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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终极书稿:《钉子户独门手册》
作者:金泉少侠
阅读和使用本手册的钉子户,首先确定你家的老屋房产是不是非法的,是不是违章建筑,被拆迁后该块地是不是用于公共性建设,是不是故意漫天要价的,是不是给多少钱都不愿意搬迁的……如果是,那就很抱歉,建议你不要阅读可使用本手册,否则后果自负!《钉子户独门手册》主要目的是为弱势钉子户带来希望,带来转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维护钉子户自身权益和财产等,并不是为了恶意针对拆迁者而撰写的。由于《钉子户独门手册》尚未公开出版发行,故此只摘录部分精选内容,仅供钉子户参考。
《钉子户独门手册》部分精选内容摘录:
一、钉子户如何谈判
谈判前准备:
有钱的可以请个专业一点的律师或者谈判专家,与其商议好谈判计划。并找专业人士对你的产业进行认真估价,确定好谈判的砝码和最基本要达到的利益是多少等,这样心里才有底。谈判之前最好能把对方的底细摸清楚,至于如何摸对方底细可以找侦探专家帮忙解决。假如对方有尚未出嫁的女儿,不管漂亮或者猪头样貌甚至残疾。建议你或者你的儿子去泡他的女儿,一定要搞到手,泡妞方法可以上网查找资料或者书店购买专业教材甚至请教专家。一旦泡上后,尽量以最快的速度结婚,这样一来就成了一家人了,对谈判是绝对有百利无一害的。如果对方有儿子,那就让你的女儿(没有的话可以马上认一个干女儿)去泡他的儿子,方法同上。
谈判环境: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开船去公海谈判。或者在你儿子与他的女儿结婚的婚礼上进行谈判。火葬场或墓地、唐福珍家也可以作为谈判环境考虑范围内。
谈判过程中:
先让对方陈述完他对你房产拆迁的赔偿、安置等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样你就可以知道对方提出的方案合不合理了。不管对方提出的方案合不合理,都尽量不要与对方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避免谈判失败!如果对方提出的方案合理,最好当场与对方签定同意拆迁协议,并要求对方马上支付房产拆迁补偿费用和执行安置等方案。如果对方提出的方案不合理,你可以向对方提出你的方案,并迅速掌握话语权。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当场谈妥,以免日长梦多!
谈判后:
如果双方谈判失败,那你就那你就该进入一级备战状态了;如果谈判拖延,需要择日谈判的,最好做多几套预备方案以便应对;如果谈判成功,最好在对方家里举办宴席进行庆祝,并让其自行垫付庆祝宴席所需的费用等。
二、钉子户从入门到精通的速成秘诀
做钉子户的前提必须是已经与拆迁方谈判失败,对方又不愿意继续谈判,并对你的房产即将进行强拆或者正在强拆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等待遇的。具备以上这些条件你才能做一名钉子户。当你正式成为一名钉子户时,你可以选择做两种钉子户其中的一种:默默无闻的钉子户,只能任让对方拆迁,补偿不合理又不敢喊冤或者不知道如何喊冤,甚至遭到暴力强拆都没有人知道或者无人同情、可怜,还只能哑巴吃黄莲;轰动全国的钉子户,扬名世间的同时又能够迅速得到合理补偿、安置等,一箭双雕!不知道你会选择做哪种钉子户?想成为一名轰动全国的钉子户,途径有三种:花钱请高人出点子和操作、上网查找资料和购买专业书籍学习、模仿已经成功的钉子户。
如果你是想花钱请高人出点子和操作的话,可以找记者、律师、网络策划人、媒体联盟、网络推手、论坛编辑斑竹等相关专业人士。找他们的联系方式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得到,或者QQ群查找,有人介绍那是最好。但要注意的是,现在鱼龙混杂的人太多,要处处留心,以免上当受骗。找到他们后,详细地跟对方介绍的你的情况,并商议如何操作、协助等问题。
假如你没有经济能力,可以自己上网查找相关资料和购买专业书籍进行学习和实践。一旦找到合适的资料和实践,要迅速学习和实践。毕竟你的房产随时都有可能遭到强拆,因此容不得一点缓慢。如果在实践过程中,效果无法与资料和书籍所说的一致,建议你马上进行第二轮、第三轮、第四轮实践……直至有效果为止。
如果你觉得以上两个方法成本过高或者需要太多时间的同时效果又不好,那么你可以对已经获得巨大成功和轰动全球、全国的钉子户进行学习模仿。但要注意的是,在复制这些钉子户的做法的时候,要考虑是否适合在你身上使用?风险大不大?成功率高不高?
想成为一名轰动全国的钉子户,你和你的房产都必须经过海量的媒体风暴般地报道才能成功的。并且你和你的房产必须有持久和影响深远的新闻点,吸引海量媒体不断跟进报道和公众关注。如果没有,你可以通过制造来完成。
三、钉子户避免强拆的十大绝招
1)尽量在遭到强拆前,把拆迁者的思想以传销形式来洗脑,不会的话可以请传销高手教练和催眠大师来执行。然后让对方按照你提出的合理补偿方案上签字,并支付费用。
2)去深圳把奥巴马的弟弟请到你家去,最好住上几个月,直至补偿方案谈妥为止。如果奥巴马的弟弟去你家住,记得多找几个漂亮一点的中国女孩陪同他一起坚守。
3)在他们拆你房屋前,然后你想办法去拆他们全家,把他们家庭四分五裂。这样他们就没精力来拆迁你的房窝了,最好在适当时候把补偿协议给签了,并把费用也拿到手。
4)找几个麻风患者或者艾滋病来家里驻守,针对强拆者尽量多走动。
5)自己或者派儿子去泡当地法官的女儿,并迅速办理结婚手续。最好把法官的父母亲请到你家里去驻守,或者找几十名法官居住在你家附近,形成一个法官钉子群居,这样遭到强拆的几率就会大大减低了。
6)在老屋房顶上钉上个超级大钉子,老屋必须24小时全天候有人在家把守,不达目的决不踏出家门半步。深挖洞,广积粮,多储存些蜡烛和食用水,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坚守空闲时间多专研《论持久战》,补充精神食粮。时刻保持手机电量充足,有条件的话将DV随时挎在身上,以便遇到突发事件能第一时间记录下强拆者的卑劣行径或者通过手机随时与“今日一线”联络。
7)把你即将面临强拆的房产包装成全国闻名的钉子户旅游景点,再邀请全球媒体前来观光报道。
8)信奉春哥,加入信春哥门徒大会。号召众门徒和春哥对你家的房产进行24小时驻守和监督。并把暴力拆迁者召集到一个地方,告戒他们要信春哥,暴力强拆是会遭报应的。会生孩子没屁眼、没小JJ。
9)去少林寺请几十甚至几百个武功高强的和尚到你家进行驻守,并让少林寺和尚教你和跟你保持密切联系合作的全国其他钉子户武功,一旦发生暴力拆迁,全部一起上。
10)找几个文物专家,把你的房产包装成某某朝代的帝王居住地,然后找媒体大肆报道。
四、钉子户战胜暴力拆迁的十大法宝
1)为什么会遭到暴力拆迁?
答:对方给予你房产的补偿和安置待遇过低,比如拿鸡蛋跟你换母鸡、拿单车跟你换摩托、拿摩托跟你换轿车,强行要你接受他的方案,或者你无法接受;第二就是你故意漫天要价、什么百年老屋不舍搬、给多少钱都不搬等。一般遭到强拆的钉子户都会遇到以上问题。
2)暴力拆迁者来之前,钉子户应该做什么?
答:点烽火烟,挂超高氢气球求救信号和标语,大喇叭高喊“春哥,救命啊!”,拿出准备好的弹弓进行以卵击石,用网络视频、贴文、新闻实时直播现场。
3)如何联合其他钉子户一起对抗暴力拆迁?
答:平时要与全国各地的钉子户保持紧密联系,并随时与他们对自己和他们的房产即将面临强拆或者正遭到强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紧急时,要向对方伸援手,不能坐视旁观,这样的话,当你需要帮助时,就可以得到对方的帮助了。若你不幸只身陷入被暴力拆迁旋涡中,请拿出你的电话向亲戚朋友、全国各地钉子户等相关人员进行求助。救兵尚未到时,一定要学会自救。至于如何联系这些钉子户,你可以通过网络查找和搜索或者留意报纸、电视。全国各地钉子户数量不断攀升,尽量联系好几十几百个钉子户加强交流合作。
4)怎样去跟暴力拆迁者搞好关系?
答:花钱请私家侦探把暴力拆迁者的主管领导的底细摸清楚,然后登门拜访。临走时放下一个信封和你的照片,待你遭到强拆时好求助。平时尽量要维护好关系,适当时候叫几个妞去陪陪,要漂亮高档一点的。
5)获取暴力拆迁者情报的窍门有哪些?
答:一般情况下,进行暴力拆迁都会事先通知钉子户的。如果没有通知,建议你加强与暴力拆迁的主管领导沟通交流,晚上可以约见面吃饭或者去酒吧潇洒一下。当然,除了这些渠道之外,你还可以关注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公告。
6)如何面对暴力拆迁?
答:在全国各地,暴力拆迁时有发生。当你零距离面对时,一定要了解实际情形。如果条件允许的话,最好用高音喇叭大喊:“如果对我的房产作出合理补偿,我立即搬迁”。若此法还不行,那你就可以进入应战状态了。
7)发生暴力拆迁时,钉子户该如何保护自己?
答:当暴力拆迁进行时,就实际情况而言,看看有哪些能保护自己的“大杀器”。比如向暴力拆迁者泼NN桶屎尿、用弹弓射击对方、请日本AV女尤来演三点,场面稳住后马上搬来救兵把暴力拆迁者的挖掘机、推土机、勾机、装泥车弄致无法运行。
8)钉子户在暴力拆迁中如何战胜对方?
答:如果暴力拆迁者人数比较少,尽量以最快的速度搬来“救兵”将对方团团围住,然后脱掉他们的裤子。
当暴力拆迁者人数多时,号召“救兵们”拿起“钉子户大杀器”进行反击。
9)钉子户被打伤、打残、打死后如何讨回公道?
答:在暴力拆迁进行前,找几名亲戚朋友、路人、钉子户对全过程进行隐蔽拍摄。同时联系全国各地电视、报纸、网站、电台等媒体进行报道。当真正被打伤、打残、打死后,要迅速找几名比较专业又著名的律师对暴力拆迁方进行起诉,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联系媒体报道。
10)钉子户被暴力拆迁者抓去秘密拘留后,如何逃命?
答:钉子户在暴力拆迁前,一定要学会传销洗脑大法、催眠大法。等你正式被抓后,要迅速对抓你的人进行传销式洗脑,或者用催眠大法将其迷倒,然后迅速逃命。
心理承受能力是判定是否成为一个钉子户的最基本标准,没有顽强的精神是不可能完成这样一个超艰巨的任务的。所以,做一名钉子户不容易,做一名轰动全国的钉子更不容易。以上内容均是摘录于金泉少侠的《钉子户独门手册》,由于个人能力有限,可能在内容方面有所不足,还望大家指正,并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为了调查读者对本手册的满意度和相关意见,金泉少侠特意在广州街头一些流动书贩和购书中心进行免费派送。目前手册尚未正式出版和公开发行,因此有可能会随时对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等。
被 拆 迁 户 的 维 权 方 略(2009年12月版)
据媒体近期披露:国务院法制办已经起草了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似乎被拆迁户苦尽马上会遇上甘甜,但汉律估计体现民意的新法很难在短期内出台,故提请广大被拆迁户对维权要有较长时间的心理准备。鉴此,汉律对原方略一文作最后一次的补充。
如何合法有效地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让每个被拆迁人都成为拆迁维权的行家(即尽量不求人),汉律的建议是:对城市房屋的拆迁: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談拆迁协议时,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尽量使用电话,对其威胁的话可录音,万一要见面,约见地点在政府有关部门为安全,对方抖狠,你打太极,切不可激化矛盾,绝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在拆迁期间,被拆迁人应当免除一切不良嗜好,谨防掉进有关人员设计的陷阱,被迫签订违心的拆迁协议。被拆迁人事先应做好各项防范措施(最主要的是家人的安全),当被拆迁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到侵害(含人身恐吓)时,被拆迁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保留报案的证据(录音、报案回执),当又一次遭受侵害(含人身恐吓)时,被拆迁人可依国务院《信访条例》向各级公安机关(含公安部)呈交请求保护函(最好用特快专递,信封面写明:关于请求保护…,必要时可附遗书),促使公安机关“规劝”侵害人,增强对被拆迁人的人身保护。如果被拆迁人再一次遭到侵害,之前的报案材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证据使用,提起人身损害的行政诉讼(暂不要提起财产损害的诉讼)。
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安置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3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但不应超过2年,诉讼代表人宜由自由职业者担任),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国务院305号令在2010年下半年废止,只要被拆迁人在此之前尽快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一、二审官司拖半年),既使输了官司,但合法有效地阻止了拆迁人的最后时刻的裁决申请,待到305号令废止时,拆迁人就再也无权申请拆迁裁决了。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据该裁决强拆了被拆迁户的房屋,被拆迁户申诉到北京最高法,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有权拒绝!任何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均不得介入,否则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或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犯,即使房屋被拆,只要未签协议,受害人有权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用特快专递),有权要求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予以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在被开发商或拆迁代办公司违法暴力强拆的情况下,被拆迁人除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致函(特快专递)拆迁主管部门要求将涉案事实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拒不移送行为,被拆迁人可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徇私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控告。
如何破解所谓误拆的诡辩。几乎所有不法开发商在违法强拆被拆迁户的房屋后,不是拒不承认,在实在无法推脱时就称:我是误拆了×××的房屋,此时大多数公安机关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均会包庇拆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称以上强拆行为是误拆,而不予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如何破解以上诡辩,建议:一般而言,当一个拆迁范围内约有一半房屋被拆除后,某一被拆迁户在未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的时侯,特别是在拆迁人扬言要强拆房屋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书写一封告知备忘函(也可数户被拆迁户共写一封告知备忘函),内容是:×××拆迁公司(或拆迁人):我叫×××,我是××街××号合法私房的产权人,我的房屋的外型构构状况是几层楼的什么样的房屋……(见正面、侧面照片,房屋显要位置可用涂料书写醒目大字:张××私宅等类似提示文字),请拆迁人在拆除他人房屋或进行有关作业时要细心查看,谨慎操作,不要损坏我的房屋,……若贵单位发生损坏房屋的事实,勿谓言之不喻也,特此告知。此信用特快专递寄给拆迁人(或拆迁代办公司)一封,信封面写明:提示收信人不要误拆我的房屋的函。此信另用一般挂号信同时寄给政府基层有关处理拆迁事宜(或信访、派出所)的部门,寄给这些部门的信中附上给拆迁人信的复印件。一旦被拆迁户的房屋仍被违法强拆,可将寄以上函的凭证及给拆迁人信的复印件与被强拆房屋后的报案材料一并呈送给当地派出所,请求该部门依法追究强拆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刑事责任。若房屋部份被违法损坏时,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最好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若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若公安机关要求被拆迁户提供被拆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切不可提交!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的起点标准是,造成损失在5000元以上即应立案(法律规定是立案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几乎所有被拆房屋的价值均在5000元以上,要求被拆迁户提供被拆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既是公安机关违法不立案的借口,又是压低房屋价值的陷阱。
305号令第29条规定:对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履行相关公证和申报程序后,可依法拆除房屋(各地拆迁规章中有类似条款)。拆迁人时有恶意利用该条款恐吓被拆迁人,他们将凡未与其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登报通告,称逾期不签协议者,将依法拆除房屋。被拆迁人可采取的措施是,将自已是某某号房屋的产权人、现仍与拆迁人有通讯联系的信息告知(用特快专递)于当地的公证处和拆迁主管部门,要求其依法不予办理有关事项。
被拆迁人向基层法院呈交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材料后(面交及特快专递),如果基层法院在七个工作日内既不同意立案,又不作出书面裁定,根据高法《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可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中级法院不受理可向上级法院和人大投诉。
怎样写告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状?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证据说话,广为搜集拆迁人散发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即可,案件受理后,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最简单的起诉理由是:若颁发拆迁许可证之前未举行听证,可以该颁证行为程序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规定而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绝大多数判决书是法院枉法裁判的证据,有此判决才可上诉、申诉)。如何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呢?最有效的方法是:被拆迁人可在此案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04年后改为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出现这种情形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它意味着305号令第16条所规定的先予执行(司法强拆)和第17条所规定的非诉行政强拆不能合法发生!房在对方着急。法院如不中止诉讼仍作出判决、或违法强拆房屋,被拆迁户只须严厉郑告违法者,持有关证据向有关部门投诉、向媒体披露,千万勿发生冲突,将该判决和违法强拆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被拆迁人对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和其后的连环案中发现政府及行政管理机关的批文涉嫌违法犯罪的,完全可以向检察机关(对涉案人员)提起刑事举报或控告。以上涉嫌的违法犯罪主要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犯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犯罪(刑法第410条)。
如何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的时间,除采用以上连环案的方法外,最简单的作法是:在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时,有意留1、2户暂不参加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此时也有不愿意且未参加者,如有也可不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如下三条对被拆迁户非常有利:第24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71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80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运用以上3条的具体方法是:1、对告拆迁许可证的一案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写明法院未通知其他被拆迁户参加诉讼,应当发回重审。2、对告拆迁许可证的一案二审判决不服提起申诉时,写明法院未通知其他被拆迁户参加诉讼,应当发回重审。以上上诉或申诉材料中应附未参加户的证明。如果有意留下暂未参加告拆迁许可证的人被通知参加拆迁裁决时,应主动向法院提交参加告拆迁许可证诉讼的申请,以免被裁决。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连环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现在完全用不着了,因305号令即将被废止),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公安局,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後指挥者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产权调换)和经营损失。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可向检察院反映要求立案,同时可向上级公安、检察机关反映,向人大投诉;如仍无结果,受害人可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证据依刑诉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无须缴费),但切切不要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免被动)!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户提起诉讼的人数少、经济比较困难、多跑跑书店(或上网看看拆迁信息)不请律师也行。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1)、如果以前未告过拆迁许可证,仍然可提起该诉讼,其作用是: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北京最高法。
当被拆迁人收到拆迁裁决书后,为避免房屋过早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一般应在收到裁决书后的85日左右(在90日以内)对拆迁裁决提起行政诉讼,在拖时间的过程中可尽早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如果法院受理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被拆迁人(原告)应持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即告拆迁裁决一案)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在诉拆迁裁决一案刚开始时,法院如果已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它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如果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拖得很长,久久不能结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释,告拆迁裁决一案也依法不能结案,这种结果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有利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这次国务院准备出台的新拆迁法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不会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及安置补偿。新法的阳光还照不到广阔的田野,农村的被拆迁户仍然要受现行《土地管理法》为核心的法律(特别是各地政府出台的“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约束,例:国务院256号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该规定不仅违法而且对被拆迁人极为不利,所以,农村被拆迁户的维权更为艰难。
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户如何判断政府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否合法,除了适用各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规章外,应特别关注和运用如下对被拆迁户有利的上位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 土资源 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第三规定:“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以上两规定各地有具体实施办法);国 土 资 源 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政府有关部门如果能拿出以上相关有效资料,则证明其征地批准程序和安置补偿实施程序合法;否则违法。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发生争议由谁裁决,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必须规范协调和裁决的程序。在程序设定上,首先必须贯彻协调前置、重在协调的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
对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房屋拆迁,其计价的规定(各地政府均有规定,低于城市标准)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2005年10月12日 法[2005]行他字第5号),该规定对百姓有利,该答复明确规定:“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
百姓的房屋当被城管部门以违法建筑为由被处强拆或强拆后,房主可运用以下规定进行抗辩:《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强拆)。《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1条规定: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设区城市的区城管执法局不具有查处违法建筑职权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城乡规划法制化(二)统一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内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一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2002年国务院再次作出《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该通知的第五条规定:“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所有市、区城管执法局均无权查处违法建筑,有权查处违法建筑的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被拆迁户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要善于将诉讼(含政府信息公开查询)中收集到的行政违法文件(含拆迁人的违法之事)置于到行政投诉或刑事控告中去,一句概括话即是:打官司、依法信访、依法控告同时并举,并借助好媒体力量。
《物权法》虽然已施行两年,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至今仍未被废止,下位法践踏上位法造成的恶果世人有目共睹,有辱现代中国法治史!从2009年12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邀请法学专家研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的报道来看,体现民意的征收房屋的法律难以在半年之内出台(执政立场是决定的因素,而不是执政能力!),这就意味着现行的305号令还将继续肆虐全国(国务院法制办官员称:待新法出台时同时废止305号令)!鉴此,汉律呼吁大家一起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即废止305号令(晚废止一天,各地新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就要多祸害一些百姓,一旦305号令被废止,每一拆迁片遗留下来的拆迁纠纷又该如何处理?损失由谁来承担?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高官考虑过这些问题没有?)!百姓应密切关注新法的修订,绝不能赶走一个猛虎又迎来一个恶狼,不管恶法何时废止,只要被拆迁人多相互交流信息,坚持依法维权,所受侵害终就会得到合理的补、赔偿。以上建议均为笔者数年亲身实践的感悟,欢迎交流心得(请在百度上搜索参阅笔者写的‘对现行拆迁法律制度的反思及立法设想’等文章)。 2010年1月 汉律 联系邮箱Weihc194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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