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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沧政办字〔2011〕133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2年“两节”“两会”期间
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省属驻沧有关单位:
为确保2012年“两节”以及国家和省、市“两会”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3月31日,在全市开展为期100天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沧州市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沧州市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012年“元旦”、“春节”日趋临近,岁末年初生产节奏加快,交通运输繁忙;国家和省、市的“两会”也将集中在2012年一季度召开,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再次进入敏感期。且冬季风干物燥,雾雪霜冻天气明显增多,安全生产工作的风险进入高发期和易发期。为避免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全市人民过上欢乐祥和的“两节”,保证各级“两会”顺利召开,从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3月31日,在全市十二个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为期100天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深入细致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行为,提高各企事业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继续保持全市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为人民群众欢乐祥和度“两节”,安全顺利开“两会”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危险化学品行业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重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力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市安全监管系统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的监管,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各负其责,确保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是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承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三项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强化检查、处罚力度,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三是要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特别是要加大对涉氨涉氯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设备陈旧老化企业、计划搬迁而未搬迁企业的检查频次,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要加强对租赁、承包生产的企业的安全监管,严防租赁、承包方不及时进行安全投入或故意减少安全投入。五是要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杜绝证照不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工生产。六是要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七是要按照“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核查本企业曾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整改情况。八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和试车方案组织试生产。
2、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一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模板化建设,建立并落实防冻裂、防泄漏、防倒塌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二是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尤其是对储罐罐体要进行定期检查,储罐应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设施,仪表、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三是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储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必须建立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四是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编制备案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必须符合有关要求。五是危险化学品储存容器必须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六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要求持证上岗。七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存储风险抵押金。
3、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一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模板化建设,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二是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三是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维修或者更换。四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五是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六是编制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配备必须的应急器材。
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一是严禁超许可范围、超许可期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二是要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三是要整治加油(气)站防火距离不足和检、维修管理问题。四是要强化充装单位的装载和防护工作。
5、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一是要严格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学习并掌握相应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知识,遵章守纪。二是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必须取得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三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安装齐全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和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及防护用品。四是运输危险化学品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二)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承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排查档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彻底进行整改;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进行改扩建;认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二是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必须合理,杜绝交叉运输现象;生产和储存区域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及工(库)房建筑结构、防护屏障、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危险生产厂房内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且安全防护措施到位;企业储存能力必须与其生产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制(装)药工房内药物粉尘的清理、收集及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三是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核定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和定量;严格控制各类工房的作业人数;不得擅自出租、分包工房,私自改变生产工艺和工房用途;坚决杜绝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现象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问题。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一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承诺制建设,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档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彻底进行整改;落实储存库区“人防、犬防、技防”等防范措施;建立并严格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二是仓储设施的建筑结构、内外部安全距离及其防护屏障、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企业储存能力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
3、烟花爆竹零售点:一是必须从本地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批发公司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二是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做饭,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购买须知等宣传品。三是零售点的安全条件、储存量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制售行为:县乡两级政府要严格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责任,制定“打非”工作方案,明确“打非”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举报有奖制度和有效收集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信息系统,建立并落实“打非”排查责任制、定期排查和定期例会制度,及时组织“打非”活动,有效遏制当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三)冶金企业
一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二是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是否落实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三是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求。四是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五是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六是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是否严格执行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气柜、管线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要求。七是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预防泄露、中毒、窒息、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八是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九是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
(四)民爆生产企业
一是要建立和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二是要设置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的配送、储存、领用和退库等管理工作。三是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立即进行整改。四是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五)非煤矿山
1、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主要检查钻井、完井、试油和修井等作业过程防井喷措施的落实情况,含硫油气井硫化氢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油气处理、输送等过程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安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防井喷、防硫化氢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备案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培训演练情况。
2、砖瓦窑企业:继续开展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安全大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窑体、作业场所、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建筑物以及各种电器设施、设备的检查,要检查取土坑的坡度、深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防止发生垮塌事故。
3、地热开采企业:主要检查电气设备、电线、电缆等安装、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是否有接地、接零保护,照明、移动电器是否安装漏电保护器,机器设备转动、传动部位是否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主要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作业场所、办公场所、职工宿舍等建筑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六)职业健康
一是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要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依法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认真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隐患,提高劳动者职业危害防范能力,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高职业危害事故应急能力。二是深化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治理,加强职业危害监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宣传教育,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三是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对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浓度严重超标的岗位或工艺,要严格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职业健康水平。
(七)道路交通
1、交通管理:一是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存在缺失的情况;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设置,学校周边道路安全标志及弯道、陡坡、通过村镇主要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是否存在缺失、不明显、不合理、不规范、不安全等问题;城镇道路交通是否存在标志标线、信号灯设置不合理的问题。二是对过往的7座以上的客运车辆是否严格落实“六必查”工作措施;辖区内公路上行驶的客、货车辆是否存在超限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占道行驶等违章问题;报废车辆、非法拼装改装车辆有无上路行驶等问题;农村道路上有无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各类摩托车无证无牌上路、行驶和非法违章载客等问题;城区的机动车闯信号、逆向行驶、乱停乱放、争道抢行等问题。三是针对冬季雪、雾、霜等恶劣天气和路面结冰等情况,是否制定了监督、巡查、管控机制和措施,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四是事故黑点和重点路段是否得到有效治理。
2、公路运营:一是要加强桥梁隧道管理,建立桥梁责任制体系,明确桥梁养护管理责任单位和监管单位,完善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三、四类桥梁要确定专人管理,每周检查不少于两次,并把每次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情况要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对出现的危险桥梁要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和看护,实行全天候动态管理,采取周密的保护措施。二是要加强养护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规范现场管理,提高施工路段通行能力。三是认真分析公路的技术状况对行车带来的影响,积极实施安保工程,努力提高公路设施的安全水平。
3、旅客运输:一是旅客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强化客运(旅游)包车管理,加强农村客运班车源头监管,营运车辆必须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卫星定位系统。二是二级以上客运站全部实行运管机构驻站管理,安检人员及安检设备设施配备到位,“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落实到位,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全部实行封闭管理。三是运输车辆按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强制维护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档案健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划分符合营运要求。四是建立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和“黑名单”制度,采取措施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依据有关规定对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以及因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五是加强个体车站和个体运输车辆管理。六是加强对接送师生的车辆的安全管理,教育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各级运管部门要明确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八)人员密集和公共聚集场所
1、火灾隐患:要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地下营业性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一是场所是否经过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现象。二是场所内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三是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灭火器材的品种、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四是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数量、照度等是否符合规定。五是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了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建立了专(兼)职消防、保安队伍,是否在疏散通道的显著位置和消费场所设立了消防提示标牌和专栏。
2、设施设备:要强化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等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锅炉、燃气、水电气、体育场地与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和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设施以及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等重要场所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力度,特别是学校要加大对学校危房的治理力度, D级危房要全部拆除,并及时加固检修B、C级危房。
3、疏散通道:要加大对学校、医院、宾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巡查力度,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形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照明必须运行正常,要制定疏散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严防因拥挤而发生踩踏事故。
(九)建筑施工
一是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系统、深基坑工程和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是否存在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该进行专家论证而不经过论证、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情况。二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起重机械、高处坠落、坍塌等多发性事故专项整治工作。三是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四是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现场演练。五是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六是杜绝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七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八是施工现场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十)特种设备
1、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人员培训、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管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编制并及时修订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按要求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制度,对特种设备定期实施检查。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定期报检程序。
3、特种设备抽查和执法检查:一是检查特种设备产品安全质量驻厂监督检验制度落实情况,产品安全质量能否得到保证。二是以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现场检查为主要形式,开展好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三非”(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行为,杜绝“三违”(违规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超压力、超温度、超能力)现象。三是检查气体充装站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四是加大车用气瓶、冶金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力度。
(十一)农业机械
一是严禁无牌证拖拉机等农用机械行驶、作业。二是对不按要求参加年检的拖拉机等农用机械进行整治。三是强化对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把驾驶员考试发证关;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注重培训效果,切实提高机手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四是整治事故隐患。重点排查整治无牌无证、超速超载、违法载人、安全设施不全、带病行驶作业等安全隐患,制止驾驶员违法违章作业。
(十二)城市基础设施
一是城市燃气、供排水、热力管道和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二是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能否及时发现,且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三是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严格执行了强制性标准、规范。四是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除以上12个重点行业和领域外,渤海新区、市交通运输(港航)局要加强对综合大港建设以及已建成的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海事局要加强沧州海域海上交通安全以及南大港水库、杨埕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农牧局要加强水上渔业生产作业、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渔港的安全管理;市气象局要加强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并与有关县(市、区)一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自然灾害给人们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各自的特点,确定自己的检查范围和重点,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
三、方法步骤
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集中排查治理阶段(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10日)。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迅速传达贯彻落实到有关企事业单位,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和整改。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排查,全面整治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治的要严格实行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严防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阶段:县(市、区)督导检查阶段(2012年1月11日至2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成由分管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辖区、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集中排查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安全生产投入和整治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三阶段:执法检查阶段(2012年2月21日至3月20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成立执法组在全市组织开展集中执法检查,以执法促检查、以执法促整改,确保本次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也要组织相应人员对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3月21日至3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市政府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市安委会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市政府将成立督导组分赴各县(市、区)进行督导,督导工作采取市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分县包干的办法(见附件2)进行。
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并督导检查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燃气总公司、供排水集团以及省属以上驻沧单位负责组织并督导检查本系统、本企业的百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沧办发[2011]8号)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详细的整治和督导检查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要保证整治行动期间人、财、物落实到位,把握组织检查、查处隐患、监督整改三个关键环节,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有效。
(二)认真自查。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等要求, 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主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各车间主任为成员的集中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中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地深挖细查,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责任制;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排查事故隐患。各单位要将集中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隶属和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三)严格督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督促企业搞好集中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做好对辖区企事业单位的督导检查,要深入到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尤其是本地特色主导产业的重点企业一线进行督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落实跟踪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立即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取缔等强制措施,确保“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四)严格督导。市政府各督导组要认真督查各县(市、区)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及落实情况,确保督查工作不走过场。对存在隐患和问题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并责令相关县(市、区)及时督促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市安委办。各督查组必须由1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带队,配备2名以上了解安全生产知识、懂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并根据区域划分,在企业集中排查治理阶段、2012年春节之前、国家省市三级“两会”之前和之间对每个县(市、区)各督导1次。一是检查各县(市、区)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特殊时期各项工作安排部署情况,二是检查县(市、区)的安排部署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企事业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每次督导至少要检查2个乡镇(街道办事处)、4家企业或单位(其中自行抽查不得少于2家)。
(五)严格执法。各执法检查组在执法过程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落实、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检查,依法处罚。要按照“谁执法检查,谁负责督促处罚落实到位;谁实施处罚,谁依法复查”的原则,避免虎头蛇尾,确保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执法组开展工作,对查处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六)大力宣传。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百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报道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努力提高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七)及时反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发现和总结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反馈各种信息,并将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于2011年12月2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工作总结和整体工作总结于工作结束后5日内形成文字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699031 联系人:李倩 李泽
电子邮箱:aqscxtk@
附:1、沧州市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查工作分县包干任务表
附件1:
沧州市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赵国权 沧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刘志明 沧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国恩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 张金树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殿琦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孙寿常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穆桂树 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董洪鸣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许 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郭荣昌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清宝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连河 市石油化工局副局长
赵泽轩 市供销社副主任
常青山 市水务局副局长
胡同发 市教育局副局长
周福隽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聂建勋 市旅游局副局长
赵洁萍 市气象局副局长
马金林 市卫生局调研员
张宪生 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福忠 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
罗培良 市农牧局副局长
耿洪清 市粮食局副局长
陈节约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玉生 市环保局副局长
岳德明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韩振英 黄骅海事局副局长
马红光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安彦斌 沧州供电公司经理
附件2:
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督查工作
分县包干任务表
第一督导组
督导单位:渤海新区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督导组
督导单位:黄骅市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第三督导组
督导单位:海兴县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第四督导组
督导单位:盐山县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第五督导组
督导单位:孟村县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第六督导组
督导单位:任丘市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第七督导组
督导单位:河间市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第八督导组
督导单位:肃宁县 责任单位:市供销社
第九督导组
督导单位:献 县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十督导组
督导单位:青 县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一督导组
督导单位:沧 县 责任单位:市石油化工局
第十二督导组
督导单位:新华区 责任单位: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督导组
督导单位:运河区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督导组
督导单位:泊头市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第十五督导组
督导单位:南皮县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第十六督导组
督导单位:东光县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第十七督导组
督导单位:吴桥县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第十八督导组
督导单位:开发区 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
第十九督导组
督导单位:高新区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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