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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消费者保护组织简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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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消費者保護組織簡介 -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中心- 邱惠美* 作者為日本東京大學法學碩士,目前就讀於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現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 壹、前言 貳、丹麥國家消費者總署 一、 沿革及組織 二、 任務及職掌 参、丹麥消費者申訴委員會 一、 沿革及組織 二、 任務及職掌 肆、丹麥消費者委員會 一、 沿革及組織 二、 任務及職掌 伍、丹麥消費者保護官 一、 沿格 二、 地位 三、運作 四、管轄 五、申訴 六、權限 七、起訴案例 陸、丹麥消費者保護官制度之啟示(代結論) 一、丹麥消費者保護官制度與我國相同者 二、丹麥消費者保護官制度與我國相異者 三、丹麥消費者保護官制度之啟示 壹、前言 丹麥消費者保護政府組織包括家庭及消費者事務部(Ministry of Family and Consumer Affairs)、丹麥國家消費者總署(Danish National Consumer Agency)、消費者申訴委員會(Danish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消費者保護官(Danish Consumer Ombudsman, DCO)、消費者資訊中心(the Danish Consumer Information Center)、競爭總署(Competition Agency)、國家糧食局(National Food Administration)、能源總署(Energy Agency),非政府組織包括丹麥消費者委員會(Danish Consumer Council)、活躍消費者(Active Consumers Denmark)、消費者團體(Consumer Groups)、環境非政府組織(Environmental NGO’s)、能源組織(Energy Organizations)、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ies)、丹麥合作社組織(FDB/COOP)等。 其中較為重要之政府組織有丹麥國家消費者總署、消費者申訴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官,非政府組織則有丹麥消費者委員會。丹麥國家消費者總署,係於1988年1月1日成立,原包括消費者申訴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官及政府家庭經濟委員會(Danish Government Home Economics Council) 參閱About the National Consumer Agency of Denmark, 請上下列網站: http://www.forbrug.dk./english/consumer-agency/about-the-national-consumer-agency-of-denmark,劉春堂、方國輝,丹麥、英國消費者保護機構、團體考察報告,86年6月,頁3。 。政府家庭經濟委員會已於2000年1月1日裁撤,並由丹麥消費者資訊中心取代。惟自2003年10月1日起,消費者資訊(Consumer Information)、消費者申訴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官併入丹麥國家消費者總署,並於消費者資訊中心合署辦公 參閱About the National Consumer Agency of Denmark,同前註。 。消費者資訊中心原隸屬於「經濟及企業事務部(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nd Business Affairs)」,然於2004年8月1日改隸「家庭及消費者事務部(Ministry of Family and Consumer Affairs)」,組織名稱正式改為國家消費者總署 參閱About the National Consumer Agency of Denmark,同前註。 。 消費者申訴委員會於1975年設立,由國家消費者總署負責其幕僚作業 依據筆者於94年8月30日赴該申訴委員會考察時,該委員會所提供之書面簡報資料。 。消費者申訴委員會主要處理有關消費者就商品或服務所提出之申訴,委員會主要由一位主席及其他分別代表消費者、貿易及工業界委員所組成,國家消費者總署亦提供25名幕僚人員協助,該委員會一年處理超過4800件申訴案件 參閱Denmark, 請上下列網站: http://www.masterdirittoprivatoeuropeo.it/documenti/consumer-policy-danim.pdf. 。 丹麥消費者委員會於1947年設立,代表消費者之利益,獨立於政府機關及企業經營者,屬一民間之非政府組織(Non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NGO),扮演消費者代言人之角色,向政府、國會、公家機關、企業經營者及企業團體等遊說。該委員會涉足許多消費議題,包括食物品質、環境保護、醫療服務、財政及法律服務、媒體、遠距離通訊、全球服務等。該委員會於國會具有龐大之影響力,積極參與法案之立法過程,發揮龐大之影響力,是以企業經營者經常尋求與該委員會間之對話與妥協 同前註。 。 丹麥消費者保護官係於1975年設立,其主要職掌為監督市場交易習慣法(The Danish Marketing Practices Act; 1974年)之執行,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參閱Consumer Watchdog: The Danish Consumer Ombudsman, 請上下列網站:http://www.forbrug.dk/english/dco/dco/consumer-watchdog-the-danish-conssumer-ombudsman. 。 本文擬就丹麥消費者保護組織作一簡單之介紹,並對消費者保護官之地位、運作、管轄、申訴、權限等事項,加以探討,從比較法之觀點,比較其與我國消費者保護官間之異同,以作為改進我國消費者保護官制度之參考。 貳、丹麥國家消費者總署(Danish National Consumer Agency) 一、沿革及組織 丹麥國家消費者總署,係於1988年1月1日成立,原包括消費者申訴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官及丹麥政府家庭經濟委員會。丹麥政府家庭經濟委員會已於2000年1月1日裁撤,並由丹麥消費者資訊中心取而代之。惟自2003年10月1日起,消費者資訊、消費者申訴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官併入丹麥國家消費者總署,並於消費者資訊中心合署辦公。 消費者資訊中心原隸屬於「經濟及企業事務部」,然於2004年8月1日改隸「家庭及消費者事務部」,組織名稱正式改為國家消費者總署。 國家消費者總署除提供前述消費者資訊、消費者申訴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官等三機構之幕僚作業外,另設有「消費者廣場(Consumer Forum)」,提供消費者及企業組織間對話之橋樑,及「消費者工作(Consumer Taskforce)」,就各部會之消費者保護業務,進行督導及協調等工作。 二、任務及職掌 如前所述,國家消費者總署本身主要係提供幕僚作業,並負責統合各部會有關消費者保護之工作,故其主要任務計有下列事項 參閱About the National Consumer Agency of Denmark, 同註1。 : (一)設立基金以提供整合及積極之服務:透過資訊提供及服務活動,於消費者事務領域,提供整合及積極的貢獻。 (二)建構並維持高水準之消費者保護網:透過協調及影響力之運作,建構並維持高水準之消費者保護網,保障消費者於品質、安全、健康、金融及法律上之權利,並就各部會之消費者保護業務,進行督導協調等。 丹麥消費者資訊中心原配置實驗室,針對居家設備、食品、紡織品、衛生、營養、安全及消費者權利等消費者關心之事項,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提供非政府組織丹麥消費者委員會(Danish Consumer Council)刊登於其發行之雜誌Tænk+Test(Think+Test)中,然因檢測經費及人事維持費過高,該實驗室已自2004年起關閉,至丹麥消費者委員會之雜誌Tænk+Test,亦已改名為Tænk(Think),改為向相關政府部門、學術機構或歐盟購買現成之檢測資料加以刊登。該資訊中心並設立熱線(hot line),除提供消費者電話諮詢外,並接受個人就消費事項及居家事務之諮詢。 另國家消費者總署亦負責消費資訊之提供,於該署網站上提供相關消費資訊,一年平均受理15000件電話諮詢,並與全國125所圖書館合作,致力於消費者教育之工作。該署其他工作包括:接受國會諮詢、與新聞媒體間互動、各部會間之協調聯繫;準備法案資料、與各部會間合作協調、執行EU指令;擬訂、推動消費者政策計畫及並督促其發展;推動國際間合作。該署主管之法規計有: 消費者申訴法(Act on Consumer Complaints)、價格標示及陳列法( Price Marking and Display Act)、市場交易習慣法( Marketing Practices Act)、旅遊保證基金法( Act on Travel Guarantee Fund)、電子商務法( Act on Electronic Commerce)、消費者廣場法(Act on Consumer Forum)及有關消費者利益保護之強制命令法( Act on Injunc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Interests)等。 參、丹麥消費者申訴委員會(Danish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 一、沿革及組織 消費者申訴委員會於1975年設立,由國家消費者總署負責其幕僚作業。消費者申訴委員會主要處理有關消費者就商品或服務所提出之申訴,委員會主要由一位主席及其他分別代表消費者、貿易及工業界委員所組成,國家消費者總署亦提供25名幕僚人員協助,一年處理超過4800件申訴案件。 依消費者申訴法(Act on Consumer Complaints)規定,消費者申訴委員會由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法院指派)及同樣人數之消費者及業者代表所組成;所有委員均由經濟及企業事務部部長任命,主席及副主席須具有法官身分,且不得與消費者組織、貿易或工業組織有密切關係;消費者及業者代表,應由消費者組織、貿易或工業組織建議後任命之;在委員會主席之建議下,部長應該任命另一位有一定任期之額外主席;主席及副主席任期4年,並得連任之,消費者及業者代表任期亦為4年,亦得連任之 參閱Act on Consumer Complaints 第12條條文,請上下列網站:http://www.forbrug.dk/english/laws/act-on-consumer-complaints/act-on-consumer-complaints/ 。主席及副主席應參與申訴委員會有關申訴案件之審查,除此之外,消費者代表及業者代表中應有兩位代表(從中各選一位)參與審查 參閱Act on Consumer Complaints 第13條條文,同前註。 。消費者申訴委員會應就申訴案件,於審查前作成決定;如認不適合,得駁回申訴案件,如認消費者無理由,則得不受理審查;又申訴委員會就某些申訴案件,得依慣例授權幕僚人員直接回復,於案件結果明確之情形,亦得授權由幕僚人員作成決定;於前述駁回或不受理之情形,委員會亦得授權由幕僚人員直接回復 參閱Act on Consumer Complaints 第14條條文,同註9。 。 二、任務及職掌 遇有消費者提起申訴時,該委員會得自各法律層面處理之,並斟酌所有事實加以判斷,作成決定,該決定並不具法律上拘束力,然業者多會遵照辦理。該委員會採書面審理,除得遴請專家表示意見外,並得檢視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該委員會受理之申訴案件,1975年設立之初僅有1500件,1996年有3132件,2003年有5329件,2004年因有些案件已自該年起移由民間相關機構處理,故已降至3727件 同註4。 。 然並非所有消費者之申訴,消費者申訴委員會均應受理,申訴案件須具備下列九項要件 以下參閱Terms of Complaint, 請上下列網站:http://www.forbrug.dk/english/complaints-board/00/ . ,消費者申訴委員會始得受理,: (一)得以金錢解決之糾紛 須得以一定數量之金錢解決之要求,始得提起申訴。其他諸如服務態度、行為舉止、行銷語氣等則不得申訴。至於消費者為申訴所支出之運費或時間,則不得要求賠償。 (二)原則上價格須介於800丹麥克朗與100,000丹麥克朗間 消費者申訴委員會受理之申訴案件,無論係有關商品或服務,原則上其價格至少須須超過800丹麥克朗(1丹麥克朗約等於5.5台幣,折合台幣約4,400元)(鞋子及紡織品須超過500丹麥克朗【折合台幣約2,750元】,車子則須超過10,000丹麥克朗【折合台幣約55,000元】,惟所有案件價格不得超過100,000丹麥克朗【折合台幣約550,000元】) 另參閱Executive Order on Consumer Complaints第3條第1項條文。請上下列網站:http://www.forbrug.dk/english/laws/act-on-consumer-complaints/executive-order-on-consumer-complaints/. 。於計算價格時,自然增值之利益、催告費用及收集債權費用,不算在內。惟於特殊情況下,如申訴案件對所有消費者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則得不考慮價格之問題。 至前述價格之限制,是否適用於締結契約之情形,則有疑義。例如租賃契約或訂閱雜誌,其判斷標準係基於該繫爭案件所涉之特殊服務,是否有得以金錢衡量之對價報酬。當然,如有疑義,亦得向消費者服務熱線諮詢。 (三)須為消費者 該所購入之商品或服務,須為私人用途,而非作商業活動之用。當然,兩者間之區別有時並不十分明顯,但該購入費用是否由公司支付或由私人支付,通常得作為判斷之重要指標。 (四)該商品或服務須購自私人企業經營者 申訴委員會所受理之申訴商品或服務,須購自私人企業經營者,至購自其他個人或公家機關(除非係水、電、瓦斯、熱以及旅客或貨物運送),則不得申訴。 (五)須先向企業經營者申訴 消費者須先向企業經營者申訴而無法獲得滿意之結果時,始得向消費者申訴委員會申訴。目的在提供企業經營者一段合理之時間,以審視該申訴是否合理,以及商品是否有瑕疵。當然企業經營者處理之時間亦有限制,其所提供之救濟方案亦有極限。不過透過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協商,對兩造而言,經費均較向消費者申訴委員會申訴便宜。至向企業經營者申訴之申訴書範例,得於申訴委員會網站上查詢。 (六)該商品或服務須於丹麥國境內購買 屬於丹麥法院管轄之案件,始得向消費者申訴委員會申訴,基本上申訴商品或服務如係於丹麥國境內購買,或經由網路向企業經營者(以丹麥市場為經營市場)購買,均屬丹麥法院管轄之案件。如係購於丹麥國境外,則不得向消費者申訴委員會申訴,惟得於相關網站上獲得諮詢服務。 (七)須以書面申訴並敘明購買地、購買時間及申訴理由 消費者須以書面敘明相關之事實,並附上書面證據,包括證明購買地、購買時間、購買價格之證據、保證書或雙方往來之書面文書等,如無書面證據,僅有人證,消費者申訴委員會將不受理。 (八)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消費者須於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之日起二年內,就非可歸責於己之瑕疵,向企業經營者申訴,除非企業經營者同意較長之保證期間,或該瑕疵曾經業者修復,並於其後出現同樣瑕疵。於接受服務之情形(如搬家或房屋修復),消費者得視情況,於接受服務之日起5年內,就瑕疵向業者提出申訴。 消費者須於發現問題或瑕疵時,儘速向企業經營者申訴,至於消費者須於多久期間內向業者申訴,始不生失權效果,可能因不同之案件而有不同之考量,惟一般而言,多須於兩個月內申訴。 消費者之申訴如遭業者拒絕,消費者應立即向申訴委員會申訴,以免因權利之怠惰而失去申訴之權利。 (九)消費者須不可歸責 該存在之瑕疵須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並須於購買時存在於商品或服務之本身,又消費者如繼續使用購買時即已存在瑕疵之產品,有可能使瑕疵之情況惡化,導致專家無法鑑定該原始瑕疵之範圍及其發生之原因。故於消費者發現瑕疵時,應儘速向業者申訴,而不要讓產品瑕疵之情況惡化。 又該委員會採「使用者付費制度」,消費者申訴時應繳交150丹麥克朗 參閱Executive Order on fees and costs relating to processing by the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 第1條第1項規定,請上下列網站:http://www.forbrug.dk/english/laws/act-on-consumer-complaints/executive-order-on-fees-and-costs-relating-to-processing-by-the-consumer-complaint-board/. (折合台幣約825元);如消費者申訴成功,得取回該預先繳交之費用,而業者於消費者申訴成功,或申訴案件獲得解決時,除須賠償消費者損失外,另須依消費案件之類型,繳交2500、4000或4700丹麥克朗 參閱Executive Order on fees and costs relating to processing by the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 第2條第1項規定,同前註。 (折合台幣約13750至22000或25850元)與該委員會;如業者於專家提出意見後不待委員會作成決定即主動與消費者和解,則僅須繳交2000丹麥克朗(折合台幣約11000元) 參閱Executive Order on fees and costs relating to processing by the Consumer Complaint Board, 第2條第4項規定,同註15。 。該委員會受理之消費糾紛,包括私人企業提供之商品及服務,以及公家企業所提供之有關水、電、瓦斯、熱之提供,及旅客、商品之運送。但有關建築、房屋建材、船、食品、飲料、煙草、手工地毯、古董、自由業提供之服務、金融保險、大型動物如馬、牛、羊、豬等之工作裝備或提供之服務等,均不得向該委員會申訴(如有糾紛得向私人申訴委員會申訴或向法院提訴) 參閱Executive Order on Consumer Complaints第3條第3項條文,同註14。 。又如消費者已向該委員會申訴,於委員會作成決定前,雙方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案件已繫屬於法院,並經消費者要求將該案件提交該委員會聽證者,法院得同意將該案訴訟程序無限期停止進行,並將案件交付該委員會,除非法院認消費者在該委員會不會申訴成功,或認該案件不適合由委員會聽證;又如消費者已將案件交付仲裁或其他特殊調解委員會處理,而欲要求將該案件交付該委員會聽證時,則前述仲裁或調解程序,在該委員會審查前將停止進行 參閱Act on Consumer Complaints 第3條條文,同註9。 。於業者不遵守該委員會之決定時,委員會得協助消費者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得於網站上公布該業者之姓名 參閱Executive Order on Consumer Complaints第21條第1項條文,同註14。 。 肆、丹麥消費者委員會(Danish Consumer Council) 一、沿革及組織 丹麥消費者委員會於1947年設立,代表消費者之利益,獨立於政府機關及企業經營者,屬一民間之非政府組織,扮演消費者代言人之角色,向政府、國會、公家機關、企業經營者及企業團體等遊說。該委員會涉足許多消費議題,包括食物品質、環境保護、醫療服務、財政及法律服務、媒體、遠距離通訊、全球服務等。該委員會於國會具有龐大之影響力,積極參與法案之立法過程,發揮龐大之影響力,是以企業經營者經常尋求與該委員會間之對話與妥協。 該委員會代表將近200個委員會,處理許多攸關消費者之重大事項,與企業經營者、企業團體間對話密切,並經由消費者申訴委員會(Consumer Complaint Board)之同意,與各企業經營者合作設立私人申訴委員會,以處理有關保險、金融、投資、旅遊及建築等消費案件 參閱Denmark,同註5。 。 該委員會在政府及國會之各類委員會中爲消費者代言。目前家庭及消費者事務部(The Ministry of Family and Consumer Affairs)依消費者申訴法(the Consumer Complaints Act)之規定,已同意設立之申訴委員會計有:能源供給申訴委員會(Energy Supplies Complaint Board),丹麥證券及售票公司申訴委員會(Complaint Board of Danish Securities and Booking Companies),保險申訴委員會(Insurance Complaint Board),旅館、餐廳及旅遊申訴委員會(Complaint Board for Hotel, Restaurant and Tourism),蛀牙治療材料申訴委員會(Cavity Insulation Complaint Board),建築師考試申訴委員會(Complaint Board for Building Expert Technicians’ Examination of Houses),投資基金申訴委員會(Complaint Board of Investment Funds),汽車駕訓班申訴委員會(Driving Schools Complaint Board),動產交易申訴委員會(Property Transactions Complaint Board),金融服務申訴委員會(Complaint Board of Banking Services),抵押債權申訴委員會 (Mortgage Credit Complaint Board),旅遊業申訴委員會 (Travel Industry Complaint Board), 遠距離通訊申訴委員會(Telecommunications Complaint Board) 參閱Approved complaints boards, 請上下列網站:http://www.forbrug.dk/english/complaints-board/approved-complaint-boards/. 。 二、任務及職掌 該委員會不接受個案申訴,而係負責消費政策之擬定,並遊說政府官員及國會議員。該委員會之日常性工作由50位職員負責,日常性工作包括解答消費者疑義、處理政治議題及擬定消費政策等。另該會亦出版Tænk(think)雜誌,1年發行10期,訂閱價格298丹麥克朗(折合台幣約1639元) TÆNK, udgives af Forbrugerrådet, Danmarks uafhængige forbrugerorganisation, No.56, Aug 2005. ,該雜誌提供許多消費訊息,之前雖亦包括檢測結果之資訊,然因檢測經費及人事費用昂貴,目前已改為向其他學校、機構或歐盟購買現成之檢測資料加以刊登,該雜誌自負盈虧,以其訂閱收入維持其日常開銷,該委員會雖不編列預算支應,然該雜誌多有盈餘,為該委員會收入來源之一,另政府每年亦編列預算支應該委員會之開銷,政府之出資佔該委員會經費之85% 參閱Denmark,同註5。 。 伍、丹麥消費者保護官(Danish Consumer Ombudsman, DCO) 依北歐國家的法律規定,保護官(Ombudsman)指保護一般市民免受政治或行政權濫用之害,並為其權利守護神之官吏而言 參閱Intervention by Hagen Jorgensen, Danish Consumer Ombudsman-European Commission Annual Assembly of Consumer Association, Brussels, 12th-13th November 1998, 請上下列網站:http://europa.eu.int/comm/consumers/cons_org/assembly/event06/speech08_en.pdf-. 。在丹麥,其議會保護官(Parliamentary Ombudsman)仍具有此種任務,至於受政府任命之丹麥消費者保護官,其任務則在確保私企業及公企業之活動,能遵守良好之市場交易習慣 參閱Denmark, 同註5。 。與我國2300多萬人口,配置有42位消費者保護官相比,丹麥有500多萬人口,為我國4分之1,卻只有一位消費者保護官,其制度之精簡可見一般,不僅丹麥如此,其他北歐國家,如瑞典、挪威、芬蘭,亦均只有一位消費者保護官,且均為政府所任命,獨立行使職權,積極介入調查影響市場交易習慣之案件,對良好市場交易習慣之建立,貢獻良多 參閱Intervention by Hagen Jorgensen, Danish Consumer Ombudsman-European Commission Annual Assembly of Consumer Association, Brussels, 12th-13th November 1998, 同註25。 。以下即簡單介紹其沿革、地位、運作、管轄、申訴、權限及起訴案例。 一、沿革 丹麥消費者保護官係於1975年設立,其主要職掌為監督市場交易習慣法之執行,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官並無職員,亦無預算。而係由丹麥國家消費者總署(the National Danish Consumer Agency)提供秘書等幕僚作業之援助。 消費者保護官於1988年1月1日以前,原有其獨立之預算及職員,然於該年組織重整設立國家消費者總署,將消費者申訴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官及消費者資訊中心納入後,原各該機關之預算及職員,全納入國家消費者總署統籌辦理,故現今消費者保護官名下已無獨立之預算及職員,而係由國家消費者總署提供幕僚作業之援助 參閱DCO Resources 1986-2004, 請上下列網站:http://www.forbrug.dk/english/dco/dco/dcoresources/. 。該署目前僅提供12人之幕僚(9位律師,1位主任、1位秘書、1位學生) 參閱Consumer Watchdog: The Danish Consumer Ombudsman,同註7。 ,而這12人並非單純處理消費者保護官之業務,還處理其他機構之業務,單位編制雖小,卻非常有效率 參閱Intervention by Hagen Jorgensen, Danish Consumer Ombudsman-European Commission Annual Assembly of Consumer Association, Brussels, 12th-13th November 1998,同註25。 。消費者保護官一年平均處理1400件有關不公平之市場行銷案件及主動進行之調查計畫,依丹麥市場交易習慣法(The Danish Marketing Practices Act, 1974年)規定,發布良好市場交易習慣之指導原則(guidelines for good marketing practice) 參閱National Consumer Agency of Denmark, 請上下列網站: http://www.econsumer.gov/english/contentfiles/country/denmark/about-contact.html. 。 二、地位 消費者保護官負責監督企業經營者之行銷活動,使其遵循良好之市場交易習慣,禁止不當之市場交易行為、契約條款或廣告宣傳等 北川善太郎、及川昭伍,消費者保護法の基礎,基礎法律學大系34,1986年1月30日,初版3刷發行,頁372。另參閱丹麥市場交易習慣法第15條條文。 。消費者保護官由經濟及企業事務部部長(the Minister of Economic and Business Affairs)任命,任期6年,只有因建康因素,或因刑事責任、不當行為或欺罔而有不適任之情形時,始得解任;並於其年齡達70歲之當月末日,視為自動去職,其任期不得延長或再受任命,消費者保護官所應具有之資格,比照法官(市場交易習慣法第15條第3項)。 消費者保護官依市場交易習慣法所為之決定,無論企業經營者或消費者均不得再向其他任何行政機關聲明異議(同條第4項)。經濟及企業事務部有權訂定有關消費者保護官職掌之詳細規定(同條第5項)。 三、運作 依市場交易習慣法規定,消費者保護官得依職權或藉由民眾之申訴,決定是否作進一步之調查,在消費者保護官決定介入調查案件之先後次序時,通常考慮下列因素:申訴內容是否不僅牽涉單一消費者,尚涉及廣大消費者利益,有可能造成大規模之申訴;或個別消費者之申訴案件,是否具原則上之重要性;或問題是否具普遍性,亦即問題爭點是否為不同業者或商業上所共通之現象等,如有前述情形之一,消費者保護官即得決定作進一步之調查 參閱Consumer Watchdog: The Danish Consumer Ombudsman,同註7。另參閱The DCO Quick Complaint Handling Procedure, 請上下列網站: http://www.forbrug.dk/english/dco/dco/thedcoquickcomplaint/. 。消費者保護官之工作既在確保企業經營者遵守市場交易習慣法之規定,遇有違反該法規定之行為時,消費者保護官不僅得發布強制或禁制命令要求業者遵守,亦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參閱Consumer Watchdog: The Danish Consumer Ombudsman,同註7。 。 所謂良好市場交易習慣,包括市場交易習慣法中所規定,企業經營者不可以違反之交易習慣或原則,以及企業經營者不可以為提高商品或貨物之銷售,而使用錯誤、誤導或不完整之交易資訊。至其他良好交易習慣尚包括:禁止不合理之置入性、不自由性、冒犯性行銷;不得提供誤導之消費資訊,以引誘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否則即為冒犯性之行銷;禁止對參賽者附加應購買產品之條件;禁止以不同等級之贈品,作為與銷售連結之誘因;業者不得就其得銷售之商品作數量上之限制;該法亦適用於保證之形式與內容、廣告傳單之發送及手冊之內容 參閱Consumer Watchdog: The Danish Consumer Ombudsman,同註7。 。 是以企業經營者應依良好市場交易習慣之原則,從事市場之行銷活動,換言之,不公平或不合理之行為將可能違反該法之規定。而所謂行銷實則包括一連串廣泛之活動,當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無論向消費者從事廣告、進行行銷活動或提供資訊,均屬行銷活動之一環。另締結協定或契約,亦屬行銷活動。至於售後活動,如債務收集等,亦被認為是行銷活動之一 參閱Consumer Watchdog: The Danish Consumer Ombudsman,同註7。 。原則上,企業及商業團體均須遵守市場交易習慣法,然有些領域係由特別法加以規範。此類特別法規範包括食物、調配藥(藥劑師)、保健服務、收音機及電視等商業廣告,以及金融機構之活動等 參閱Consumer Watchdog: The Danish Consumer Ombudsman,同註7。 。 四、管轄 違反丹麥市場交易習慣法之案件,係由哥本哈根「海事及商業法院」(the Maritime and Commercial Court in Copenhagen)管轄,該法院為專業法院之一種,負責審理海上運輸、貿易、商標及市場交易等案件,該法院由具法學背景之法官及企業經營者、產業、消費者推派之代表所組成。於各專業領域,均置有專業背景之學者及專家,於審理各該專業案件時,除職業法官外,另有具專業背景之學者專家組成之業餘法官,職業法官多尊重此類學者專家意見,並受其影響而為判決,此類學者專家雖非律師出身,惟於繫爭案件專業領域中,均為擁有盛名及專業知識、經驗之專家 參閱Anne Gleerup, Ulla Rosenkjær, Leif Rfrbæ, An Introduction to Danish Law, Forlaget Drammelstrupgaard, March 2005, p40. 。不服哥本哈根「海事及商業法院」之判決,得直接向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上訴之。 五、申訴 消費者保護官不接受消費者個人之申訴,除非該案件具有一般共通性或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個案之申訴,係向前述消費者申訴委員會為之。下表顯示丹麥消費者保護官在1990年至 2004年間所有申訴案件總數,另自1994年起,因採行快速諮詢(quick queries)制度,表中並臚列其所佔申訴案件總數比率,以供參考 參閱DCO Resources 1986-2004,同註28。 。 年份 申訴件數 快速諮詢(quick queries)比率 1990 1687 1991 1658 1992 1697 1993 1815 1994 1852 13.7% 1995 1728 38.3% 1996 1430 35.7% 1997 1649 43.5% 1998 1422 33.4% 1999 1376 37.7% 2000 1687 29.9% 2001 1658 55.3% 2001 1697 61.6% 2003 1815 77.0% 2004 2529 74.3% 六、權限 Harmonization of EU Marketing Law, Analysis of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a regulation of marketing law in EU,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Feb.2002, pp41-47. 誠如前述,消費者保護官不接受消費者個人之申訴,除非該案件具有一般共通性或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其主要任務在監督前述「市場交易習慣法」 市場交易習慣法最後一次修正為2004年5月19日,條文請上下列網站參考:http://www.forbrug.dk/english/laws/the-marketing-practices-act/ 之執行,而「市場交易習慣法」適用於私人企業及少數公營企業之活動,任何違反良好市場交易習慣之行為,均不得作為前述活動之內容(第1條第1項)。此條款可謂係市場交易習慣法之帝王條款,然該法關於金融企業中,經濟及企業事務部部長另就良好習慣訂有明文之部分,並不適用之(第1條第2項)。消費者保護官之任務在保護消費者之利益,故其介入之案件均須與消費者有關,如案件僅涉及企業經營者,而不影響消費者權益,即便該市場交易習慣違反其他企業經營者之利益,且其他企業經營者亦希望消費者保護官介入,其亦不會介入,而會建議業者向普通法院起訴 參閱Harmonization of EU Marketing Law, Analysis of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a regulation of marketing law in EU,同註40,p43. 。消費者保護官之任務係在一般平均基礎上保護消費者,至欲要求賠償之消費者,得向前述丹麥消費者申訴委員會或向其他私人申訴委員會提起,該等私人申訴委員會多由產業界與丹麥消費者委員會(the Consumer Council)合作設立,並獲消費者申訴委員會同意。當然,消費者保護官得介入民事訴訟程序,以支持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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