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标杆体系申请书
关于印发《XX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
管理规范(第二版)》的通知
粤科规划字〔2010〕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XX县区经济促进局,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led照明产品评价标杆体系是评价led产品质量和示范工程效果的创新方法和重要依据。自发布以来,标杆体系运作良好并取得积极成效。为更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我厅对《XX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将标杆体系评测执行机构调整为XX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XX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第二版)
2、XX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评测执行机构及检测机构(第二版)
XX省科技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XX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管理规范(第二版)
为保证XX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以下简称标杆体系)正常运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㈠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XX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专项行动计划、“千里十万”大功率白光led路灯应用示范工程及其他照明示范工程的led路灯产品标杆指数的指标确定、动态管理,以及led路灯产品在标杆体系中的评价、检测。
㈡组织管理。
标杆体系的组织管理由三部分构成。
⒈管理机构。省科技厅负责标杆体系工作的总体策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以及检测机构的遴选。
⒉执行机构。XX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负责组织标杆专家委员会,开展标杆体系的定期修订、指数发布、检测数据核实、一致性核查等相关服务工作。执行机构接受省科技厅指导,并定期向省科技厅报送检测结果及推荐产品目录。
⒊检测机构。由省科技厅负责遴选。受企业委托,进行送检资料审查、产品样本抽取、一致性核查,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检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标杆体系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出具检测报告,一份交企业,一份交执行机构。
㈢标杆体系架构。
㈣相关定义。
标杆指标。综合评价led照明产品,并基本体现产品技术特性的评价指标。
标杆产品指标值。当期所有标杆产品的标杆指标测试结果的平均值,标杆产品指标值将进行动态评估并定期对外发布。
产品指数。检测产品的标杆指标测试结果经加权计算得出的分值,分为单项产品指数和综合产品指数。综合产品指数与标杆指数比对,可直观判断检测产品与标杆产品的质量高低及差异程度。
标杆产品。综合产品指数排名前10位的、产品等级为a级的检验产品的统称。在同期标杆指数下,其技术和质量总体上代表国内行业创新水平。
产品等级。以综合产品指数为基准,以产品指数为依据,根据产品分级方法对检测产品进行评级,反映当前产品性能的行业位置。
标杆指数。标杆产品的综合产品指数,固定为100。
第二章标杆指标的测试方法本规范所涉及标杆指标在符合目前国家相关安全与电磁兼容要求基础上,按性能指标、耐候性指标和可靠性指标三类选取12项标杆指标,其中性能指标与平均系统光效平均相关色温、色度维持率、亮度照度及均匀性、眩光、环境比、功率密度等直接关联;耐候性指标与高低温循环、潮态耐久性、开关次数、电压浪涌、加速老化测试等直接关联;可靠性指标与室内、室外平均照度维持率、寿命过程ip、色度维持率等直接关联。
标杆指标测试方法如下表:
在产品应用过程中,将长期跟踪测量室内、室外平均照度维持率、寿命过程ip、色度维持率四项可靠性指标,可靠性指标测量方法如下:
第三章产品指数的构建
产品指数的构建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将检测产品的测试结果按照表
4、表5和表6计算得出对应的产品各标杆指标的单项原始分,再将各单项原始分按公式(1)计算得出单项产品指数,单项产品指数按公式(2)可计算得出综合产品指数:
公式(1):单项产品指数=抽检产品单项原始分×(100/标杆产品单项原始分)×权重系数
公式(2):综合产品指数=∑(单项产品指数)
产品可靠性指标产品指数,由于评测周期较长,暂不计入综合指标产品指数,但作为产品综合评价和示范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产品检测与一致性核查
㈠检测申请。
由申请单位(一般为产品制造商)向指定检测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就有关事宜与检测机构签署委托检测协议,并由检测机构提交一份给执行机构备案。申请书格式由执行机构另行制定。
㈡样本抽取。
由指定检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1)从企业提供的100件同一规格的led路灯中随机抽取7只样品,并随机编号。
(2)产品须经权威检验机构检验,符合gb7000.5和db44/t609-2009省地方标准。
(3)企业提供35只与灯具同批次的led光源、5只驱动电源用于寿命试验。
㈢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第二章“标杆指标测试方法”的要求具体实施。特殊情况如产品较大、运输困难、型式试验等,也可由检测机构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检验。型式试验原则上每个单元一份试验报告,但对于同一申请方、不同产地的相同型号产品,仅做一次试验。新的标杆指数发布后,依企业申请,同批次产品相同项目的检测结果继续有效,可直接进入新一轮标杆体系评测。
㈣生产的一致性审查。
生产一致性审查由执行机构会同检测机构在抽检产品生产厂进行,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对产品结构、规格型号、重要材料或零部件等的核查;二是对工厂的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㈤市场销售的一致性核查。
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有权对已进入市场销售贴有分级标识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核查,若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管理机构及执行机构有权取消该产品甚至产品所属单位参与标杆体系认证的资格。
㈥一致性变更。
任何关于产品的一致性变更,企业必须在执行机构和检测机构备案。视实际情况需要,执行机构有权要求对产品重新检测。
第五章标杆体系的动态管理
㈠标杆指数的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标杆指数更新发布周期为半年,由执行机构在各类权威期刊、网站刊载公布。发布内容包括标杆指标及其测试计算方法、标杆产品指标值等。
㈡标杆指标的更新。
标杆指标根据产业发展和应用实际需要可更新和扩充。指标的更新和扩充,由标杆专家委员会提出,经技术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对新增或替换评价指标的技术成熟度、终端应用需求和检测技术完备程度进行综合测评。
㈢标杆产品的选取。
标杆产品将采取末位淘汰制,实行定期动态更新。即选取产品指数超过上一期标杆指数的产品,替代排名靠后的标杆产品,形成新一批标杆产品,而标杆产品总数保持不变,如此往复。
㈣分级与标识。
产品按综合指标产品指数评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e共5级,由认可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加贴分级标识。若出现单项指标值为0的情况,最高评级为b。加贴的标识仅在当期标杆指数下有效。
㈤产品推荐目录。
根据企业申请,志愿参与标杆体系检测。综合指标评级c级(含c级)以上的产品列入《XX省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推荐采购产品目录》。《产品目录》每半年公布一次。标记规则是“当期标杆指数发布年份+月份+目录发布月份”。如标记“20100610”是指基于2010年6月发布的标杆指数进行评价,并于2010年10月发布的产品目录。《产品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章检验机构的遴选
㈠申请成为检验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拥有相应的实验室。实验室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及5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4)检验人员的专业、人数应与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相适应,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中中级以上职称至少4人;
(5)拥有与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所必需的检验仪器设备,要求量值准确、性能可靠、经过校准并在校准有效期内;
(6)检验机构拥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与标杆体系相关的标准检测资质。
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资料。
(1)标杆检验机构申请表(由执行机构另行制定);
(2)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拥有cnas认可的相关标准检测资质证明材料;
(5)实验室及与申请检验类别和项目相关条件的情况介绍;
(6)相关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及状态;
(7)检验人员及负责人姓名、职称和从事相关专业的工作年限、职称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资格认可证等;
(8)前期工作基础的总结报告,包括体现申请单位技术水平的检验报告等资料。
申请单位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成为标杆体系的指定检测机构。
第七章附则
㈠本规范由省科技厅解释。
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XX省led路灯产品评价标杆体系评测执行机构及检测机构
(第二版)
一、执行机构
XX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
联系人:岳伟、詹浩
电话:020-3723920
3、6108626
6、37238561
地址:XX市XX县区长兴路363号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科技综合楼215房(邮编:510650),协会办公室收
二、受理及检测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⒈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联系人:李自力
电话:020-89232955
地址:XX市XX县区新港东路海诚东街6号海珠科技园内(邮编:510330)
⒉XX省质量监督光电产品检验站
联系人:李本亮
电话:0769-23077280
地址:XX省XX县区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南路2号(邮编:523808)
第10页 共10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