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搪 玻 璃 设 备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OO二年十一月发布 二OO三年十一月调整
目 录
1 1 总则 …………………………………………………..(3)
2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3)
3 3 企业取得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4)
4 4 申请和受理 ………………………………………….(5)
5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
6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 …….(7)
7 7 审定与发证 ………………………………… …….(7)
8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
9 9 收费办法 …………………………………………….(9)
10 10 附则 …………………………………………………..(9)
附件1: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产品名称、规格及产品执行标准 ……………………………………………………(10)
附件2:搪玻璃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1)
附件3: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13)
附件4: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 ………..(14)
附件5: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产品质量检验规则….(29)
附表1:搪玻璃设备抽样记录表 ………………………………… ….(31)附表2:搪玻璃搅拌容器质量现场检测纪录表 ………… …. .(32)
附表3:搪玻璃搅拌器质量现场检测纪录表 …………………………(33)
搪玻璃设备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搪玻璃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无生产许可证的搪玻璃设备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搪玻璃设备为:搪玻璃容器;搪玻璃搅拌器。具体申证单元和产品名称、规格及产品执行标准见附件1。
注:搪玻璃容器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搪玻璃搅拌器可不必单独取证,但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化工装备协会,具体职能为:
2.2.1负责起草《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2.2组织向企业宣讲《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2.2.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2.2.4组织对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2.5对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2.6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1号
邮政编码:100011
电 话:010—82032143、82032356、82032213(兼传真)
联 系 人:张声、周长和、孙京燕
电子邮箱:cciea@
国际域名:
中文域名:中国化工装备协会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搪玻璃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搪玻璃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单位名称:化学工业非金属材料和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北路3号
邮政编码:730060
电 话: 0931--7311141
传 真:0931--7311554
联 系 人:桑临春
电子邮箱:slczr557@
3 3 企业取得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1);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申请搪玻璃容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4 申请和受理
4.1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经原发照机关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盖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4.1.3 换证企业提交原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盖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类别”一栏填写“搪玻璃设备”和申证单元名称,“产品名称”一栏按附件1填写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一栏分别填写对应产品名称的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在7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签发《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抽样检验通知书》。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在申请时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一式三份(见附件3)。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专家组成,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派观察员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3~5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2~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4)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后,按申请单元提供审查纪录、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和审查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留给申请企业,二份报审查部。
5.2.7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
5.2.8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检验机构凭审查部开具的《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抽样检验通知书》,根据《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产品质量检验规则》(见附件5)要求,对申证企业的搪玻璃设备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并填写抽样纪录表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产品质量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抽样纪录表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给申证企业,二份报审查部。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3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6.4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检验机构应向审查部通报,审查部再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方式: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应注明申证单元、产品名称及其规格,每个申证单元颁发一张证书。
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在申请书中“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和“产品质量检测结论”两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7.3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纪录表和审查报告(原件各一份)、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纪录表(原件一份)、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等综合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同时收回原证书。
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填写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表》、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中国质量报》或省级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填写的《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和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7 获得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铭牌和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13—240—×××××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13表示行业编号,240表示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搪玻璃设备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2)75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1
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产品名称、规格及产品执行标准
申证单元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执 行 标 准
产 品 标 准
通 用 标 准
搪 玻 璃
容 器
搪玻璃开式搅拌容器
50L≤VN≤5000L
HG/T2371—1992搪玻璃开式搅拌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T7987—1987 搪玻璃层耐温差急变性试验方法
GB/T7988—2002 搪玻璃釉耐氢氧化钠溶液腐蚀性能的测定
GB/T7989—1987 搪玻璃釉耐沸腾盐酸腐蚀性能的测定
GB/T7990—2002 搪玻璃层耐机械冲击试验方法
GB/T7991—1987 搪玻璃层的厚度测量—电磁法
GB/T7993—1987 用在腐蚀条件下的搪玻璃设备的高电压
试验方法
GB/T7994—1987 搪玻璃设备水压试验方法
GB/T7995—1987 搪玻璃设备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8923—1988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T9439—1988 灰铸铁件
GB/T9988—1988 搪瓷耐酸性能测试方法
GB/T9989—1988 搪瓷耐室温柠檬酸性能测试方法
HG2432—2001 搪玻璃设备技术条件
HG/T2637—1994 搪玻璃件几何尺寸检测方法
HG/T2638—1994 搪玻璃设备质量分等
HG/T3105—1987 钢板搪玻璃试件的制备
JB4708—200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
JB/T4709—2000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JB4730—19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JB/T4735—1997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搪玻璃闭式搅拌容器
2500L≤VN≤20000L
HG/T2372—1992搪玻璃闭式搅拌容器
搪玻璃贮存容器
50L≤VN≤30000L
HG/T2373—1992搪玻璃开式贮存容器
HG/T2374—1992搪玻璃闭式贮存容器
HG/T2375—1992搪玻璃卧式贮存容器
HG/T2376—1992搪玻璃套筒式换热器HG/T3126—1998搪玻璃蒸馏容器
HG/T3127—1998搪玻璃塔节
搪玻璃干燥机
200L≤VN≤5000L
HG/T3684—2000搪玻璃双锥形回转式真
空干燥机
搪 玻 璃
搅 拌 器
搪玻璃搅拌器
50L≤VN≤20000L
HG/T2051.1—1991搪玻璃锚式搅拌器
HG/T2051.2—1991搪玻璃框式搅拌器
HG/T2051.3—1991搪玻璃叶轮式搅拌器
HG/T2051.4—1991搪玻璃浆式搅拌器
附件2
搪玻璃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一、 一、 搪玻璃容器
1、 1、 生产设备
(1) (1) 自动焊机
(2) (2) 磨光机
(3) (3) 与申证产品规格相适应的温度自动纪录搪烧炉
(4) (4) 搪烧整形装置(立烧、吊烧除外)
(5) (5) 整机试验台
2、 2、 检测设备
(1) (1) 水压、气密试验装置
(2) (2) 搪玻璃釉耐酸试验装置
(3) (3) 搪玻璃釉耐碱试验装置
(4) (4) 搪玻璃层耐温差急变试验装置
(5) (5) 搪玻璃层耐机械冲击试验装置
(6) (6) 直流高电压检测仪(至少2台)
(7) (7) 搪玻璃层测厚仪(至少2台)
(8) (8) 搅拌器密封段径向跳动、下端偏摆测试装置
(9) (9) 法兰平面度检测标准圈
(10) (10) 筒体圆度检测伸缩尺
二、 二、 搪玻璃搅拌器
1、 1、 加工设备
(1) (1) 压力机
(2) (2) 封口机
(3) (3) 密封段精磨设备
(4) (4) 与申证产品规格相适应的温度自动纪录搪烧炉
(5) (5) 组焊平台
(6) (6) 调直架
2、 2、 检测设备
(1) (1) 搪玻璃釉耐酸试验装置
(2) (2) 搪玻璃釉耐碱试验装置
(3) (3) 搪玻璃层耐温差急变试验装置
(4) (4) 搪玻璃层耐机械冲击试验装置
(5) (5) 直流高电压检测仪(至少2台)
(6) (6) 搪玻璃层测厚仪(至少2台)
(7) (7) 搅拌器密封段径向跳动、下端偏摆测试装置
附件3
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申证企业
名 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生产厂、点名称
地址
电话及联系人
申证单元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附件4
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
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
说 明
1. 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 2.本办法具体按: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技术文件管理,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共7个主体部分43项进行审查评价。每一项的审查内容按“合格”、“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轻微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轻微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 3.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要填写本办法后面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汇总表》(表一),并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
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2.3测量设备、6.3出厂检验共6项为否决项,须全部合格;同时,其它非否决项(共37项)中无严重不合格,且轻微不合格不超过9项,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4. 4.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
审 查 要 点
审 查 方 法
轻微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审 查 纪 录
结论
1.1
组织领导
1. 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其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
3.是否有组织机构图。
查有关文件和座谈。
2. 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权明确。
1.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2.其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
同上。
1.2
方针目标
1. 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1.是否制定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
查有关文件。
2.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
1.是否进行了宣贯,各级人员是否知道并理解。
2.质量目标是否在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分解。
3.是否对质量目标进行考评。
1.查记录。
2.查文件。
3.与各级人员交谈。
1.3
管理职责
1.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
2.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3.职权是否分解到各质量体系要求中。
4.是否有质量管理体系图。
查文件。
2.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纪录。
1. 1.查文件。
2.查考核记录。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
审 查 要 点
审 查 方 法
轻微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审 查 纪 录
结 论
2.1*
生产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设施和场所。
2. 2.生产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3. 3.用于喷粉、搪烧车间面积是否≥600㎡(搪玻璃搅拌容器)。
按其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最大生产能力。
2.2*
设备工装
1. 企业必须具有《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是否具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产品标准和产品规格相适应。
按申证范围,检查其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生产能力(可检查设备台帐、档案并进行现场核实)。
2. 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并与申证单元的规格相适应。
现场检查焊机、搪烧炉和加工设备的性能,验证其生产能力和维护保养状况。
注:序号带有“*”者为否决项,下同。
序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
审 查 要 点
审 查 方 法
轻微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审 查 纪 录
结 论
2.3*
测量设备
1. 企业必须具有《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
2.必备检测设备是否与产品标准和产品规格相适应。
按其申证范围,检查其必备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的检测能力(可检查台帐,并进行现场核实)。
2. 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的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符合标准的要求和达到检定规程的要求,并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1.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的性能、准确度是否满足并达到检定规程的要求。
2.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3.在用检测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及其精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能保证试验的顺利进行。
1. 1. 查管理制度。
2. 2. 查周检计划。
3. 3. 查检定证书/记录。
4. 4. 检查在用的检
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周检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5.依据试验方法标准检查。
2.4
人员要求
1.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计量法(简称“三法”)对企业的要求 ,(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分析其对相关知识了解的情况。
2.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 1.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占全
厂职工比例大于8%;
2. 2. 是否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
3. 3. 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 1. 核查工程技术
人员的职称证书。
2. 2. 抽查4-8名(不
足4名全抽)技术人员(必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座谈,或查阅有关档案文件和培训记录
3.企业的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 压力容器的焊工和无损检测
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书上岗操作。
2.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
3. 是否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 1. 核查焊工和无
损检测人员证书。
2. 2. 抽3-5个工种,
每工种选1-2人提问,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三、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
审 查 要 点
审 查 方 法
轻微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审 查 纪 录
结 论
3.1
技术标准
1. 企业应具备和贯彻《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对照细则查阅标准目录及有关标准文件。
2.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1.查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2.查企业标准水平评价材料。
3.2
设计文件
1.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具有正确性,设计文件的绘制、标注、技术指标、编号、图面质量等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 1.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是否具
有设计资格。
2. 2. 产品设计文件是否符合产品
标准要求。
3. 3. 设计文件的绘制、标注、技术
指标、编号、图面质量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尺寸及公差、技术要求等应明确、合理,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设计规则)。
4.设计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1. 1. 核查压力容器设计
资格。
2. 2. 每申证单元抽取1
个规格的图纸进行检查。
2.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设计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技术要求、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是否与申证产品规格相适应。
检查所有申证覆盖产品的设计文件。
3.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具有统一性,企业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图样和技术文件是否统一,蓝图是否与底图或修改通知单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抽查3个部门(必须包括车间)在用的任一规格产品图样。
3.3
工艺文件
1.企业应具备生产所需的各种工艺文件。
1.是否有工艺文件的目录或明细表。
2.工艺文件是否齐全。
1.查工艺文件的目录或明细表。
2.每单元抽取1-2个产品的工艺文件与目录或明细表对照检查。
2.企业的工艺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工艺文件是否正确、完整。
①工序、工步、加工方法和技术要求、装夹方式、设备、工装、检具、工艺参数等应明确、合理;②工艺文件目录、明细表、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内容完整。
2.各部门使用的工艺文件是否统一。
3.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每申证单元抽查1个产品在用的工艺文件(关键、特殊工序必抽)。
3.4
文件管理
1. 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1.查文件管理制度。
2.分别在文件管理、使用部门各抽3-5种文件,查文件批准、有效性和修改情况,验证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 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检查有关文件和记录。
四、 采购质量控制
序号
审查项目
审 查 内 容
审 查 要 点
审 查 方 法
轻微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审 查 纪 录
结 论
4.1
采购制度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2.制度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查有关文件。
2.企业如有外协加工等委托服务项目,应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1. 1. 是否制定了外协加工等委托
服务项目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2.该办法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查有关文件和外协质量保证协议(合同)。
4.2
供方评价
1.企业应制定供方评价准则,并对供方进行评价,在合格供方采购,以满足产品质量需要。
1.是否制定了供方评价准则。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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