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15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考试大纲
第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简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我国的经济秩序。刑法规范本类犯罪旨在保护我国业已初建和继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是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成立的前提。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造成一定的结果或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
3.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本类犯罪主体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均可由单位构成。个人作为犯罪主体分两种情况,一是一般主体即可构成,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信用卡诈骗罪等诸多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二是特殊主体构成的破坏经济秩序罪。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多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之目的。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概念、基本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8)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结果犯(数额犯):销售金额5万元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结果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结果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
本节综览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构成标准
1.一个数额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2.两个个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3.两个具体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4.四个侵害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二、罪数问题:生产、销售假劣药等特定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规定的都是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但并不符合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没有发生各该条所规定的危害结果或具体危险),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注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难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该罪是抽象危险犯,成立犯罪不要求发生具体危险,更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2.刑法第140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普通法条,第141条至第148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特别法条。在发生法条竞合时,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在行为符合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时,通过考虑犯罪的情节与可能适用的法定刑,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单位可以构成本节规定犯罪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存在死刑。
命题分析
本节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成立条件属于考点之一:有的是侵害犯,有的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或者抽象危险犯)等等。
2.本节最重要的考点是法条竞合关系的理解与运用。经典考法是题干设计一案例,涉及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以上,从而要求考生根据法条竞合关系理解正确选项。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条汇编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特征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 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罪行认定
1.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四种行为有时候难以区分,认定时不必硬性准确判断属于哪一种。
2.“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有关司法解释认为,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同一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并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而且可能存在只有销售伪劣产品者而没有生产伪劣产品者的情形。例如,生产者生产的是合格产品,在推向市场时离有效使用期限还有一定时间;销售者购进该产品后,由于某种原因长期积压,事后明知产品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却仍然销售。
4.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5.☆一罪数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数罪并罚。
6.行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发生在市场经营领域。
7.销售金额
几个考点
1、罪数
2、金额
3、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的界限
4、客观方面的四种行为方式的具体含义
5万元以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其它犯罪的法条竞合及处理规则
历年真题
2011-法-32.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
32.答案要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即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使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或者失去应有使用性能。(3分)
(2)以假充真,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3分)
(3)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以残次、废旧零配件拼装后冒充正品、新产品。(2分)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合格产品”指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2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的界限
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据《刑法》第140 条、第149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141 条、148 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第140条属于普通法,第141 条至第148 条属于特别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第149 条第1 款规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 条第2 款同时又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 条至第148 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 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应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
2、【刑修-8】 生产、销售假药罪
2、生产、销售假药罪
法条汇编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构成特征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如医疗机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行认定
1.“假药”
(1)“假药”仅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即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时,就是假药,而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用于人体。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的,则不构成本罪。
(2)假药:“假药不是药”,一般指与标明成份不符的药。其具体表现形态主要有
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④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⑤变质的;
⑥被污染的;
⑦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⑧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本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改为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第一款做了修改,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所以该罪现在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可以成立本罪。另外,新条文将原来的“倍比罚金”改为了直接规定罚金。
原有刑法条文是:“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成立犯罪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4.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6、刑法-149条和法条竞合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二节走私罪(10)
第151条
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禁止进出口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第2款
走私文物罪
禁止出口
走私出口时构成本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第3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品的货物、物品罪
禁止进出口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禁止进出口
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第2款
走私废物罪)
禁止进口
走私进境时构成本罪
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
参考:
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
(1)直接走私行为。
(2)变相走私行为。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这两种情况的实质是偷逃关税。
(3)间接走私行为(准走私)。①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2.行为人主观上对走私对象不明确的,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3.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时,隐匿违禁物品的,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4.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考点与命题分析
本节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犯罪具有不同的行为方式。
2.掌握不同走私犯罪的特定对象、出境或者入境的特殊要求。
3.走私犯罪与走私毒品罪的关系,并重点熟悉武装掩护走私、暴力抗拒缉私行为在这两类走私犯罪中的处理结论。
总揽
一、走私犯罪概述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走私犯罪中,注意走私不同的对象成立不同的罪名、同时构成要件也不同。前九种犯罪的走私行为方式包括绕关(不经过海关)、瞒关(隐瞒不报过关)、间接走私(155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包括变相走私行为(将保税货物或者减免关税的货物未经批准并未补缴关税在境内销售牟利)。
二、罪数问题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武装掩护走私的,仍然成立与走私对象对应的犯罪,但套用走私武器罪的法定刑,并从重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注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武装掩护的,或者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属于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3.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4.在一次走私活动中,走私多种对象的,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数罪并罚。
5.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购买走私物品的,成立相应的走私犯罪。但又转手卖给第三者的,第三者即使知道真相,也不成立走私犯罪,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6.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第157条作了修改,删除了“依照151条第四款规定”处罚的内容。
原有刑法条文是:“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刑修-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对象
(1)151,152,347条规定的货物
2、单位犯
3、特殊走私行为货物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4、刑修-8
(1)成立条件的变化
l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
l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2)废除了死刑规定
()
考察:
(非法学)2011-10,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修正案八)
法条汇编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将本条第一款做了修改: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三个法定刑幅度表述顺序发生了变化。
(2)原有条文中具体表述的偷逃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分别修改为“特别巨大”、“巨大”、“较大”,并增加了特定情节的规定。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成立条件有变化。主要是第一款中的第一种情形: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本罪废除了死刑规定:取消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原有刑法第一款条文是: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构成特征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 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违反海关的监管、查验制度.偷逃应缴纳关税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
普通货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 条规定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第152 条规定的淫秽物品以及第347 条规定的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包括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内。
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是指《刑法》第153 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款5 万元以上的。
此外,下列行为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罪行认定
1.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纳税款,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虽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
2.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3.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罪与非罪的界限
与其他走私犯罪的区别
关键看走私犯罪的对象的不同
刑事责任
走私淫秽物品罪
2010-法-2010-法-8.甲避开海关从境外偷运一批淫秽光盘到境内无偿散发。甲的行为应定为()。
A.走私淫秽物品罪
B.传播淫秽物品罪
C.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D.侵犯著作权罪
【答案】A。[考点]走私淫秽物品罪。
[解析]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显然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参考:
1.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第169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过失犯,结果犯。
3.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的关系:法条竞合。
4.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主体不同。
本节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本节最重要的考点。具体考核方向表现为:这两个犯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区分;这两个犯罪与其他常见犯罪组合考核,例如与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挪用单位资金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等。
4、【刑修-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2-法-23.下列情形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有
A.医务人员甲收受某药品生产企业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开处方时大量使用该企业的药品
B.教师乙收受某出版社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教学中指定学生购买该出版社出版的教学辅导书
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收受自己表弟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生育指标管理工作中帮其办理超指标生育证
D.评标委员会中的特邀专家丁收受某竞标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评标活动中为其成功竞标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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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条汇编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特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六)》第7 条修改了《刑法》第163 条第2 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 条、第386 条的受贿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罪行认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需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
2.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
3.“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只是—种允诺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索取他人财物与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规定不同于受贿罪)。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
注意:“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5.本罪属于身份犯,要求行为人具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
注意几种特殊主体的含义:
“非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就是下面这些人员:
(1)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4)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163 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业务的人员。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总揽
本节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使用假币罪的认定是重要考点,考核方向表现为区分使用假币罪、诈骗罪与出售假币罪的界限。此外,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分,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行为之间的关系(注意其中的吸收关系),都属于本节常考知识点。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也是近年的重要考点,尤其是本罪与其他金融诈骗罪的关系(牵连犯)更是考核要点。
3.洗钱罪也是重要考点,其中考核要点表现为:上游犯罪的界定,上游犯罪的共犯与洗钱罪的界限,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利益罪、掩饰、隐瞒、转移毒品、毒赃罪的区分。
货币的含义,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行为之间的关系:
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吸收犯),不另外成立出售、运输假币罪(但是要求伪造、出售、运输的对象具有同一性,否则数罪并罚)。
2.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4.境内外运输假币的,成立走私假币罪。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假币并运输、贩卖的,成立走私假币罪(间接走私)。
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仅指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
汇票、本罪、支票
票据诈骗罪
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5、伪造货币罪
2010-10.甲伪造10万美元后,出售了其中的5万美元假币,还剩5万美元假币没有出售。对甲的行为应()。
A.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B.以伪造货币罪与出售假币罪并罚
C.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D.以伪造货币罪与持有假币罪并罚
5、伪造货币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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