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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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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书 (公、代、信、退管)NO(00 ) 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理人: 根据厦府[ ]地 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字( )第 号,厦国土房拆通[ ] 号拆迁通告,因 “ ”用地建设需要,乙方所承租的位于 路(街、巷) 号的房屋,应予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拆除乙方承租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行 的补偿方式。按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经评估,标准房市场价为 元/平方米;则区位房屋补偿价 元/平方米;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 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为 元/平方米。 二、因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按市房改政策乙方享受的房改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 平方米,未超过房改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根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应付给乙方货币补偿款计人民币: (¥ ) 三、因实行房屋安置,实际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安置房户型跃层 套,三房二厅 套,三房一厅 套、二房二厅 套,二房一厅 套,一房一厅 套,共 套。 安置房地点、幢号、楼层: 安置房评估单价为 元/平方米(含楼层调节价 元/平方米)。 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安置分配费计人民币: (¥ )。 四、甲方应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合计人民币: (¥ )。 1、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经评估为人民币: (¥ )。 2、有线电视、电话等补助费计人民币: (¥ )。 五、甲方按规定一次性付给乙方按其承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 次搬迁补助费计人民币: (¥ )。 六、因安置房原因需过渡,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至 年 月止,甲方应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49—51条规定预付给乙方 月过渡安置费,计(¥ );乙方选择周转房过渡方式,周转房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七、综合第二、三、四、五、六条之款项, 方应付给 方人民币: (¥ )(本协议所列补偿款项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八、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作为搬迁奖励;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若乙方隐瞒已享受房改货币化补贴及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或承租合同造假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依法追回乙方非法所得。 十、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七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十一、补充条款: 十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 项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市国土房产局贰份,实施拆迁单位贰份。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代 表: 经 办 人: 乙方代理人(签章) 二○○ 年 月 注:受甲方委托的实施拆迁单位:(盖章) 代 表: 经 办 人: 厦 门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书 (公非 )NO.00 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理人: 根据厦府[ ]地 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字( )第 号,厦国土房拆通[ ] 号第 拆迁通告,因“ ”项目建设需要,乙方所承租的位于 路(街、巷) 号的房屋(承租合同号 ),应予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拆除乙方所承租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1、乙方承租非住宅房屋经营性店面 平方米,办公、工厂、仓库 平方米;经评估,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 (¥ )。 2、附属物建筑面积 平方米,经评估计人民币: (¥ )。 二、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人民币: (¥ )。 1、房屋装修补偿费为人民币: (¥ )。 2、有线电视、电话等补助费为人民币: (¥ )。 3、乙方承租办公、工厂、仓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经营性店面 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壹次计人民币: (¥ )。 4、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 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人、月,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补偿,计人民币: (¥ )。 5、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 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 (¥ )。 三、综合第一、二之款项,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 (¥ )。(详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四、乙方应在 年 月 日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作为搬迁奖励;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三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六、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 项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补充条款: 八、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实施拆迁单位贰份,市国土房产局贰份。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代 表: 经办人: 乙方代理人(签章): 二○○ 年 月 注:受甲方委托的实施拆迁单位:(签章) 代表: 经办人: 厦 门 市 城 市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安 置 协 议 书 私(侨)房(含非住宅) ( )00 号 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理(房屋代管)人: 根据厦府[ ]地 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字( )第 号,厦国土房拆通[ ] 号拆迁通告,乙方在 路 号 梯的房屋(产权证号 ),因“ ”项目建设需要,应予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拆除乙方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产权面积 平方米(含住宅面积 平方米,非住宅面积 平方米),无产权面积 平方米,空地面积 平方米。住宅房屋实行 的补偿方式。按《规定》经评估,标准房市场价 元/平方米,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 元/平方米,则区位房屋补偿价 元/平方米,补贴金额 元/平方米,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 元/平方米。 1、货币补偿的产权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为 元/平方米,按产权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用权补偿价,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 )。乙方要求单体评估,经 评估,评估单价 元/平方米,计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 )。非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经委托 评估所评估,评估单价为 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 元。共计人民币: (¥ )。 2、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区位房屋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或经评估),单价为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 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安置户型为跃层 套、三房二厅 套,三房一厅 套,二房二厅 套,二房一厅 套,一房一厅 套,安置房地点、幢号、楼层: ,经评估安置房单价 元/平方米(含楼层调节价 元),安置房评估价人民币: (¥ )。 因安置房地点距被拆迁用地红线五公里以外,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低于安置房评估单价(不含层次调节价)的,同等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后, 方按规定应补 方差价款人民币: (¥ ); 3、因乙方房屋为归侨、侨眷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甲方应付给乙方原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重置价 元/平方米的15%给予补偿。计人民币: (¥ )。 上述条款合计, 方应付给 方共计人民币: (¥ )。 二、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人民币: (¥ )。 1、搬迁补助费:住宅产权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 次计人民币: (¥ );非住宅产权面积 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经评估为人民币: (¥ ); 3、有线电视、电话、电信宽带等各项补助费计人民币: (¥ ); 4、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 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人、月,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补偿,计人民币: (¥ ); 5、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 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 (¥ )。 三、综上所述, 方应付给 方人民币: (¥ )。(详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四、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作为搬迁奖励;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因安置房原因需过渡,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按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至 年 月止,甲方应按《规定》第49—51条规定预付给乙方 月过渡安置费,计人民币: (¥ );乙方选择周转房过渡方式,周转房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六、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屋权证所需税费由拆迁人支付。 七、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三条款项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八、补充条款: 九、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含甲方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应承担的安置房产权办理义务),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 项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壹式柒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国土房产局壹份、拆迁实施单位贰份。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表: 乙方代理(房屋代管)人(签章): 二○○ 年 月 日 注:受甲方委托的实施拆迁单位:(签章): 代表: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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