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 账户结算
1、 账户查询
(1)交易查询
【业务简介】
通过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为客户提供账户余额查询、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定期账户查询、贷款账户查询、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等服务。
(2)账户信息服务(银信通业务)
【业务简介】
银信通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中文短信息发送到客户指定手机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账户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
【适用对象】
在我行开立银信通业务的单位客户。
【业务特点】
向客户实时反馈账户发生的每笔业务;
可以按照客户的要求反馈规定金额的业务;
客户可以主动通过短信进行查询。
【注意事项】
业务种类 月费(每部手机) 半年费(每部手机) 年 费(每部手机)
账务信息 20元 100元 180元
注:此费用不包括通讯公司收取短信费用
(3)电子对账
【业务简介】
客户通过企业网银系统进行实时查看对账单,在线打印对账单。
2、 存款业务
(1)单位活期存款
【业务简介】
单位活期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银行办理的不规定存期,单位随时可以采用进行转账或支付的存款。
活期存款可存放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和专用账户。
【适用对象】
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主要用于结算资金的运用。
【业务特点】
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通存、转账通存通兑、跨网点通存通兑以及系统内资金汇划业务。
【注意事项】
支票的真假和印鉴的真伪。客户转账金额超过一定金额要进行核实。
(2)单位定期存款
【业务简介】
单位定期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银行规定的存期存入的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采用利随本清的计息方式。
【适用对象】
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
【业务特点】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起存金额为1万元,多存不限。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定期存款到期一次性计息,利随本清。提前支取按活期利率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注意事项】
单位定期存款的支取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定期存款不得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3)单位通知存款
【业务简介】
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适用对象】
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
【业务特点】
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并约定支取存款金额,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并约定支取存款金额。单位通知存款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元,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元。通知存款存入时,存款人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银行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通知存款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存期内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利随本清。通知存款可以多次支取但余额不得低于起存金额。
【注意事项】
不得将通知存款用于结算或从通知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通知存款时,须出具通知存款存单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部分支取的银行重新打印存单,全额支取的收回证实书。
(4)单位协定存款
【业务简介】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后与银行签定《协定存款合同》,在结算账户基础上与开户银行签订协定合同并设定存款起点,起点以下余额我行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超过起点留存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适用对象】
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
【业务特点】
单位协定存款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凡在我行办理协定存款的客户,其结算账户中最低余额起点为人民币50万元。单位结算账户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存款余额,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50万元以上部分存款余额,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单位协定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按季结息。
【注意事项】
票据及结算凭证收费、印鉴的真伪。
(5)保险公司协议存款
【业务简介】
保险公司协议存款是指中资保险公司法人与商业银行法人之间办理的存款。
【适用对象】
中资保险公司法人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业务特点】
保险公司在银行的协议存款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仅限于五年以上(不含五年)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存款凭证可用作融资抵押物。
【注意事项】
银行办理协议存款,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3、 日常结算
(1)支票
【业务简介】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支票上来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适用对象】
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
【业务特点】
支票可以跨区域使用。
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还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不予受理。
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支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注意事项】
支票的真假和印鉴的真伪。
(2)银行汇票
【业务简介】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对象】
用于异地结算,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业务特点】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注意事项】
银行汇票签发时的银行汇票申请书填写的完整及正确性,银行预留印鉴的真伪;兑付时汇票、银行汇票专用章、密押的真伪;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期。
(3)商业汇票
【业务简介】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适用对象】
同城或异地均可使用。
【业务特点】
1、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万分之五向申请人计收承兑手续费。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丢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
4、对符合条件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向银行申请贴现。
【注意事项】
签发时承兑人的信用情况,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真实的贸易背景;兑付时汇票、银行汇票专用章、密押的真伪;银行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期。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营业执照等开户手续合法,已经过当年年检。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存入期限必须长于或等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是部分保证金的,应提供贷款审批手续、(担保的)担保合同、(抵押的)抵押物、(质押的)质押合同、(授信的)综合授信合同。
(4)银行本票
【业务简介】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对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业务特点】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北京市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2万元。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银行本票限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使用,不得异地使用。
【注意事项】
银行本票签发时的申请书填写的完整及正确性,银行预留印鉴的真伪;兑付时本票、本票专用章、密押的真伪;是否超过有效期。
(5)汇兑业务
【业务简介】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适用对象】
用于同城、异地的收、付款单位和个人的款项结算。
【业务特点】
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可使用汇兑方式汇款;不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也可以现金方式办理汇款。
支取现金的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
收款人未收到汇款人的汇款时应告知汇款人,由汇款人向汇出行查询汇款下落情况。
【注意事项】
发出汇兑时的汇兑凭证填写的完整及正确性,银行预留印鉴的真伪,汇入行是否正确;接收汇兑时账号户名是否正确,是否及时入账。
(6)托收承付
【业务简介】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适用对象】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业务特点】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注意事项】
收付款单位信誉良好,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7)委托收款
【业务简介】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适用对象】
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业务特点】
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注意事项】
委托收款凭证填写必须齐全有效,所附单据必须齐全;银行必须及时进行邮寄或电划;付款人开户行接到委托收款凭证后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收款单位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付款单位必须与付款行签订付款授权书,付款内容必须与付款授权书内容一致。
(8)系统内跨网点支票通存通兑
【业务简介】
跨网点支票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如存款人持我行带有16位通用性支付密码的转账支票,且支票的收付款双方均在我行开户,则票据载明的收付款人可在开户支行以外的本地区系统内任意网点缴存支票,业务受理支行审核票据后实时确认资金到账。
【适用对象】
目前仅限同城使用。
【业务特点】
1、收付款双方都在北京银行开户;
2、提交的转账支票带有16位通用性支付密码;
3、收付款人都可以主动跨网点办理;
4、资金实时到账,转账金额无限制;
5、目前现金支票不可以跨网点支取。
【注意事项】
凭证、印鉴的真实、合法性,账号户名的一致性,凭证内容与输入项的一致性。
(9)系统内资金汇划
【业务简介】
系统内资金汇划是指利用我行先进的网络优势,为我行未使用支付密码的客户提供北京银行系统内跨行资金短时间划转的业务。
【适用对象】
北京银行各网点间使用。
【业务特点】
1、在我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单位,如一方未使用密码支票或双方都未使用密码支票的,可以使用系统内资金汇划业务,加速资金运转。
2、营业日内1小时内到账,交易不可撤销。
【注意事项】
凭证、印鉴的真实、合法性,账号户名的一致性,凭证内容与输入项的一致性。
(10)单位现金通存业务
【业务简介】
在我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可在我行任意一个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存款业务。
【适用对象】
北京银行各网点间使用。
【业务特点】
1、在我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
2、到我行任意一个营业网点都可以办理;
3、营业日内实时到账;
4、仅限于存现业务。
【注意事项】
凭证、现金的一致性,账号、户名相符,凭证内容与输入项的一致性。
4、 代理业务
(1)代理工资发放
【业务简介】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或柜台业务实现工资从客户账户向其员工在我行开立的银行卡划转的一种服务。
(2)代理费用报销
【业务简介】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或柜台业务将资金从客户账户向其员工在我行开立的银行卡的划转,实现客户员工报销各种费用的服务。
(3)电子缴税
【业务简介】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或柜台办理缴税业务,我行通过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实时将税款缴纳信息发送到地税系统。
【适用对象】
本市所有企业网银客户都可使用。
【注意事项】
我行与北京地税局网上申报使用的都是北京数字认证中心的数字证书,企业在我行购买的证书也可以在地税申报中使用。
(4)财政非税收入收缴
【业务简介】
财政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财政非税收入实行专户管理,非税专户分为:市财政非税专户和市财政非税零余额专户。
【适用对象】
本市有义务缴纳非税款项的自然人和法人。
【业务特点】
1、所有非税缴款人或单位在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时,必须持由执收单位开具的一式六联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我行任意一个营业网点办理缴存。
2、目前我行代收非税款项有三种方式:单笔收缴、集中汇缴、批量扣缴。
3、财政局规定所有缴款书或非税专用收据(含电子和手工)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包括一张缴款书中既有电子打印又有手工填写)银行拒绝受理。
【注意事项】
1、无论采用哪用方式收缴非税款项,缴款人均应提供《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
2、如采用集中汇缴方式缴纳非税款项的,还应提供非税缴款明细收据,且明细收据汇总金额应与缴款书金额一致。
(5)一老一小代缴代扣
【业务简介】
“一老一小”是北京市劳动局针对城镇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婴幼儿和城镇无保障老年人出台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涵盖了全市150万城镇户口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婴幼儿和30万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一老一小”是政府为市民办的一件好事,为了积极配合市政府与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作,我行与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共同承办了此次“一老一小”医保的代缴代扣业务。
从2007年9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口家庭的学生和婴幼儿每人每年缴50元,超出650元起付标准的按70%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报17万元;从2007年10月1日起,本市无医疗保障的城镇老年人,每人每年缴300元,超出1300元起付标准的按60%报销,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报7万元。
【适用对象】
城镇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婴幼儿和城镇无保障老年人。
【业务特点】
1、通过我行的代发代扣系统批量扣收参保人员每年缴费款项及随时报销医药费,减少手工代收、代发现金的工作量;
2、通过我行办理此项业务的介质为我行借记卡,不允许是活期存折。
【办理条件】
学生儿童的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的儿童及散居儿童;
城镇老年人的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老年人。
【注意事项】
医保业务牵头行应做好与社保中心关于数据盘的交接工作。
(6)医保业务
【业务简介】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简称医保业务,医保是指参保人员依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一种制度。它将单位福利转变为由社会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2001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委托北京银行作为北京市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和存储银行。参保人员可持医保业务专用存折到北京银行的任意一家分支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的支取业务。
【适用对象】
全市参保人员。
【业务特点】
北京银行主要负责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个人账户的医保资金结算和存储,并负责为参保人员发放医疗保险专用存折。个人医保存折中的医保资金享受免交利息税的优待。
医保存折关联借记卡业务的方案采用将现有医保账户与我行原有借记卡活期结算账户关联的方式,根据客户的需要将医保账户内的资金转账至借记卡活期分账户内,将医保个人存折与借记卡进行关联。通过借记卡自身功能,实现自助机具和银联渠道的取款消费功能,可有效缓解柜台压力。
【注意事项】
医保账户内的资金转账至借记卡活期分账户,转款前所取款项享受医保免税政策,款项一旦转出,相当于从医保账户取款,转出部分不再享受免利息税优惠。
(7)财政授权支付
【业务简介】
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适用对象】
市级预算单位。
【业务特点】
1、预算单位持财政授权支付账户批文到开户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账户;
2、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令及银行结算凭证进行付款;
3、资金实时清算。
【注意事项】
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银行结算凭证(如支票)须与授权支付令同时使用,缺一不可。
(8)存量房资金交易结算
【业务简介】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业务是指,取得存量房经营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我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买房人和卖房人通过该“专用账户”进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专用账户”下按房产买方分设子户明细核算。该账户主要核算买房人在本行取得的存量房个人房贷资金、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首付款或一次性支付全款的存储和划转。
【适用对象】
取得北京市建委存量房交易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
【业务特点】
“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存款人不得挪用该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要求开户银行出具资信证明,“专用账户”实行按季结息。
买房人应将首付款或全款资金转入“专用账户”下的买房人子账户。交易完成后,通过转账方式划入卖房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交易未达成时,通过转账方式划回买房人的原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如买房人(或卖房人)不能亲自前往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可以交由他人代办。
在我行任意一个营业网点均可办理。
【注意事项】
开立“专用账户”必须取得北京市建委存量房交易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方可向银行申请开立“专用账户”。
交易双方(买房人和卖房人)必须分别在我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5、 外汇业务
(1)单位外汇汇出汇款
【业务简介】
外汇汇出汇款是指我行接受汇款人的委托,通过自身的清算网络,将汇款人的资金交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适用对象】
所有单位,用于客户资金结算。
【业务特点】
速度快、节省费用、安全可靠,适用于我行外汇牌价表对外公布的币种。
【办理条件】
有真实的业务背景,需要对外支付外汇并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正确、完整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及时、准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注意事项】
因汇款信息不全或有误等原因可能致使对方未收到款项。
(2)单位外汇汇入汇款
【业务简介】
外汇汇入汇款是指汇款人根据我行提供的汇款路径,从境外或境内通过其自身的清算网络将外汇资金汇入我行,我行根据汇出行的指示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适用对象】
所有单位,用于客户资金结算。
【业务特点】
速度快、安全可靠,适用于我行外汇牌价表对外公布的币种。
【注意事项】
因汇款信息不全或有误等原因可能致使款项未收到。
(3)即期售汇
【业务简介】
即期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客户,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适用对象】
所有单位,用于客户即期用人民币购买外汇。
【业务特点】
网点众多、价格优惠,适用于我行外汇牌价表对外公布的币种。
【注意事项】
合规风险。
(4)即期结汇
【业务简介】
即期结汇是指客户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适用对象】
所有单位,用于客户即期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
【业务特点】
网点众多、价格优惠,适用于我行外汇牌价表对外公布的币种。
【注意事项】
合规风险。
(5)大额单位结售汇
【业务简介】
对公客户在我行办理的单笔即、远期结售汇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或80万欧元以上(含)的,可给予相应的结售汇点差优惠。
【适用对象】
进出口企业、集团公司。
【业务特点】
起点金额低,优惠幅度大。
金额越大,优惠越多。
免申请、免手续费,轻轻松松,享受优惠。
本行可提供上门取单等服务。
【注意事项】
审核结售汇用途是否合法、真实。
操作风险控制。
(6)代客远期外汇买卖业务
【业务简介】
远期外汇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按事先约定的币种、金额和汇率进行交割的外汇买卖交易。远期外汇买卖最长可以做到一年,超过一年的交易称为超远期外汇买卖。可以锁定进口付汇成本,锁定出口收汇成本,锁定长期换汇成本,调整外汇资产结构。
客户与我行协商签订远期外汇买卖协议,约定将来办理外汇买卖的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远期外汇买卖合同约定办理交易,从而降低客户汇率风险。
【适用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将来某一时间有外汇买卖需求,并希望规避汇率风险的企业。
【业务特点】
多币种服务: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等13个币种。
期限灵活:期限有7天、14天、1个月至12个月,共14个期限档次。
交易可以是固定期限交易、择期交易。
【注意事项】
适用合法的进出口贸易或其它保值背景,并提供能证明其贸易或保值背景的相关经济合同(如进出口贸易合同、标书、海外工程承包合同、信用证或贷款合同等)。
一、 融资授信
1、 贷款
按用途分类
流动资金贷款
【业务简介】
该类贷款是为了满足企(事)业单位、各种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投资等活动中所产生的临时性或季节性的资金需求而发放的一种中、短期贷款。
【业务特点】
短期贷款的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中期贷款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长期贷款的期限为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档次与浮动标准执行。
固定资产贷款
【业务简介】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由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根据用途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商业服务业网点设施贷款等。
【业务特点】
固定资产贷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专款专用。
房地产开发贷款
【业务简介】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房屋建造、土地开发过程中经营需要的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贷款。
【业务特点】
房地产开发贷款应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需要测算贷款期限和数额,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含)。
汽车消费贷款
【业务简介】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业务特点】
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汽车租赁公司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事业单位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
【业务简介】
法人商业用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向购买自营商业性用房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贷款。
【业务特点】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按担保分类
信用贷款
【业务简介】
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无担保贷款。
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无担保贷款,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中长期信用贷款: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适用对象】
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一般法人保证贷款
【业务简介】
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法人单位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短期一般法人保证贷款:一年(含)以内,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中长期一般法人保证贷款:一年(不含)以上。
【适用对象】
人民币,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专业担保公司和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
该贷款是指由专业担保公司和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
担保公司保证贷款
【业务简介】
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专业担保公司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短期专业:一年(含)以内,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中长期专业:一年(不含)以上。
【适用对象】
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注意事项】
我行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包括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华夏金谷担保有限公司、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基金担保贷款
【业务简介】
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担保基金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短期担保基金贷款:一年(含)以内,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中长期担保基金贷款:一年(不含)以上。
【适用对象】
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抵押贷款
【业务简介】
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短期/中长期抵押贷款:一年(含)以内,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中长期抵押贷款:一年(不含)以上。
【适用对象】
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注意事项】
我行认可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鸿天涉外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
【业务简介】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具有合法承贷主体资格的经营性物业所有权人发放的,以其自有(包括自行建设或收购所得)并具有独立处置权的经营性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该物业的经营收入和借款人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贷款。
【适用对象】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大型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和综合商业设施等物业形式。
质押贷款
【业务简介】
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短期质押贷款:一年(含)以内,,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中长期质押贷款:一年(不含)以上。
【适用对象】
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2、 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
【业务简介】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保证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圈定金额的票据行为。客户可在我行授信额度内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申请签发承兑汇票,经我行承兑后,客户可将票据交付收款人办理结算,我行在票据到期日见票即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适用对象】
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业务特点】
1、提高企业信用程度,降低交易风险;
2、手续简单、期限灵活;
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4、相对于贷款可以有效监控资金的用途。
【办理条件】
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
1、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3、与本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4、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照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5、必须是在受理承兑业务银行所在地注册的企业、贷款卡有效。
银行承兑票据贴现
【业务简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我行的票据行为。
【适用对象】
针对流动资金需求。我行办理贴现的票据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县、市支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支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或经总部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分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业务特点】
1、可对持票人授信,也可对出票人授信;
2、手续简便;
3、利率灵活。
【办理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贴现申请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
三、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及复印件。
3、 保函和资信见证
开出保函/备用信用证
开出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
【业务简介】
指我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保函/备用信用证形式出具的本外币保证业务,并向保函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由本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境内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以境内机构为受益人的本外币保证业务,主要用于企业之间或企业内部之间互相提供担保,以便使对方获取融资便利。
涉外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以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本外币保证业务,主要用于企业为其海外公司提供担保,以此让海外公司获得融资便利。适用于跨国公司、或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等。
【适用对象】
主要用于企业为其海外公司提供担保,以此让海外公司获得融资便利。适用于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公司等。
【业务特点】
1、经营单位收单,单证中心集中专业操作。
2、北京银行广泛的代理行网络优势使得服务更加便利、快捷。
3、全球贸易融资服务计划,使得保函项下融资更加便利。
4、企业可提供多种反担保方式,保证金、授信额度、存单质押、同业保函等。
【办理条件】
1、提供客户资格审查文件;
2、企业提交业务申请文件;
3、与我行签署保函业务申请书;
4、涉外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注意事项】
信用风险审查、申请文件审查、保函条款审查、失效审查、外汇政策合规审核。
开出非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
【业务简介】
指我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接受银行委托以保函/备用信用证形式出具的本外币保证业务,并向申请人的债权人(保函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由本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境内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以境内机构为受益人的本外币保证业务。
涉外非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以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本外币保证业务,适用于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或拥有对外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
【适用对象】
主要用于企业参与项目投标或项目中标后,根据业主要求提供的各类保函。适用于具有承包工程资质的企业、大型上市公司等。
【业务特点】
1、经营单位收单,单证中心集中专业操作。
2、北京银行广泛的代理行网络优势使得服务更加便利、快捷。
3、企业可提供多种反担保方式,保证金、授信额度、存单质押、同业保函等。
【办理条件】
1、提供客户资格审查文件;
2、企业提交业务申请文件;
3、与我行签署保函业务申请书;
4、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注意事项】
信用风险审查、申请文件审查、保函条款审查、失效审核、外汇政策合规审核。
接受保函/备用信用证
接受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
【业务简介】
根据保函/备用信用证开出行的融资性保函,确认条件相符的,向受益人发放贷款或提供融资便利。当受益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本行按照约定向保函/备用信用证开出行索偿。
【适用对象】
适用于跨国公司、三资企业等。
【业务特点】
1、单证中心集中专业操作;
2、全球贸易融资服务计划提供新兴市场中小银行开立保函的支付性担保,降低了新兴市场的融资风险。需由IFC指定银行开出(银行名单可向我行咨询);
3、融资占用保函/备用信用证开出行额度,无须占用受益人在我行额度;
4、融资利率议价浮动。
【办理条件】
1、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行在我行有信用额度;
2、受益人为在我行开立对公账户的企业;
3、以境外开来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取得贷款的受益人应为合资企业,且贷款金额在投注差范围内;
4、保函/备用信用证条款为我行所接受。
【注意事项】
代理行信用风险审查、保函条款审核、失效审核、索偿单据缮制
接受非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
【业务简介】
本行根据保函开出行的请求,向受益人通知保函。
【适用对象】
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对公企业接受保函。
【业务特点】
1、单证中心集中专业操作;
2、保函受理后,负责核实表面真实性;
3、收到保函后,7个工作小时内作正式或非正式通知;
4、提供保函项下索偿服务;
5、保函失效提示服务。
【办理条件】
企业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
与我行签订授权划款协议。
【注意事项】
保函表面真实性审核、保函条款审核。
资信见证业务
存款证明
【业务简介】
指根据在本行开立对公存款账户的客户申请,本行为其出具证明某一时点存款余额的《单位存款证明书》。
【适用对象】
主要用于企业向接受方提供在我行的存款情况。适用于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对公企业。
【业务特点】
经办行直接受理,业务办理便捷迅速。
【办理条件】
提供申请文件;
在我行开立对公账户。
【注意事项】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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