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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涉[1995]第350号),现就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中介资质证书和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公开、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提供服务,照章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谁委托谁付费。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
三、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一)商品房销售(买卖)代理费:中介服务单位受商品房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或接受购房者委托代理购房的,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1.2%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5%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中介服务单位只提供房源信息、促成双方交易签约的,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8-1.4%收取代理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包括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房款,代办交易权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三)权证代(办)理费:中介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产权证、单独代办土地使用证的,按每户300-40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500-70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质的商品房销售单位,集中成批代业主办“两证”的,按每户300元收取。中介服务单位或商品房销售单位提供代办权证服务的,必须由购房者自愿委托,不得强制收费。(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中介服务单位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300元收取服务费,二手房抵押贷款需提供短期贷款担保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每户500元。(五)房屋租赁代理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房地产咨询费收费标准仍按宁价房字[1996]189号转发的,省物价局苏价涉(1995)第35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南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除《价目表》上已标注的收费项目外,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标注;属双方协商议定的收费项目,由中介机构自行标注,并在“收费依据”栏中注明“企业定价”。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规定,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收取费用,接受委托时事先不告知收费标准、进行价格欺诈,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
许可证号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计费
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注
商品房销售(买卖)
代理费
受委托从事代销或代购服务
件
成交价格总额0.4%-1.2%
委托人
宁价房[2001]084号
从事独家代理销售
件
不超过成交价总额的2.5%
委托人(卖方)
存量房(二手房)
买卖代理费
提供房源信息、促成交易至签约为止
件
成交价格总额0.8%-1.4%
委托人
宁价房[2001]084号
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
件
成交价格总额1.5%-2%
委托人
房屋租赁代理费
件
按0.5-1个月成交租金额
委托人
苏价涉(1995)第350号
权证代(办)理费
单独代办房屋产权证或土地证
元/证
300—400
委托人
宁价房[2001]084号
同时代办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
元/证
500--700
集中成批代业主办“两证”
元/户
300
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
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
元/件
100-300
委托人
宁价房[2001]084号
代办二手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并提供短期贷款担保
件
不超过500
房地产咨询费
口头咨询
件
协商议定
委托人
苏价涉(1995)第350号
普通咨询报告
元/件
300-1000
复杂咨询报告
件
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件
按文件规定差额定率累进计收
委托人
苏价涉(1995)第350号
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者方可收取
监督电话:4828000
南京市降低足金饰品零售基准价格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黄金饰品零售基准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1]88号)精神,南京市物价局决定从四月一日起,适当降低黄金饰品零售基准价格,具体标准为千足金(99.9%以上)每克101元,足金(99%以上99.9%)每克100元。加工费标准仍按(宁价工[2000]195号)文件规定执行。(宁价工[2001]102号 )
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
根据省政府苏政复(2001)41号文的批复精神,按照国家关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同意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主线设置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经省政府核准,现将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站点、站名设置:南京长江第二大桥设主线收费站,站名为南京二桥收费站;八卦洲互通立交匝道收费站,站名为八卦洲收费站。
二、收费性质与年限:南京二桥的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经测算二桥项目的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并根据交通部96年9号令,考虑二桥的合理盈利年限,核定其收费年限为30年。
三、收费标准与计费办法:按照1:1.5:2.5:3.5:4.0:5.0的系数,分别确定各车型的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别计收:货车一律按出厂时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的座位计收(无核定的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计收)。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计收(每十人折算为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四、收费范围:除军车外,对其他一切按规定允许通过二桥的车辆均应征收通行费。
五、票据管理:收费票据由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鉴于南京本市车辆往返二桥较为频繁,对经常通过二桥的本市班车、出租车等,采取出售月票等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你市尽快研究制定并实施。
七、南京长江第二大桥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加强经营管理,维护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将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按年度向省物价、交通、财政、计划部门报告,自觉按受各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违章处理:车辆进入收费站区,应当服从管理,主动缴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拒绝缴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按《江苏省公路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通知由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正式通车之日起执行。
附件:
南京长江第二大桥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单位:元
收费车型
划分标准
收费系数
收费标准
1型
小型客车
6座以下(含6座)
1.0
20
2型
中型客车
小型货车
6座以上—20座(含20座)
2T以下(含2T)
1.5
30
3型
大型客车
中型货车
20座以上—50座(含50座)
2T以上—5T(含5T)
2.5
50
4型
重型客车
大型货车
50座以上
5T以上—10T(含10T)
3.5
70
5型
重型货车
10T以上—20T(含20T)
4.0
80
6型
特型货车
20T以上
5.0
100
南京扩大居民用电超基数优惠电价试行范围
为进一步减轻居民用电负担,促进经济增长,南京市物价局决定,扩大我市居民超基数优惠电价试行的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行的范围、对象。对天津新村、西康新村、南园、宁夏路、马鞍山路、钟山山庄中已实行一户一表且为电子式电能表的居民用电户进行扩大试点。电卡表用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用户和经营与住宅混用的居民户不试行。
二、基数电量及电价。月基数电量暂定为200千瓦时。月用电量在基数范围内(含基数)按全省城镇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0.52元执行,超过基数的电量每千瓦时优惠0.10元,即按每千瓦时0.42元执行。
三、操作方式。每两个月抄表结算一次,即基数电量为400千瓦时,超过基数电量按每千瓦时优惠0.10元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的抄见电量执行。
我市调整装潢垃圾清运处理收费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3号)精神,南京市物价局研究决定,单位或个人装饰房屋弃置的装潢垃圾,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收取装潢垃圾处理费,原宁价房字[1999]611号文件附表中的装潢垃圾清运收费标准自2001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
莫愁湖公园举办科普恐龙展暨海棠花会临时门票价格
南京市物价局鉴于莫愁湖公园举办的《新世纪科普恐龙展暨莫愁湖海棠花会》活动,规模大,投资多,同意此次活动期间(2001年3月18日至2001年5月7日)莫愁湖公园门票价格临时调整为12元/张。
南京将军山旅游风景区门票价格
南京市物价局批复雨花台物价局,同意南京将军山旅游风景区门票价格定为18元/张,旅游淡季门票价格允许企业根据情况适当下浮。
一江商厦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
南京市物价局批复南京下关一江物业公司, 就一江商厦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5元。
二、 公共服务的内容:
1、 楼内公共楼梯、走道、门厅、电梯间等公共部位和门前批复场地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运,水池的定期清洗消毒,化粪池的定期清理等。
2、 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巡视,负责楼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管理。
3、 负责楼内公共设备设施(电梯、水泵、供配电、消防、公共照明等)的维护保养。
4、 楼内绿化美化等。
三、地下车库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每月每辆计算,小型汽车为300元(购车位者为150元);摩托车为20元(三轮摩托车为25元),助力车为10元,自行车为5元(电动自行车为8元)。
三、 公共水电费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四、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使用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公布年度费用预算、收支帐目和费用分摊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五、 本批复自2001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按规定到我局核定等级收费标准。
国家全面放开水运价格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运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水运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放开水运客货运输价格,国家计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5月1日开始,放开水运客货运输价格(不包括由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水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中央直属水运企业的客货运输价格由企业报国家计委、交通部备案,其他水运企业的运输价格报相关省(区)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由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运输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交通部制定。
三、水运价格放开后,各水运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除合同运价外,水运企业调整水路客、货运输价格,应提前30天向社会公布。各级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的跟踪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要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对于调价幅度明显不合理引起社会各方面强烈反映的,要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干预。
国家计委办公厅开通全国统一价格举报电话号码
为贯彻实施《价格法》,发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方便人民群众对价格问题的投诉举报,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信部电函[2001]80号),并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同意(中国电信网络[2001]224号),国家计委决定向社会公布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作为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价格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2358电信网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遵守有关码号资源的管理规定,充分利用12358码号资源。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开通规划,统筹安排,尽快落实。
二、各地在开通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时,应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并就开通的具体问题与当地省级电信公司进行协调,争取在2001年5月1日前开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价格举报在受理、呈批、督办、存档、反馈等环节要作到责任到人,并要实行政务公开。特别是在受理和反馈的过程中,要树立公仆意识,增强服务观念。各地要通过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的开通,使价格举报工作形成网络化,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人员和装备,进一步提高价格举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树立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
四、此前各地已启用的其它用于价格投诉举报的短号码资源,在该地启用12358三个月后,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交回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五、各地在开通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要将实施情况报告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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