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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泸西“11.18”特大系列案之郑春云涉黑引发的思考
戴礼文
11月1日至6日,云南红河中院依法公开审理“11.18”系列案涉及的另一团伙郑春云等43人涉黑案。在这起案件中,郑春云等43名被告人共涉及14项罪名,郑春云1人就被指控犯有12项罪名,12人犯有前科,26人涉嫌与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有关。该涉黑团伙在云南甚至全国都影响很大。在这个团伙被端掉的同时,笔者认为应该对其特点及形成等方面进行深层次的研究思考,以给社会稳定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定启发。
一、案件表现出的特点
(一)成员相对固定。该涉黑案团伙共43人,犯罪成员相对固定。如在该团伙实施的多起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和开设赌场罪中,参与犯罪的总是郑春云、尚红波、李六生、何猛周、张迁、王吴永、张有德、张关林、陈永祥等人。
(二)成员文化水平低,多为无业青壮年劳动力。郑春云涉黑案团伙成员,从文化程度上看,文盲2人,占总数的4.7%;小学文化15人,占总数的34.9%;初中文化的19人,占总数的44.2%;高中文化的2人,占总数的4.7%;中专文化的4人,占总数的9.3%;大专文化的1人,占总数的2.3%。从年龄结构上看,上个世纪50年代出生的1人,占总数的2.3%;60年代出生的6人,占总数的14%;70年代出生的13人,占总数的30.23%;80年代出生的20人,占总数的46.5%;90年代出生的3人,占总数的7%。再看他们的职业状况,农民42人,全部在郑春云的煤矿、宾馆、赌场打工或闲散人员,占总数97.7%;仅有1人有职业。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尤其是流入到城市里的农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薄弱,对金钱的诱惑力极大。
(三)成员多为再次犯罪者。该团伙再次犯罪的共计12人,占总数的27.9%,比如郑春云、车景、陈伟、谭伟、芶雄兵、陈老五、周金桦等人,他们以前就犯过罪,被判过刑。另外,部分犯罪者还曾经为吸毒人员。主犯郑春云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1月22日被蒙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
(四)犯罪气焰嚣张,手段残忍。作案地点多在人数较多的公共场所,影响极其恶劣。如伤害梁书芳、张绍财、刘永红的犯罪行为,2010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郑春云纠集被告人李六生等人,携带甩棍、双节棍等工具,到泸西县“近水楼台”茶室与梁书芳解决郑春云斗凹子煤矿和梁书芳秀水凹煤矿纠纷一事,同时邀请为双方打巷道的龚小朋参与。其间,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郑春云、李六生、张迁分别用拳脚、甩棍、双节棍对梁书芳和梁洪光父子腿部、背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并强迫梁书芳和梁洪光签了一份马俊伟事先准备好的让梁书芳停工的协议。事后,郑春云带人到梁书芳的煤矿威胁工人,梁书芳的煤矿被迫停工。梁书芳被打伤后,由于害怕郑春云等人再次行凶而躲到弥勒进行医治,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永祥因泸西县旧城镇无证煤窑整治办公室工作人员张绍财、刘永红等人对其位于旧城镇龙潭冲村老红山矿区的无证煤窑进行检查,便带领被告人曾磊杰等人持刀、钢管到老红山王家兴山庄背后公路上砍、打张绍财等人。
(五)疯狂诈骗。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其共计诈骗4800多万,一是2008年9月,郑春云、石平为非法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以合伙经营无开采价值的宏达煤矿为名,在宏达煤矿采区外,非法占用农用地,直接朝王家兴经营的顺达煤矿4号井非法开挖两口矿井,侵入顺达煤矿采区数百米,严重危及顺达煤矿的生产安全和利益。在国土部门强令停止开挖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仍然继续开挖。迫于郑春云在矿山的势力和影响,被害人王家兴不得已以人民币4600万元接收宏达煤矿。后被告人郑春云分给被告人石平人民币2320万元,分给陈永祥人民币60万元。二是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张关林等人从缪爱国处得知吴显达与钱老三有经济纠纷,即插手向钱老三要账遭到拒绝。张关林安排被告人王虎、杨胜松等人寻找钱老三未果,便将钱的办公室玻璃砸烂。事后,被害人钱老三了解到张关林与郑春云的关系,担心被张关林等人伤害,在尚红波的斡旋下,给了张关林人民币10000元。此后,被告人张关林以各种借口向钱老三勒索人民币20余万元。三是2008年11月2日,被告人郑春云带领被告人张迁等6人,到石林宏强煤矿,以该煤矿前矿主陈中强在买煤矿时向其借债人民币200万元为由,强行向现矿主王建贵索要人民币200万元。同时指使张迁等人守在煤矿,威胁并强行阻止工人下井采煤,造成宏强煤矿被迫停工一周,被害人王建贵被迫向郑春云一方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四是2008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永祥在泸西县旧城镇老红山水石洞私开黑煤窑。期间,纠集被告人曾磊杰等16人劳释、吸毒、社会闲散人员,依仗郑春云在泸西的势力和庇护,利用同在老红山地区私开黑煤窑的老板惧怕被政府查封的心理,以帮助摆平旧城镇无证办和顺达煤矿保安为借口,采取持刀、钢管、木棒殴打或威胁的手段,迫使黑煤窑老板钱老绕、钱小永、孟国仓等人12次缴纳34250元的“保护费”。
二、郑春云涉黑案团伙得以形成的原因
(一)社会的影响。一方面是负面影响强,暴力文化产品的传播,如一些电影中出现的场景,黑老大风光气派,呼风唤雨,无所不能,美化了犯罪分子的丑恶形象;另一方面是正面影响弱,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人们对黑恶势力缺乏斗争精神,遇事多采取明哲保身的逃避主义,这就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的犯罪行为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同时该团伙长期存在危害一方但一直没有受到其该有的惩处,毋庸讳言,相关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劳教人员改造效果不佳。君不见该团伙再次犯罪者的占四分之一多,且首犯郑春云就是一个典型的列子,这是什么概念?如果改造有效果,郑春云能够迷途知返、悬崖勒马的话,这个团伙也许就形成不了,也就不会给社会、家庭带来这么多的损失和苦难。
(三)就业形势严峻。该团伙有43人,有职业的仅1人而已,其他42人全部在郑春云的煤矿、宾馆和赌场打工,属于社会闲散人员,显而易见都是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金钱的诱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拥有者越来越少,农村剩余劳动力较多,而社会不能实现这些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化,而财富却逐渐集中在少数人手里,那些无业人员看着别人吃穿不用愁很是羡慕,但自己又不想劳动,于是能最快不劳而获,享受生活的黑社会生活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诱惑,分析这一事实的深层次原因却是社会分配方式不均的后果。
三、郑春云犯罪团伙给当地社会带来的危害
自2002年以来,该团伙在当地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诈骗抢劫、敲诈勒索、毁坏财物、非法采矿、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开设赌场、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插手经济纠纷、非法游行,无所不为,无恶不作。在当地称霸一方,欺压百姓,为非作歹,残害群众,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当地经济、社会治安秩序,造成投资环境恶化,极大地阻碍了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非常采矿,破坏资源。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郑春云、何红兵、王外存经营的泸西县斗凹子煤矿,在开采过程中长期越界进入云南省圭山煤矿“45、46、47”采区非法采矿。经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责令停止,但郑春云仍不停止开采。造成圭山煤矿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余万元,可鉴定部分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37.18万元。
(二)引发“11.18”爆炸枪击案,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2010年10月,被告人郑春云在收购泸西县旧城镇耀进煤矿过程中,与越界到耀进煤矿采煤的王建福发生矛盾。2010年11月10日前,郑春云通过被告人张关林等人层层传达,召集在昆明及泸西县各乡镇的“小弟”准备到小松地煤矿王建福的越界煤井处斗殴,并于11月17日晚开会布置次日具体斗殴事宜。2010年1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郑春云等上百人乘坐数十辆车,携带长刀、木棒、钢管到达小松地煤矿,当郑春云等人走到北翼风井(二号井)井口时,王建福一方的王飞云引爆预埋好的炸药,致使两人当场伤亡,郑春云等人返回车旁,马俊伟等数十人从车上抽出长刀、钢管、木棒,冲向北翼风井(二号井)井口,又被王飞云用枪射击,致马俊伟等7人死亡。后郑春云指挥其余人员撤离小松地煤矿,中途到旧城镇派出所报案,安排被告人李六生等人处理缮后事宜,随即由被告人刘朴生、周祥忠及王定芳陪同向云南省公安厅报案。
四、几点建议
(一)加强中小学的法制教育,及早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可从公、检、法等单位聘请法制辅导员,以增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和青少年学法、知法、懂法,从而做守法的公民。
(二)依法严惩首要分子,彰显法律威严。对于破坏社会经济正常秩序和社会生活环境的涉黑涉恶势力,要严格按照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将他们所犯下的种种非法、不当行为依法清算。凡是构成刑事犯罪以及应当按照治安一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责任的,要查获一个处罚一个,特别是这些外地黑恶首要分子普遍受教育水平低,对法律法规缺乏认识,流氓作风习以为常,甚至互相攀比,让他们从周围老乡、团伙以及自己的受处罚经历中获得教训,是遏制他们继续犯法的最有效途径。
(三)加大警力投入,打早打小黑恶势力。打击涉黑涉恶势力的一个公认的教训是要趁早趁小,防止这些涉黑涉恶势力在斗争中扩大实力,发展成黑帮,最终演变成规模化的黑社会组织,给社会带来更大的祸害。因此对于涉黑涉恶势力集中的地方,要调配警力,增大巡防,搜集掌握证据,尽早将他们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深入开展反腐工作,打掉黑恶势力温床。黑恶势力在一地存在,基本上都有其生存的土壤,或群众不敢举报,或恶首有人扶养,或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之勾结。因此,在打击黑恶势力的过程中,特别要防止他们利用自己势力,拉拢国家机关以及公务员为其进行包庇或暗中支持,防止他们向公务员队伍渗透腐蚀,从而成为公务员腐败的重要途径。为此,在严肃打击外地和本地黑帮势力的同时,还要严肃我们的公务员队伍建设。要有计划地组织异地警察突然袭击这些黑帮团伙,使这些黑恶势力不敢在地方立足,不敢在地方犯罪,以确保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五)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努力营造学法用法氛围。合理延伸、加强普法教育阵地,在普法教育薄弱的地方(如农村、学校、企业、打工聚居点等)加大宣传力量,采取多种让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教(如可以组团到学校讲演、到农村演出、到企业宣讲等)。使人人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尽量减少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构建和谐云南,平安红河,促进奋力崛起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宏扬正义,树立社会打黑除黑风气。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宏扬正义,树立社会正气,对打击黑势力的个人和社会行为进行大力宣传,建立健全打黑除黑基金会等机制制度,对举报、检举行为进行奖励,鼓励全社会参与打黑行动,监督相关部门行为。
(文中部分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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