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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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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男,生于1955年11月18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2009年5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男,生于1966年5月15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2009年5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某公司下属的煤矿因资源枯竭,采矿许可证已于2008年11月11日被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注销。2008年12月5日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矿产办向该公司下发了《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2008年12月20日,被告人白某带县国土局矿产办工作人员到该矿检查停产通知的执行情况,因未见矿上领导而返回。该公司未执行停产通知,其下属煤矿依然进行生产。2009年2月18日,该矿采煤队罗某擅自进入采矿区后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自下发《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次日至事故发生之日,该矿共采原煤13736.4吨,销往该县电力有限公司用于城区供热(160元/吨),销售总额共计2197824.00元。 2009年5月7日,被告人白某、闫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2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09年8月20日提起公诉。同年9月27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闫某身为县国土局矿产办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在采矿许可证被注销、下发《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而未能制止该矿非法开采行为的情况下,既未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又未积极向上级请示汇报,致使该矿违法行为得以持续,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构成玩忽职守罪,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发生在煤矿开采领域,系一起负责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渎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通过认真细致地收集证据,充分掌握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证据,排除阻力、合理运用侦查策略和证据,深挖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体现了较强的证据意识和证据收集能力。案件的成功查处,对相关各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于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男,生于1970年11月15日,汉族,大学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2008年7月1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74年4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2008年7月1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8年3月,咸阳市某县开元酒店建设工程在未按规定向县质监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2008年4月29日县质监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向开元酒店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陕西达轮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未办理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未进行试桩便开始打桩的安全隐患于2008年4月30日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及要求整改完毕。2008年5月6日,经县质监站会议安排,被告人于某、张某二人负责督促开元酒店工程建设者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待相关手续办齐后,具体负责该工程的监督管理检查。2008年6月10日,于某、张某二人到该工地督办监督手续并巡查,对该工地临街围墙堆放沙石料的违规行为未予指出。2008年6月19日县质监站向包括开元酒店工地在内的有关建设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在进入汛期后,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排查,重点排查排水通道、围墙等不安全因素。2008年6月20日,因开元酒店工地基坑南岸临街围墙处堆积的砂石料过多,超过该围墙的侧应力,造成围墙倒塌20多米,致从此路过的行人郭某母女被掩埋致死。 2008年7月9日,被告人于某、张某玩忽职守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30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7日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张某明知开元酒店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仍放任其违规开工建设,导致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二人既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又未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致使该违规行为长期持续,造成两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系一起发生在安全监督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反应迅速,经过缜密初查后,果断以事立案,取得了侦查工作的主动;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后,收集取证工作全面细致,利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策略正确、计划周密,侦查措施、侦查手段运用得当。该案的成功办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各级领导的肯定。  马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生于1956年4月9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站长、副局长、政协专职常委。2008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现年32岁,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设计组组长,2008年1月因犯贪污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08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生于1973年3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某镇林业分站站长(工人)。2008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3年被告人马某在咸阳市某县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与荒山造林验收图中的11、12、13、小班与县“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作业区2002年人工造林4、5号小班位置重叠,重复面积为407.9亩,其中退耕还林与2002年“天保工程”人工造林重复面积261.6亩。由于时任某县林业工作站站长马某在工作中疏忽,没有发现上述问题,并于2005年1月17、19日在此作业区进行退耕还林的承包户“农户登记花名册”上签署了“同意办证”的意见,使此地块的承包户得以办证,连续五轮领取国家粮食和现金补助共计209280元。马某在审查站设计人员填写的叱干镇朝阳村、烟霞镇卢家河村2003年退耕还林验收“宜林地小班调查表”时,对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例》地类条件要求的第17、18、19小班设计退耕还林面积共计151亩的错误设计未予制止,即在此小班号退耕还林承包户的“农户登记花名册”上签署了“同意办证”,使该地块的承包户得以办证,并使17、18、19小班的承包户连续五轮领取国家粮食和现金补助77600元,18小班的承包户连续2年领取国家粮食和现金补助17280元。 2003年,被告人张某在负责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与验收设计时,未能认真负责地进行现场勘查,将2002年“天保工程”已植林的452.2亩荒山造林面积划入前述两村退耕还林面积之中,并且设计此452.2亩荒山地中261.6亩为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张某对该作业区中其外业调查“宜林地小班(地块)调查表”中载明该类为苹果树的176亩经济林地,设计退耕还林工程造林151亩。致该两村五承包户连续五年领取国家粮食、现金补助330080元。 2003年9月,被告人陈某在与某县林业工作站签订了“林业重点工程技术承包负责制协议书”,约定由陈某对叱干镇朝阳村、卢家河村,朝阳承包户等退耕还林与荒山造林实行技术负责制。被告人陈某在工作期间不认真负责,未发现2003年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面积中部分地块与2002年“天保工程”人工造林面积重复,且有部分面积为老果园,部分面积仍在耕种,既向该两村的五承包户下发了“造林质量合格证”,并在“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农户登记卡”上签署了“合格”意见。经国家林业总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勘验认为:2003年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造林面积设计作业1855亩,符合退耕还林要求的实际作业面积为1373.9亩,按规定不予认可面积共481.1亩,致该两村承包户连续五轮领取国家粮食、现金补助共384880元。 2008年7月23日,被告人马某、张某、陈某玩忽职守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1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25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25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张某、陈某身为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负责2003年该县退耕还林工程的相关工作中,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是市院交由案发地检察院办理的,是该县院近年来办理的涉案人数最多,效果最好的涉农案件之一。在办案过程中,因涉及林业系统专业知识,办案人员先后查阅相关行政法规数十部,在确定损失时,及时委托专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使该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方面都做到了客观公正。办案过程中,该县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一线指挥,率先垂范,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侦查人员运用侦查谋略、侦查措施得当,侦查意识和安全意识较强,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查办。该案的成功办理,受到市院领导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检察日报》分别转发刊登了该案的办案经验。  张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24岁,汉族,中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警员。2005年11月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2岁,汉族,中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警员。2005年11月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5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接举报人范某电话称县上一私人旅社内有人卖淫嫖娼。遂张某和该所协警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三人共同开车去。在城关镇汤房村四组王某家中见到郭某及张某,当场盘问后,查明郭、张二人有嫖娼行为,即口头传唤回所审查。张某向所长汇报了简单案情,对郭某、张某签发了《传唤证》,后对郭、张二人分别进行了讯问,二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后被告人张某与张某某共同向所长汇报了调查情况,所长决定:对郭、张二人各处罚款1000元,交了钱让人走,并安排由张某、张某某执行。后两人分别向涉案人宣布了处罚决定,对郭、张建立了《嫌疑人信息登记卡》,搜查了郭某身体,暂扣人民币630元,并将两人带到所值班室(有专职值班员)让他们联系交纳罚款,至当日20时许此二人仍未交纳罚款。张某、张某某、陈某即开车拉郭某在县城找熟人、朋友借款,无果后回所,又把郭某安排在值班室等候,随后张某、张某某安排陈某看人。23时许,两人出警回所发现郭某躺在值班室里间侯问室床上,张某问郭为什么还不交钱,郭讲:“晚上太迟,等明天再借钱”。随后张某、张某某、陈某回他们在所外的租住处休息,值班员韩某电话询问张某,将郭、张二人如何处理(23时40分),张某答:“跑了就跑了。”次日6时许,值班员韩某打开候问室门时,发现郭某在值班室与候问室之间通道的天网上上吊死亡。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鉴定:被害人郭某系缢死。 2005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玩忽职守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1月7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8日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被害人郭某死亡,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是发生在公安系统的玩忽职守案,两名涉案雇佣协警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切实履行职责,疏忽大意,造成涉案被害人郭某死亡。事发后该县人民检察院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迅速深入调查,对此案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2名涉案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该案侦查组织严密,指挥有力,措施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客观全面,办案效率快、质量高,从立案、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到作出生效判决仅用了三个月时间,有效树立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促进了公安系统执法行为的规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曹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男,生于1968年4月10日,汉族,大学文化,系某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文化市场稽查队队长。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男,生于1971年9月11日,汉族,大学文化,系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工商所所长。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男,生于1962年1月6日,汉族,大学文化,系某区城乡建设局监察大队队长。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9年3月22日,某区常乐路沁园春宾馆的“9点8迪吧电脑恋歌城”歌厅发生火灾事故,致一死三伤。经查,该歌厅系沁园春宾馆法人樊某于2005年10月在其经营的宾馆顶层违法搭建的简易彩钢房内开办的对外营业性歌厅,从2005年10月至2009年3月22日火灾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证照,长期非法经营。 在该歌厅无证经营期间,被告人曹某、段某、杜某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文化市场稽查、工商检查、城建监察执法工作,三人在执法中均发现“9点8迪吧电脑恋歌城”系无证违法经营,但因为经营者樊某比较难缠,仅采取了督促该歌厅及时办理手续的措施,并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取缔或拆除违章建筑,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直至发生火灾事故,酿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2009年5月11日,被告人曹某、段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一案由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月20日被告人杜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2日,被告人曹某、段某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8日被告人杜某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6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将被告人曹某、段某和杜某提起公诉。2009年9月27日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段某和杜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辖区内娱乐场所和房屋搭建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无证非法经营和乱搭建房屋情况,应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责,但三被告人仅采取了督促办理手续的措施,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情节轻微,判处三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来源于群众举报,是一起火灾事故中对政府官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职务犯罪案例。本案中负责监管娱乐场所的执法部门,包括工商、文化、城建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依法对无证经营活动进行取缔,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但本案三名被告人在发现违法经营活动后,均未能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正是因为三被告人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违法经营活动得以顺利延续,最终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玩忽职守犯罪案例。检察机关在侦破该案过程中,根据案件特点,认真评估线索,围绕引发该案的最基本的客观事实,作出严密的逻辑判断,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在定案的关键证据上狠下功夫,尽可能收集直接和间接证据,使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有力的证明了三被告人玩忽职守的行为与危害后果。该案的办理在当地影响深远,该区管委会专门就该案召开了全区科级以上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剖析该案发生的原因,查找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该案的成功办理,对进一步规范娱乐场所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效廉洁履行职责具有积极的意义,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47岁,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某乡政府驻宋家沟煤矿安全督查员。2009年5月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蒙某,男,43岁,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某乡政府驻宋家沟煤矿安全督查员。2009年5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8年4月22日,咸阳市某县宋家沟煤矿向县煤炭局打报告申请变更采煤工艺,县煤炭局批准后在2012工作面上由原来的炮采工艺变更为普采工艺。该矿在未完全装备好工作面,采煤机在未安装、未经验收的情况下,采用炮采组织生产,致使同年6月14日13时20分发生了“三死一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的较大责任事故。经查,被告人张某、蒙某在任驻宋家沟煤矿安全督查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在采煤工艺变更期间没有尽到其作为安全督查员的职责,导致违规组织生产,造成上述严重后果。 2009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蒙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6月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8日提起公诉。2009年8月21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出具有悔过书,表示认罪,根据认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蒙某到案后否认事实,认为自己无罪,判处有期待刑一年,并于宣判之日收监执行,后被告人蒙某提出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被告人蒙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点评 宋家沟煤矿发生顶板冒顶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由于该事故发生后,矿方进行了隐瞒,半个月后才得以被查处。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联合调查,从而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一步了解,从中发现驻矿安全督查员存在渎职问题。案件查办过程中,检察机关遇到了来自各方的阻力,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的运用,有效地排除了干扰,使案件得以顺利办理。同时,该案的成功查办,对全县的驻煤矿安全督查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对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全市检察机关有力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渎职失职犯罪开了先河。此案的办理在其县煤炭系统影响很大,反响强烈,既有力地打击了职务犯罪,又教育了广大干部,扼制了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监管不力,事故频发的势头。从2009年至今,该县没有发生过一起煤矿安全责任事故。  梁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男,生于1985年1月7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打黑除恶专业大队二中队民警。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82年2月22日,汉族,大学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案发时被抽调该县看守所工作)。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男,生于1988年1月20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打黑除恶专业大队一中队实习民警。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男,生于1985年7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打黑除恶专业大队一中队实习民警。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9年5月18日零时30分许,咸阳市某县公安局干警被告人梁某在该县某宾馆西北楼106室执行监视居住任务时,擅离职守,在未经任何局、队领导授权指派和110指令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王某、邢某和马某,以查毒品为名对某宾馆进行检查,在宾馆西北楼209房外听到室内有男女做爱声,四人在门外窥听长达40余分钟,在未向任何领导汇报的前提下,假以电话举报为名,强行敲门检查209房间,导致当晚入住209房客董某因躲避检查爬出窗外坠楼死亡地严重后果。 2009年5月22日,被告人梁某、王某、邢某和马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10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0日提起公诉。同年12月10日因证据发生变化,撤回对被告人邢某、马某的起诉。2009年12月30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邢某、马某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点评 该案发生后,被害人亲属反应强烈,先后多次到省、市、县多个部门上访,散发传单,打出横幅,并通过特快专递向中央领导发出控告信,要求调查事件真相,依法处理相关民警,且被害人家属拒绝处置尸体,事态在不断扩大之中,《三秦都市报》等多家新闻媒体介入并予以关注此事件。面对这一局面,该县检察院迅速介入事件调查,一方面着力安抚家属,平息事态发展,一方面先行以事立案,对该案展开全面调查。因被调查对象系公安干警,侦查难度大、干扰阻力大,其反侦查能力较强,在此情况下,该县检察院检察长坚持原则,顶住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亲自指挥,攻坚克难,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咨询法律专家,适时公开办案程序,接受各方的监督。通过不懈努力,最终成功办理了这起影响重大的案件,使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赵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男,生于1946年,汉族,初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48年,汉族,中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被告人田某,男,生于1945年,汉族,中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股长。 1999年9月,咸阳市某县甲公司总裁陈某多次找时任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告人赵某,以公司股票上市为由,要求办理租用村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533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赵某在明知该宗土地属吉元村村民集体所有的情况下,违法行政,擅自将该宗土地以国有土地性质出让给甲公司,甲公司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6月,甲公司持此证在中国农业银行该县支行作抵押贷款,贷得款项778.5万元,该贷款已逾期,至今本金分文未还,截至2005年11月20日共欠银行本息889.67936万元。 1999年11月至2000年4月,甲公司下属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和农业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多次派员来县土地管理局办理某大厦等四宗土地(共计50549平方米,折合约75.8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任该局建设用地股股长被告人田某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认真审查该企业提供的申办文件材料,受利益驱动,便将该企业办证的情况向时任局长被告人李某汇报,李某也未严格审查材料,便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签字,擅自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法出让给甲公司。甲公司依据出让合同,申请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又用其中两证在当地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作抵押贷款1563.796万元,贷款已逾期,至今分文未还,截至2005年11月20日共欠银行本息为1789.326334万元。后甲公司停产,且官司缠身,企业法人至今下落不明,抵押物《国有土地使用证》无从执行,银行贷款无法偿还,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005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某、李某、田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2月13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06年8月24日提起公诉。2006年12月4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田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本案三名被告人均系国土部门领导,其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极为不满,多次到县、市、省甚至中央有关部门上访,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对赵某、李某、田某以滥用职权罪立案后,通过调研分析,发现三被告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涣散,管理混乱;监督乏力,权力失控;制度不完善,无章可循。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该案,不仅使三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且在国土管理部门起到警示意义,促进了该县土地管理的规范化监管。同时,平息了群众缠访、缠诉,多家新闻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正面报导,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打击渎职犯罪、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石某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男,生于1968年7月22日,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副站长(主持工作)。2006年9月1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农机安全监理站是农用运输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农用运输车辆登记、办理号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文件《农机监理业务规范化工作程序》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办理农用运输车辆登记、办理牌证时要审核车辆购置税缴纳情况。石某身为该区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人,在办理农用运输车辆登记挂牌时,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决定在未审核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的情况下,就为农用运输车办理了登记挂牌,致使500辆农用运输车未缴纳车辆购置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105万余元。 2006年8月29日,被告人石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0月25日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同年11月14日提起公诉。2007年3月29日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身为该区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对农用运输车辆登记、办理牌证的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决定为没有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农用运输车辆登记、办理牌证,导致国家车辆购置税大量流失。判处石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区检察院在查处此案的同时,发现此种问题在全市各县区农机管理部门普遍存在,于是及时向市检察院汇报,建议采取“系统抓、抓系统”的方法,在全市范围内对农机管理部门涉嫌渎职问题进行集中查处。市院将该区院办理此案的经验向全市各县区院转发,指导全市各县区院查处农机管理部门渎职案件,随后各县区院纷纷立案查处了此类案件。2006年至2008年,咸阳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查处农机系统工作人员渎职犯罪13件17人,该类案件共造成国家税收损失700余万元。 在办理此案中,该区院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同时也考虑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把查办犯罪与维护当地经济发展、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与国税部门和交警部门联系,促成国税部门与交警部门的紧密配合,对农用运输车辆购置税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并形成一项制度长期落实。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现已成为我市一个新的税收增长点,促进了国家税收的长期增长。  王某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61年12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民警兼治安巡逻队队长。2007年3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6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接到侯某举报电话称有“烟民”,即安排治安巡逻队队员宋某、史某、刘某同侯某、程某将向程某出售毒品海洛因的何某、杨某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6.5克,后将其带回派出所后。侯某、宋某向王某介绍了案情,何某也向王某交代了贩毒经过,王某在明知何某、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在应当移交刑警中队处理的情况下,为了完成本人的罚款任务并得到罚款提成,擅自决定对何某、杨某以吸毒进行治安案件处理,分别对二人处以治安处罚3000元、2000元,并向所领导谎称抓获2名“烟民”罚款处理。王某随后得到罚款提成100元,收缴的海洛因未上交,后丢失。同年7月25日,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发现此案,重新对何某、杨某立案侦查,8月27日,该市某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杨某在逃。 2007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9月1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8日提起公诉。2007年12月6日,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明知何某、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应当移交刑警中队办理的情况下,为了完成本人的罚款任务并得到罚款提成,擅自决定对何某、杨某以吸毒作治安案件处理,分别对二人以治安处罚结案,属于典型的“以罚代刑”,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李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57年9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某乡司法所所长、党政办公室主任、通村公路办公室主任。2008年10月1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72年7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县某乡皇西村村民。2008年10月2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7年3月份,某县某乡将咬子村经某部队高炮连、皇西村到上河道的通村路作为享受国家财政补贴项目上报县交通局立项,由被告人王某承建。王某修建咬子村至某高炮连的558米路段时,又同该部队谈妥,为其修建高炮连、雷达站经皇西村、上河道村到黄新路口的道路。并于同年4月份同该部队签订合同约定由部队全额出资,按部队标准修建。道路竣工后,被告人李某利用管理通村路建设职权,违反国家通村路相关政策,同被告人王某合谋,将该路作为通村路上报并请求验收,从而骗取国家财政补贴人民币35.25万元,后让王某将该35.25万元领走,比其应得的咬子村至某部高炮连558米通村路省补资金8.37万元多出26.88万元,该笔款一直被王某非法占有。 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王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月2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2日提起公诉。2008年11月24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超越职权,以权谋私,不正确履行职责;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身所修的道路已由部队全额出资的情况下,积极配合李某将该道路报成通村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二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系我市影响较大、效果较好的一起滥用职权案例。该案的被告人李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而王某却只是一个农民,但李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没有王某的帮助,是无法实施完成的。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本案被告人王某似乎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面对上述问题,办案单位及时请教法律专家,研究论证,根据刑法总则对故意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规定,该案李某与王某的行为密切相关,缺一不可,因此二人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犯罪的共犯。在侦破过程中,在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下,市院的精心指导,该院反渎干警内查外调,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反复论证,积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最终对涉案的两名被告人同时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并被法院最终判处有罪。该案的成功办理,既保护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又开创了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纳入滥用职权罪共犯在我市的先例,对司法研究与改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杨某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生于1971年6月,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市某市交通局路政大队一中队队长。2007年3月2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6年6月6日凌晨3时许,咸阳市某市交通局路政大队一中队队长被告人杨某带领一中队任某、许某、梁某、张某和马某去公路巡查道路畅通防火情况时,在S104省道锦丰方便面厂门前截停三辆大货车进行检查时,导致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撞上货车的尾部,致使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死亡。依据相关规定该路政大队无权在省道上拦截车辆,杨某越权检查,造成一人死亡严重后果。 2007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6月18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4日提起公诉。2007年9月24日,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无权行使职权的省道上检查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作赔偿,可酌情从轻判处;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点评 该案来源于新闻报道。本案杨某在巡查道路畅通防火的过程中,为了完成经济罚没指标,违法在无权查车的路段拦截车辆,最终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事故,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职权犯罪案例。检察机关在侦破该案过程中,围绕引发该案最基本的客观事实,作出严密的逻辑判断,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在成案的关键证据上狠下功夫,尽可能收集直接和间接证据,使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有力的证明了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危害后果关系。该案的办理在群众当中造成了很好的影响。  赵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男,生于1979年,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市某乡政府干部(2006年5月被某市政法委借调至该市公安局巡警队工作)。2008年1月1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78年,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市某市某镇政府干部(2006年5月被某市政法委借调至该市公安局巡警队工作)。2008年4月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7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和张某当班执勤期间,赵接到同学程某的电话称其工作的网吧抓到一名偷上网卡的小偷。赵就让程将小偷带至网吧门口等他过来。赵未向同车的张某通报案情及向有关人员请示汇报情况下,就开着警车到网吧门口让程某及程同事郭某和偷卡嫌疑人李某坐上警车将这三人拉到某技校门口让三人下车寻找李的同伙,后将车开走。在此期间张某一直在警车上坐着,第二天在药市村的麦地里发现被害人李某的尸体。 2008年1月16日,被告人赵某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3月1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4月8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16日该市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将被告人赵某,以玩忽职守罪将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2008年7月15日,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的行为违反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之规定,赵某未按程序和规定处理此事,也未向张某通报此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对同班的赵某的行为不闻不问,对工作极不负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是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伤害案件过程中,发现巡警在执行公务时,存在渎职行为,随即将该线索移交检察机关查处。检察机关对该线索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赵某认识网吧的程某,存在徇私的情节,且两人是通过电话联系的这一客观事实,因此决定以赵某为突破口,最终成功办理了赵某滥用职权案。后根据赵某及其他人的口供,突审另一涉案人员张某,终于使张某认识到自己对赵某的行为不闻不问,是对工作的极不负责任的态度,是一种不作为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该案的成功办理在咸阳地区引起广泛关注,市政法系统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要求干警以此案为戒,规范执法行为,端正执法态度,促进社会正义。此后,该市巡警队在巡逻过程中,成功消除了多起恶性案件的发生,此案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张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75年10月,汉族,大学文化,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2008年8月22日因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被取保候审。 2006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咸阳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内勤兼户籍警期间,受人请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4500元。以人口信息补录的方式先后为刘某等十名外省高考考生伪造了户籍档案,该十名外籍考生依据张某所伪造的户籍,分别在该县多所中学报名参加了2007年高考。5人分别被大学录取,其中1名考生在高考结束后被查出系高考移民,被取消了当年的录取资格,其余4名均未被录取。2008年考生刘某又继续在该县报名参加高考,在资格审查时,被有关部门发现系高考移民并被取消参加当年高考资格。赃款已被纪检部门追缴。 2008年8月10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线索初查后,交由某县检察院办理,同年8月22日,该县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张某以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13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11月20日提起公诉。2009年3月30日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高考工作本应该严肃客观、公开公正,而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不仅破坏了国家对高考工作的管理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极大不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张某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立案后,有力地震慑了高考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有效地规范了高考管理秩序。同时,检察机关及时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市上开展了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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