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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建设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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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建设工程 质监与造价 第 三 期 (总第32期)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2005年7月14日 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网址:wwwzjtgovcn ● 重点报道1交通部2005年5号令发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 2交通部发出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 法有关内容的通知(7) 3交通部出台《2005年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12) 4 浙江省交通厅出台《关于切实提高我省高速公路沥青砼 路面施工质量的实施意见》(16) 5浙江省交通厅出台《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3) ●行业管理浙江省交通厅公布2004年度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甲级资格考 试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28) ●工作简况1浙江省交通厅质监站对全省11个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进行 为期两个多月的质量、造价、监理检测联合行政执法大检查 (29) 2浙江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上半年对15项公路工程开展初 步设计概算预审查,有效核减资金2.6555亿元(31) 3浙江省交通厅造价站开展高速公路投标价控制上限审查 工作,有效节约资金8.61亿元(32) 4浙江省质监造价系统信息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33) 5浙江省交通厅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样本》(34) 6浙江省出台《浙江省准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及《浙江省准四级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36) 7浙江省交通厅质监站“高速公路路面三个指标的现场自动 化测试评价方法、瑞利波检测高速公路复合地基加固效 果”被列入2005年浙江省交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指南 (37) 8浙江省首批公路工程养护企业质检员培训结业(39) 9浙江省完成首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网上登记 工作(40) 10杭州湾大桥首片70米箱梁胜利架设成功(41) 11嘉兴市组织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首次大检查(41) 12嘉兴站召开在建高速公路建设质量情况座谈会(42) 13舟山站组织全市在建工程质量与造价执法大检查(43) 14舟山站开展全市交通工程重要材料及常用产品专项大 检查(44) 15舟山站开展水运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整治(44) 16舟山站召开砂石路面质量控制座谈会(45) 17金华市局批准金华市质监站试验检测中心组建方案(46) 18金华市监理招标进行最高限价法试点(46) 19杭州市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通过方案设计会审(47) 20杭州站组织全市水运工程专项大检查(48) 21湖州站开展交通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的调研工作(49) 22湖州站开展重要路用材料、常用产品质量的专项抽查(50) 23湖州站开展试验检测专项大检查(51) 24湖州站7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百名交通精英接轨上海 研修班”(52) 25温州站增设试验检测中心(52) 26温州站组织首次监理人员上岗摸底考试(53) 27绍兴站对2004年交工质量鉴定项目进行回头看(53) 28丽水市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实行质量月通报制度(54) 29丽水市召开全市县(省)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工作会议 (55) 30台州站全市在建工程进行监理工作专项检查(55) 31台州站组织全市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质量大检查(56) ●工作研讨1行政执法在质量保证体系的作用(缺) 2移动模架在飞云江三桥施工中的应用() 3抓好内部管理,提高试验检测工作质量() 4混凝土构件实体现场强度检测问题探讨() 5交通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经验探讨() 6冷轧带肋钢筋网片在桥面混凝土铺装层中的应用() 7沥青路面离析对沥青路面质量的影响() 8贝克曼梁弯沉现场测试应注意的事项() 重点报道 交通部2005年5号令发布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2005年5月9日,交通部部长张春贤签署2005年5号令,发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欺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发出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 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 2005年6月6日,交通部以交公路发〔2005〕230号文发出《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全文如下: 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公设技字〔2000〕285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交工发〔1992〕65号)、《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公路发〔1996〕610号)等法规颁布执行以来,为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投资的多元化及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采用,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我部拟对现行办法及定额进行修订。由于修订工作量大、内容繁杂,需进行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为尽快适应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在修订的办法等法规正式颁布前先对有关内容提出完善意见,请各地按通知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参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公路司,以便在正式修订办法时一并考虑。 一、建设项目管理费 建设项目管理费(《办法》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和设计文件审查费。 (一)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系指建设单位(业主)为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竣(交)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招标费(不含招标文件及标底编制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建设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完工清理费、竣(交)工验收费、各种税费(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建设项目审计费、境内外融资费用(不含建设期贷款利息)、业务招待费、安全生产管理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表1的费率,以累进办法计算。 (二)工程监理费 工程监理费系指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格的单位,按施工监理规范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社会保险费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费率表表1第一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万元)费率 (%)算例(万元)建筑安装 工程费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500以下348500500×348%=174501~10002731000174+500×273%=3111001~50002185000311+4000×218%=11835001~10000184100001183+5000×184%=210310001~30000152300002103+20000×152%=514330001~50000127500005143+20000×127%=768350001~1000000941000007683+50000×094%=12383100001~15000007615000012383+50000×076%=16183150001~20000005920000016183+50000×059%=19133200001~30000004330000019133+100000×043%=23433300000以上03231000023433+10000×032%=23753注:1水深>15米、斜拉桥和悬索桥等特大型桥梁工程,按表中费率乘以10~12的系数。 2海上工程(指由于风浪影响,工程施工期(不包括封冻期)全年月平均工作日少于15天的工程)及水下隧道工程按表中费率乘以10~13的系数。 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检测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投标费用;合同契约公证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财务费用、监理单位的临时设施费、各种税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工程监理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表2的费率计算。 工程监理费费率表表2工程类别高速及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及四级公路桥梁及隧道费率(%)20253025注:桥梁指水深>15米、斜拉桥和悬索桥等独立特大型桥梁工程;隧道指水下隧道工程。 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费和工程监理费均为实施建设项目管理的费用,执行时可根据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监理单位所实际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统筹使用。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系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应收取的管理费用。 工程质量监督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015%计算。 (四)工程定额测定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办法》中的定额编制、管理费),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路(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站为测定劳动定额、搜集定额资料、编制工程定额及定额管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 工程定额测定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012%计算。 (五)设计文件审查费 设计审查费系指国家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前,为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对设计变更、调整概算进行审查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01%计算。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办法》中的勘察设计费)系指委托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依据国家法律须进行评价评估、咨询,及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标底文件编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包括: 1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应的勘察、设计、专题研究等所需的费用。 2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勘察费(包括工程测量、水文调查、地质勘探等)、设计费。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费、水土保持评估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费、压覆重要矿床评估费、文物勘察费、通航论证费、行洪论证(评估)费等前期工作费用。 4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招标标底(或造价控制值)文件编制费等。 计算方法:第1、2、3项费用及招标文件编制费用,按国家颁发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三、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 取消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 四、预备费 预备费系指在初步设计和概算中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其用途如下: 1在进行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范围内所增加的工程费用。 2在设备订货时,由于规格、型号改变的价差;材料货源变更、运输距离或方式的改变以及因规格不同而代换使用等原因发生的价差。 3由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 4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竣(交)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5投保的工程根据工程特点和保险合同发生的工程保险费用。 计算方法:以第一、二、三部分费用之和(扣除建设期贷款利息)为基数按下列费率计算: 设计概算按5%计列; 修正概算按4%计列; 施工图预算按3%计列。 交通部出台关于2005年 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5年5月26日,交通部以交公路发〔2005〕216号文发出《关于2005年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2005年是全面实现“十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最后一年。为加强对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部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对今年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 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尽快修编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为农村公路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农村公路建设要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根本,从农民群众实际需求出发,按照先通后畅、先易后难的原则,统筹安排,有序推进,科学确定建设规模,防止脱离实际的高标准、高指标,要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路线方案、技术指标和路面结构型式;要优化设计,努力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要充分利用老路,尽量避免占用农田,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要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 三、正确处理好农村公路建设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的关系。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修路积极性,鼓励农民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用自己的双手从事公益性劳动,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修农民不需要的路,不修农民没有积极性的路,不修没有经过“一事一议”确定的路。农村公路建设不得非法集资和强行摊派,不得强行征地拆迁,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的工资,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侵占农民利益。农村公路建设要就地取材,尽量使用农民的运输工具,以扩大农民的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 四、明确建设责任,加强资金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政府主导、分层负责、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主体,落实各方责任,搞好协调配合。中央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是引导和扶持性的,是针对地方政府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困难的实际而提供的补助资金,并不是代替地方政府的职责。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政策,加大地方政府的投入,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渠道,同时,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对于中央补助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资金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要按照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要求,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实施管理,依法组织建设。农村公路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项目的实际,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的管理制度,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要深化项目的前期工作,对中央已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不得改变投资方向;对确需调整项目和改变规模与标准的,要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对符合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项目,要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以及组织农民投工投劳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招标;要适当简化审批及有关手续,部分项目审批程序可合并进行,工程验收可结合农村公路项目特点,采用按地区分批验收的办法。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不断总结建设管理经验,完善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对工程质量的行业监管职责。要切实处理好质量与速度的关系,“宁可慢一点,也要好一点”;在质量管理方式上,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探索以县为单位统一成立监理组或聘请社会监理等方式,开展质量监理工作;要注重发动农民群众参与质量监督,可以聘请农民质量监督员,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把好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关。 七、加强队伍建设与技术指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技术和人才优势,针对目前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力度,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对基层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管理水平。今年,部将重点组织对延安、井冈山等革命老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辽宁省交通厅等单位制作《农村公路施工技术科教片》,普及农村公路施工技术。 八、利用示范工程,总结推广建设经验。要通过示范引路,总结新经验,探索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各地要结合农村公路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选择一批示范点和示范路,从建设标准、施工技术、质量控制、资金监管、政策扶持、服务“三农”等多方面探索建设经验,并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达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目的。今年,部确定了延安等8个市县的部分项目为部农村公路建设的示范工程,各地要抓好这些示范工程的实施,总结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经验,以指导全国的农村公路建设。 九、统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路、站、运一体化”的思想,统筹协调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的发展。农村公路与农村客运站点要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努力为实现农村公路客运网络化创造条件。 十、加大对农村公路的宣传力度。今年,要组织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广泛宣传和深度报道,要总结“十五”农村公路建设成就,挖掘感人事迹,宣传农村公路对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宣传方式方法上,要拓展思路,可以通过制作农村公路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让各级政府、各行业、全社会了解农村公路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显著成效,树立交通行业的良好形象。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先决条件,是今后一段时期公路建设的重要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从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入手,树立新理念,采取新举措,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全面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浙江省交通厅出台关于切实提高 我省高速公路沥青砼路面 施工质量的实施意见 2005年5月31日,浙江省交通厅以浙交〔2005〕164号文出台《关于切实提高我省高速公路沥青砼路面施工质量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切实提高高速公路沥青砼路面施工质量,针对当前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在总结和吸取省内外高速公路沥青砼路面施工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就切实提高我省高速公路沥青砼路面施工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控制路用材料质量,把好源头关。 (一)沥青和改性沥青 1高速公路沥青应采用A级道路石油沥青,上面层和中面层推荐使用改性沥青,改性沥青的基质沥青质量应符合A级道路石油沥青的技术要求。 2道路石油沥青的针入度、软化点、延度、60℃动力粘度、蜡含量、闪点、溶解度、密度、针入度指数PI等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3沥青材料须均匀统一。在同一路段,沥青应选择各项指标稳定的同一品牌产品,切忌多品牌产品混用。 4改性沥青须符合设计要求,建议采用I—D类改性沥青。当采用I—C类改性沥青时,应适当提高软化点和弹性恢复指标。 5供应商在提供改性沥青的质量报告时必须提供基质沥青的质量检验报告和沥青样品。 (二)粗、细集料 1粗、细集料应从源头做到洁净、干燥。粗集料的压碎值、磨光值、吸水率等指标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细集料洁净程度、表观相对密度、坚固性、棱角性等指标均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2路面面层粗集料应规格和均匀,轧制要求采用反击式轧石机。须确保料源石料的均匀性。推荐使用现场加工碎石。 3粗、细集料应严格分档配制拌和,确保均匀性。对于路面面层使用的集料,必须采用3档以上的规格料分档配制,集料分档不得重叠叉档配置。 4面层粗集料与沥青的粘附性应满足规范要求等级,如粗集料与沥青的粘附性达不到要求,应掺加消石灰,同时可掺加具有耐热、耐水、长期性能好的抗剥落剂;未掺加之前粗集料与沥青的粘附性不得低于3级。 5为提高粘结性,上面层细集料建议采用石灰岩等碱性石料。 6上面层粗集料的吸水率大于15%时,应延长烘干时间。 7细集料如采用石屑,采石场在生产石屑的过程中须具备抽吸设备。 (三)填料 1矿粉必须采用石灰岩或岩浆岩中的强基性岩石等憎水性石料经磨细得到的矿粉,原石料中的泥土杂质应清除干净。推荐采用水泥厂生产的符合指标的矿粉,矿粉应干燥、洁净,能自由地从矿粉仓流出。 2矿粉的计量必须准确。实际掺加的矿粉数量须扣除粗细集料中所含的矿粉量。 3禁止回收粉尘作为矿粉使用。 二、严格按标准化工地的有关要求,规范拌和厂。 拌和厂的设置应科学、合理。拌和厂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沥青砼拌和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2000m2,场地必须硬化,确保平整,排水畅通。 (二)各档料应严格分隔堆放,2m以下须采用浆砌石(砖)墙等硬隔离分隔墙隔离,2m以上部分可采用软隔离;分隔墙顶面高度必须高于料堆坡脚至少50cm以上。 (三)细集料须进仓堆放,细集料仓储面积应不少于1200m2,2天内粗集料用料宜覆盖堆放。 (四)不同规格的材料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须有以下内容:粒径、用途、产地、施工自检情况、监理抽检情况等。 三、应确保路基及基层(底基层)施工质量。 (一)路基的强度、稳定性(顶面弯沉值、密实度)和表面平整度、横坡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桥头路段路基的填筑应严格控制填料的粒径、分层厚度和填筑速率。 (二)路基上路床填料要求采用强度高、水稳性好的材料填筑,严禁使用黄泥等土质填料,不得薄层贴补。 (三)挖方路段土质及风化岩路基上路床必须用砂砾等透水性填料经换填处理,换填厚度须在60cm以上;石质较好的路基也须设置15cm以上砂砾透水层。 (四)半刚性基层必须采用自动计量拌和设备,料斗间设置的隔板应适当加高,以防止装载机进料时集料混堆,原材料必须分档(至少3档)准确计量拌和,摊铺时出现局部骨料集中应采用换料处理。 (五)半刚性基层碾压含水量应接近最佳含水量,碾压后必须采用土工毯或其他合适材料覆盖洒水养护至少7天。 (六)基层混合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315mm,底基层混合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375mm,严格控制475mm以下细料用量,且应具备合理级配要求。 (七)半刚性基层集料摊铺时应严格控制松铺厚度,基层边部应予以拍实整平,并应严格控制基层的平整度,要求用摊铺机进行摊铺,严禁薄层贴补。并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水泥剂量。 (八)养生期满后,对上基层表面的裂缝及时进行处理,并应及时进行沥青下封层施工,封闭后的基层禁止重载车辆通行和车辆高速行驶。 四、严格控制沥青路面施工条件。 (一)在雨天或雨后下层面未干情况下不得进行热拌沥青混合料施工;一天中气温高于10℃,且持续时间在6小时以上才能进行热拌沥青混合料施工,并应充分考虑风速对降温的影响。 (二)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必须分目标配合比设计阶段、生产配合比设计阶段、生产配合比验证阶段三个阶段进行。通过这三个阶段确定、控制沥青混合料的材料规格、矿料级配及沥青用量;并进行车辙试验和水稳性试验。 (三)沥青和改性沥青混合料出料温度、摊铺温度、初压开始温度、碾压终了温度等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施工技术规范规定。 (四)沥青路面施工前必须铺筑试验路段。试验路段长度不少于200米,须在主线上铺筑。试验路段铺筑应由参建各方共同参加。铺筑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就各项试验内容提出完整的试验路施工、检测报告,以指导路面施工。试验路段实施方案须取得项目业主和监理的批复,省、市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试验路段的监督检查。 五、强化试验检测工作,试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各项检验指标必须达到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 (一)试验室必须配备足够的试验设备,试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 (二)必须严格做好三阶段配合比设计工作。目标配合比设计不应少于三组矿料级配,并经验证后进行优选。试验段所做的配合比混合料部分指标不满足要求时,必须结合试件与试铺,进行必要的调整方可作为生产配合比。 (三)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必须采用计算机或X—Y记录仪的自动马歇尔试验仪进行试验,并保留所有自动打印数据以确保试验数据真实性。 (四)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阶段须进行沥青混合料渗水试验。 (五)施工过程中,抽提试验结果应与配合比设计确定的矿料级配相比较,以确保矿料稳定性和施工效果。 六、须采用先进的拌和设备和完善的拌和工艺。 (一)应采用间歇式拌和设备,同时应配备有两级除尘装置;间歇式拌和机必须配备计算机设备,拌和过程中须逐盘采集并打印各个传感器测定的材料用量和沥青混合料拌和量、拌和温度等各种参数。 (二)集料在拌和前必须有充足的烘干时间,并应加强检测。要求拌和前应每天对集料进行含水量试验,及时调整烘干温度和时间。同时,要求对已作烘干处理的材料加强抽检,确保含水量不超标。 (三)施工时如采用添加抗剥落材料的方法来提高和改善集料和沥青粘结性能,要求对抗剥落材料的掺加必须事先提出几种方案进行工艺性试验比较,从中筛选出一种可靠方案进行规模施工。 (四)在集料级配或石质产生明显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以保证沥青混合料的质量和均匀性。 七、沥青混合料须采用合理的摊铺工艺。 (一)摊铺宽度不应过宽,并保持不问断摊铺。高速公路半幅路面要求采用两台以上同类型摊铺机成梯队作业,进行联合摊铺。摊铺时,必须缓慢、均匀、连续不间断地摊铺,不得随意变换速度或中途停顿,以提高平整度,减少混合料的离析;相邻两幅之间应有重叠,重叠宽度宜为5—10cm。相邻两台摊铺机宜相距10—20m。 (二)确保路面各结构层厚度的均匀性。路面从底基层(含有结合料的)开始,必须采用具有自动找平和压实装置的机械摊铺,下面层或基层采用钢丝绳引导的高程控制方式,中面层、上面层采用平衡梁摊铺厚度控制方式进行摊铺,并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路面厚度均匀性。 八、须改善沥青混合料的碾压工艺,确保压实效果。 (一)双车道高速公路沥青路面施工的压路机数量不得少于5台。 (二)压路机应以慢而均匀的速度在高温下进行碾压,初压紧跟摊铺机,复压应紧跟初压,且不得随意停顿和扭转。 (三)复压是整个压实过程中的关键,应采用重型的轮胎压路机(25t以上)进行搓揉碾压;压路机碾压段不得超过60m,相邻碾压带应重叠1/3—1/2的碾压轮宽度。 (四)碾压轮在碾压过程中必须保持清洁,有混合料粘轮必须及时清除。 九、应确保路面各结构层的层间粘结能力。 (一)应合理安排相邻层间施工时间。路面面层的施工间隔时间应尽可能缩短,尽量保持施工的连续性,以减小对层间的污染影响粘结。 (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各结构层表面清洁。施工期间应加强交通管制,合理安排施工车辆运行路径;路面各结构层施工前,其下层面均必须进行清洗并确保清洁、干燥。 (三)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对中央分隔带和边坡培土等施工应在路面面层施工以前完成,避免施工交叉污染。 (四)各面层间应喷洒粘层沥青,下面层与基层之间应洒透层沥青,透层沥青应采用乳化改性沥青。 十、严格控制桥面沥青砼铺装层施工质量。 (一)水泥砼铺装层平整度指标和水泥砼养生要求应参照水泥砼路面的平整度标准和养生规定,不得用水泥砂浆抹平水泥砼铺装层表面,水泥砼铺装层应有足够的横坡度。 (二)水泥砼铺装层最小厚度应不小于9cm现浇箱梁上应取消水泥砼铺装层,直接设置沥青砼桥面铺装层。 (三)桥面泄水孔的进水口应低于水泥砼铺装层表面1—2cm,建议在水泥砼铺装层横坡下侧边设置宽6—8cm、高4cm左右(深度同下层沥青砼厚度)的纵向盲沟,连接各泄水孔,并用2—4cm等粒径碎石填平。 (四)认真控制桥面沥青砼面层的压实度,抓紧在高温时段施工碾压,确保压实度和空隙率指标达到路面面层标准。 浙江省交通厅出台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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