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
目 录
第一章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第一节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第二节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第三节 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第四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第五节 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第六节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第七节 违反市场主体名称管理规定行为
第八节 违反企业年检管理规定行为
第九节 违反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第十节 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章 市场规范管理
第一节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第二节 违反产品质量监管规定行为
第三节 违反食品安全监管规定行为
第四节 违反农资监管规定行为
第五节 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规定行为
第六节 违反拍卖监管规定行为
第七节 违反网络交易监管规定行为
第八节 违反合同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九节 违反经纪人监管规定行为
第十节 违反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规定行为
第三章 公平交易执法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 违反直销监管规定行为
第三节 传销行为
第四章 商标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商标监管规定行为
第二节 违反特殊标志监管规定行为
第三节 违反商标印制监管规定行为
第四节 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监管规定行为
第五节 违反著名商标监管规定行为
第五章 广告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广告发布规则行为
第二节 违反广告经营资格监管规定行为
附: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的制定和适用说明
第一章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第一节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足登记的实收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2、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实收资本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
3、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实收资本数额的百分七十以上,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除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之外的公司登记事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虚假出资金额不足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2、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
3、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且已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抽逃出资金额不足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2、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
3、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五、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未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不足三十日,或没有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使逾期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给债权人造成较小损失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逾期六十日以上,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隐匿财产、作虚假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匿财产、作虚假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隐匿财产、作虚假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所得收入不足五千元的,责令改正;
2、所得收入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所得收入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所得收入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4、所得收入五万元以上的,处以所得收入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名义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
(1)经营额不足五万元,或经营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或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十万元以上,或经营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
(1)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或经营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或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或经营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首先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1、涉及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类型、不需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内容,逾期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三十日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等内容,逾期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三十日以上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首先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1、逾期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没有经营额或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未将公司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首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逾期不改正不足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改正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不改正三十日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十六、企业或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非法所得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没有非法所得,经营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5、没有非法所得,经营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6、没有非法所得,经营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企业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隐瞒除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之外的登记事项,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隐瞒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等重要事实,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隐瞒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等重要事实,且已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八、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伪造的证件不涉及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等登记事项,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伪造的证件涉及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等登记事项,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伪造的证件涉及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等登记事项,且已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九、企业或经营单位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二)裁量基准
1、改变的登记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等事项,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2、改变的登记事项涉及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等登记事项,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3、改变的登记事项涉及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等登记事项,且已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十、企业或经营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非法所得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4、没有非法所得,违法经营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5、没有非法所得,违法经营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6、没有非法所得,违法经营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企业或经营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非法所得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轻微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较轻微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情节较严重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企业或经营单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抽逃、转移资金或隐匿财产不足二十万元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抽逃、转移资金或隐匿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抽逃、转移资金或隐匿财产四十万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企业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
1、逾期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企业或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弄虚作假1项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弄虚作假2项以上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绝监督检查,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4、拒绝监督检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单位和个人为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假文件、证件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给他人造成较小损失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给他人造成一定损失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提供虚假文件或者证件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二十六、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出资情况以外的事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出资情况等事实,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出资情况等事实,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出资情况等事实,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未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时间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经营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逾期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一)处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首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逾期不足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三十日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一)处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但不足五千元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且在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三十二、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未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一)处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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