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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讨论稿)20XX年0724
第一篇: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讨论稿)20120724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2年7月)
第一章
第一条为有效化解村镇银行各类风险,保障村镇银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它客户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风险处臵效率,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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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组织体系及职责第三条村镇银行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是风险处臵的主体。村镇银行应制定和细化风险处臵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各类风险。
第四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作为大股东,全面负责村镇银行风险处臵工作。主发起行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村镇银行制度完善、系统建设、人员培训、外部监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帮助村镇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处臵机制,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第五条在村镇银行的风险处臵过程中,主发起行要牵头建立风险处臵协调、配合和快速反应机制,承担风险化解职责,制定风险处臵方案,协助村镇银行自救,落实风险处臵措施,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督促和指导,并在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重大风险处臵。其他股东也应通过参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形式,督促村镇银行落实风险处臵方案,在必要时配合完成股权重组。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村镇银行经营情况的监测,针对村镇银行所处的风险等级和具体的风险状况,要求村镇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各类风险和开展自救,督促主发起行切实履行大股东职责,积极帮助村镇银行开展相应的救助措施,配合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化解工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2第七条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村镇银行紧急再贷款及流动性支持,在风险处臵过程中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第八条地方政府在村镇银行风险处臵过程中发挥协调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第三章
第九条根据《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和村镇银行风险处臵需要,将村镇银行风险等级分为三级:轻度风险、中度风险和重度风险。
第十条年度监管评级为4级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轻度,具体表现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持续性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整体风险控制体系薄弱,如不加以纠正,极易导致经营状况恶化。
为促进新开业村镇银行尽快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所有开业未满两年的村镇银行,均视为轻度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监管评级为5级或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中度,具体表现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持续性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各类风险事件频发,如不加以救助,正常经营难以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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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划分对村镇银行正常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一般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损失金额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的内外部案件或其它操作风险事件、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短期正常营业中断等。
第十二条监管评级为6级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重度,具体表现为风险集中暴露,经营严重困难,如不妥善处臵,将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危及地方金融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损失金额人民币五百万元(含)以上的内外部案件或其它操作风险事件,由于系统故障、盗抢、火灾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较长时间正常营业中断等。
第四章风险监测及认定机制
第十三条为了确保村镇银行风险处臵的针对性和及时性,村镇银行风险监测和认定机制遵循以下原则:全面覆盖、实时监测、早期预警、迅速认定。
第十四条村镇银行应根据年度监管评级结果,确认自身风险等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定期全面自查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监控,预防突发事件,发生重大问题迅速报告主发起行和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4第十五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应按照村镇银行年度评级的要求,督促村镇银行建立并完善风险监测及处臵机制,每年对村镇银行风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结合日常检查、稽核和审计情况,形成村镇银行风险监测报告上报属地银监局和银监会。
第十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村镇银行年度监管评级结果,每年对村镇银行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通报村镇银行及主发起行。如遇突发事件,应随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五章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应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纠正、救助和综合性化解措施。
第十八条风险处臵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实施、审慎操作;区别对待、灵活处臵;加强保密、维护稳定;明确责任、追究到人。
第一节针对轻度风险的纠正措施
第十九条对轻度风险的村镇银行一般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措施以主发起行督促村镇银行自我整改为主,提高村镇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
5第二十条主发起行应督促村镇银行完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约束;帮助村镇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处臵预案,并密切监控实施进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村镇银行应根据主发起行的要求,针对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资本管理、资产质量、流动性等方面的风险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自我整改措施,形成具体风险处臵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完善与其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管理授权机制,确保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优化信贷资产组合管理,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全覆盖。
(二)针对资本不足的情况,主动采取优化信贷资产结构,降低高资本占用信贷资产的比例,加大资本积累力度,完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等一系列措施。
(三)针对经营困难的情况,主动采取优化客户选择,提高盈利能力,控制大宗采购和资本性支出,压缩经营成本和人力成本等一系列措施。村镇银行出现经营性亏损的会计年度,严禁分红。
(四)针对逾期贷款大幅上升,信贷资产质量恶化的情况,主动采取调整风险偏好,优化信贷政策,强化信贷审批流程管理,加强放款环节控制,加大贷后管理力度,提高早期预警能
6力,健全五级分类认定机制,提高分类准确性,加大催收力度,盘活不良资产,充分计提减值准备等一系列措施。
(五)针对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主动采取加强流动性风险监测,健全流动性预警制度,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优化资产流动性,建立稳定的筹资渠道和多元化资金融通渠道等一系列措施。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区别风险类别,加大非现场监测频度,增加监测内容,开展专项或全面现场检查,及时提示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并监督实施。根据村镇银行的风险状况,银行业监管机构可采取调整资产结构,限制分红等监管措施,控制风险蔓延势头。
第二节针对中度风险的救助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中度风险的村镇银行一般采取救助措施。救助措施以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为主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主发起行作为大股东,应在纠正措施基础上,充分调动其他股东的积极性,通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方式,落实对村镇银行的救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评估经营管理层工作绩效,督促村镇银行优化经营策略、明确风险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诫勉谈话、免职、辞退等措施,调整优化经营管理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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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况,督促村镇银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资本充足率,必要时可暂停资产业务;协商其他股东和村镇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及时增资扩股。
(三)对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的情况,督促并帮助村镇银行落实不良贷款处臵方案,通过催收外包等方式加速不良贷款清收,加大核销力度。
(四)针对流动性严重不足的情况,应及时启动主发起行流动性支持预案,通过调整村镇银行专项授信额度、同业存放等方式,实现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间的资金有效调拨,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五)针对一般性突发事件,主发起行应在事件调查、损失回收、责任认定、后续整改和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确保村镇银行持续正常营业。
第二十五条村镇银行应在纠正措施的基础上,尽力控制事态发展,确保正常运营;在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指导下检讨经营策略、形成详尽自救方案,积极落实自救措施;如有必要,应在资本补充、流动性支持、不良资产处臵等方面申请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的救助。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在纠正措施基础上,充分发挥监管职能,督促落实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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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促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落实自救和救助措施,启动风险处臵方案,确保风险处臵及时、有效,防止风险进一步恶化。
(二)加大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风险处臵履职行为的考核力度,密切关注风险处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三)针对村镇银行风险处臵不力的,可区别情况,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新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取消有关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责令主发起行和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强制性监管措施。
第三节针对重度风险的综合性化解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重度风险的村镇银行一般采取综合性化解措施。主发起行应在已充分实施纠正和救助措施的基础上,与其他股东协商成立风险处臵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做好村镇银行重度风险处臵工作,明确处臵工作的步骤、要求和时间,争取有关方面的配合和支持,灵活采用一揽子综合配套措施,有效化解风险。
9第二十八条针对村镇银行资产质量严重恶化,资本消耗殆尽的情况,主发起行应主动协调各方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资本不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将不良资产集中打包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尽快回收资金,补充资本金。
(二)召开股东大会制定增资扩股计划,并限期补充资本金。
(三)调动现有股东的积极性或尝试吸纳新股东,通过一定形式的约定或承诺,以溢价方式发行,溢价部分用于消化不良资产,改善资本充足状况。
第二十九条针对流动性出现危机,直至出现挤兑的情况,发起行协调各方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化解流动性危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督促村镇银行收回其向各关联交易方发放的贷款、投资或拆放资金。
(二)督促村镇银行报请人民银行协调金融市场同业机构,争取同业拆借资金。
(三)督促村镇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支付到期小额储蓄存款,或额度较大的储蓄存款的一部分。
(四)督促村镇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给予流动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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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促村镇银行与债权人妥善协商,表明解决支付风险的决心和措施;争取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延期支付、分期支付、债权转股权等协议。
(六)督促村镇银行向当地政府报送申请救助的文件,争取资金支持,补充流动性;并请求地方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三十条针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主发起行应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各方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危机,降低社会负面影响,保障村镇银行的正常运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当村镇银行因系统故障导致长时间运营中断时,协助村镇银行做好客户解释和安抚工作,妥善解决舆论危机,组织各方力量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营,并在危机解决后立刻启动系统的维护、改造和升级工作。
(二)当村镇银行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营业场所受损,无法保证正常营业时,协调各方寻求紧急解决方案,安排临时性营业场所,尽快恢复营业;通过业务场所修缮、迁址等方式恢复正常营业。
(三)当村镇银行发生重大经济案件时,协助村镇银行与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积极沟通协调,尽快查明情况,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四)当村镇银行发生盗抢案件时,协助村镇银行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尽快破案,追回损失;寻求当地政府帮助,尽快恢
11复正常营业;与宣传主管部门等机构取得联系,协调公众媒体,降低社会影响;总结经验,发现漏洞,进一步完善安全保卫工作。
(五)当村镇银行因内部群体性事件导致营业中断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安抚员工情绪,解决劳资纠纷,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十一条在村镇银行重度风险处臵过程中,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督主发起行、村镇银行落实综合性化解措施,帮助协调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等各方面促进风险化解,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也可责令村镇银行停业整顿,依法对负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金融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情况特别严重时,银行业监管机构应责令发起股权重组,调整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的股权结构,确保综合性化解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一)在维持原主发起行资格的基础上,吸收其他法人银行入股。
(二)吸收其他法人银行入股,并替换原主发起行资格。
(三)更换主发起行,原主发起行退出全部股份。第三十三条对不能及时有效化解重度风险,并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股权重组的村镇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可取消其法人资格,转为主发起行的分支机构。
12第三十四条对符合撤销条件的村镇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依法予以撤销,并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组织实施。撤销后的村镇银行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后,可申请破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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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村镇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确保科技体系持续稳定运转,根据《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是通过建立有效机制,实现对银行信息系统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价、预警和控制,推动村镇银行业务创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村镇银行业务持续平稳发展。
第二章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三条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系统在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及退出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四条
发起行科技信息中心是村镇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主要管理部门,发起行科技信息中心有以下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
权限和职责:
(一)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防范和控制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三)履行村镇银行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村镇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负责村镇银行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和监控等工作,提供村镇银行信息系统日常信息服务和运行技术支持;
(五)负责指导和监督村镇银行科技部门落实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发起行科技信息中心安全科是村镇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发起行科技信息中心各科室按其职责范围承担相应工作。
第三章信息科技风险具体控制要求
第五条信息科技总体风险点是指信息系统在策略、制度、机房、软件、硬件、网络、数据、文档等方面影响全局或共有的风险。包括以下风险点:
(一)缺少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策略;
(二)自然灾害、运行环境变化;
(三)信息系统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不完善;
(四)信息安全标准化工作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五)缺乏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六)数据中心机房物理安全;
(七)使用盗版软件及自有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八)电子设备自身运行;
(九)主机与网络运行;
(十)网络安全;
(十一)密码安全;
(十二)数据加密安全;
(十三)信息系统配置参数管理;
(十四)数据管理;
(十五)突发事件响应;
(十六)信息系统故障导致影响银行信誉;
(十七)网上银行安全。
第六条信息系统总体风险控制措施:
(一)根据村镇银行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在村镇银行风险管理政策指引下,制定明确、持续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策略,根据信息系统的等级保护级别对信息系统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
(二)建立同城信息系统灾备中心实现运行环境备份,防止各类突发事故和恶意攻击事件造成不良后果;
(三)建立健全相关信息科技制度,明确信息系统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制约机制,实行最小授权;
(四)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标准,参照有关国际准则,积极推进信息安全标准化,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工作;
(五)加强对信息系统的风险评估,及时对风险点进行修补和完善,以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信息系统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时严格参照国家有关计算机场地、环境、供配电等技术标准,数据中心机房实行严格的门禁管理措施,未经授权不得进入;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用正版软件,加强软件版本管理;积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系统和相关金融产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村镇银行信息化成果;
(八)严格执行与银行信息系统相关的电子设备的选型、购置、登记、保养、维修、报废等相关规程,选用的设备应经过技术论证,测试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信息系统所用的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充足的容量和一定的容错特性,并配置适当数量的备品、备件;
(九)严格参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信息系统网络;网络设备应兼备技术先进性和产品成熟性;关键网络设备和线路应有冗余备份;严格线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业务和交易流量要
求保证传输带宽;监测和管理通信线路及网络设备,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严格网络边界控制,使用各种技术手段降低外部攻击、信息泄漏等风险;
(十一)加强信息系统加密机、密钥、密码、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密码设备,完善安全要素生成、领取、使用、修改、保管和销毁等环节管理制度;
(十二)加强数据采集、存贮、传输、使用、备份、恢复、抽检、清理、销毁等环节的管理;优化系统和数据库安全设置,严格按授权使用信息系统和数据库,采用适当的数据加密技术以保护敏感数据的传输和存取,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
(十三)对信息系统配置参数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非法生成、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根据敏感程度和用途,确定存取权限、方式和授权使用范围,并严格审批和登记手续;
(十四)制定信息系统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评审和修订;
(十五)加强对技术文档资料和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技术文档资料和重要数据应保留副本并异地存放,按规定年限保存,调用时应严格授权管理;
(十六)在信息系统可能影响客户服务时,及时通知业务部门,以便以适当方式告知客户;
(十七)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切实加强网上银行信息安全保
障。加强网银用户身份认证管理,与业务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对所有网上银行高风险账户操作统一使用双重身份认证。积极研发和应用各类维护网上银行使用安全的技术和手段,保证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能够持续适应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安全要求。
第七条
信息科技研发风险的操作风险点是指信息系统在研发过程中组织、规划、需求、分析、设计、编程、测试和投产等环节产生的风险。包括以下风险点:
(一)信息系统项目研发管理;
(二)信息系统项目开发人员外包;
(三)信息系统项目需求不明确;
(四)信息系统测试不规范或不完善;
(五)信息系统应用推广;
(六)信息系统测试发现的软件缺陷;
(七)信息系统项目文档管理;
(八)信息系统项目验收。
第八条
信息科技研发风险具体控制要求:
(一)一般项目研发成立项目工作小组,重大项目还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并指定负责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项目工作小组由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整个项目的开发工作;
(二)项目工作小组人员应具备与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业务经验与专业技术知识,小组负责人需具备组织领导能力,保证信息
系统研发质量和进度;
(三)项目组根据业务部门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功能说明书,依据项目功能说明书分别编写项目总体技术框架、项目设计说明书,设计和编码应符合项目功能说明书的要求;
(四)软件研发必须建立独立的测试环境,以保证测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一般测试应包括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压力测试、验收测试等,测试不得直接使用生产数据;
(五)研发人员必须根据测试结果修补信息系统的功能和缺陷,提高信息系统的整体质量;
(六)根据职责范围配合业务人员分别编写操作说明书、技术应急方案、业务连续性计划、投产计划、应急回退计划,并进行演练;
(七)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文档资料应经相关部门、人员的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八)软件开发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项目验收流程,项目验收应出具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的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信息科技运行维护风险的操作风险点是指信息系统在运行与维护过程中操作管理、变更管理、机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环节产生的风险。包括以下风险点:
(一)人为因素导致信息系统运行故障;
(二)运行管理不完善;
(三)信息系统日常变更;
(四)新建信息系统运行;
(五)机房环境变化;
(六)信息系统故障报告程序。
第十条信息科技运行维护风险具体控制要求:
(一)信息系统运行人员应实行专职,不得由其他人员兼任。运行人员应按操作规程巡检和操作。对生产状态的软硬件、数据进行维护应符合授权和维护规程要求;
(二)相关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人员严格按照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及维护手册运行及维护信息系统。对软件或数据的维护必须通过上级审批、授权后方可进行;
(三)制订严格的信息系统变更处理流程,明确变更流程中各岗位的职责分工,并遵循流程实施控制和管理;
(四)在信息系统投产后一定时期内,应配合业务部门,积极参与组织对系统的后评价,根据评价及时对系统功能进行调整和优化;
(五)对机房环境设施实行日常巡检,明确信息系统及机房环境设施出现故障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预案;
(六)实行事件报告制度,发生信息系统造成重大经济、声誉损失和重大影响事件,应即时上报并处理,必要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一条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的操作风险点外包风险是指
银行将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等委托给业务合作伙伴或外部技术供应商时形成的风险。包括以下风险点:
(一)信息科技外包需求控制风险;
(二)信息科技外包承包方合作风险;
(三)信息科技外包项目商业风险;
(四)信息科技外包项目安全风险;
(五)信息科技外包项目质量风险;
(六)信息科技外包项目风险管理;
(七)信息科技外包项目责任风险;(入)信息科技外包项目监控风险。
第十二条信息科技外包风险具体控制要求:
(一)在进行信息系统外包时,应根据风险控制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包的原则和范围,认真分析和评估外包存在的潜在风险,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建立健全外包承包方评估机制,充分审查、评估承包方的经营状况、财务实力、诚信历史、安全资质、技术服务能力和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水平,并进行必要的尽职情况调查。评估工作可委托具有国家相应监管部门认定资质、具有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机构完成;
(三)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规定承包方在安全、保密、知识产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四)充分认识外包服务对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的直接和间接
影响,并将其纳入总体安全策略和风险控制之中;
(五)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外包风险评估与检测程序,审查管理外包产生的风险,提高本机构的外包管理的能力;
(六)信息系统外包风险管理应符合风险管理标准和策略,并建立针对信息系统外包风险的应急计划;
(七)与信息系统外包承包方建立有效的联络、沟通和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实现承包方的顺利变更办法,保证信息系统外包服务不间断的应急预案;
(八)对信息系统外包承包方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支行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实施办法[推荐]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xxxx”)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xxxxxxxxx与各控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责任,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xxxxxx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xx各控参股公司。xxxxxxxxx委派至各控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三条控参股公司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结合xxxxxxxxx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三会”及安全运营管理
第四条控参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三会”议事规则,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第五条控参股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
第六条控参股公司的重大合同,应向xxxxxxxxx法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控参股公司不得将银行存款进行抵押、质押。第八条未经xxxxxxxxx批准,控参股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九条控参股公司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臵、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事先报告xxxxxxxxx,并经xxxxxxxxx批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xxxxxxxxx对控参股公司安全运营履行监督、监察职能。受xxxxxxxxx董事会委派,审计部不定期对控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审计。严格执行事故汇报制度,凡发生重大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对口管理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允许拒报、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否则,按照国家法律和xxxxxxxxx安全运营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控参股公司按照公司发展战略,结合人员实际情况,制订人力资源招聘计划,提交xxxxxxxxx总行,经审核批准后,由xxxxxxxxx总行指导实施招聘。
第三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坚持“服务中小企业”的经营理念,微小企业贷款的客户群体必须明确定位于有三个月以上经营实践,需要扩大规模,并且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第十三条授权管理。授权分为决策权,分析权和操作权三种授权,被授权人在一笔贷款中不能同时使用分析权和决策权。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按规定设立调查岗和审查岗,人员相对固定、定期轮换,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岗位和管理人员承担,实现权利制约。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审贷会组成人员至少由两人组成,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五条全面实行贷款上柜台,实现贷款管理与贷款发放的分离。
第十六条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十七条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农村小额贷款与客户经理“三包一挂”制度,即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相关信贷资产的质量、数量挂钩。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发放和管理各环节的尽职评价,对违反规定办理贷款,形成挪用贷款、顶冒名贷款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采取停止放贷、限期收回和资产保全等措施,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加强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严防道德风险和行业风险。贷前要认真考察借款人还款能力,深入分析评价贷款风险;贷后要定期深入管辖村镇,及时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严格监
督贷款实际用途。在行业风险中,应重点关注产品和产量风险、市场和价格风险、政策性风险。
第十九条发放贷款应坚持逐笔核贷、一笔一清的原则。
第四章会计核算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坚持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谨慎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各项会计工作在董事会及行长的领导下,由会计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行长、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上岗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接受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会计岗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设臵会计岗位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分工协作;有利于相互制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重要会计岗位人员要实行强制休假制度。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普通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长或经行长授权的分管行长监交。
第二十七条每日、定期或不定期必须进行账账、账实、账证、账表核对,每月进行内外账的核对。
第二十八条内外账核对包括与人民银行往来、同业往来以及企业往来等各项往来发生额和余额的核对。银企对账应遵循“工作岗位独立、对账人员分离”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对账工作由会计及客户部门共同完成。经办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账务核对后,应在有关账、簿、卡上签章确认,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纳入会计管理范围,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会计印章由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机构会计主管部门统一刻制颁发,其他机构不得自行刻制。
第三十二条会计印章的领取实行双人签领制度,并出具本机构介绍信或有效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在相关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
第三十三条会计印章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会计印章。非经办人员不得动用会计印章,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保险箱、柜保管。
第三十四条会计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停用或销毁手续。会计印章的停用和销毁必须登记造册,并在相关登记簿上登记并签章。
第三十五条会计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会计印章,严禁在空白会计凭证、账簿上预先留盖会计印章和个人名章。
第三十六条会计人员的个人名章、操作密码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使用,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同一会计档案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应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电子会计档案必须满足保管期限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库(柜)。对会计档案应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会计档案的查询、调阅、保管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内部和外部查阅会计档案均应进行相应登记。
第四十条内部调阅会计档案需经会计部门主管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部门主管人员批准;法律、法规规定有档案查阅权的部门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本行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核准。
第四十一条移交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移交手续办理,涉及变更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的,还应由有权人签署意见,移交双方都应签字盖章。
第四十二条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符合销毁条件的,应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指定机构会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销毁。
第四十三条已满保管期的会计档案,如尚有未了债权、债务、案件或账务未查清,应待债权债务明确、案件终结或账务查清后,再按规定销毁。
第五章现金出纳业务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现金业务必须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离岗必须查库(箱)”的原则,做到内控严密、职责分明。
第四十五条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柜员办理现金业务操作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以内,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第四十七条收付现金必须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再散把点数;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账证或账单相符。
第四十八条柜员必须坚持“一日三碰箱”制度,碰箱必须在监控录像视线范围内进行,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第四十九条需进行款箱交接的,交箱前必须核对接箱人是否为被授权人,接箱时必须核对总箱数,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条是否完整无损等,并详细登记相关交接登记簿。
第五十条库房管理必须坚持“账款分离”的原则。管库员不得兼任库房记账员。
第五十一条加强对现金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大额和可疑的现金支付交易,应当按照反洗钱法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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