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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培 训 材 料
独山
2013年7月
目 录
一、解读《关于开展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3)
二、《独山县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有关问题的说明………(10)
三、事业单位分类需重点把握的几条原则……………………(22)
四、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25)
五、分类意见报告及工作表格模板…………………(30)
六、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时间安排和流程图……………………(33)
资料一
解读《关于开展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一、背景及拟定过程
2013年1月,中央编办印发了《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明确了地方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要在2013年底基本完成。为贯彻落实纪要要求,根据中发[2011]5号、国办发[2011]37号、省事改发〔2013〕2号及黔南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州事业单位改革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独山县实际,县编办起草了《关于开展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县委审定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为逐步建立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奠定基础,进一步规范、发展事业单位,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2、原则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和改革范围
1、目标任务。解决我县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逐步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2、改革范围。全县各类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县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如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不纳入分类范围。
(三)划分类别和标准
按照社会功能,将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以下简称行政类、生产经营类、公益类)。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这类单位的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将单位转为行政机构。
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划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该职能必须是行政职能;二是该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划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三是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承担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二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不开展经营活动和收取服务费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任务在不同部门公益属性特征不同,对承担相关职能的事业单位分类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类别,完全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为公益一类。
(2)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主要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规定执行。主要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为公益二类。
在划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类型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型;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型;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分类工作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从2013年7月开始,至2013年10月基本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7月5日—7月31日)。
(1)调查摸底。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展开调查摸底,对本系统事业单位的机构个数、编制数、实有人数、主要职责和经费渠道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查。
(2)组织培训。为确保我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顺利推进,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招开培训会,积极宣传改革精神,抓好政策解释。
(3)制定实施方案。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在学习领会上级有关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方案报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阶段(8月1日—8月31日)。
(1)组织学习。各乡(镇)、各部门实施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各单位领导及具体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分类改革的政策文件,熟悉事业单位分类标准、参考目录及分类中的有关法律依据,充分了解各阶段工作任务、时间安排及分类工作要把握的基本原则,及时做好各项数据和方案上报工作。
(2)提出和报批分类方案。各事业单位要对自身的职责任务及近年来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按照县分类标准、参考目录和改革方案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的分类意见。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拟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意见,并报县机构编制部门,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确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必须提供相关依据,经县编委办审核汇总后报州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再由州编办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省编办,最后由省编办汇总上报中央编办。
(3)严格把握政策要求组织实施分类。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州和县里相关文件精神,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把握分类原则和划分标准等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工作任务,规划好本部门改革的“时间表”和“线路图”,确保分类工作顺利推进。
3、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要对分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检,对分类工作的难点、共性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深入研究,形成工作总结,于9月30日前完成各项材料报送。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10月初对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确保分类改革工作全面、高效、保质保量完成。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直接关系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涉及到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对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工作的部署、检查和落实,监督指导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2、强化责任,精心组织。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搞变通,不推诿责任,不上交矛盾。要防止经营类事业单位往公益类挤、公益类事业单位往行政类靠,正确引导和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各部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汇总分类工作中的共性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体制改革要求,研究提出本行业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主管部门要破除本位主义思想,真正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认真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开展分类工作。
3、周密实施,确保稳定。事业单位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深入研究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做好工作预案,建立必要的预警机制,及时稳妥化解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事业单位改革营造良好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事业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消除思想障碍,解除后顾之忧,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资料二
《独山县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背景及拟定过程
2012年2月,中央编办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相近的特点,将全国分为5个片区,分别研究拟订本地区分类参考目录,供相关省(区、市)编办在拟订本省(区、市)分类目录时参考。从3月开始,省编办积极配合四川省编委办研究拟订第四组地区分类参考目录,成员还有广西、重庆、云南、贵州、西藏和成都。经过3次座谈会协商修改完善及3次书面征求意见形成了《第四组地区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于6月底由四川省编委办按要求报送中央编办审批。2013年2月,《第四组事业单位区域分类参考目录》已经中央编办主任会议审议同意,省编办以此为基础和参考,结合贵州省事业单位设置实际,研究提出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为进一步完善《参考目录》,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省编办召集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各市(州)编委办意见,4月19日经贵州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印发。为使《参考目录》符合我州实际,州编办也会同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并征求了各县(市)编委办意见, 6月5日经黔南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印发。根据《黔南州事业单位分类目录》,结合我县事业单位设置实际,县编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独山县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并经独山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中发〔2011〕5号和国办发[2011]37号文件规定,按照社会功能将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大类,其中从事公益服务类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两小类。各类事业单位定义及划分标准在实施意见中已明确说明,这里重点介绍各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
(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职能任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职能任务:宾馆、招待所及社会中介服务等。
(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职能任务:
1、公益一类的主要有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和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职能的机构等。
2、公益二类的主要有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性服务和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机构等。
3、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任务在不同部门公益属性特征不同,对承担相关职能的事业单位分类时需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类别,完全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为公益一类;主要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为公益二类。主要有教育辅助和助学,纪念馆、信息(计算机技术)服务保障及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
三、《参考目录》行政类有关问题的说明
在《参考目录》拟订过程中,经过对拟列入行政类目录的职能任务逐项梳理分析,将“渔政(渔港)监管管理”等20项职能任务列入行政类。总的考虑:一是采取“以职能描述为主、参考其对应机构情况”的方式列举目录,在衡量某项职能任务是否列入行政类目录时,既要看其是否属于行政职能,又要结合对应机构的具体设置、职能履行等情况;二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准确表述职能任务;三是严格掌握认定条件,确保我县行政类划分与其他地区无差别,实际分类时要坚持“两个不突破”;四是实际分类按县事改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组织实施;不能自行改变,五是县编办要求,《参考目录》是各单位分类时的参考依据,目录要注意其相衔接,在行政类的划分上保持一致,对差别要作出说明。对20项列入行政类具体法律法规依据说明如下:
(一)以下7项职能任务完全符合行政类划分标准,且带有共性。
1、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2、草原监督管理:《草原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州、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草原监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3、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规定,“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港口法》第六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据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据前款确定的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船员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海事局或航务局为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的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4、公路行政管理:《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州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州道由州、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国道中跨州、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由专用公路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州道的保护职责,由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行政管理局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5、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州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局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6、动物卫生监督:《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农业(农牧、畜牧)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7、无线电管理:《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州、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无线电管理局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二)以下12项职能任务属于行政职能,市县级多数由行政机构承担,不具有普遍性。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2、畜牧兽医监督管理:《畜牧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畜牧兽医监督管理职能的畜牧兽医局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3、粮食管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州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承担粮食管理职能的粮食局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4、旅游管理:国家关于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承担旅游管理职能的旅游局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5、农机管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规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做好技术推广、生产组织、安全监理等工作”。承担农机管理工作的州级农机局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6、移民管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移民管理机构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7、城市绿化管理:《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个别市、县设立了园林事业管理局,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8、测绘管理:《测绘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基础测绘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局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9、机关事务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10、文物管理:《文物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市、县文物(管理)局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11、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职能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12、房地产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地产管理职能设置为事业单位的,承担行政职能,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等认定依据,可划入行政类。
(三)以下1项职能属于行政职能,但所对应的机构兼具多种属性,地方盐务管理职能多由商务部门的内设机构承担,多数地方盐业管理局和盐务公司政企合一,不划入行政类。已实行事企分开,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符合条件的可划入行政类。
1、盐务管理:《盐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据了解,盐务管理职能在部分地方由商务部门的内设机构承担,但多数地方的盐务管理局与盐业公司是政企合一。盐务管理局主管盐业工作,盐务公司主要从事食盐专营、井矿制盐和盐化工等生产经营。尽管盐务管理属于行政职能,也具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但考虑到盐务管理对应的机构兼具多种属性,不列入行政类目录。已实行事企分开,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符合条件的可划入行政类。
上述20项职能任务在县级由事业单位承担的,可由县级党委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后报州级党委政府确定类别。
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只有事业单位承担的全部或主要职能为这20项职能之一,才能划入行政类。二是各级行政类事业单位认定备案时,应明确下一步改革的初步考虑,按照大部门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职能剥离和机构整合的意见。
四、《参考目录》的使用
(一)《参考目录》仅作为单位制定分类目录的参考依据,各单位目录要注意与其相衔接,在行政类的划分上保持一致;县制定目录,各单位不宜完全套用,实际分类按县事改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参考目录》所列“职能任务”为我县共性事业机构承担职能的归纳,不宜直接对应具体事业单位名称。个别未能涵盖的职能任务可按相近相似原则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三)事业单位类别划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不同时期政府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要求,相关事业单位类别可作相应调整。
资料三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需重点把握的几条原则
为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各项任务的完成,达到预期的目的,我们拟定了几条工作原则,便于大家掌握和执行。
一、严格掌握分类标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要严格把握社会功能这个唯一标准,不能附加其他条件,不能把经费供给方式、人员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机构名称作为标准.要严防经营类单位向公益类挤、公益类单位向行政类靠的倾向。划分“两小类”要以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作为标准,不能以创收能力等作为依据。
二、严格划分行政类事业单位。认定行政类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完全承担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以及中央有关政策(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规定;三是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明确授权行政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
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不作为认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规定只有原则性表述没有具体明确行政职能和授权的,不作为认定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作为认定依据。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政职能不作为认定依据。
需要强调两点:一是各单位要严格掌握认定条件,确保行政类划分无差别化,实际分类时要坚持“两个不突破”;二是行政类事业单位认定备案时,应明确下一步改革的初步考虑,按照大部门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提出职能剥离和机构整合的意见,包括划转行政职能、并入行政机构、单设行政机构和人员调整等初步考虑及具体措施、过渡期限。
三、准确把握经营类事业单位。同时具备以三个条件的,划入经营类事业单位: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三是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
四、区分情况划分复合型事业单位。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别;对兼有不同类别特征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别。
事业单位承担多种职能任务的,在划分类别时,根据承担的主要职责任务确定其类型。如承担的多种职能无法区分主次并难以剥离的,建议按从严原则归入下一类型。
五、确保“两个不突破”。划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要认真做好认定和备案审核工作,确保不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不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确需转机构的可以调整为内设机构,必须单独设置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被划为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入行政机关的按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分类期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应需要新增机构或编制的,采取机构有撤有设、编制有减有增的办法,实行部门或行业、系统内调剂,动态管理。任务取消、下放和转移的,编制相应核减。有明确规定必须增设事业机构的,严格按“撤一建一、总量控制”的原则办理。确需新增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的,要按照“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的原则,在经费形式相同的机构之间调剂解决。
七、加强共性问题研究。要结合分类工作开展共性问题研究,如对没有明文规定其主要职责的事业单位,怎么判断其社会功能,归入哪一类;对承担多种性质工作任务的单位,或者其功能介于两类之间的单位,怎么归类等问题要认真梳理、深入研究、坚持以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办法,确保分类工作顺利完成。
资料四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为什么要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按照中央部署,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分“三步走”,即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和配套改革,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和切入点。
二、如何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我县制定的《独山县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坚持依据社会功能,严格把握分类标准,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政事分开,改革的方向是逐步将这类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事企分开,改革的方向是转企改制或撤销。这两类事业单位改革是整个改革的“小头”,都有过渡期,逐步改革到位。
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这类单位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创新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其公益属性,激发生机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一是改革管理体制。创新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需要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三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同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
四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五是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六是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
七是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五、关于单位目录与《参考目录》的衔接。
《参考目录》各单位参考使用,未作硬性要求,不能完全照搬。《参考目录》重点列举的是县一级共性的职能任务,各部门在拟订本级目录时,要紧密结合本部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实际。对于行政类,要严格认定标准,不突破县级目录行政类的范围,本部门不涉及的职能任务,不列入本部门目录。确需增加的,要事先与县事改办沟通。对于公益类,各部门目录中涉及基本公益服务的职能任务,建议考虑与县级目录保持一致;其他领域的职能任务,可结合本部门特点把握。对于经营类,宾馆、招待所、物业管理等经营性特征明显的职能任务,要与县级目录保持一致。符合经营类认定标准、暂时不具备转企条件的,应划入经营类。
六、关于事业单位的类别划分可否再做调整。
事业单位类别划分后,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有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功能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其类别的归属也可动态调整。
七、关于行政类认定中“两个不突破”的把握问题。
中发5号文件明确要求,行政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得
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这就要求在行政类认定过程中,严格把握标准,结合下一步转行政的可行性统筹考虑,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控制在最小范围。报送的备案材料中,要明确分类后改革的初步考虑,包括划转行政职能、并入行政机构、单设行政机构和人员调整等初步考虑,确保“两个不突破”的具体措施及过渡期限。
八、关于实际承担行政职能但不符合行政类认定标准事业单位的分类。
实际承担行政职能但不符合行政类认定标准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设置的,可暂划入公益一类。二是部门授权或委托设置的,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应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进行梳理和规范。不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应该取消;应由政府承担的,要回归机关,以解决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体外循环问题。
九、关于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分类。
参公管理是解决一些机构中人员管理方式的问题。中央改
革文件明确要求,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人员管理方式,即是否
参公管理作为依据。目前参公单位中既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也
有从事公益服务的;要严格按照行政类的认定标准划分,不能
笼统划入行政类,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十、关于复合型事业单位的分类。
复合型事业单位是指兼有行政、公益服务、生产经营中两种
或两种以上职能,或兼有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特征的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数量不少,情况也比较复杂,分类工作中,应着重把握
以下几点:一是认真梳理职能。明确各项职能的内客、性质和范围,明确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公益服务职能,哪些是生产经营职能。二是能够区分主要职责的,按照就主不就辅的原则,根据主要职责任务确定类别。具备条件的,可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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