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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40502293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並增訂第15條之1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40509674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第16條、第22條、第24條條文;刪除第15條之1條文;增訂第15條之2及第15條之3條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50508449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第15條、第15條之3、第24條至第27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51181231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第15條之2、第15條之3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0960508093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第13條、第16條、第18條、第22條條文,;增訂第14條之1、第15條
之4至第15條之6條文;並刪除第14條、第15條之2、第15條之3條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許字第0980505375號令修正發布
第13條、第14條之1、第15條之4、第16條條文
第四章 製造工作
第十三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二規定者。
二、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三規定者。
符合前項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而非附表二、附表三所定之行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修正生效日起,外國人不得受聘僱於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行業。但有下列情事之ㄧ,不在此限:
一、九十八年三月七日前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認定,並經認定符合規定者。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專案核定者。
第十四條 (刪除)
第十四條之一 外國人受第十三條所定雇主聘僱從事製造工作者,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之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二人。
前項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逾下列比率:
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二、屬附表二或附表三A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三、屬附表二或附表三B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八。
四、屬附表二或附表三其他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前項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但已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重新招募之外國人人數,不予列計。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四、申請日前二年內,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
第二項所定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依雇主所屬工廠之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之。
第十 五條 (刪除)
第十五條之一 (刪除)
第十五條之二 (刪除)
第十五條之三 (刪除)
第十五條之四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與其引進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所定外國人之總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二、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但僱用員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外國人一人。
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引進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依前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第一項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所定之比率或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計入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第三款之人數。
第十五條之五 雇主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本標準修正發布後三十日內,已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重大投資案者,申請初次招募時之人數如下:
一、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者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
二、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者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十五。
三、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雇主申請前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雇主申請引進前項外國人之人數限制如下:
一、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者,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雇主就同一案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百分之十。
二、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者,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雇主就同一案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三、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雇主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且每申請引進外國人二人,應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三人。
前項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以申請當月前三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減該重大投資案完工前六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但國內勞工為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前項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採計,以聘僱期間滿三個月且申請當月前一個月之工作總時數達一百十二小時以上之在職者為限。
第十五條之六 雇主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本標準修正發布前,已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者,申請初次招募時之人數,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二人。
前項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百分之十五。
雇主每申請引進第一項外國人二人,應聘僱國內勞工三人。
前項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採計,以申請當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人數之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且申請時應在職者為限。但國內勞工為原住民、身心障礙者或中高齡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雇主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後有未申請引進之人數,得申請引進外國人,並適用第十五條之四規定。
第十六條 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製造業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之需要,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重新招募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前次招募許可所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下列比率:
一、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二、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附表二:特定製程行業
編號
特定製程
關聯行業
01
食品加工製造
分切、加工(萃取、調配、殺菁、蒸煮、醃製、燻製、鹽漬、油炸、焙炒、填) 、充填、殺菌、乾燥、冷藏、冷凍
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
凡從事冷凍冷藏肉類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12)
肉品製造業
凡從事肉類乾製、醃製或燻製等行業均屬之,如香腸、火腿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13)
水產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水產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2)
蔬果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蔬果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3)
其他食品製造業
凡從事081至087小類以外食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烘焙炊蒸食品、麵條、粉條類食品、砂糖、糖果、茶、調味品、調理食品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9)
乳品製造業
凡從事乳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鮮乳、調味乳、乳油、優格、乳酪、冰淇淋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50)
飲料製造業
凡從事各種飲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9)
02
食用油脂加工
脫酸、脫色、脫臭、氫化
食用油脂製造業
凡從事粗製及精煉動植物油脂之行業均屬之,如橄欖油、大豆油、人造奶油、烹飪用油、動物油脂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40)
03
磨粉及飼料加工
碾穀、研磨、過篩、粉碎、混合、製粒、碾碎
碾穀、磨粉及澱粉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穀物碾磨、製粉及澱粉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6)
動物飼料配製業
凡從事動物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調配等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0870)
04
紡紗及不織布製造
清花、梳棉、倂條、粗紗、精紡、加撚、假撚、筒子、熱融紡絲、不織布成型(熱壓、針軋、水針、紡黏、融噴)、裁切、沖壓
紡紗業
凡從事纖維開棉、去脂、梳理、併條、精紡或假撚加工等處理,以紡成紗(線)之行業均屬之。紙紗及包(覆)彈性絲之紡紗等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1)
不織布業
凡從事以天然纖維及人造纖維經膠合、針軋、水軋、熱融、紡黏及融噴等方法製成織品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3)
05
織造
整經、漿紗、穿綜(筘)、織造、驗布
織布業
凡從事以各種材質之紗(絲)為原料織造布疋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2)
紡織品製造業
凡從事紡織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毛毯、床單、桌巾、毛巾、地毯、繩索、標籤、徽章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5)
塑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以製模、擠壓等方法製造塑膠製品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
06
印染整理加工
精煉漂白、染色、印花、整理加工、定型
印染整理業
凡從事纖維、紗線、布疋、成衣、織帶、拉鍊、繩網等漂白、染色、整理及塗佈之行業均屬之。在紡織品或成衣上絹印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4)
07
成衣服飾品製造
驗布、裁剪、縫製、整燙、織造、漂染、烘乾、定型、膠料攪拌、套膜烘烤、轉印
梭織成衣製造業
凡從事以梭織布裁剪、縫製成衣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21)
針織成衣製造業
凡從事利用針織機器織造或以針織布裁剪、縫製成衣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22)
服飾品製造業
凡從事服飾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襪類、紡織手套、紡織帽、圍巾、領帶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23)
08
皮革及毛皮整製
1.皮革韖製、硝製工程:浸水、削肉、浸灰、脫毛、脫灰、酵解、浸酸、韖製、擠水
2.皮革染整工程:脫脂、中和、再韖、染色、壓花、上漆、梳整、上蠟、加脂削油、鉻韖、浸酸、染色加脂、固酸
皮革、毛皮整製業
凡從事皮革、毛皮整製之行業均屬之,如皮革、毛皮之鞣製、硝製、染整、梳整、壓花、上漆、上蠟,或以熟製皮革下腳為原料從事磨碎、壓製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301)
09
鞋類、育樂用品及拉鍊等製造
製模、沖切壓、鑽孔、搓牙、鈑金、研磨、砂光、沾漿(浸漿)、塗裝、塗佈﹙膠﹚、貼合、熱(冷)處理定型、成型(含射出、押出、吹出、真空、發泡、壓延、吹擠)、熱壓成型、鑄造、鍛造、清洗、乾燥、防鏽、電鍍、修邊、焊接、表面處理、印刷、皮料裁斷、沖削、摺邊、削邊(薄)、磨邊、鉗幫、縫綻
鞋類製造業
凡從事以各種材料製造鞋類之行業均屬之,如皮鞋、橡膠鞋、塑膠鞋及紡織鞋等製造。鞋面、鞋底及鞋跟等組件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302)
行李箱及手提袋製造業
凡從事以皮革、合成皮革及其他材料(如塑膠皮布、紡織品、硫化纖維)製造行李箱、手提袋及類似品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303)
紡織製成品製造業
凡從事各種紡織材料之紡織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毛毯、床單、桌巾、毛巾、浴巾、被褥、枕頭、睡袋、窗簾、床罩、地毯、掛毯及墊子等製造。帳篷、船帆、遮陽篷、 救生衣及降落傘之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151)
育樂用品製造業
凡從事育樂用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體育用品、玩具、樂器、文具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1)
拉鍊及鈕扣製造業
凡從事拉鍊、紐扣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92)
10
合板及組合材料製造
原料整理(烘板)、佈膠、整修、冷熱壓、砂光、塗裝
合板及組合木材製造業
凡從事合板及組合木材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單板、合板、粒片板及纖維板、增密木等製造。合板表面處理等二次加工之行業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402)
11
紙漿、紙及紙器製造
紙漿及廢紙之揀選整理、散漿、乾燥、捲紙、貼合、壓楞(粘合、壓合)、印刷、成型、釘合
紙漿、紙及紙板製造業
凡從事木材、竹、草、蔗渣、廢布、廢紙、下腳棉花及其他植物纖維製造紙漿,及以紙漿為原料製造紙張及紙板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51)
紙容器製造業
凡從事以紙板、瓦楞紙、浸蠟紙、強力紙等製造密封或通氣之容器、紙袋或紙棧板之行業均屬之,如紙杯、紙碟、紙盤、紙盒、紙袋、紙板箱、瓦楞紙箱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520)
家庭及衛生用紙製造業(行政院勞委會於98年9月23日以勞職許字第0980081639號函專案開放)
凡從事家庭及衛生用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面紙、餐巾紙、衛生紙等製造。衛生棉及紙尿褲等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591)
12
印刷品製造
打孔、軋形、印刷、裁切、黏膠、釘合、塗佈
印刷及其輔助業
凡從事報紙、書籍、期刊等印刷品之印刷及其輔助活動之行業均屬之,如製版、裝訂等服務。(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61)
13
基本化學材料及肥料製造
層析、過濾、反應、燃硫、轉化、吸收、氨化、碳化、過濾、鍛燒、混合(攪拌)、發酵、熟成
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
凡從事以化合、分解、分餾、蒸發、萃取等物理或化學反應方法產生基本化學原料之行業均屬之,如化學元素、無機酸、強鹼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1)
酸鹼製造工業
凡從事以化合、分解、分餾、蒸發、萃取等物理或化學反應方法產生基本化學原料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10)
肥料製造業
凡從事以化學方法製造化學肥料與土壤改進劑等行業均屬之,如氮肥、磷肥、尿素、天然磷酸鹽、天然鉀鹽及硝酸鹽鉀肥等製造。有機肥料之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30)
14
合成樹脂、接著劑及塑膠原料製造
聚合反應、膠液摻和、押出
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凡從事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聚醋酸乙烯、酚醛樹脂、環氧樹脂、醇酸樹脂、聚酯樹脂、矽樹脂、離子交換樹脂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841)
接著劑製造業
凡從事接著劑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990)
15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原料處理、加工
1.粉塵作業:原料研磨、粗(細)粉碎及篩分
2.有機溶劑作業:原料配製、投料攪拌
3.環境用藥製造:拌粉、攪拌、捏合、加藥、打模、上架、乾燥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凡從事農業及環境衛生用藥原體及成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除草劑、發芽抑制劑、植物生長調節劑、消毒劑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91)
16
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
乾燥、研磨、攪拌、混合
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凡從事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瓷釉、油墨之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920)
17
原料及西藥製造
1.混合、反應、純化、乾燥
2.粉體混合、打碇、造粒
3.混合熔膠、軟膠膜加工、膠囊充填容器乾燥、注射封填、滅菌
原料藥
凡從事人或動物用醫藥品原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包括合成、抽取、醱酵、組織培養等。(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001)
西藥製造業
凡從事人或動物用藥品之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量及西藥劑型之行業均屬之。醫護材料如繃帶、消毒紗布、醫用石膏、敷料、外科腸線等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002)
18
橡膠製品製造
配料、混煉、硫化、射出、壓延、塗膠、擠壓、貼合、成型
橡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橡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1)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凡從事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液晶面板、背光模組、彩色濾光片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1)
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凡從事從母帶上將聲音、影像資料複製到磁性或光學媒體之行業均屬之,如影音光碟、遊戲光碟、錄音(影)帶等複製。(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620)
其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2771細類以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望遠鏡、顯微鏡、光學比較儀、光學槍械瞄準設備、光學量測位置設備、光學放大儀器、電影及幻燈片放映機、菱鏡、光學鏡片、光學鏡子、鏡片度膜或磨光、鑲嵌鏡片、火災控制或照相用途(如曝光計及測距儀)之光學量測及檢查裝置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79)
19
塑膠製品製造
上膠、塗佈(膠帶)、射出(含修邊)、押出(含修邊)、吹出(含修邊)、壓延、真空成型、壓克力反應成型、.發泡成型、積層硬化、纏繞、熱壓成型、拉擠成型、噴塗、修邊
塑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以製模、擠壓等方法製造塑膠製品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
塑膠皮、板、管材製造業
凡從事塑膠原料加工製造皮、板、管等基本材料之行業均屬之,如塑膠布、合成皮、塑膠片、塑膠板、塑膠管、塑膠桿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1)
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影印機塑膠配件、冰箱內部塑膠配件、家電用品塑膠外殼、塑膠保險桿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4)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2201至2204細類以外塑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塑膠皮製品、塑膠網、塑膠線及保麗龍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9)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凡從事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液晶面板、背光模組、彩色濾光片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1)
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凡從事從母帶上將聲音、影像資料複製到磁性或光學媒體之行業均屬之,如影音光碟、遊戲光碟、錄音(影)帶等複製。(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620)
其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2771細類以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望遠鏡、顯微鏡、光學比較儀、光學槍械瞄準設備、光學量測位置設備、光學放大儀器、電影及幻燈片放映機、菱鏡、光學鏡片、光學鏡子、鏡片度膜或磨光、鑲嵌鏡片、火災控制或照相用途(如曝光計及測距儀)之光學量測及檢查裝置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79)
黏性膠帶業
以薄模、紙、布、金屬膜等為基材塗上自黏性黏著劑之行業。(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399)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業(行政院勞委會於97年2月29日以勞職審字第0970060195號函專案開放)
凡從事磁性及光學之空白資料儲存媒體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空白錄音(影)帶、磁片(帶)、光碟片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40)
20
玻璃原料處理及加工製造
熔融、徐冷、切割(含玻璃管)、加工、拉管、玻璃管熱加工、調螢光粉(玻璃、燈泡及管製品)、抽絲、紡絲、假橪、織布(玻璃纖維)
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玻璃、玻璃纖維及玻璃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科學或工業用玻璃器皿及玻璃熟料之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1)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凡從事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液晶面板、背光模組、彩色濾光片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1)
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
凡從事電燈泡及燈管與其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41)
21
耐火、黏土建築材料及陶瓷衛浴設備製造
原石粉碎、篩選、秤量、混合、成型、乾燥、堆疊(陶磚、清水磚等)、削邊、磨邊(火頭磚、特殊型磚)、刨光、施釉、燒成
耐火材料業
凡從事耐火材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耐火泥、耐火磚、坩堝等製造。含有菱鎂礦、白雲石、鉻鐵礦等成份之耐火材料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21)
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
凡從事黏土建築材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陶瓷磚、塊、瓦、煙囪罩、導管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22)
陶瓷衛浴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陶瓷衛浴設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陶瓷馬桶、浴缸、洗手台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23)
22
混凝土、石膏、石油及煤製品製造
碎解(熱融)、拌合、研磨、堆疊、抄選、混合、成型、乾燥、裁切
預拌混凝土業
凡從事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輸氣劑、飛灰、爐碴等),以水充分拌合後供運至工地澆鑄用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32)
石膏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石膏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石膏板、熟石膏及石膏雕像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93)
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瀝青混凝土製造業、矽酸鈣絕緣熱材料製造業)
凡從事2391至2393細類以外之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滑石粉、石英粉、黏土料、石墨磚、矽酸鈣絕熱材料、石棉製品等製造。以瀝青、石油焦等石油副產品製造土木、建築材料及其他製品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99)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以礦產原油、頁岩、瀝青砂等,分餾提煉有機溶劑及瀝青等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1700)
工業及研磨材料製造業項下之砂輪製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6月10日勞職許字第0980072875號函專案開放)
僅限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91工業及研磨材料製造業項下砂輪製造之行業。
23
水泥製品製造
製鋼筋籠、拌合、蒸養、拆模、修補、堆放
水泥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水泥、混凝土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水泥磚、水泥瓦、混凝土磚、混凝土管、預力混凝土基樁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33)
24
石材製品製造
1.原石入料、鋸切、裁切、研磨、拋光或燒、噴、冲、鑿、橋剪(一次、二次、三次等加工及異型加工)、成型及細部加工
2.再生石加工:下腳料回收及分類、粉碎、破碎、震篩、拌合、成型、養生
石材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將石材切割、成型及修飾為石材製品之行業均屬之,如石碑、石材建築材料、鋪地石板、石材家具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40)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2201至2204細類以外塑膠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塑膠皮製品、塑膠網、塑膠線及保麗龍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209)
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再生石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2391至2393細類以外之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滑石粉、石英粉、黏土料、石墨磚、矽酸鈣絕熱材料、石棉製品等製造。以瀝青、石油焦等石油副產品製造土木、建築材料及其他製品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399)
25
金屬機電、運輸及被動電子元件前製程作業
熔煉、軋延、擠型、伸抽、裁剪、切割(雷射、火燄、圓鋸、水刀等方式)、橡膠或金屬粉末混煉、粉末冶金
基本金屬製造業
凡從事金屬及合金之冶煉以生產錠、胚或其他冶鑄基本產品,或再經軋延、擠型、伸線等加工,以製造板、條、棒、管、粗細線等之行業均屬之。同時從事基本金屬製造及粗鍛者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4)
金屬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金屬手工具、金屬模具、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金屬容器、金屬加工處理及其他金屬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
電力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發電、輸電及使用電能之電力設備、器具及其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電力照明設備、家用電器及電力信號設備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但284除外)
機械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原動機、農業、工業、辦公用及其他特殊用途機械設備,包括營運過程所需的機械設備(如搬運設備、秤重機械及包裝機)等製造之行業均屬之。機械設備特製之主要零件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9)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凡從事汽車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
(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0)
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
凡從事船舶、機車、自行車、其他運輸工具(汽車除外)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
(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1)
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
凡從事被動電子元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電子用之電容器、電阻器、變阻器、繼電器、電感器、電阻裝置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20)
26
金屬機電及運輸加工製程作業
車削、銑削、研磨、鑽孔、沖製(油壓、液壓、氣壓)、鏟花、鍛造、鑄造、焊接、滾壓、轉造、輪壓、非傳統加工製程(放電加工、線切割、水刀等)、組立成型、纏繞、絕緣處理、玻璃纖維積層、片狀造模、塊狀造模、手積成型、噴佈、真空袋模壓、壓力袋模壓、熱膨賬模壓、熱壓爐模壓、編織、塑性成型(射出、押出、壓鑄、加硫、樹脂轉注)
基本金屬製造業
凡從事金屬及合金之冶煉以生產錠、胚或其他冶鑄基本產品,或再經軋延、擠型、伸線等加工,以製造板、條、棒、管、粗細線等之行業均屬之。同時從事基本金屬製造及粗鍛者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4)
金屬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金屬手工具、金屬模具、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金屬容器、金屬加工處理及其他金屬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
電力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發電、輸電及使用電能之電力設備、器具及其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電力照明設備、家用電器及電力信號設備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但284除外)
機械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原動機、農業、工業、辦公用及其他特殊用途機械設備,包括營運過程所需的機械設備(如搬運設備、秤重機械及包裝機)等製造之行業均屬之。機械設備特製之主要零件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9)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凡從事汽車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0)
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
凡從事船舶、機車、自行車、其他運輸工具(汽車除外)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1)
27
金屬機電、運輸、電子零組件後製程作業
打頭、搓牙、人工表面整修、熱處理、表面處理(噴砂、電鍍、塗裝、染黑、防鏽、真空鍍膜、塗佈、皮膜處理等)、封裝、化成倒角、成形、彎管、焊接、研磨、烤漆、切割
金屬製品製造業
凡從事金屬手工具、金屬模具、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金屬容器、金屬加工處理及其他金屬製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5)
電力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發電、輸電及使用電能之電力設備、器具及其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電力照明設備、家用電器及電力信號設備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但284除外)
機械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原動機、農業、工業、辦公用及其他特殊用途機械設備,包括營運過程所需的機械設備(如搬運設備、秤重機械及包裝機)等製造之行業均屬之。機械設備特製之主要零件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9)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凡從事汽車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0)
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
凡從事船舶、機車、自行車、其他運輸工具(汽車除外)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1)
半導體封裝業
凡從事半導體封裝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13)
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
凡從事被動電子元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電子用之電容器、電阻器、變阻器、繼電器、電感器、電阻裝置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20)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凡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印刷電路銅箔基板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30)
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凡從事2641細類以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電漿面板及其組件、發光二極體、太陽能電池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9)
照明器具製造業
凡從事電力照明設備及其零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吊燈、檯燈、手電筒、聚光燈、道路照明燈具等製造。以木炭、瓦斯、汽油、煤油等為燃料之非電力照明設備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842)
未分類其他運輸工具及零件製造業
凡從事311至313小類以外之其他運輸工具及其專用零配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軌道車輛、航空器、軍用戰鬥車輛、手推車、行李推車、購物車、畜力車、三輪車、病人用車(含動力發動)、嬰兒車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3190)
28
電子資訊產業有毒氣體及化學處理製程
積體電路製造業
凡從事晶圓、光罩、記憶體及其他積體電路製造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11)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凡從事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液晶面板、背光模組、彩色濾光片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1)
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凡從事2641細類以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電漿面板及其組件、發光二極體、太陽能電池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9)
29
電子資訊產業人工插件及組裝、人工調整及修補、人工目檢及檢驗
半導體測試業
凡從事半導體測試之行業均屬之。(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13)
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凡從事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液晶面板、背光模組、彩色濾光片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1)
其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2641細類以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電漿面板及其組件、發光二極體、太陽能電池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649)
電腦製造業
凡從事電腦製造或組裝之行業均屬之,如大型主機、個人電腦、手提式電腦、電腦伺服器、個人數位助理器(PDA)、微型電腦等製造或組裝。從事組裝或整合處理器、記憶裝置、儲存裝置及輸出輸入裝置成為使用者可編寫程式的最終產品之行業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11)
其他電腦週邊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2711及2712細類以外電腦週邊設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滑鼠、鍵盤、印表機、光碟機、光碟燒錄器、硬碟、軟碟機、掃描器、自動櫃員機(ATM)、生物辨識裝置、電腦控制桿裝置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19)
電話及手機製造業
凡從事電話(有線、無線)及手機製造之行業均屬之。電話答錄機製造亦歸入本類。(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21)
其他通訊傳播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2721細類以外通訊傳播設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電話交換(PBX)設備、傳真設備、呼叫器、橋接器、路由器、閘道器、廣播及電視發射設備、區域網路(LAN)及廣域網路(WAN)之通訊傳播設備、數據機、防盜防災系統設備、遙控設備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29)
其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
凡從事2771細類以外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之行業均屬之,如望遠鏡、顯微鏡、光學比較儀、光學槍械瞄準設備、光學量測位置設備、光學放大儀器、電影及幻燈片放映機、菱鏡、光學鏡片、光學鏡子、鏡片度膜或磨光、鑲嵌鏡片、火災控制或照相用途(如曝光計及測距儀)之光學量測及檢查裝置等製造。(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編號2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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