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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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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责 一、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 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三类窗口,分别是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征收;农村分局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两类窗口,分别是申报征收、综合服务。 二、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征收三类窗口基本职能如下,农村分局将发票管理窗口职能归并到综合服务窗口。 综合服务窗口 1、负责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等服务事项; 2、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税种核定,电子申报方式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税务登记违章行为简易处罚,税务登记工本费收取、上解; 3、负责出口退(免)税登记、变更、注销、审验的书面资料受理、审核; 4、负责《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申请受理、开具; 5、负责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申请的审核、审批; 6、负责纳税人银行账号、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的报备; 7、负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等的申请; 8、负责受理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等申请; 9、负责受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申请。 发票管理窗口 1、负责发票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受理; 2、负责受理票种的核定及变更,《发票领购簿》的领购、保管、发放工作; 3、负责发票发售、缴销、普通发票兑奖等管理工作; 4、负责发票担保管理及保证金的收取; 5、负责代开发票及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核对; 6、负责发票验旧、交旧; 7、负责发票缴销、封存及退回; 8、负责丢失、被盗发票管理; 9、负责发票停售、收缴及解除管理; 10、负责受理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的申请、审核、开具; 11、负责发票违章行为的简易处罚; 12、负责发票工本费的收取、上解。 申报征收窗口 1、负责防伪税控企业认证、报税数据的接收、处理等金税工程相关工作; 2、负责接收、审核纳税人的各税种的申报资料; 3、负责“一窗式”票表比对; 4、负责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信息采集和审核; 5、负责受理纳税人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6、负责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征收及税收票证的开具、销号、结报缴销等工作; 7、负责电子申报征收税款的税银对帐工作; 8、负责受理有关退(免)税和多缴税款的申请。 第二篇 办税服务指南 税务登记 一、单位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适用范围: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一式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您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您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2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您分别提供相应证明(2份); 5、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7、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2份);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9、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份); 10、改组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11、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2份); 12、如果您是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2份);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2份);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说明(2份); 13、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 (四)特别提醒:您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逾期办理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个体工商户设立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一式2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2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仅个人合伙企业提供); 6、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一式2份;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仅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 (四)特别提醒:您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逾期办理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临时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纳税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临时纳税人税务登记。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3、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2份);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一式2份。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 (四)特别提醒: 1、您如果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2、您如果是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3、您如果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4、如果您超过上述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存款帐户帐号报告 (一)业务概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全部帐号向国税机关报告。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式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 (四)特别提醒: 1、您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 2、如果您逾期办理银行帐号报告,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五)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五、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报告 (一)业务概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一式1份; 2、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 (四)特别提醒:您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五)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六、扣缴义务人登记 (一)业务概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和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一式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4、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式2份(发生本项代扣代缴义务的); 5、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一式2份。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 (四)特别提醒: 1、您如果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您如果是根据有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3、如果您超过30日办理税务登记,将被视为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而受到相应处罚。 (五)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七、重新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您如果已由税务机关批准注销,但由于恢复生产经营可以申请重新税务登记。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一式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 (四)特别提醒:您必须在营业执照、技术监督局代码证书没注销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重新税务登记业务,如果工商营业执照、代码证书是重新办理的,则按设立登记申请办理。 (五)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变更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2份; 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一式1份;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涉及变动的提供); 5、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1份;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一式1份,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一式1份;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一式1份(涉及变动的提供); 6、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一式1份(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动的提供); 7、《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办理。 (四)特别提醒:您应当自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逾期办理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九、注销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变更主管国税机关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1份);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四)特别提醒:注销登记属于先调查后办理事项,申请后将由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人员上门调查核实后办理。 (五)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十、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申请开具、核销 (一)业务概述:您如果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超过180天),请于外出生产经营前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您在经营活动结束后 10日内,请返回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申请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2、核销时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四)特别提醒: 1、您持《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在外出经营地国税机关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并领取《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到经营地国税机关申报、缴清税款并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由经营地国税机关在证明单上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 2、请您在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持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回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五)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停复业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停业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可以在停业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一式2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四)特别提醒: 1、您必须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才可以申请停业; 2、您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3、您如果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如果在核准期限前提前复业,也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到国税机关办理复业登记。停业期间,国税机关将上门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您在核准停业期限内恢复生产经营但未办理复业登记,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还将受到相应处罚; 4、您如果停业期满需延长停业时间的,请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国税机关将重新核批停业期限。如果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将按准期复业处理; 5、一年内停业一般不超过三次或累计不超过六个月。 (五)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复业税务登记 (一)业务概述: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一式2份。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四)特别提醒: 1、您如果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 2、如果在核准停业期限前提前复业,也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到国税机关办理复业登记。停业期间,国税机关将上门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您在核准停业期限内恢复生产经营但未办理复业登记,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还将受到相应处罚。 (五)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六)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非商贸企业) (一)业务概述: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3份;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一式1份; 3、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一式1份。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相关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四)特别提醒: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必须在50万元以上方可认定一般纳税人。 2、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年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商贸企业除外),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6、国税机关将根据您的认定申请进行实地查验,请提前准备好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账簿及有关章程、合同等。 (五)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第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新办商贸企业) (一)业务概述: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3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一式1份; 3、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一式1份; 4、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需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一式1份; 5、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一式1份。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相关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四)特别提醒: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后方可认定一般纳税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提出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即可认定一般纳税人,直接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以及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4、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响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5、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税机关将根据您的认定申请进行实地查验,请提前准备好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账簿及有关章程、合同等。 (五)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认定 (一)业务概述:一般纳税人暂认定到期或辅导期满,主管国税机关对其正式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纳税人应在辅导期或暂认定期满的前一个月内提出转正申请。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相关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四)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普通发票相关业务 一、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申请 (一)业务概述:依法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或外埠纳税人需要领购使用普通发票的,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符合条件的将核发给《发票领购簿》,您可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经办人身份证明; (5)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外地临时经营的业户提供); (6)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申请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办理。 (四)特别提醒: 1、您需要申请领购发票,必须事先办理税务登记; 2、您提交领购申请后,国税人员将到您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 (五)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日常领购普通发票 (一)业务概述: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 (4)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办税流程:请您持申请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办理。 (四)特别提醒: 1、在您领购发票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栏、满版位填开,做到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开具的普通发票全部联次要一次复写,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如果不规范开具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2、请您务必在领购发票之日起3个月内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进行报验; 3、如果您因业务量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发票数量或版位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五)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普通发票验旧、交旧管理 (一)业务概述: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需按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验开具使用情况。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 3、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申请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办理。 (四)特别提醒: 请您一定要在领购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进行报验,否则将会受到一定处罚。 (五)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四、代开普通发票 (一)业务概述:您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的;(2)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或停供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的;(3)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期间发生业务收入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的;(5)业务量较小的外地来德单位或个人。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式1份; 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一式1份;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在200元(含)以下的,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一式1份; 4、已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5、《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及复印件一式1份; 6、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提出申请,获准后到申报纳税窗口预缴税款,然后回发票管理窗口代开发票。 (四)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五)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五、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一)业务概述: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购买方需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填写《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申请表》1份; 2、有关证明其经济业务需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的证明资料1份; 3、相关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经办人身份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申请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办理。 (四)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五)法律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11号) 六、普通发票兑奖 (一)业务概述:普通发票实行即开即奖,中奖人持有效的中奖发票到当地国税机关领取奖金。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持中奖发票兑奖联、身份证件。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中一、二等奖(2000元(含)以上)的纳税人,请您到德州市国税局征管科办理领奖事宜;中三等奖以下(2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在取得发票的经营业户处直接领取奖金,或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办理。 (四)特别提醒:您应自有奖发票开票之日起30日内兑奖,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兑奖。 (五)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六)法律依据:《德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试行)〉(德国税发[2004]53号) 七、普通发票丢失、被盗管理 (一)业务概述: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1份; 2、《丢失、被盗发票清单》1份; 3、遗失证明的材料1份; 4、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1份; 5、《普通发票领购簿》。 (三)办税流程:请您持相关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办理。 (四)特别提醒: 您应在发生丢失、被盗后立即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五)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八、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申请 (一)业务概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1份; 2、《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一式1份; 3、提供票样一式3份; 4、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一式1份(盖有单位行政公章); 5、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相关材料向德州市国税局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办理。 (四)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业务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申请 (一)业务概述:依法已办理税务登记需在国税部门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符合条件的将核发给《发票领购簿》(一般纳税人将核发给税控IC卡,使用自助办税终端的将核发给电子标签卡),您可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购票方式(一般纳税人还需持税控IC卡、使用自助办税终端的还需持电子标签卡)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5)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持申请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办理;使用自助办税终端(ARM)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到ARM机前办理。 (四)特别提醒: 1、您需要申请领购发票,必须事先办理税务登记; 2、您提交领购申请后,国税人员将到您的机构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 (五)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日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业务概述: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3)税控盘或传输盘(从事非征消费税机动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 (4)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使用自助办税终端(ARM)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要携带自助办税电子标签卡片; (6)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办税地点及流程:请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请领购同时缴纳发票工本费;使用自助办税终端(ARM)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到ARM机前办理。 (四)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业务概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二)需填制或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2.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三)办税流程:请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持相关资料提出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再到申报征收窗口预缴税款后,经国税机关审核同意领购发票。 (四)特别提醒:您应当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3%征收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国税机关核查;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纳税人方可批准继续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六)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 四、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量审批 (一)业务概述: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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