、电话:13648048268伍莉(内科负责人)、电话:13708202150邓丽琼(外科负责人)、电话:13688073938李世华(质管办)、电话:13684082594
三、事故防范
1、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遵循“患者第
一、质量第
一、安全第一”的宗旨,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各自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
2、各种抢救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正常使用。大型贵重设备、特殊急救设备根据资源共享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急救需要相机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住院病区之间在诊疗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紧密衔接,严禁在患者面前互相推诿、贬低他人、抬高自己,造成不良后果。
4、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均不得独立实施各种诊疗技术操作和书写病历记录。
5、做好医患沟通工作,对下列重点患者尤须加强沟通,妥善记录:
(1)患者病情复杂、危重、疑难、诊断未明,发生并发症,随时有生命危险或有纠纷倾向者;(2)新入院患者;
(3)年龄过高、过小、体质特异或体质衰弱者;(4)手术患者;
1(5)因工负伤者;
(6)对告知事项表示难以理解和接受,配合医疗不佳者;(7)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8)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9)对本院医疗服务已有不满情绪者;
(10)有发生医院感染征兆或已发生医院感染者;(11)患者选医师要求过高者;
(12)涉及交通事故、社会治安等纠纷事件,有可能互相推诿或向医疗方面转嫁责任者;(13)住院预交押金不足、已经欠费或交费困难者;(14)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15)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关系不睦者;(16)低收入阶层的患者;(17)身份特殊的患者;
6、发生诊疗过错或出现医患纠纷苗头时,应及时报告医务科或主管院领导,科室主任应迅速查明原因,制定补救性防范对策,主动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沟通,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或答复。
7、选择特殊检查项目必须遵循“合理、适时、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诊断、治疗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记入病程记录。
8、依据患者病情,及疾病治疗原则,本着“高效、安全、经济、方便”的原则,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尤其是老年人和儿童患者的用药安全,禁止将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用于6岁以下儿童和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严禁滥用抗生素,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9、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内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并应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10、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患者输血前必须进行hiv、hcv、hbsag及梅毒血清抗体等检查。输血后的血袋交由输血科统一保管,7天后方可销毁。
11、各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相应的抢救设施,并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实施。急诊化验必须在接到标本后30分钟内出具结果(个别检查项目除外)。急诊x线、ct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药剂科应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保证抢救药品及时到位。
12、规范病历资料管理。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严禁任何人对病历进行涂改、粘贴、刮擦、伪造、隐匿和销毁。严禁院内外任何人违规查阅、借阅、复制本院住院病历资料。门诊病历:
(1)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每例门急诊患者都必须记录门诊病历,必须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基本内容。(2)门诊病历交由患者自行保管。
(3)医护人员不得私自留存患者门诊病历,以防丢失。(4)开写处方必须符合《处方管理规定》。住院病历:
(1)病案首页必须按照国家卫生部专项通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进行填写。各病区上级医师必须及时检查、审签住院医师的病历质量。对病历中的缺陷及时反馈至当事医师,要求其重写。
(2)各科室必须认真对待医务科签发的病历质量缺陷通知书,3天内据实完善病历,填写整改意见反馈表,以书面形式报回医务科。(3)住院病历必须在24小时之内完成。
(4)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必须在48小时内对新入院患者进行查房,主管医师应及时、认真、规范书写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5)认真执行三级查房制度,急诊患者入院2天之内、普通患者入院3天之内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查房,并在病历中予以体现。
(6)住院病历的其他内容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执行。(7)主治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的同时完成。
(8)科主任对终末病历必须及时审签,并在患者出院3天之内或死亡患者1周之内及时将病历送至病案室。
(9)对死亡病例必须在患者死亡1周之内择时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经整理归入住院病历。死亡讨论和学术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散布,否则引发不良后果,由散布者承担责任。
(10)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24小时之内完成,第一术者必须亲自书写,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书写手术记录,但术后必须及时审签。
(11)抢救记录如未能在抢救时同步完成,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12)各种检验、影像、病理报告等辅助检查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3)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杜绝患者及亲属随意接触病历和一切违规复制病历资料问题。
3(14)禁止病房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15)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13、收治病人
(1)收治患者落实急诊优先、专病专治的原则。严禁互相推诿,禁止科室之间跨科抢收患者,以免造成延误诊断治疗和医疗纠纷。
(2)对于慢性病和危重患者,各科必须以患者利益和医疗安全为重,不得以种种借口推诿拒收患者。
(3)凡具备空床的病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他科借床收治患者。
(4)患者入院后,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负责与患者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和委托书,委托人负责代理患者履行在院期间的知情选择权。
14、三级查房及会诊
(1)三级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科及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患者,住院医师每日至少查房2次,主治医师至少每日查房1次,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至少查房1-2次。
(3)对重点(危重)患者,上级医师及经治医师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对于病情危重、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的患者,必须及时报告科主任,尽快组织会诊,必要时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快与患者沟通,化解矛盾。
(5)为14岁以下或60岁以上患者进行手术时,术前应进行术前讨论,必要时邀请内儿科医师术中监护,以策安全。
(6)各科值班医师必须是具有医师资质及以上的专业人员。(7)院内急会诊、受邀人员接通知后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
15、术前讨论:
(1)住院期间的大、中手术病例必须经过术前讨论(急诊、抢救手术病例除外),病历中要有详细记录,术者必须参加。
(2)禁止以术前讨论代替三级查房。
16、患者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严重程度、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住院患者的主管医师、上级医师及科主任。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所用药物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4)规定自付的医疗费用情况。
4(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能的风险。(6)手术过程中可能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的病症。
(7)需要变更手术方案或术中需切除术前未能确定的器官组织时。(8)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实施输血、造影、气管切开、化疗、特殊诊疗等的必要性及其风险。(10)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患安全需要患方知情同意的其他事情。
上述告知内容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患者或受托人签署的明确意见、表达时间及签名。
四、事故处理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经治或当班医师须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同时报医务科(办公时间)或医院总值班人员(非办公时间),不得隐瞒。并迅速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查找原因。
3、科室主任与医务科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沟通解释。
4、医务科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病历内容。
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医院职能部门人员、当事科室人员及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6、如患者已经死亡,为明确死因,正确处理善后工作,经治医师应及时发出尸检建议,征询患方直系亲属意见,患方无论同意与否,均应书面签署意见及时交回,并在病历中认真规范记录。如患方拒收、拒签、拒绝答复,应当如实记载,并由在场人员签名作证。
7、如患者需转科治疗,各相关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8、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医务科。
9、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表态答复患方要求或同意减免患者医疗费用。
10、司法诉讼准备工作。发生纠纷、经沟通无效者,一旦进入司法渠道,当事人、当事科要实事求是完善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医院充分进行应诉准备。
11、积极应对患方聚众过激维权行为,本着“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坦诚沟通、谨慎答复、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做到“言行有理、有利、有节”,依法维权,维护医院、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及时报告院领导,必要时与公安机关(蒲阳路派出所)取得联系,请求帮助。
五、几点要求
1、本预案从患者来院就诊到治疗终结,就医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从病历书写到诊疗操作规范,乃至患者的知情告知以及纠纷的报告、处理程序等方面均做了详细规定,望各科室认真传达至每位医务人员,组织学习,狠抓落实,确保医疗安全。
52、各科室参照本预案制定适合本科室的医疗风险防范及处理预案。
3、医院将2008年定为制度落实年,全面深入检查各项医疗制度落实情况并全程监控,对贯彻不力的科室和个人将给予通报并严格考核。
4、本预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积极应对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医院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医疗救护指导小组及应急处置队。组长:杨翔(院长、党支部书记)、电话:13881896501副组长:李德洪(副院长、医务科长)、电话:13679021078肖晓辉(副院长、预防保健科长)、电话:13568801383成员:李雪春(护理部主任)、电话:13668104275吴兰(内科护士长)、电话:13689039995杜雪莲(外科护士长)、电话:13550064939潘德芬(药房主任)、电话:13678021350张尔富(院办主任)、电话:13648048268伍莉(内科负责人)、电话:13708202150邓丽琼(外科负责人)、电话:13688073938李世华(质管办)、电话:13684082594王崇建(团支部书记)、电话:1368181134
1、医务科负责安排院内外病人的收治、会诊、转诊、组织抢救及医务人员的调配工作;
2、护理部负责护理人员的调配及病区医疗物品准备工作;
3、院办负责组织院内各种后勤物资的供应、后勤设备(施)的维护以及相关医疗物资的采购、储备和供应,院内环境和被服的清洁、消毒工作及院内安全及医疗秩序的维护;
4、药剂科负责各类药物的采购、储备和发放,保障供应;
5、保健科负责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并开展相对的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培训工作;
6、院感小组负责组织院内感染的预防及处理、培训工作。
医疗救护指导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应急处置队进行具体医疗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科研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和整改措施。由各临床科室负
6责人、医院感染管理人员等组成。
应急处置队。在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下,参加院外及院内医疗救治工作。由急诊科主任或相关医疗专业人员任组长,各相关科室医师任组员。
二、报告与响应
(一)监测
l、对法定传染病进行系统监测,对传染性大或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实行重点管理,中毒监测网络和食物监测网络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
2、加强重点科室工作,当出现不明原因的传染性疾病,常用方法或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异常增多时应进行报告。
3、严格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以利于尽早发现和识别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信息交流。必须做好监测资料相关分析,及时发现异常现象,以便排除和确认生物、恐怖袭击事件和及时发现传染病的流行特征。
4、对医院内有化学毒品、放射性药物储存和使用的地方以及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二)报告
1、责任报告人。发现疫情的首诊医师、应急指挥办公室工作人员,发现生物饮用水污染事件、医源性感染爆发、生化恐怖袭击事件、免疫接种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重大医疗事故、医院水电及医疗设施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任何人均为责任报告人。
2、报告程序。责任报告人除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尽快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应以最快的方式向XX县区卫生局和XX县区cdc报告。
(三)启动条件
临床上遇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时。
(四)工作程序:
l、医务科或总值班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汇报,以决定是否成立医疗救护指导小组,若应成立,则由医务科或总值班通知相关人员到位。
2、医疗救护指导小组在接到指令后,立即到首诊科室对患者进行会诊,判断事件严重程度,指导首诊医师进行初步诊治,并建议应急指挥办公室是否启用应急处置队对患者进行诊治。
3、应急处置队在接到通知后,根据情况立即到达院内或院外开展医疗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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