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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制冷压力容器与管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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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氨制冷压缩机 ……………………………………………………………………………………………1 4.1 活塞式氨制冷压缩机 …………………………………………………………………………………1 4.2 螺杆式氨制冷压缩机 …………………………………………………………………………………3 5 氨制冷压力容器与管道 …………………………………………………………………………………7 5.1 氨制冷压力容器 ………………………………………………………………………………………6 5.2 氨压力管道及管理 …………………………………………………………………………………12 5.3 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阀门的安全使用管理 …………………………………………………14 6 其它设备 ………………………………………………………………………………………………15 6.1 安全防护装置 ………………………………………………………………………………………15 6.2 安全操作 ……………………………………………………………………………………………16 6.3 充氨操作 ……………………………………………………………………………………………17 7 安全设施 ………………………………………………………………………………………………17 8 安全管理体系 …………………………………………………………………………………………18 8.1 组织 …………………………………………………………………………………………………18 8.2 人员 …………………………………………………………………………………………………18 8.3 文件和记录的要求 ……………………………………………………………………………………19 前 言 为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保氨制冷装置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程为首次制定。 本规程由北京制冷学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制冷学会、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唐俊杰、徐庆磊、李鹏、孙大琪、李立元 氨制冷装置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氨制冷装置的操作、运行、维修和管理的安全技术规程,适应于采用氨为制冷剂的制冷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T 7778—2001 制冷剂编号方法和安全性分类 GB 9237—2001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T 18517—2001 制冷术语 SBJ 12—2000 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B/T 4750—2003 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制冷装置 refrigerating plant 制冷机和耗冷设备的整体。包括全部管路、附件、控制设备、耗冷设备,它们通常是与制冷剂及载冷剂相接触的。 3.2 制冷系统 refrigerating system 含有制冷剂的部件通过内部互相联接,组成一个封闭的制冷回路,制冷剂就在这个回路里循环吸热和放热。 3.3 制冷压力容器 pressure vessel of refrigeration 制冷系统中承受制冷剂流体压力的密闭容器。 3.4 制冷压力管道 pressure pipe of refrigeration 输送制冷剂流体的承压管路及其组成件。 4 氨制冷压缩机 4.1 活塞式氨制冷压缩机 4.1.1 安全防护装置 4.1.1.1 氨压缩机必须设置高压、中压、低压、油压差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一经调整、校验后,应做好记录并铅封,并不得随意调整。 4.1.1.2 氨压缩机冷却水系统应设断水保护装置。 4.1.1.3 为防止氨压缩机湿冲程,应在氨液分离器、低压循环贮液器、中间冷却器上设液位指示、控制、报警装置。低压贮液器设液位指示、警报装置。 4.1.1.4 氨压缩机联轴器或传动皮带等转动部位均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4.1.1.5 每台氨压缩机的吸汽侧、排气侧、中间冷却器,均应装有氨压力表。 4.1.1.6 每台氨压缩机都应单独设置电流表,应有过载保护装置。 4.1.1.7 氨压缩机应设有电压表,并定时记录电压值。当电网电压波动接近规定幅度时,应密切注意电流变化、电机温升,防止电机烧毁。 4.1.1.8 氨压缩机的吸排气侧,密封器端应设置温度计,以便观察和记录制冷装置的运转情况。 4.1.1.9 在氨压缩机的排气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以避免制冷剂倒流。 4.1.1.10氨压缩机上的高压安全阀在吸排气侧压力差达到1.5MPa时应自动开启;双级压缩机低压机(缸)上的中压安全阀,当吸排气侧压力差达到0.5MPa时,应能自动开启,以保护氨压缩机。 4.1.2 活塞式氨压缩机的安全操作 4.1.2.1 活塞式压缩机的开机、停机等正常操作,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 4.1.2.2 氨压缩机正常运转的标志应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按照下列条款进行 4.1.2.2.1 氨压缩机的油压应比曲轴箱内的压力高0.14-0.3 MPa; 4.1.2.2.2 曲轴箱内的油面,当为一个视孔时,油面应保持在该视孔的1/2处;当为两个视孔时,应保持在下视孔的2/3到上视孔的1/2范围内。油温最高不应超过70℃?,最低不得低于44℃; 4.1.2.2.3 氨压缩机高压排气压力不得超过1.4 MPa,压缩比不大于8; 4.1.2.2.4 单级氨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为80℃-140℃,双级氨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为80℃-120℃; 4.1.2.2.5 氨压缩机机体不应有局部非正常的温升现象, 轴承温度不应过高, 密封器温度不应超过70℃,滴油量不应超过1滴/分-2滴/分; 4.1.2.2.6 氨压缩机在运转中,气缸、曲轴箱内不应有异常声音; 4.1.2.2.7 气缸冷却水套的进出水温差为3℃―4℃; 4.1.2.2.8 吸气管道霜结至压缩机吸气阀法兰处为宜; 4.1.2.2.9 吸气温度比蒸发温度高4℃―14℃。 4.1.2.3 当库房内热负荷突然增加或系统融霜操作频繁时,要防止氨压缩机发生湿冲程。 4.1.2.4 当湿冲程严重而造成停机时,应缓慢加大气缸水套和油冷却器的水量,防止气缸水套或油冷却器冻裂。为尽快恢复其运转,可在氨压缩机的排空阀上接橡胶管,延至室外水池内,将机器内积存的氨液通过排空阀放出。必要时可用人工驳动联轴器,加速进程。 4.1.2.5 当氨压缩机间室温达到冰点温度时,氨压缩机停止运转后,应将气缸水套和曲轴箱油冷却器内的水放出。 4.1.2.6 将配组双级压缩机调换为单级运行,或将运行中的单级压缩机调换为配组双级运行时,须先停机,调整阀门,然后才能按操作程序重新开机。严禁在运行中调整阀门改变运行方式。 4.1.2.7 配组式双级压缩,在运行中无论压缩机发生任何异常现象,必须先停止低压级压缩机的运转,然后再停止高压级压缩机的运转。 4.1.2.8 禁止向氨压缩机吸气管内喷射氨液。 4.1.2.9 活塞式压缩机所使用的润滑油,应符合GB/T16630—1996“冷冻机油”中的有关规定。由制冷系统中放出的冷冻油,必须经过严格的再生处理,合格后方可使用。   4.1.3 活塞式压缩机的检修 4.1.3.1 检修的时间和内容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没有要求的应按下列条款进行: 4.1.3.1.1 根据压缩机的累计运转时间和压缩机的完好状况,定期对压缩机进行检查、小修、中修和大修; 4.1.3.1.2 当压缩机运转3000小时―4000小时后,应进行小修,内容为拆卸活塞连杆组件,更换活塞环,拆卸气阀组件,更换严重磨损的阀片和气阀弹簧。检查并消除气缸、大头轴瓦工作表面上的拉痕。拆卸检查油封,研磨工作平面,更换胶圈; 4.1.3.1.3 当压缩机运转8000小时―10000小时后,应进行中修,除检查小修项目外,还应拆卸、检查、更换严重磨损的活塞销、大小头轴瓦、小头衬套。研磨内阀座和外阀座的阀线,拆卸检查油泵等; 4.1.3.1.4 当压缩机运转20000小时左右时,应进行大修,内容为将压缩机各部件完全拆卸,检查所有的零件,更换严重磨损的零部件; 4.1.3.1.5 长时间停用的,开机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技术要求后才能运行。 4.1.3.2 活塞式压缩机检修的正常装配间隙,零件磨损更换参考值,检修应注意的事项、拆卸、检查、装配、各部位配合间隙的测量方法,检修后试运转等内容,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 4.2 螺杆式氨制冷压缩机 4.2.1 安全防护装置 4.2.1.1 螺杆式制冷压缩机组的自动控制及自动保护系统由压缩机启动控制柜和自动控制台组成,可以实现机组的自动启动、停止、能量调节、安全保护、声光报警及数值显示等。自动控制及自动保护系统的工作条件及工作过程详见“螺轩压缩机控制器操作与设置手册”。 4.2.1.2 各保护项目的调定值如下 4.2.1.2.1 排气压力高保护:1.47 MPa; 4.2.1.2.2 喷油温度高保护:70℃; 4.2.1.2.3 油压与排气压力低保护:0.1 MPa; 4.2.1.2.4 油精过滤器前后压差高保护:0.04 Mpa。 4.2.1.3 螺杆式压缩机组,应设置吸排气止回阀,但当机组的排气阀为止回截止阀时,可不在单独设置止回阀。 4.2.1.4 螺杆式压缩机组停机期间的保护措施 4.2.1.4.1 如果在气温较低季节长时间停机,应将油冷却器等用水设备中的存水放净; 4.2.1.4.2 如果长时间停机,应每周开动油泵10分钟,每周盘一次联轴器; 4.2.1.4.3 如果停机超过3个月,除了上述措施外,应每3个月开启机组一次,运转时间30分钟。 4.2.1.5 油路系统恒压阀的设定值出厂前已调好,如使用过程中需要另行设定应由专业人员设定。 4.2.2 螺杆式压缩机的安全操作 4.2.2.1 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开停机及其他的正常操作详见使用说明书。 4.2.2.2 轴封为机械式密封时,润滑油压力比排气压力高0.14―0.3 MPa;密封圈为O形环时,材料为丁腈耐油橡胶。 4.2.2.3 油分离器的操作 4.2.2.3.1 油分离器在运行过程中,手动旁通阀应保持开启状态; 4.2.2.3.2 当油分离器中无油时不能给加热器通电; 4.2.2.3.3 运行过程中应确保安全阀之前的截止阀处于开启状态; 4.2.2.3.4 回油阀应常开,在回油时利用视油镜之后的旁通阀开度控制回油量。 4.2.2.4 油冷却器的操作 4.2.2.4.1 油冷却器的最高进水温度不应高于32℃; 4.2.2.4.2 油冷却器运行时应定期开启平衡放气阀、放出油冷却器上侧的气体,然后关闭该阀; 4.2.2.4.3 在冬季气温低的情况下,停用冷冻机时,应放出油冷却中的存水。 4.2.2.5 油粗过滤器的过滤芯应定期清洗,清洗工作应在停机时进行。 4.2.2.6 油精过滤器的过滤芯应定期更换,更换工作应在停机时进行。 4.2.2.7 油泵初次启动前,应确保吸油管内充满润滑油,检查油泵旋转方向是否正确,可用点动方法检验。正常工作时,油温最高不超过54℃。运转中,若出现噪音过大现象及油压力表指针抖动或摆动过大的情况时,应检查油粗过滤器是否堵塞和吸油管是否有气体存在,如有上述情况应及时排除。 4.2.2.8 螺杆式制冷压缩机所用的润滑油,应符合GB/T16630—1996“冷冻机油”中N45冷冻机油的规定。 4.2.2.9 运转过程中注意事项 4.2.2.9.1 观察并记录吸气压力、吸气温度、排气压力、排气温度、油压力、油温度等数据; 4.2.2.9.2 如果由于某项安全保护动作自动停机,一定要查明故障原因后方可开机,决不能随意采用改变调定值的方法再次开机; 4.2.2.9.3 突然停电造成主机停机时,由于旁通电磁阀没能开启,在排气与吸气的压差作用下,压缩机可能出现倒转现象,这时应迅速关闭吸气截止阀; 4.2.2.9.4 如果在气温较低的季节开机,应首先开油分离器上的电加热器并启动油泵使油循环,然后才能开机; 4.2.2.9.5 正常油位——油分离器内的正常油位在上侧视油镜与下侧视油镜之间,每次开机前应保证这一点。开机后油位可能下降,但低到一定程度时,液位开关能给出信号,自动停机。操作者应经常注意油位是否适合,必要时给予补油; 4.2.2.9.6 运转中加油——压缩机正常运转过程中,调节吸气截止阀,使吸气压力略低于大气压力。加油管一端接吸气过滤器上的加油阀,另一端插入油桶中,缓慢开启压缩机吸气过滤器上的加油阀,即可进行加油。加油速度必须缓慢,注意机器的声音变化,当压缩机出现异常声响或振动时,应关小加油阀开启度。 4.2.2.10 螺杆式压缩机常见故障及消除方法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 4.2.3 螺杆式压缩机配组双级压缩的安全操作 4.2.3.1 单级压缩机开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均适用于配组双级压缩。 4.2.3.2 调整压缩机进、排气管道上的有关阀门,首先关闭低压机通向冷凝器的排气阀和高压机来自低压系统的吸入阀,然后打开低压机通向中间冷却器的排出阀及高压机通向冷凝器的排出阀和来自中间冷却器的吸入阀。 4.2.3.3 应先启动高压机,当中间压力降至0.1 MPa时方可开启低压机。当开启低压机吸入阀时,应注意中间压力与高压机电流不得超过规定要求。如有两台以上的低压机,应先启动一台,待运转正常后再启动另一台。 4.2.3.4 配组双级压缩,在运行中出现异常现象时,应先停止低压级压缩机的运转,然后再停止高压级压缩机的运转。 4.2.3.5 当把配组双级压缩运转中的压缩机改为单级运转时,必须先停机,待调整好管路系统阀门后再开机。 4.2.4 螺杆式压缩机的检修 4.2.4.1 螺杆式压缩机检修的正常装配间隙、检修项目及期限,检修过程应注意的事项、拆卸、检查、装配、检修后试运转等内容,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 4.2.4.2 如运转中发生事故,不应受该检修周期的约束,及时进行检修。 4.2.4.3 压缩机进行年度检验,如果发现滚动轴承,止推轴承,平衡活塞套,轴封出现严重磨损,应该及时更换。 4.2.4.4 螺杆式压缩机运行3年需要大修,大修时角接触推力球轴承必须更换。 5 制冷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 5.1 氨制冷压力容器 5.1.1 氨制冷压力容器的界定,以氨为制冷工质的压力容器为氨制冷压力容器。 5.1.1.1 氨制冷装置中,以下为氨制冷高压系统压力容器,立式冷凝器、卧式冷凝器、油氨分离器、经济器、附助贮液器(虹吸罐)、高压贮液器、放空气器、≥φ159×1415 毫米的高压气体、液体集管及充氨用的氨瓶。 5.1.1.2 氨制冷装置中以下为氨制冷低压系统压力容器、低压贮液器、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低压系统集油器、中间冷却器、排液器、集油器、≥φ159×1415 毫米的低压气体、液体集管。 5.1.1.3 氨制冷装置中凡贮液压力容器大于或等于5立方米的为三类压力容器。 5.1.2 氨压力容器管理 5.1.2.1 氨制冷压力容器的材料:氨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应符合JB/T4750—2003的国家标准。氨制冷从业人员应熟悉和了解氨压力容器的材质,包括容器本体、封头、支座等材质。 5.1.2.2 氨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或制冷装置维修设计必须由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 5.1.2.3 氨制冷容器的安装:使用单位进行制冷装置的安装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由国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与考核,应持证上岗。 5.1.2.4 氨制冷系统中压缩机及制冷压缩机组的安装、氨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符合“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5.1.2.5 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氨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氨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 5.1.2.6 使用单位购置的氨压力容器必须是在容器明显部位装设产品名牌和注册名牌。 5.1.2.7 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5.1.2.8 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检验。在用压力容器应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5.1.2.9 氨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应按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气压耐压试验。 5.1.2.10 使用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1.2.10.1 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5.1.2.10.2 结合本单位特点工作性质制定氨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1.2.10.3 参加氨压力容器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试运行等工作; 5.1.2.10.4 检查氨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工作情况; 5.1.2.10.5 氨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5.1.2.10.6 编制氨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编制氨压力容器事故预案、事故抢救、事故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5.1.2.10.7 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当年氨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等; 5.1.2.10.8 负责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5.1.2.10.9 严格执行设备生产厂家规定的氨压力设备的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到期应进行更换,替换的旧设备应解体后方可处理。 5.1.2.11 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氨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单位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5.1.2.11.1 建立氨压力容器档案(登记)卡; 5.1.2.11.2 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安装使用说明书,氨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盖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和加盖竣工图章的竣工图、产品质量证书、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 5.1.2.11.3 检验、检测记录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1.2.11.4 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5.1.2.11.5 氨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5.1.2.11.6 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1.2.11.7 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5.1.2.12 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操作规程中,应明确该氨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即最高工作压力、操作程序、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部位,内容及紧急状态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5.1.2.13 氨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有氨泄漏,安全附件失效危及安全的,接管、紧固件损坏,造成氨泄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5.1.2.14 氨制冷系统过量充装氨液,高压贮液器、低压贮液器、低压循环贮液器、中间冷却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程序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5.1.2.15 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氨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应采取紧急停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5.1.2.16 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应采取紧急停机,查找原因,加以消除方可再次投入运行。 5.1.2.17 氨制冷系统内存有压力及氨气时,不得进行任何维修,拆卸紧固件及焊接操作。 5.1.2.18 使用单位对氨压力容器进行修理和技术改造必须是由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国家省级、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 5.1.2.19 氨制冷压力容器原则不允许使用单位做重大的修理或改造,如确需进行重大修理或改造,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经修理后的氨压力容器,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5.1.2.20 对氨压力容器进行检验,修理人员需进入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除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外,必须做好容器内残留氨气的清理,达不到要求的,严禁人员进入。 5.1.2.21 氨压力容器的设计灌氨量应执行《冷库设计规范》规定。 5.1.2.22 氨在用压力容器或氨制冷系统进行检修,应将容器内、系统内的氨液、氨气排放干净并进行多次空气循环,确保容器内或系统内无氨,检修工作方可进行。 5.1.2.23 氨压力容器被确定为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出监控使用措施和限定使用条件,并持评定报告和结论到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监控使用手续。 5.1.3 氨系统用安全附件及使用管理 5.1.3.1 氨制冷系统及氨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5.1.3.2 使用单位选购的安全附件产品必须随带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5.1.3.3 氨用安全阀在安装前,应经计量部门进行校验,并加铅封。 5.1.3.4 根据设计要求氨制冷系统、氨压力容器应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在氨冷凝器、贮氨器、排液器、中间冷却器、低压贮液器、低压循环贮液器等压力容器及氨制冷机等部位。 5.1.3.5 氨压力容器、氨制冷机和氨系统中所装安全阀的排出口必须装设导管,将排放的氨引至冷凝器操作平台不小于3米或机房附近最高建筑物屋檐不小于1米处,并应在管顶部加装180。弯头。 氨制冷系统装设的安全阀,高压系统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开启压力为1.81 MPa/cm2,低压系统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开启压力为1.23 MPa/cm2。安全阀必须做到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并铅封。安全阀每开启一次,须重新校验,并铅封。 5.1.3.6 安全阀的阀芯与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或阀芯、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应停止使用予以更新。 5.1.3.7 氨制冷系统中所使用压力表和真空表应采用氨专用表,其精度要求:高压侧不应低于1.5级,低压侧不应低于2.5级,并宜带饱和温度刻度,其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距观察地面2米时,其直径不宜小于100毫米,距观察地面2——3米时其直径不宜小于160毫米。压力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应超过3米。 5.1.3.8 使用单位对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由计量部门或具有计量校验资格的部门进行校验和维护。 5.1.3.9 氨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5.1.3.10 发现氨压力表存在下述问题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5.1.3.10.1 检查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不一致时确定有问题的压力表应立即更换; 5.1.3.10.2 超过校验有效期或铅封损坏的氨压力表; 5.1.3.10.3 指示失灵,表内弹簧管泄漏或指针松动; 5.1.3.10.4 表盘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 5.1.3.10.5 指针断裂或表外壳腐蚀严重; 5.1.3.10.6 有限制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制钉处,无限制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5.1.3.11 氨制冷系统用测温仪表校验和维护,应由计量部门或具有计量校验资格的部门进行校验与维护。 5.1.3.12 氨制冷系统温度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不受碰撞,减少震动的地点,安装内标式玻璃温度计应有金属保护套。 5.1.3.13 氨制冷系统新安装的测温仪表(温度计)应经计量部门鉴定合格,使用中的温度计应定期进行校验,误差应在允许的范围内。 5.1.3.14 测温仪表超过校验有效期或铅封损坏,测量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不匹配的应立即更换。 5.1.3.15 氨用液面计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1 .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5.1.3.16 氨制冷系统安装在中间冷却器、高压贮液器、集油器、排液器等,压力容器的液面计、油面计应采用板式液面计、油面计。在低压系统的氨液分离器、低压贮液器、低压循环贮液器等应安装液面计。 5.1.3.17 氨制冷系统液面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液面计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志。 5.1.3.18 氨系统液面计出现超过检修周期,玻璃板有裂纹破碎,阀件固死,出现假液位和液面计指示模糊不清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新。 5.1.4 氨瓶的充装、使用和管理   5.1.4.1 氨瓶充装前须有专人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充装:  5.1.4.1.1 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字样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5.1.4.1.2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5.1.4.1.3 不能判别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5.1.4.1.4 超过检验期限的;   5.1.4.1.5 钢印标志不全,不能识别的;   5.1.4.1.6 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5.1.4.1.7 氨瓶不得用贮氨器或其它容器代替。   5.1.4.2 氨瓶充装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5.1.4.2.1 氨瓶充装系数不大于0.043 MPa/L,严禁超量充装,严格执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发现充装过量的必须立即作减量处理;   5.1.4.2.2 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充装日期、氨瓶编号、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验者姓名等;   5.1.4.2.3 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值应为常用值的1.4—3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5.1.4.3氨瓶每三年必须交由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打上钢印,方可使用。   5.1.4.4 氨瓶在使用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5.1.4.4.1 禁止敲击、碰撞;   5.1.4.4.2 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5.1.4.4.3 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5.1.4.4.4 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   5.1.4.4.5 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5.1.4.4.6 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5.1.4.5 氨瓶运输须遵守下列规定   5.1.4.5.1 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撞击;   5.1.4.5.2 氨瓶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用汽车装运时应横向排列,方向一致,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邦;   5.1.4.5.3 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5.1.4.5.4 车上禁止烟火,禁止坐人,车上应备有防氨用具; 5.1.4.5.5 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等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5.1.4.6 储存氨瓶须符合下列规定:   5.1.4.6.1 旋紧瓶帽,放置整齐,妥善固定,留有通道,氨瓶卧放应头部朝向一方,防止滚动,堆放不应超过五层,瓶帽、防震圈等附件必须完整无缺;   5.1.4.6.2 氨瓶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同室储存,以免引起燃烧、爆炸,并在附近设有抢救和灭火器材;   5.1.4.6.3 储存氨瓶的仓库必须在距离厂房24米、距离住宅和公共建筑物40米以外的地方,仓库内不应有明火或其他取暖设备,氨瓶仓库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5.1.4.6.4 禁止将有氨的氨瓶贮存在机器、设备间内,临时存放在室外的氨瓶也要远离热源,并防止阳光曝晒。   5.2 氨压力管道及管理 5.2.1 氨压力管道的材料 5.2.1.1 氨制冷系统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铝制无缝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 8163─1999和铝及铝合金拉(轧)制无缝管GB/T 6893─2000的要求。 5.2.1.2 氨制冷系统的无缝钢管应根据管内的最低工作温度选用钢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2000的要求。 5.2.1.3 氨制冷管道的设计压力应采用2.5 MPa(表压)。管道系统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5 MPa(表压),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镀锡的零配件。 5.2.2 氨压力管道的管理 5.2.2.1 氨制冷系统的管道属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管理范围,应列入GC2级范畴进行管理。 5.2.2.2 氨制冷压力管道的设计:使用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或维修设计必须由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 5.2.2.3 氨制冷压力管道的安装(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由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安装。安装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防腐单位、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应遵守“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5.2.2.4 氨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 5.2.2.4.1 贯彻执行本规程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健全本单位的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5.2.2.4.2 应设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氨压力管道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制止和拒绝验收。 5.2.2.4.3 建立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并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和当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填报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5.2.2.4.4 制定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定期检验。 5.2.2.4.5 对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氨压力管道检查人员及专兼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5.2.2.4.6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县市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2.2.4.7 对氨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抢救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5.2.2.4.8 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氨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发生。 5.2.2.5 氨压力管道在线检验 5.2.2.5.1 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5.2.2.5.2 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或委托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在线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2.2.5.3 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 5.2.2.6 氨制冷系统管道在线检查的重点部位 5.2.2.6.1 氨压缩机吹气管道、排气管道。 5.2.2.6.2 氨泵的出口。 5.2.2.6.3 热氨冲霜的热氨气体管、排液管、热氨调节站(包括集管、各支分管)。 5.2.2.6.4 氨管中的弯头、三通部位、大小头、支管连接部位、氨流动的死角等部位。 5.2.2.6.5 支吊架吊点部位,管道焊接接口。 5.2.2.6.6 曾经出现过管道安全隐患或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问题的部位。 5.2.2.6.7 处于生产流程中,冷热交换频繁的管段或重要装置相连接的管段。 5.2.2.7 氨制冷系统宏观检查的主要项目 5.2.2.7.1 泄漏检查:检查管子及其组件的泄漏情况。 5.2.2.7.2 绝热层,防腐层检查:检查管道绝热层有无破损、脱落、跑冷等情况,检查管路等防腐层是否完好。 5.2.2.7.3 振动检查:检查管道有无异常振动情况。 5.2.2.7.4 位置与变形检查:管道位置是否有移动或变形、挠曲、下沉等现象,管道与管道、管道与相邻设备之间有无相互碰撞及磨擦情况。 5.2.2.7.5 支吊架检查:氨制冷系统中设置的吊架是否脱落、变形、腐蚀损坏或接头焊接部位开裂,刚性支吊架状态是否异常、连接配件是否松动或损坏。承载结构与支撑辅助钢结构是否明显变形,受力焊接接头是否有宏观裂纹。 5.2.2.7.6 阀门检查:阀门表面是否存在腐蚀现象,阀体表面有无裂纹,阀门连接螺栓是否松动,阀门操作是否灵活,阀门密封填料部位是否有氨泄漏,防腐层是否完好。阀门手轮与阀杆连接螺栓是否松动。 5.2.2.7.7 法兰检查:法兰紧固件是否齐全,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法兰的结合部是否严密,有无氨泄漏,法兰面是否发生异常翘曲,变形。 5.2.2.7.8 管道标识检查:检查标识是否有脱落。 5.2.2.7.9 检查员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检查。 5.2.2.8 对氨系统中发生明显腐蚀或冲刷减薄的管道、弯头、三通、管经突变部位应采取定点测厚进行壁厚测定,或进行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测。 5.3 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阀门的安全使用管理。 5.3.1使用单位氨制冷压力容器、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的准备工作及投入运行。 5.3.1.1 准备工作中主要应做好: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 5.3.1.1.1 基础管理:主要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人员管理及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竣工验收资料汇总等; 5.3.1.1.2 现场管理:主要包括对氨制冷系统、氨压力容器、氨压力管道、安全装置等作必要的检查,并应符合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对施工的辅助设施如脚手架、临时设施、临时电线等全部拆除,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对管路、阀门盲板应全部抽出,各阀门应处于规定的启闭状态。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防腐和保温隔热不应有遗漏。 5.3.1.2氨制冷装置中氨压力容器、氨压力管道的投入运行。 5.3.1.2.1 对投入运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应检查无误,方能投入运行; 5.3.1.2.2 氨制冷装置中机器、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按步骤依次启动投入运行; 5.3.1.2.3 密切注意观察各制冷运行参数(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的变化,并及时调整; 5.3.1.2.4 当制冷系统各运行参数偏离规定值范围并通过调整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并按规定报告程序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5.3.1.2.5 密切观察各安全附件运行情况,各仪表应保持指示灵敏、准确。对失灵的安全附件必须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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