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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班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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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基础班讲义 前 言 2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5 第二章 增值税 35 第三章 消费税 83 第四章 营业税 107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131 第六章 资源税 135 第七章 车辆购置税 142 第八章 关税 150 前 言 一、教材结构及今年变化   (一)教材结构:   2012年税法(Ⅰ)教材为8章,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税法基本原理(第一章)   第二部分:税收实体法-流转税(第二~八章)   8章按重要程度划分:   重要程度 章节 题型 分值 非常重要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除客观题外,计算题、综合题共40分,均出在这三章 三章合计分数85~90分,占总分数62%左右 比较重要 税法基本原理 均出客观题,但题量多、分值大 一般占20~25分,占总分数15%左右。 重要 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 主要是客观题题型,但计算题、综合题也会涉及 每章分数一般不超过10分,四章合计30~35分,占总分数25%以内   (二)2012年教材变化内容   总体情况:结构变化不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中有较多新增或变化政策:   增值税:(1)增加了上海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内容;(2)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有调整,增加“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政策:(3)减免税中增加“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4)删除“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消费税:(1)新增对具体项目征免消费税规定;(2)成品油消费税具体政策细化;   (3)关于计税价格核定权限。   营业税:(1)调整起征点;(2)有些行业税收政策有变化;(3)有些行业税收优惠有变化。   资源税:按新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调整(销售额的确定方法、组价公式)。   其他:第一、五、七、八章,无实质性变化。   二、考试题型、题量    题型(四种) 单选 多选 计算 综合 合计 题量 40题 30题 2大题 (每大题4小题) 2大题 (每大题6小题) 90题 分值 40分 60分 16分 24分 140分 总分140分 及格线84分   1.单项选择题:四选一,相对简单。   【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有关税收立法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通过的税收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签署委员长令予以公布   B.税收法规的通过是采取表决方式进行的   C.税务部门规章须经省级税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D.税收规范性文件签发后,必须以公告形式公布   [答疑编号357900010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税收法律案的公布,经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案均应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选项B,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实行的是决定制,由总理最终决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选项C,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2.多项选择题:五选二项以上,设计的题点较多,30题60分,多选、错选不得分,这类题型得分最难。   【例题·多选题】(2011年)下列关于消费税纳税环节的说法,正确的有( )。   A.金店销售金银饰品在销售环节纳税   B.啤酒屋自制的啤酒在销售时纳税   C.白酒在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纳税   D.销售珍珠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E.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在零售环节纳税   [答疑编号3579000102]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选项C,白酒在批发环节不征收消费税;选项D,珍珠饰品在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选项E,成品油税费改革后,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   3.计算分析题与综合题:主要测试考生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知识点多,解题步骤多,难度相对较大。但由于计算分析题与综合题是分步骤设问,在解答过程中,考生只要一步一步按照所设问题答题,仍可保证完整而清晰的答题思路。   年份 计算题 综合题 2011年 1.农机生产企业 1.化妆品厂2个月业务(含出口) 2.房地产公司 2.卷烟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 2010年 1.建筑公司 1.化妆品厂2个月业务 2.卷烟厂 2.小轿车企业 2009年 1.煤矿2个月的业务 1.酒厂和批发企业两个单位 2.日化厂 2.综合性公司   三、考试特点   (一)均为选择题方式,答案均答在答题卡上面;   (二)全面考核(章章有题,覆盖率100%),重点突出。   教材分为8章,试题中最多一章考40分左右(如增值税、营业税曾出现过),最少一章考6分左右。   现将近三年各章分数情况归纳如下:    一、原理 二、增值税 三、消费税 四、营业税 五、城建税 六、资源税 七、车辆购置税 八、关税 合计 2011年 18 42 26 26 6 9 7 6 140 2010年 21 35 30 24 8 9 7 6 140 2009年 21 36 25 24 4 14 8 8 140 三年平均 20分 37分 27分 24分 6分 10分 7分 7分 140分 所占比例% (18-21分) 15% (85-94分) 63% (28-34分) 22% 100%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侧重应用与操作,考试涉及基础理论、税法政策、操作运用三大部分内容;   (四)总体难度较以往上升,综合性比较强,跨章节题目在计算、综合题型,甚至单选、多选题出现,要加以高度重视。   四、如何准备税法(Ⅰ)的应试   (一)全面参加网校课程学习——4个班次   1.基础学习班:25-30课时,全面讲授与考点相关的内容,并总结、归纳知识点,配合例题、经典考题,打好基本功。   2.强化提高班:20-25课时。适合有一定基础的学员。   3.习题精讲班:10-15课时,总结要点,汇总本章、本节2009-2011年真题,并精心挑选典型例题,跨章节计算题、综合题结合解题思路,模拟解题过程。   4.冲刺串讲班:3-5课时,针对考试命题思路,梳理重要考点,串联相关联的知识点,强化本门课程的重点难点。   (二)做好本门课程的学习计划——月计划建议   第一遍:2月底——4月中(跟基础班)   第二遍:4月中——5月底(跟强化班巩固内容,跟习题班、做三年考题,提高熟练程度)   第三遍:6月上旬(跟冲刺串讲班、做考前模拟题,提高速度与准确性)   第四遍:考前10天(补漏洞)   (三)复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1.鉴于近两年命题情况,单选题、多选题难度有较大幅度提高,复习时既要听课,也务必自己看书。   2.把握教材,既注重操作,也注重基础知识。   《税法(Ⅰ)》与其他课程、其他考试不同,基础知识(第一章)占相当比例,2009-2011三年平均20分,占总分的15%左右。   3.实体法部分必须熟练掌握政策并加以运用,多做计算题综合题。   4.边学边练,功底扎实。   练习来源三方面:教材上例题、历年试题、网校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书三本。   (四)注重每个知识点以及知识点之间的联系――知识融会贯通   1.同一税种:涉及的多项政策   2.同一纳税人涉及的多个税种   在税法(Ⅰ)中,有交叉或平行关系的税种很多:    ①进口关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与增值税(如:2011年综合题1)   ②增值税-消费税(如:2011年综合题1、2)   ③增值税-资源税(如:2009年计算题1)     ④增值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如:2010年综合题2)   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本章考试题型:均为单选题、多选题出现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单选题 7题7分 7题7分 6题6分 多选题 7题14分 7题14分 6题12分 本章合计 14题21分 14题21分 12题18分   ◆本章主要内容:共六节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第四节 税法的运行★★   第五节 国际税法★★   第六节 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本章重点内容:   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税法按解释权限划分、税法按效力分类、税收法律关系特点、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各自权利、税收实体法六个要素、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及征收程序、税法运行(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税收管辖权概念及分类、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本章内容讲解: 第一节 税法概述   共五个问题:   1.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2.税法原则★   3.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4.税法的作用   5.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了解税法定义时需注意:   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考题·多选题】(2009年)从广义的立法层次上划分,税法包括( )。   A.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   B.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   C.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   D.中央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   E.市级政府制定的税收规章   [答疑编号3604010101]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从广义的立法层次上划分,税法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   (二)税法的特点--了解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   即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   即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我国税法结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考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有关税法特点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税法属于制定法而非习惯法   B.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   C.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   D.税法具有综合性   [答疑编号3604010102]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是授权性法规。   二、税法原则--掌握(分为两个层次,即: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四个)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法基本原则的是( )。   A.法律优位原则   B.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D.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答疑编号3604010103]   『正确答案』B   (一)基本原则(4个)--掌握含义、特点、适用情形   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考题·单选题】(2008年)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下列有关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税收法律主义的功能侧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   B.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更多地是从立法技术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   C.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D.依法稽征原则的含义包括税务机关有选择税种开征和停征的权力   [答疑编号360401010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除此之外,纳税人同税务机关一样都没有选择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补税收及延期纳税的权力(利),即使征纳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   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   【例题·单选题】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 )。   A.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B.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C.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   D.实质课税原则   [答疑编号3604010105]   『正确答案』D   【例题·多选题】关于税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税收法定主义的功能偏重于保持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B.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   C.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偷税和避税   D.税收公平主义赋予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税收公平的权力   E.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体现的是税收公平主义原则   [答疑编号3604010106]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体现的是实质课税原则。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掌握含义并加以应用 6个适用原则 含义 解析 1.法律优位原则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例题·单选题】纳税人李某和税务所在缴纳税款上发生了争议,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复议机关才能受理李某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C.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D.实体从旧原则   [答疑编号36040102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审理税务案件时,税收程序法先于税收实体法适用。它是关于税收争讼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其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实行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税法的适用原则总结:      税法的适用原则综合性练习:   【考题·多选题】根据税法的适用原则,下列说法存在错误的有( )。   A.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不具有约束力   B.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   C.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D.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是特别法中作出规定的,原有的居于普通法地位的税法便废止   E.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答疑编号3604010202]   『正确答案』ABD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熟悉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注意选择题 时间效力 各3种情况 含 义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税法的生效 1.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2.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见】 3.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税法的失效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2.直接宣布废止 3.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最少见)   【例题·单选题】关于税法的时间效力的陈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生效的问题   B.对于重要税法的个别条款的修订,目前大多采用这种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的方式   C.税法的失效方式中,很少采用的是直接宣布废止   D.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均不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   [答疑编号360401020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问题,而不单是何时生效问题;对于重要税法的个别条款的修订和小税种的设置,较易理解和掌握,因此大多采用这种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的方式;税法的失效方式中,很少采用的是税法本身规定废止日期,因为这种方式较为死板,易于使国家财政限于被动;税法的失效方式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均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   3.人的效力。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特点:   1)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 其 他 立法解释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有法的效力——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税法解释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税法解释不具有针对性   B.税法解释不具有专属性   C.检察解释不可作为办案的依据   D.税法立法解释通常为事后解释   [答疑编号3604010204]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一般来说,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因此,法定解释具有专属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所以具有针对性。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的解释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为办案和适用法律和法规的依据。其他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均无解释法律的权力。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立法解释是指事后解释。   2.按解释尺度   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考过多选)   字面解释: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税法解释对于税收执法、税收法律纠纷的解决都是必不可少的。   【考题·单选题】(200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一税法解释属于( )。   A.司法解释   B.字面解释   C.扩充解释   D.行政解释   [答疑编号3604010205]   『正确答案』C   四、税法作用——了解   1.规范作用:5方面(考过定义)   2.经济作用:5方面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了解   关注:   (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第一,税法借用了民法的概念。第二,税法借用了民法的规则。第三,税法借用了民法的原则。   区别:第一,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横向经济关系;而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属于纵向经济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固定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则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公民之间不固定的关系   第二,法律关系的建立及其调整适用的原则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及其调整是按照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的,民事主体双方的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自由。民法原则从总体上说不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税收法律关系中,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第三,调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五)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有衔接和交叉,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就其内容来看是直接涉及税收的,相关的内容在税法中也有所规范。第二,对税收犯罪的刑罚,在体系和内容上虽然可以认为是构成税法的一部分,但在其解释和执行上,主要还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三,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第四,税法与刑法都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虽然税法与刑法联系密切,然而区别也是明显的:第一,从调整对象来看,刑法是通过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罪犯的惩罚来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而税法是调整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第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第三,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来说,对税收法律责任的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而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   【考题·多选题】(2008年)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的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下列有关税法与刑法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法属于权力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   B.税收法律责任追究形式具有多重性,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形式   C.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D.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体现了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   E.对税收犯罪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不一致   [答疑编号3604010206]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从税法与刑法区别而言,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主要用来建立正常的纳税义务关系,其本身并不带有惩罚性,A不正确。就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来说,对税收法律责任的追究形式是多重的,而对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的刑罚形式。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E不正确。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本节共3个问题:   1.概念与特点   2.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3.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一、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了解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种学说及含义: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二)特点——4点(掌握)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考题·单选题】(2009年)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作为纳税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征税机关   B.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等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C.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等性   D.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答疑编号3604010301]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纳税人承担较多的义务,享受较少的权利;(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一)征税主体: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还有财政机关、海关。   1.税务机关职权——共6项(注意多选题)   2.税务机关职责——共7项(注意多选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职权中不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是( )。   A.税收检查权   B.税收行政立法权   C.代位权和撤销权   D.税收法律立法权   [答疑编号3604010302]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税收法律立法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税务机关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   (二)纳税主体: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1.纳税人权利——共14项(注意多选题)   2.纳税人义务——共10项(注意多选题)   (三)其它税务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其他税务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注意多选题)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了解 要点 内容 (一)产生 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标志(即出现应税行为) (二)变更原因——5条(注意多选题)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三)消灭原因——5条(考过多选题)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考题·多选题】(2008年)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B.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C.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E.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答疑编号3604010303]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不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重点掌握)   税收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税收实体法结构的特点:规范性(一税一法)、统一性(税收要素固定)。   涉及实体法的六个要素,分别是: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1.含义: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   (1)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不一致的原因: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如直接税(所得税)。   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不一致,如间接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   (2)代扣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4)代征代缴义务人   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5)纳税单位(了解)   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   (二)课税对象——掌握   1.含义: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作用——基础性要素:(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2)体现征税的范围,(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3.与课税对象有关的3个要素:   (1)计税依据(税基)   计税依据: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关系 计税依据 举例 一致 价值形态 所得税 不一致 实物形态 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例题·多选题】下列税种中,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一致的是( )。   A.企业所得税   B.耕地占用税   C.车船税   D.土地使用税   E.房产税   [答疑编号3604010401]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2)税源   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课税对象与税源关系 课税对象来源 举例 一致 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 所得税 不一致 其他方面 大多数税(如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   【课税对象与税源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3)税目   1.含义: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2.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3.分类: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①列举税目: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又分为细列举、粗列举),如:消费税。   ②概括税目: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又分为小概括、大概括)。如:营业税。   【例题·多选题】对税收实体法要素中有关课税对象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课税对象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   B.税目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C.从实物形态分析,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D.从个人所得税来看,其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   E.计税依据是从质的方面对课税作出的规定,课税对象是从量的方面对课税作出的规定   [答疑编号3604010402]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从实物形态分析,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是不一致的;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来看,其课税对象与税源是一致的。计税依据是从量的方面对课税作出的规定,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课税作出的规定。   (三)税率——掌握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   1.比例税率: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   (1)形式: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2)特点:①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②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③计算简便;④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   2.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着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   即: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等级,规定不同税率。多用于收益课税,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   (1)全额累进税率:   【举例】征税对象为3000时,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3000×10%=300。   (2)超额累进税率:   【举例】征税对象为3000时,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1500×3%+1500×10%=195。   超额累进税率特点:(注意多选题)   ①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数量越大,包括等级越多,计算步骤也越多;   ②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③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的透明度较差。   ④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有三个税目使用此税率。   速算扣除数: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为速算扣除数。其作用是为了简化计算。   【举例】征税对象为3000时,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3000×10%=300;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1500×3%+1500×10%=195。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的差额=300-195=105,为速算扣除数。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3000×10%-105=195。      【例题·单选题】下图为应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图示(数轴代表应税收入),则级距为1 500至2 000,速算扣除数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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