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
ASTM F963-96a
本标准以固定代号F963发布.紧跟代号的数字表示启用的年份或最新修改的年份;括号中的数字表示最近复批的年份,右上角的符号(e)表示最新修改或复批后的版本变动.
序言
本标准的目的建立一个全国认可的玩具安全要求.虽然本标准不排除家长在选择适合儿童年龄的玩具时应尽的责任,或不同年龄的儿童接触同一种玩具时家长的监督责任,但是它的运用可将其涉及的玩具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的滥用时发生的事故降低到最少.本标准起初是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产品标准在商务部国家标准局主持下制定的,于1976年出版(PS72-76).目前的版本是用来更新安全要求,在参考了下面要求后使本标准包括这些要求的内容:已出版的强制性联邦要求,有关的非强制性标准,涉及潜在危险的一些新要求及基于制造商使用原标准的经验所进行的技术修改.此外,在适当的地方更新测试标准以便更多地反映当前美国儿童的人体测量数据.
1 范围
1.1 本标准涉及了公众可能不易认识到的及玩具在正常使用中或合理可预见的滥用后可能遇到的危险.本标准并不意味着能包括某一特定玩具的所有可想到的危险.除了与产品安全有关,本标准不涉及产品的性能与质量.除标准要求指出的玩具的功能性危害以及玩具适当年龄组之外,本标准对玩具中作为功能作用显示的固有及公认的危险部分不作要求.例如:尖端是针的功能所必须的.对于购买玩具缝纫机的顾客来说,缝纫针的固有危险是人人皆知的,并且这种危险是作为一种常识性教育传授给使用者的.
1.2 另外,尽管一个坐骑玩具存在与其使用有关的固有危险(例如,摔倒在人行道上),但通过采用本标准与其结构有关的可能危险(锐利边缘,暴露的机构等)将减少.
1.3 本标准包括14岁以下各年龄组的儿童玩具的要求与测试方法,本标准对不同年龄组儿童制定适用的不同要求.这些年龄组反映了危险性质和预期儿童应付这些危险智力或/和体力.
1.4 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
自行车
三轮车
小弹弓,尖头标枪
游乐场设备
无火药枪
风筝
成品主要不是作游戏用的业余消遣品,艺术品,
成品主要不是作游戏用的模型物品
不具玩耍价值的腊笔、油漆、粉笔和类似的艺术材料,(原料或成品),然而所有艺术材料除外,它们不论是否玩具的一部分,必须符合LHAMA 4.31.1至4.31.3条.
体育用品、野营用品、体育设备、乐器及家具;然而,上述的玩具仿制品应包括在本标准内(玩具仿制品与这些用品之间通常有明显的界线,这上公认的.例如:乐器或体育用品和其他玩具仿制品之间的界线.决定该项目是不是玩具仿制品取决于制造商或批发商的意图,以及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的滥用.)
动力驱动的飞机、火箭、船只及陆地车辆模型,但其玩具仿制品包括在本标准内.
1.5 玩具年龄标示和玩具包装的一般准则规定在附录A1中.
1.6 有关包装运输的情况规定在附录A2中,附录A3中的表为标准适用于不同玩具种类要求指南.
1.7 标准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标 题 章 节
范围 1
参考文献 2
术语 3
安全要求 4
材料质量 4.1
易燃性 4.2
毒性 4.3
电/热能 4.4
脉冲噪音 4.5
小物件 4.6
可接触边缘 4.7
可接触尖端 4.8
突起 4.9
钉和紧固件 4.10
金属丝和杆件 4.11
包装薄膜 4.12
绳和橡皮筋 4.13
轮,轮胎和轴 4.14
折叠装置和铰链 4.15
机械装置的孔,间隙
和可触及性 4.16
稳定性和超载要求 4.17
封闭的空间 4.18
模拟保护装置 4.19
弹射玩具 4.20
摇铃 4.21
橡皮奶咀 4.22
挤压玩具 4.23
出牙器和出牙玩具 4.24
供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 4.25
上的玩具
玩具柜 4.26
电池驱动玩具 4.27
漂浮玩具 4.28
婴儿推车和童车玩具 4.29
填充玩具和豆袋类玩具 4.30
艺术材料 4.31
玩具枪标记 4.32
汽球 4.33
弹子 4.34
球 4.35
学前玩偶 4.36
丝球 4.37
安全标识要求 5
使用说明 6
制造商的标志 7
测试方法 8
概述 8.1
有毒物含量的测试 8.2
溶解可溶性物质的方法 8.3
清洁度和防腐性能的试验 8.4
正常使用试验 8.5
滥用试验 8.6
冲击试验 8.7
部件移取的扭力试验 8.8
部件移取的拉力试验 8.9
压缩试验 8.10
轮胎移取试验和咬接式 8.11
轮轴组合的移取试验
挠曲试验 8.12
口动式玩具的试验 8.13
玩具箱盖和关闭件的试验 8.14
弹射玩具 8.15
乘骑玩具的稳定性试验 8.16
识别 9
年龄分组准则 附录A1
包装和运输 附录A2
玩具种类的要求指南 附录A3
系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 附录A4
的玩具的设计准则
玩具的易燃性测试程序 附录A5
1.8 用in-lb单位表示的数值为标准数值.括号里的数值仅作参考.
1.9 下述预防声明仅涉及本标准章节8中的测试方法部分:
本标准并非意味针对所有与其使用有关的安全问题.使用本标准有责任建立合适的安全及健康的操作程序,并在使用前决定受控限量的适用性.
2 参考文献
2.1 ASTM 标准:
D374 固态电绝体的厚度测试方法
D642 确定装动容器、零部件及单位负载的抗压力的测试方法
D775 载物箱的跌落试验
D880 装运容器的倾斜冲击试验
D999 装运容器的震动试验
D1193 水试剂的标准要求
D2240 橡胶性质的测试方法—硬度测定
D3421 氯乙烯塑料中的混合增塑剂的萃取和分析方法
D4236 对造成慢性健康危害的艺术材料的标示方法
F1313 橡皮奶嘴上奶头中易挥发的n-亚硝胺含量规定
2.2 ANSI标准
Z315.1 三轮脚踏车的安全要求
C18.1 干电池和电池的美国国家标准—要求
2.3 联邦标准
15 CFR 1150 仿真玩具枪和仿制玩具枪的标志
16 CFR 1303 含铅油漆和某些含铅油漆消费品的禁令
16 CFR 1500 危险物品条例规则,包括以下部分:
1500.14(b)(8) 有害艺术材料的标示
1500.18 禁用的玩具和其他供儿童使用禁用物品
1500.3(c)(6)(VI) “易燃固体”的定义
1500.19 贴错标识的玩具与其它供儿童使用的禁用物品
测定极易燃和易燃固体的方法
1500.47 测定玩具火药帽产生的声级的方法
1500.48 测定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分物品中锐利尖端的技术要求
1500.49 测定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中金属或玻璃锐利边缘的技术要求
1500.50-53 供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的摸拟使用和滥用测试方法
1500.83 小包装袋,小危害及特别情况的豁免
归类为禁用的危险物品的豁免
归类为禁用的玩具或其他供儿童使用的禁用物品的豁免
16CFR 1501 识别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含可引起窒息,吸入或咽下危险小部件的玩具和其它物品的方法
16CFR 1505 供儿童使用的电动玩具或其他电动物品的要求
16CFR 1510 摇铃的要求
16CFR 1511 橡皮奶嘴的要求
16CFR 1610 服装纺织品的易燃性标准
21CFR 110 制造、处理、包装或贮存人类食物的现行良好操作规范
21CFR 170-189 供人类食用的食物
49 CFR 173.000,109C 级炸药的定义
SS-T-312B 天然沥青、橡胶、乙烯、石棉乙烯的片材、板材
3 术语
3.1 本标准指定用语的定义
3.1.1 可触性---能被在16CFR 1500.48及16CFR 1500.49规定的探头接触的任何玩具部分.探头的使用方法见16CFR 1500.48(C).可触性探头的说明见图1.
3.1.1.1 论述---为两个年龄组的儿童提供了两个尺寸不同的探头.
3.1.1.2 艺术材料---任何由制造商或重新包装商出售或提供的,适合于在制作任何媒介的视觉艺术或图画艺术作品的任何阶段使用的物品.该定义包括艺术品组成部件在内的物品,例如:油漆、油画布、墨水、蜡笔、粉笔、焊料、铜焊条、焊剂、纸、粘土、石头、线、布及照相胶片,还包括与最终艺术品制作紧密相关的物品,例如:刷子、清扫刷、溶剂、陶瓷炉、丝网印刷、模具、模具制造材料及摄影用的显影剂.
3.1.3 球---指设计成或打算用作掷、击、踢、滚、跌、反弹的任何球形、卵形或椭圆形物件.术语“球”包括任何通过绳、橡皮筋或类似绳拴系到玩具或物品上的球形、卵形、椭圆形物件.术语“球”还包括设计成或打算用作球的,由多个面连接成一个圆球卵形或椭圆形的多边物体. 术语“球”不包括永久性密封于弹子机、迷宫和类似外部容器内的骰子或球.如果根据16CFR 1500.53测试时,球不能从外部容器取走,则属于永久密封.
3.1.4 毛刺---由于材料切割或最后加工得不平整而使玩具或零部件的边缘或结合处出现的粗糙部分.
3.1.5 绳索---一根细长的,柔软的材料包括单纤维丝,编织和捻搓的绳,粗绳、塑料纺织带,丝带及那些通常被称为线的纤维状材料.
3.1.6 卷曲边缘---邻近边的薄片部分被卷成弧形并与底片形成小于90°角的边,如图2所示.
3.1.7 发射装置---释放并推进一个弹射物的无生命系统.
3.1.8 危险边缘---在玩具的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的滥用时能产生不合理伤害的危险的可接触边缘.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金属和玻璃边缘如不能通过16CFR 1500.49规定的锐边试验,则被定义为潜在的危险边缘.非金属和玻璃的其他边缘在通常使用条件下经接触为锐利时,被定义为潜是的危险边缘.
3.1.9 弹性---在以不低于20in.(510mm)/min.的测试速度拉长至少10%后,能立即完全地回复到原来尺寸和形状的材料.
3.1.10 斜薄边---材料在剪切或切割过程中产生的斜薄边(或厚度由中间向一边逐渐减少).
3.1.11 溢料---在模具合箱的啮合部分溢出的过剩材料.
3.1.12 折叠机构---由绞链、转轴、折叠或滑动部件组装的机构,在使用时能产生压、挤或切割动作.
3.1.13 危险---在正常使用时或由于合理可预见的滥用产生不合理的伤害或致病危险的任何玩具特性.
3.1.14 折叠边缘---邻近边的薄片部分往薄片主体方向折叠大约180°,并与主体薄片平行而形成的边.如图3所示.
3.1.15 铰链线间隙---玩具的固定部分和沿转轴线或邻近转轴线的活动部分之间的距离.见图4的尺寸A.
3.1.16 脉冲噪音---噪音水平变动的最大间隔大于1秒钟的噪音.
3.1.17 搭接---一条边与一平行表面部分重迭形成的搭接,但在整个重迭长度上并非所有的点都机械地结合在一起.如图5所示.
3.1.18 乳胶汽球---由设计来可充注空气或气体的乳胶袋组成的任何玩具或装饰品.该术语不包括用于水上活动的可充气的儿童玩具,例如筏、水袖、泳圈或其它类似物件.
3.1.19 弹子---由硬性材料构成的球体,例如:玻璃、玛瑙、大理石、或塑胶,用于各种儿童游戏中,一般做为玩物或标记,术语“弹子”不包括永久地封于玩具或游戏机内的弹子.弹子根据16CFR 1500.53测试,如不能从玩具或游戏机内取出,则属于永久封闭.
3.1.20 正常使用---按照玩具附有的说明进行使用的方式,由传统与习惯所决定的使用方式,或看到玩具后即明白的使用方式.
3.1.21 儿童化妆品---供14岁以下儿童使用和将他们作为销售对象的物品,用于擦,洒或喷在身上.进入人体或以其他方式附着在身上,以达到清洁,美化,改善或增加魅力或改变形象的目的.
3.1.22 危险利尖---在正常使用或合理可预见的滥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伤害的可触性利尖.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尖端如果不能通过16CFR 1500.48中规定的利尖试验,则被认为是潜在的危险.
3.1.23 丝球---中心被夹住或固定和系住并整理成球形的一段或一束纤维、纱线或线条,也包括由填充材料做成的球形附件.
3.1.24 主要展示面---指零售包装或容器、箱或自动售货机的展示面,即设计成最主要的展示,显示或呈现给意欲购买的顾客观看或检查的侧面或表面.
3.1.25 弹射物---由在使用者控制下控制能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发射机构所发射的物体。 .
3.1.26 危险突起---由于材料或/和结构的原因,儿童跌倒在上面会造成刺伤的突出物。对眼睛或/和嘴巴的刺伤不包括在本定义之内,这是由于通过产品设计不可能消除对身体这些部位的刺伤。
3.1.27 保护帽或盖---附在潜在的危险边缘或突出物上以减小伤害的可能性的部件
3.1.28 保护头---附在弹射撞击未端上的部件,当弹射物射到人体上时可最大限度地减小伤害,同时也可防止弹射物撞击目标对自身造成的伤害,提供使弹射物吸在目标上(如吸杯)的方法或防止对无生命物体的损伤。
3.1.29 合理的可预见滥用---儿童可能不按正常的使用方法使用玩具的情况。 例如:故意拆散,跌落,或不按预定目的使用玩具。玩具的摸拟使用及滥用试验见16CFR 1500.50,1500.51,1500.52及1500.53(不包括咬啮试验,每部份的(c)节)。
3.1.30 刚性---根据测试方法以D2240的最新校订本进行测量时硬度超过70肖氏A级的材料。
3.1.31 卷边的边缘---邻近边的薄片部分卷成一个弧形与主体薄片形成一个90º-120º角的边,如图6所示.
3.1.32挤压玩具---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手握柔软玩具,通常装有发音部分,弯曲或挤玩具迫使空气通过一开口能使发音部分产生声音,当放开后玩具能恢复到原始形状.
3.1.33 玩具---任何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制造或销售的作为玩耍的物品.
安全要求
4.1 材料质量---玩具可以用新的或复处理过的材料制成.如果使用复处理过的材料,必须将其精制以使其危险物含量符合4.3.1的要求.
4.2 易燃性---玩具中使用的非纺织品(不包括纸)材料不能属于按照联邦有害物质条例(FHSA)16CFR 1500.3(c)(6)(VI)的规定是易燃的.为达到试验目的,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纺织物应符合16CFR 1610的要求.玩具易燃性的测试规程.即对16CFR 1500.44的说明,在附录A5中.
4.3 毒性
4.3.1 有毒物质---玩具或用于玩具的材料必须符合FHSA以及根据FHSA所颁布的有关规定.16CFR 1500.85中列出了豁免该法规规定的某些种类的玩具.法规对有毒的、腐蚀性、刺激的、敏化的或产生压力的、放射性的、易燃的和可燃性物质规定了限量.8.2为测定有毒物质含量参考方法.应注意的是,有些州对有毒物质的规定可能比联邦规定更严格.
4.3.2 食品的制造和包装---与玩具一起出售的食品的制造与包装都必须符合关于人类食品制造、加工、包装和贮存的卫生操作条例21CFR110.
4.3.3 非直接食品添加剂---供与食品接触的玩具部件,如玩具炊具必须符合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条例(FDCA)的有关要求.特别是21CFR170至189.
4.3.3.1 供与食品接触的玩具部件的标签---由供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如玩具炊具和玩具餐具)组成的玩具,必须根据5.8的要求贴上标签.
4.3.3.2 陶瓷中铅镉含量---用来或可能放食品的陶瓷玩具部件,例如:陶瓷茶具,必须符合FDCA中402(2)(c)和FDA产品合格方针导则中的有关要求.
4.3.4 化妆品---玩具化妆品必须符合FDCA中的有关要求,代码为21CFR.其中适用于化妆品的规定见700-740.对化妆品中色素的有关规定见21CFR中73,74,81和82.
4.3.4.1 另外,所有玩具化妆品必须符合本标准和FHSA条例的所有要求,但不包括16CFR 1500.81和1500.3(b)(D)(ii).
4.3.4.2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要求因此将作为对儿童用品现行规定的补充.
4.3.5 油漆和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涂在玩具上的油漆和其它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必须符合根据消费者产品安全条例(CPSA)颁发的关于铅含量的规定16CFR1303.
4.3.5.1 本规定禁止使用铅含量(计算成金属Pb)超过油漆总的非挥发性重量或干油漆膜重量的百分之零点零六(600ppm)的含铅或铅化物的油漆或类似的表面涂层.
4.3.5.2 此外,表面涂层材料中锑、砷、钡、镉、铬、铅、汞和硒的化合物中可溶物质的金属含量与其固体(包括颜料和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重量的比不应超过表1所给出的相应数值.在将分析结果与表1中的值比较,确定符合性之前,应将它们根据8.3.4.3中的测试方法进行调整.可溶性含量必须按照8.3规定,通过溶解固体物质(包括颜料,膜固化材料和干部材料的干燥膜)进行测定.
表1玩具材料中转移元素的最高可溶含量
单位:ppm(mg/kg)
元素
铅(Pb)
砷(As)
锑(Sb)
钡(Ba)
镉(Cd)
铬(Cr)
汞(Hg)
硒(Se)
含量
90
25
60
1000
75
60
60
500
4.3.6 玩具化妆品,液体、糊剂、膏剂、凝胶和粉末---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玩具的化妆品和液体、凝胶及其它玩具上使用的流动有机物由于清洁度不够,保质期和污染引起的危险.本要求为上述物质在使用中不产生微生物降解的情况下就清洁度和承受长期保质或和污染的能力制定标准.
4.3.6.1 用于制造的填充玩具的水必须根据USP纯水的细菌标准来制备.
注1---小心:制备纯水有不同的方法,每一种方法都可能对最终产品造成不同程度污染.假如生产设备是合格和无菌的,那么通过蒸馏生产的纯水是无菌的.而另一方面,对离子交换柱和反相渗透仪要特别注意,因为它们为微生物污染制备系统和污染水流提供了场所.因此,需要经常进行检测,特别是当这些装置停止运转超过几小时后再使用时.
4.3.6.2 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质的配方必须使上述物质在保质期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中不能产生微生物降解的配方必须根据8.4.2来评估.
4.3.7 填充材料---填充玩具的松散填充料不能有来自昆虫、鸟、啮齿动物或其他动物寄生虫侵扰的令人讨厌的材料,也不能有在良好操作规范中可能产生的污物,例如碎片和金属屑.确定令人讨厌的材料的测试方法见“法定分析化学家协会的法定分析方法”的第16章.另外,无论是天然还是合成的纤维填充都应满足“宾夕法尼亚洲关于填充玩具的容许量规定”的第47.317部分,第47章,第34小节的要求.
4.3.8 DEHP(DOP)---奶嘴、摇铃和咬圈不能有目的地含有2(2-乙基己基)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也叫做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为以避免痕量DDHP(DOP)影响分析结果,当按照D3421进行测试时,在测试结果中可接受的含量最高可达到固体物质总量的百分之三.
4.4 电/热能
由120V电路操作的玩具必须符合根据FHSA发表的16CFR 1505的要求.
4.5 脉冲噪音
在距玩具表面25cm的任何位置测量时,玩具不能产生瞬间声级超过138分贝(20微牛顿/平方米)的脉冲噪音.声级测量必须采用16CFR 1500.47规定的仪器.测量时玩具和仪器与任何墙壁、天花板或其它大型障碍物相距都必须至少为1米.正如这里所规定的,玩具在按本标准8.5至8.10的规程进行测试后,其声级同样不能超过以上要求.玩具火药帽(TOY CAP)在按16CFR 1500.47测试时,其声级水平不得超过138分贝,如果玩具火药帽(TOY CAP)在按上述方法进行测量时声级水平超过138分贝,必须按16CFR 1500.86(a)(b)要求有警告说明和通知CPSC.
4.6 小物件
本条款的要求系为减少小物件对36个月以下儿童造成的摄入或吸入危险.
4.6.1 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应符合16CFR 1501的要求.确定玩具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的有关标准见16CFR 1500.50,1501和本标准附录A1中的部分内容.16CFR 1501的部分章节指出,玩具(包括可移取、脱落的部件,或玩具碎片)在不受压力情况下不得小到能完全放入图7所示尺寸的圆筒内.在执行本条款时玩具碎片包括,但不限于挤压溢料、塑料薄片、泡沫碎块或微小的削屑或刮屑.纸片、纤维、沙线、绒毛、橡皮筋和线的碎片则不在本要求范围之内.
4.6.1.1 在按第八条款进行使用和滥用的前和后,这些要求也适用于确定小物件的可接触性,比如小玩具和玩具部件,包括从玩具上掉下或移取的眼睛、发声部件、钮扣、或小片.
4.6.1.2 下列物品不受本要求限制:气球、书籍和其它纸制品;书写材料(蜡笔、粉笔、铅笔、钢笔)、唱片、造型粘土及类似制品;指甲颜料、水彩颜料或其它颜料套具.所有不受管制的物品清单已列明于16CFR 1501.3.
4.6.1.3 由成人组装的,在组装前含有潜在危险小件的玩具,应根据条款5.9标识.
4.6.2 口动式玩具
本条款要求涉及通过吹和吸反复开动的玩具,如发声器.用嘴开运的玩具如含有松动的物件,如果口哨中的小球,或插入件,如发声器中的簧片,按本标准条款8.13的程序,当空气从吹口处快速交替吹或吸时,不能有可置入图7所示圆筒的松动物件从玩具中脱落.8.13程序也必须适用于能置入口中或被嘴盖住的排气口.
4.6.2.1 充气玩具内的小物件在充气或放气时不得从玩具上脱离.
4.6.3 供至少3岁(36个月)但小于6岁(72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戏机,应符合16CFR 1500.19的要求.除纸打孔游戏机和类似的物品外,任何供3负(36个月)但小于6岁(72个月)儿童使用并含有小物件的玩具和游戏机应根据5.10.2要求标识.
4.7 可接触利边
玩具不能有可接触及的含潜在危险的利边.供成人组装的玩具和在组装前含有未经保护、有潜在危险的利边的玩具,必须应按5.9加贴标识.
4.7.1 潜在危险的金属利边和玻璃利边的定义见16CFR 1500.49.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按8.5至8.10的规定经过使用和滥用试验前或/和后应符合本要求.图9为利边测试仪.
4.7.2供48个月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含有玩具功能必需用的潜在危险的边缘时,必须按5.2规定加贴警告标签.供4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能含有功能所需的可触及危险利边.
4.7.3 金属玩具
可触及的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能含危险毛刺和薄边或者必须将金属边折叠、卷起,或形成螺旋边或用永久附着装置或保护层复盖.
注2 不管边缘用何方式处理,必须按4.7.1的锐边技术要求进行测试.如果使用保护装置,上述装置按8.5至8.10的适用的程序进行测试后不能脱离.
4.7.4 模塑玩具
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角或模子接口处应无由毛刺和溢料产生的危险边缘,或者应被保护使危险边缘不外露.
4.7.5 外露的螺栓和螺纹杆
如果螺栓或螺纹杆的末端为可触及,螺纹不能有外露的危险利边和毛刺,或者其端部必须由光面精整的盖帽复盖,使危险的利边和毛刺不外露.这样保护盖帽不管在按8.7进行合适的冲击试验时是否能跟平面相接触,都必须按8.10进行压缩试验.保护盖帽还必须经过8.9的拉力试验和8.8的扭力试验.
4.8 可触及利尖
玩具不得有因以下原因产生的潜在危险利尖:玩具的配置,紧固不良的紧固件,如金属线、销、钉、U形钉;裁切不良的金属片;螺丝的毛刺和带毛刺的木件.供成人组装的玩具以及在组装前可能含有潜在危险利尖的玩具必须按5.9加贴标识.
4.8.1 潜在危险利尖定义见16CFR 1500.48.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在按8.5至8.10的使用和滥用试验前或/和后应符合本要求.利尖测试仪见图10
4.8.2 供48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含有功能必需的可触及的有潜在危险的利尖时,例如缝纫玩具中的针,必须按5.2规定加贴警告标签.供4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能有可触及的危险功能性利尖.
4.8.3 木材
在按8.5至8.10适用程序进行测试前和后,玩具中使用的木材的可触及的表面和边缘不能有毛刺.
4.9 突起
本要求涉及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中潜在危险突起.本要求目的在于减少当儿童跌在刚性突起时可能产生皮肤]刺伤的危险,例如未受保护的轴端、操作杆、装饰物.由于眼睛和嘴内部的极端敏感性,本要求没有也不准备对身体的这些部位提供保护.如果突起物显示对皮肤产生刺伤潜在危险,必须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例如将金属线末端弯曲或加上光面精整的保护帽或盖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玩具按8.5至8.10试验的前后都必须符合本要求.
4.10 钉和紧固件
钉和紧固件不得产生锐尖、锐边、摄入或突起的危险.钉或紧固件的尖端突出以致能触及.用做轴的钉和紧固件的附加要求见4.14.
4.11 金属丝和杆件
用在玩具内部的金属丝和杆件,其末端必须加以精整以避免潜在的危险尖端和毛刺如果在使用或合理可预见滥用试验后可触及,则必须折弯或用光面精整的保护帽或盖来保护.用在玩具中起增加刚性或固定外形的金属丝或金属材料.如果可用适用的最大外力弯曲60°角,按8.12进行试验时不能断裂而产生危险尖端、边缘或突起危险.在距组件与玩具主体交叉2±0.05in(50±1.3mm)处的组件主轴上垂直施加力,如果组件长度不足2in(50mm)时,则在组件末端处垂直施加作用力,上述最大作用力,上述最大作用力必须如下[允许误差±0.5lb(±0.02kg) ]:
10lbf(45N)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15lbf(67N)18个月以上至96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
4.12 包装薄膜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由于薄的包装薄膜引起的窒息危险.当软性塑料薄膜袋和软性塑料薄膜(用作外包装盒的包装材料工跟玩具一起使用时的其额定厚度必须为0.0015in(0.03810mm)以上,但实际厚度绝对不能少于0.00125in(0.003175mm).厚度的测定必须按试验方法D374中的方法C进行.本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4.12.1 周边完全拉伸后,袋口周长小于14in(360mm)的袋子.
4.12.2 周边完全拉伸后,袋口周长为14in(360mm)或以上,袋长度和完全拉伸后的袋口周长总和小于23in(584mm).
4.12.3 额定厚度小于0.00150in(0.03810mm),当顾客打开包装时薄膜就遭破坏的包裹玩具的收缩薄膜.
4.13 绳和橡皮筋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减少可能由触及的绳和橡皮筋引起的缠绕和勒伤危险.本要求适用于按8.5至8.10的使用和滥用试验前后.
4.13.1 玩具上的绳和橡皮筋
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见4.13.2)上含有或系有的绳和橡皮筋,在松驰状态和承受5lb(2.25kg)重荷时测量,其最大长度必须小于12in(305mm).如果绳/橡皮筋或多段绳/橡皮筋与玩具的任何部位连接而缠结或/和形成环状时,包括绳/橡皮筋末端的珠子或其它附着件,在5lb(2.25kg)的重力作用下,环的周长必须小于14in(356mm).
4.13.1.1 自缩拖拉绳
对于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上绳索牵引机构的可触及绳索,除直径为或小于1/16in(2mm)的单纤维绳外,在将玩具固定于最易回缩的位置时并将绳索拉到最大位置同时保持垂直时,绳上施加2lb(0.9kg)的重荷,其回缩距离不得超过1/4in(6mm).直径为1/16in(2mm)或以下的单纤维绳在按上述方法测试,在承受1lb(0.4kg)的重荷时不应回缩.
4.13.2 拖拉玩具
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拖拉玩具上长度超过12in(300mm)的绳和橡皮筋,不能有可能使绳子或橡皮筋缠绕成环状的珠子或其它附件.
4.13.3 飞行装置的绳和线
系在用来玩耍的飞行装置上超过6ft(1.8N)长的风筝绳和手牵线,在相对湿度不小于45%温度不超过75°F(24℃)的条件下用高压电阻击穿表测量时,电阻值必须超过108Ω.cm.
4.14 轮、轮船和轮轴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时小轮子或轮胎脱离可能引起的摄入危险(如4.6所述),以及玩具上的突出轴或在滥用时从玩具上脱落的轮子组合部件上的突出轮轴产生的划伤刺伤危险.本要求必须用于供96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预先装配好和拆装的玩具的运输轮,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需考虑此项危险见4.6.对于拆装玩具,应于顾客可使用简单的家用工具或/和制造商提供的专用工具组装可组装的状态下进行测试.按8.5至8.11进行使用和滥用试验后,轮子、轮胎或轮轴不能产生3.1.19,3.1.21和4.6.1分别规定的划伤、刺伤或摄入危险.
4.15 折叠装置和铰链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用来承载儿童体重玩具中使用的折叠装置和铰链可能引起的压伤、划伤或夹伤的危险.如折叠机构或铰链的突然倒塌或意外活动而产生剪轧动作;两个铰链部件在铰链线上的间隙变化,以致在铰链某个而不是所有部位可让手指插入.本要求不涉及不能承载儿童重量的玩具卡车车身、运土机和类似玩具中门边或转轴或铰链部分间隙变化所产生的、一般人公认和熟悉的危险.在按8.5至8.10进行试验后玩具必须符合4.15.1和4.15.2规定的要求.玩具箱的要求见4.26.
4.15.1 折叠装置
供正常使用或合理可预见滥用试验的家具和其它玩具,用其折叠装置、支架、撑杆来承载儿童重量或相应重量时,必须有安全制动装置或锁定装置以防止物件意外突然的活动或倒塌,或者在物件突然活动或倒塌时必须有足够的间隙以防止手指、手和脚趾被压伤或划伤.
4.15.2 铰链线间隙
玩具上固定部分重量超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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