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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尊优人生全球医疗保险条款、计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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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尊优人生全球医疗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本主险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6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v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3.2、3.3、6.1、6.2、7 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v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v 您在接受部分医疗项目前,应通知我们,并经我们同意后方可以就诊或治疗,否则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将会减少,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 v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v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特定医院和网络医院的特定含义……………………7.4、7.5、7.6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 7 v 本主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7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保险对象 1.4 投保年龄 1.5 保障区域 1.6 犹豫期 1.7 保险期间和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障计划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 4.3 宽限期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年龄错误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效力终止 6.6 争议处理 7.释义 7.1 同时参保 7.2 周岁 7.3 有效身份证件 7.4 医院 7.5 特定医院 7.6 网络医院 7.7 住院 7.8 意外伤害 7.9 保险事故 7.10 住院医疗费用 7.11 医学必要 7.12 注意缺陷症 7.13 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病 7.14 专业护士 7.15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7.16 顺势治疗 7.17 针灸治疗 7.1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艾滋病 7.19 急性病 7.20 保险金额 7.21 国籍国 7.22 常住国 7.23 国内 7.24居住地 7.25 直系亲属 7.26既往症 7.27遗传性疾病 7.2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异常 7.29贵金属 7.30醉酒 7.31毒品 7.32潜水 7.33攀岩 7.34探险 7.35武术比赛 7.36特技表演 7.37职业病 7.38医疗事故 7.39酒后驾驶 7.4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41无有效行驶证 7.42机动车 7.43净保险费 附页:可提供第二医疗意见的疾病 附表:平安尊优人生全球医疗保险 计划表 险种简称:尊优医疗保险 平安尊优人生全球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尊优人生全球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保险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所有国籍人士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被保险人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若满足上述条件,可以与被保险人同时参保(见7.1)本保险,并享受家庭费率。家庭成员仅指投保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及其未婚子女。 1.4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2)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0周岁,最高可续保至6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应当与其父母(或其中一人)同时参保。 1.5 保障区域 本主险合同的保障区域分为中国大陆、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全球除美国和加拿大、全球,您可以在投保时选定。 1.6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7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自您首次投保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3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若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障计划 本主险合同各计划的各项保险金限额、在各类医院(见7.4)治疗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比例见附表。保障计划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中所称医院分为以下三类: (一)特定医院(见7.5); (二)除特定医院以外的网络医院(见7.6)和网络医院以外在中国大陆的其他公立医院; (三)其他医院。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见7.7)治疗或接受门诊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接受门诊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10个月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牙科门诊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7.8)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见7.9),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见7.10),我们按被保险人所住医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日限额及最高给付日数见附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累计180日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30 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上述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和日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日数以各项责任对应的最高给付日数为限,各项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门诊急诊治疗的,对于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见7.15),我们按被保险人所在医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次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次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次数见附表。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对于其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被保险人所在医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见附表。 牙科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患牙科疾病需要牙科门诊治疗的,对于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1、基本牙科治疗:简单补牙(包括银汞合金或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 牙、牙周治疗(包括牙周刮治、牙根平整术等)。 2、重大牙科治疗:指根管治疗(包括麻醉和拍片费用)、牙冠修复、义 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牙科治疗的,对于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7日内,在医院牙科门、急诊治疗原本完整无损的、未经过任何治疗的自身牙齿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紧急治疗和修复的费用(不包括牙科例行检查和牙病的诊治),我们按被保险人所在医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 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见附表。 紧急医疗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以外的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见7.19)需紧急医疗的,我们对相关紧急医疗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紧急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年限额见附表。 最高给付金额 对于上述各项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各项保险金,但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金额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次数以不超过各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次数为限,各项费用的累计给付日、次数达到其对应项最高给付日、次数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见7.20)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 对于上述各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的赔偿范围、给付比例及费用限额计算得出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全球紧急救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需要紧急救援的,可拨打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我们将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提供国际紧急救援和国内紧急救援。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见7.21)或常住国(见7.22)境外旅行,且每次行程不超过连续90日的,可以使用国际紧急救援;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见7.23)旅行,离开其居住地(见7.24)100公里以外,且每次行程不超过连续90日的,可以使用国内紧急救援。被保险人每次行程超过连续90日,或在国籍国(在国籍国不等同于常住国的情况下)旅行,或在其常住国国内居住地100公里以内旅行的,本公司不提供紧急救援。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以下紧急救援,我们就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各项紧急救援责任的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规定的各项紧急救援责任的最高给付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责任终止,超过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一)紧急医疗转送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的,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最近医院(不限于国内的医院),并承担与紧急医疗转送有关的交通费用及转送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附属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的,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国内最近医院,并承担与紧急医疗转送有关的交通费用及转送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附属费用。 (二)直系亲属(见7.25)探病及住宿 被保险人在无直系亲属陪同的情况下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连续住院7日以上的,我们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以经济的交通方式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医院探病,同时安排其在当地的住宿并支付住宿费用。 本公司承担的此项责任的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前往探病的直系亲属需自己负责获得护照及签证。 (三)随行未成年子女回国或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满16周岁(含)的子女无人照料的,被保险人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一名子女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但其子女原有的返程机票应交由救援机构处理),必要时还可安排护送人员随行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其随行的未满16周岁(含)的子女无人照料的,被保险人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一名子女返回其常住国国内居住地(但其子女原有的返程机票应交由救援机构处理),必要时还可安排护送人员随行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四)医疗转送回国或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进行了初步治疗后,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可以转送回国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必要时还将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或担架等辅助设备以及专业医疗护理人员。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进行了初步治疗后,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可以转送回国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其常住国国内居住地,必要时还将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或担架等辅助设备以及专业医疗护理人员。 (五)紧急回国或居住地料理直系亲属后事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时,其在国籍国或常住国的直系亲属身故的,我们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时,其在常住国的直系亲属身故的,我们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常住国国内居住地处理后事。 (六)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前往身故地处理后事。 (七)遗体安排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国内的费用,或者在当地礼葬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其常住国国内居住地的费用,或者在当地礼葬的费用。 棺木或骨灰盒的规格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标准。上述费用不包括购买墓地、宗教仪式、鲜花、告别仪式或其他任何非必需的费用。 第二诊疗意见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附页所列的18种疾病,可通过我们联系全球相关领域的医学专家咨询疾病诊断及治疗意见。 预授权 被保险人拟接受下列医疗项目前,应通过服务热线向我们提出预授权申请: (一)使用如下大型医疗设备: 1、造影或增强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MRA、MRSI、MRCP、MRM、MRU等); 3、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 4、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伽玛刀、X-刀〕; 5、所有介入诊断和介入治疗; 6、高压氧舱治疗。 (二)住院治疗及临终关怀; (三)门诊手术及住院手术; (四)物理治疗及其他特殊疗法; (五)首次精神疾病治疗; (六)首次特殊门诊治疗; (七)购买或租用胰岛素泵及其配套器械; (八)家庭护理; (九)药物类: 1、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的使用; 2、免疫调节类生物药品及基因重组药品的使用:包括干扰素、胸腺肽、生长激素、神经生长因子等。 (十)如被保险人选择保障计划二、四、六或七,且被保险人在特定医院就诊; (十一)保障区域外的紧急医疗。 紧急情况下,如被保险人未能及时获得预授权的,被保险人需在开始接受上述医疗项目后48小时之内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在进行上述第(一)至(十)项治疗前若未获得事先授权或紧急情况下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我们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赔付比例及费用限额计算得出的金额,再乘以6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进行上述第(十一)项治疗前若未获得事先授权或紧急情况下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我们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未经许可的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发生紧急救援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不承担紧急救援费用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见7.26)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二)遗传性疾病(见7.2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28)引起的医疗费用; (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本主险合同中未列明的健康体检项目、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四)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五)包皮环切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六)以美容为目的的牙齿处理、美白牙齿、种植牙、嵌体、正畸治疗、贴面以及任何牙科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贵金属(见7.29)材料的相关费用; (七)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OTC)医疗器械; (八)被保险人患性病(不含艾滋病)期间因疾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九)对被保险人到达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前已有疾病和症状,在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的相关治疗; (十)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9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起营养滋补作用的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十一)使用如下大型医疗设备: 1、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2、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CT); 3、电子束CT(Electron Beam CT); 4、微电极导向立体定向术设备; 5、非临床诊疗必须,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 6、热敏成像、毛发检测、重金属过滤或矿物研究; 7、医用直线加速器。 (十二)超出通常惯例的医疗费用; (十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十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见7.30),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31); (十六)从事潜水(见7.32)、跳伞、攀岩(见7.3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34)、武术比赛(见7.35)、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见7. 3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十七)由于职业病(见7.37)、医疗事故(见7.38)引起的医疗费用; (十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3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4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41)的机动车(见7.42)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十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十)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十一)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二十二)本主险合同中未包含的救援费用,以及未经救援机构事先认可或未经救援机构安排的紧急救援而产生的费用; (二十三)被保险人不顾医生的劝告外出旅行期间发生的救援费用,以获得医学治疗为目的的旅行期间发生的救援费用,以及因之前已发生的意外伤害、疾病或既往症需要进一步休养或康复而外出旅行期间发生的救援费用; (二十四)被保险人未出现严重医疗状况,或根据救援机构的医生的意见,治疗可以被合理地延期至被保险人返回国籍国、常住国或国内居住地之后进行,由此情况发生的救援费用; (二十五)根据救援机构的医生的意见,被保险人不需要医疗护送而坚持要求救援发生的费用; (二十六)因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登记注册的医疗服务机构所实施的与国家规定的治疗标准不一致的治疗措施或所开具的医嘱而发生的救援费用。 第(二十二)项至(二十六)项除外事项仅针对全球紧急救援责任,但因其他的责任免除事项引起的救援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紧急救援费用的责任。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方式 对于住院医疗保险金、门诊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紧急医疗保险金和牙科医疗保险金,受益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我们申请保险金: (一)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中的网络医院发生的属于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我们将与网络医院直接结算。此方式仅限于住院医疗保险金和门诊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在网络医院就诊并进行直接结算的,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在接到本公司通知后,被保险人应当将相应款项退还本公司。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申请给付保险金 不满足上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条件的,受益人可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所需材料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或门诊证明; 4、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及住院或门诊发生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病历(若申请手术费用保险金还需提供手术费用的原始凭证); 5、检查检验报告及药品明细和处方;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医疗费用,我们的各项保险金均按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中最早帐单日期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支付。 被保险人需要全球紧急救援或第二诊疗意见的,可由我们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服务。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费率按照被保险人年龄和所选计划确定。 4.2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主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主险合同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您在续保时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保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4.3 宽限期 本主险合同一年期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y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43)。 同时参保情况下的合同解除 同时参保情况下,您可以为同时参保的所有被保险人或者部分被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若您为同时参保的所有被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则整个合同解除,我们对同时参保的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全部终止。 若您为同时参保的部分被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且剩余的被保险人符合“1.4 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对这部分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剩余的被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若只剩一名被保险人未解除合同,下一保单年度续保时该被保险人不再享受家庭费率。 但因您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之外的原因导致我们对部分被保险人的保险责终止,只剩一名被保险人的,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您申请续保时,该被保险人不再享受家庭费率。 z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3 合同内容变更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续保时年龄超过65周岁或者身故。 同时参保情况下,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为所有被保险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二)所有被保险人续保时年龄超过65周岁或者身故。 6.6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 释义 7.1 同时参保 指两名或两名以上家庭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填写同一张投保单申请本主险合同,且被我们同意承保的情况。同时参保的家庭成员应当选择相同保障责任和同一档次的保障水平。 7.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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