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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定业务收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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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文件       粤价〔2010〕142号 ————————————————— 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资产评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收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请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政府指导价意见,报我局核定。《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费(2)字〔1993〕300号)自本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附件:        广东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备注 1 100以下(含100) 10 此标准为不含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的收费标准,有关差旅费用由机构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2 100以上-1000(含1000) 4.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5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1 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2 6 100000以上 0.15  收费说明:     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2.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上表规定的分档差额计费率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经评估双方协商,评估收费总额可上下浮动20%。其中,证券评估业务的收费总额上浮幅度可提高到30%。     3.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档次 计费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1 助理人员 500元/小时 1.计时收费标准实行按档收费,经评估双方协商,每档可上下浮动20%。其中,证券评估业务收费可上浮30%。 2.此标准为不含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的收费标准,有关差旅费用由机构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2 注册评估师 1000元/小时 3 合伙人、部门经理 1500元/小时 4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 1800元/小时   海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资产评估资质在我省辖区内从事资产评估服务的机构(包括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收费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方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非上市公司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十一)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无账面原值按评估价值为收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八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见附件2)。 资产评估机构可在规定的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执行。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由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或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方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资产评估业务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评估机构进行通报,并将通过结果抄送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海南省价格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方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 海南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一、计件收费标准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无帐面原值按评估价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计件收费基准价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基准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10 2 100以上~1000(含1000) 4.2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8 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5 6 100000以上 0.1 注:一项评估收费最低为1500元,根据本表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二、 计时收费标准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1000元/人•小时; 合伙人、部门经理:5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3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200元/人•小时。 三、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为中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为20%。 四、 依照评估资产账面价值或评估值计算评估收费存在争议的,可采取计件收费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上述收费标准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重新申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4-6  阅读次数: 398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2011年3月14日发布 鄂价工服规[2011]24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和《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具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非上市公司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十一)确定民事涉讼资产价值;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评估咨询服务,由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评估机构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评估机构的社会信誉等因素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范围,具体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一。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方法计算。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20%上下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价。 政府部门或企业等招标单位,应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规范和程序。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机构跨省提供服务,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异地收费规定,评估机构异地执业的差旅费等具体事项由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按基准价下浮30%。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到注册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开展检查。财政部门、省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促进评估中介服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评估服务收费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申请或有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资产评估协会视情节给予行业自律惩戒,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的; (二)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资产评估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要求,赴国外、境外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以前省内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业务服务收费标准》        2.《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业务说明》       附件1: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业务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一)一般评估业务收费标准 以交易、出资、改制改组、清算、租赁、课税、清产核资等为目的的评估业务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7.5 2 100-1000(含1000) 4.0 3 1000-5000(含5000) 1.2 4 5000-10000(含10000) 0.75 5 10000-100000(含100000) 0.12 6 100000以上 0.10 单项资产评估收费起收点为2000元。不足2000元按2000元收取。 (二)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 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以诉讼、仲裁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无形资产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业务为特殊评估业务,收费标准可上浮40%,起收点为10000元。 二、计时收费标准 1、合伙人/部门经理400元/小时 2、注册资产评估师300元/小时 3、助理人员180元/小时 注:1、以上表中所列费率为基准费率,资产评估机构可在规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确定收费。 2、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帐面原值计费;整体资产评估按账面资产总额;无形资产、无账面原值的资产评估按评估值;涉及债权、股权按债权额、股权额并适当考虑相关单位资产总额。 3、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业务收费按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业务标准执行。       附件2: 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业务说明   本说明旨在明确涉及评估机构服务项目的工作内容、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及执业准则,便于委托双方的协作与制约,为保证执业收费协议的落实提供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兴业务将会不断出现,因此,本说明仅供有关各方参考。 一、出资评估 内容:针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参与年检的公司、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及变更时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熟悉公司法、公司注册登记年检、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及年检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二、交易评估 内容: 针对双方以货币为媒介对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非货币财产间的价值交换为目的的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三、改制改组、清算评估 内容:针对改制改组企业资产状况或企业价值评估;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清算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精通企业改制、清算清产核资业务流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四、清产核资 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开展的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价值重估,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五、课税评估 内容:评估在不动产税收中的运用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熟悉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相关不动产评估准则。 六、租赁评估 内容:为确定出租人让渡使用权应向承租人收取费用(租金)基数的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不同类型不动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评估专业知识;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七、证券、期货、金融相关评估 内容:对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创业板、三板市场上市或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上市公司经营流程,熟悉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熟悉中国资本市场、证券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八、诉讼、仲裁评估 内容:受司法、仲裁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对涉及民事纠纷的资产予以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精通司法诉讼、仲裁有关鉴证事项规范,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九、无形资产评估 内容:对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的评估。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按照评估准则的要求,采用合适的方式高质量完成特定领域评估项目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执行能力;评估师的综合能力与评估对象的专业领域及其细分评估市场边界保持必要的匹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   转发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7-28 07:55:31  来源:省物价局、财政厅  作者:  点击: 75 正文字号:【大 中 小】  【 打 印 】 皖价服[2010]151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时,应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二、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如下: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非上市公司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十一)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见附件),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范围协商具体评估收费标准。   四、资产评估机构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五、本文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3年。   附件:安徽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二O一O年七月十四日   安徽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   服务收费标准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一、计件收费标准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无帐面原值按评估价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备注 1 100以下(含100) 9 可上下浮动20%,一项评估业务起点为2000元 2 100以上-1000(含1000) 4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 5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75 6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5 7 100000以上 0.1   注: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经委托双方协商同意后,上述资产评估收费中准价可适当上浮。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可上下浮动20%.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700元/人小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300元/人小时;   (三)注册评估师:200元/人小时;   (四)助理人员:150元/人小时。 河北省物价局 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 冀价经费〔2011〕9号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 《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件:1、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2、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服务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无账面原值按评估值为收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时数和每个工作人时收费标准收取评估服务费用。工作人时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时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 法定资产评估收费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评估服务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从事法定资产评估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收费证。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备注 1 100以下(含100) 11 1、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为20%; 2、单件收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2 100以上-1000(含1000) 4.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8 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5 6 100000以上 0.1 二、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分为四档,各档次收费标准如下: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不超过1000元/人·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不超过600元/人·时; (三)注册评估师:不超过300元/人·时; (四)助理人员:不超过200元/人·小时。 主题词:资产评估 收费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河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1日印发 河 北 省 资 产 评 估 收 费 速 算 表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差额定率累进11‰ 资产总额(万元) 20以下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评估收费(元) 2000 3300 4400 5500 6600 7700 8800 9900 11000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差额定率累进4.5‰ 资产总额(万元)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评估收费(元) 15500 20000 24500 29000 33500 38000 42500 47000 51500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差额定率累进1.2‰ 资产总额(万元) 1200 1500 2000 2500 3000 3500 4000 4500 5000 评估收费(元) 53900 57500 63500 69500 75500 81500 87500 93500 99500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差额定率累进0.8‰ 资产总额(万元) 5500 6000 6500 7000 7500 8000 8500 9000 10000 评估收费(元) 10350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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