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业务规程
【2009-06-09】 【作者/来源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一、所有权登记
工作流程:申请→询问并受理→初审→现场勘查(必要时)→审核(复审)→审批→缮证→收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一)新、改、扩建房屋初始登记
单位房办理提交的材料
1、《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土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属改、扩建的须提交)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红线图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1989年12月31日前报建房屋适用)等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
6、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2004年7月20日以后报建的房屋须提交)
7、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薄膜图)
8、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
9、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10、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还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11、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原件
1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竣工验收资料
13、属南宁市楼宇亮化项目的,须提交南宁市质监站进行亮化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
注:(1)2002年1月4日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复印件,则加盖市规划局红印公章
2002年1月4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则加盖城建档案馆或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公章
(2)《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附件的证号必须一致,否则请到规划部门进行更正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时有)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要到土地、规划、质监等部门进行名称变更(如集资建房还需到房改部门变更)
私房办理提交的材料
1、《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土地证核原件,复印件要复印完全)
3、《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改、扩建提交)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的《南宁市私房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竣工备案表》和红线图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2004年8月2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房屋或原邕宁县批建的房屋)等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此项收件为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房屋)
6、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薄膜图)
7、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10、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11、在原邕宁县报建的房屋还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权属登记四至调查表》(须相邻房屋权利人签字及盖手印)、房屋二层及二层以上有外挑建设的,还须提供经规划审定的设计施工楼层平面图、契税完税证明
注:(1)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有附件,还需收附件原件
(2)《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附件的证号必须一致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时有)上的申请人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要到土地、规划、质监等部门进行名称变更
(4)2002年1月4日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复印件,则加盖市规划局红印公章;2002年1月4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则加盖城建档案馆或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公章
(5)私房建设中允许的合理施工误差为:左右宽度(主要指面宽)超出0.03米(含0.03米)以内,前后长度(主要指进深)尺寸超出0.10米(含0.10米)以内;按图施工不存在违法超建现象时,房屋实测面积超出原规划审批面积5%(含5%)以内为合理误差范围;如存在超层、超建阳台及其他部位等违法建设现象,虽超面积部分少于5%的幅度,仍不属合理误差,须到规划部门进行违法位置及面积的确认
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企业改制房屋权属登记
企业改制变更的房屋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政府或主管部门(集体所有企业适用)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4、房号表(房屋为住宅时提交)
5、房屋平面图
6、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和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7、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8、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的证明。
企业改制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990年以前所建无报建手续的南宁市国有企业房屋
1、《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2、单位报给市企业改革领导整顿办公室,要求证明属改制企业办理80年代以前《房屋所有权证》的函复印件(函中有上级主管单位盖章注明情况属实)
3、市企业改革领导整顿办公室要求协助办证的函原件(此函中提到的文件要求申请人须一并提交)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核原件,复印件要复印完全)
5、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6、单位关于房屋建成年份、用途、结构、层数、面积、房屋坐落的列表(加盖单位公章)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等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
8、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
9、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10、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11、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非南宁市国有企业或南宁市国有企业1990年以后所建房屋
1、《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2、政府或主管部门(集体企业适用)批准企业改制文件复印件(核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原件,复印件要复印完全)
4、《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提交)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和红线图
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等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
7、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薄膜图)
8、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
9、房号表(房屋为住宅时提交)
10、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11、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12、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13、2004年7月20日以后报建的房屋,提交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
注:(1)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有附件,还需收附件原件
(2)《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附件的证号必须一致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时有)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要到土地、规划等部门进行变更
(4)1987年12月以前为市建设局、市土地局出具的规划手续
(5)2002年1月4日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复印件,则加盖市规划局红印公章;2002年1月4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则加盖城建档案馆或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公章
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三)无偿划拨房屋转移登记
应提交材料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批文、无偿划拨单等
4、房号表(房屋为住宅时提交)
5、房屋平面图
6、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7、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四)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应提交材料
换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申请书
1、《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3、房屋平面图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单位换(验)证的需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5、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换(验)《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房改房、私房增加夫妻另一方为共有人变更登记
房改房应提交材料
1、《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改办出具的《增加房改房共有权人申请审批表》
4、房屋平面图
5、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6、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增加《房屋共有权证》的
私房应提交材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婚姻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4、房屋平面图
5、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公证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6、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增加《房屋共有权证》的证明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六)私有留房登记
应提交材料
1、《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
2、留房证明及所附红线图(市房产局盖章)
3、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登记证明遗失补发
申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遗失补办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或《房屋抵押权证遗失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报告及南宁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
3、刊登有该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或他项权证遗失声明的报纸(在南宁市公开发行的报纸)(整份)
4、测绘结果、房屋平面图(《房屋他项权证》遗失补办不需此项)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6、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遗失补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房屋他项权证》遗失补办不需此项)
注:登记后请持登记窗口出具的登报证明到报社(《广西日报》、《南宁晚报》、《南宁日报》、《南国早报》、《广西法制报》等任选其一)刊登该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或他项权证遗失补发公告,见报后三日内将报纸交回业务受理人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更正登记
可申请更正登记的情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更正登记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3、更正登记申请
4、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5、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提交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6、测绘结果、房屋平面图
7、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8、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正登记的证明
收费标准
1、如错误是我中心造成的,不收费
2、如错误是业主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住宅: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变更登记
可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可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单位的需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
5、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6、无法人资格单位的需提交授权书
7、测绘成果、房屋平面图
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直管公房出售转移登记
直管公房出售转移登记应提交材料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2、《南宁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南宁市职工购买直管公有住房申请书》、《申请购房职工单位审查证明》、无房证明(单位加盖公章)、房号编排表、测绘结果及附图(以上材料皆由房产局房管科提供)
3、《南宁市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直管公有住房合同书》
4、《购买直管公房权属证明》
5、《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核原件)
6、房屋平面图(两张)
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8、土地、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收费标准
登记费为房屋实交款的3‰、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应提交材料:
1、《房屋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由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如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另:房改房退房注销应提交的材料:
1、退房个人《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个人要求退房并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的报告(有配偶的须共同签名)
3、区直单位的提交《区直公有住房出售评估更改审批表》、市直单位的提交《南宁市职工退房退款申请表》、南宁地区单位的提交《南宁地区职工退房退款申请表》
4、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原件(委托书须由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5、房产档案查询结果
直管公房退房注销应提交的材料
1、退房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个人要求退房并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的报告(有配偶的须共同签名)
3、《南宁市直管公房住户申请退房审批表》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5、房产档案查询结果
收费标准:
注销登记不收费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二)全额集资建房权属登记
全额集资建房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单位栋袋提交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竣工验收资料
5、红线图
6、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7、门牌证明
8、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9、单位委托书
10、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1、白蚁防治证明材料(从2004年7月20日起报建的房屋 )
12、房屋面积测绘结果
13、房改办放行条
14、集资建房证明(复印件有效)
15、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
16、区直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实际费用表;(市直单位无此项)
17、出售公房情况表
个人袋提交材料
1、单位全额集资住房实际交款计算表
2、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合同
3、《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4、集资建房交款有效凭证
5、分层分户平面图二张
6、权利人和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7、权利人委托经办人办理及领取产权证委托书
收费标准
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三)区直单位首次房改权属登记
区直单位首次房改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员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广西区直单位拟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
5、广西壮族自治区房改房屋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汇总)
6、区直单位自管公房出售价格总表
7、关于受理区直单位房改办证材料的通知(房改办放行条)
8、区直房屋评估现场勘查报告(复印件)
9、如有剩余房屋未出售提供剩余房户型平面蓝图一式两份
10、如该栋房屋有剩余,则还需要《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11、出售公房情况表
个人袋提交材料:
1、该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大证)复印件
2、本套住房平面蓝图一式两份
3、广西区直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表(93年房改无此项)
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改房屋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国资局提供)
5、广西区直单位干部、职工购买现住公房申请书
6、购房者产权比例确定书(94年后房改无此项)
7、《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8、《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或提供盖有区财政厅收费票据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9、权利人和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权利人或其配偶由于死亡、身份证遗失以及待办等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则需由户口所属辖区的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相关的证明)
10、委托书
收费标准
登记费:实交房款3‰、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四)市直单位首次房改权属登记
市直单位首次房改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单位栋袋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员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广西首府南宁市区内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
5、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汇总表(加盖公章)
6、房改办放行条(93年无此项)
7、房屋评估现场勘查报告(复印件)
8、如有剩余房屋未出售则需提供剩余房每种户型平面图一式两份
9、如该栋房屋有剩余,则还需要《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10、出售公房情况表
个人袋提交材料:
1、该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大证)复印件
2、本套住房平面蓝图一式两份
3、南宁市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93年为产权比例确定书)
4、南宁市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93年为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5、南宁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
6、南宁市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合同书(93年房改无此项)
7、《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8、《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或提供盖有南宁市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9、权利人和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权利人或其配偶由于死亡、身份证遗失以及待办等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则需由户口所属辖区的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相关的证明)
10、委托书
收费标准
登记费:实交房款3‰、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五)地直单位首次房改权属登记
地直单位首次房改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单位栋袋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员委托书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出售国有住房审批表
5、购房情况统计汇总表
6、地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复(放行条)
7、房屋评估现场勘查报告
8、如有剩余房屋未出售则需提供剩余房每种户型平面蓝图一式两份
9、如该栋房屋有剩余则还需要《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10、出售公房情况表
个人袋提交材料:
1、该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大证)
2、本套住房平面蓝图一式两份
3、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评估计算表
4、南宁地区直属单位房改房屋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94年后房改无此项)
5、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比例通知书(93年房改无此项)
6、南宁地区直属单位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
7、如面积有误须提供房改办的《出售93年前(含93年)旧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变动审批表》;(房改办在评估出售93年的旧住房时,统一不把挑阳台的面积列入出售面积,现要求在不改变原来购房总价款的情况下,在原来出售面积基础上再加上挑阳台的面积,并规范计算方法)
8、《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
9、《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或提供盖有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财务章须复印清楚,否则加盖)
10权利人和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权利人或其配偶由于死亡、身份证遗失以及待办等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则需由户口所属辖区的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相关的证明)
11、委托书
收费标准
登记费:实交房款3‰、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六)区直单位出售房改房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权属登记
区直单位出售房改房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1、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员委托书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底层封闭架空层放行条
4、区直单位拟出售房改住宅底层架空层(杂物房)申请表
5、区直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情况汇总表
6、区直房改住宅底层架空层(杂物房)评估现场勘察报告
7、出售公房情况表
8、计价比例按60%折算的提供《房屋面积测绘结果》
个人袋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计价比例按30%折算的需提供产权证原件,计价比例按60%折算的不须提供原件)
2、计价比例按30%折算的提供本套住宅平面蓝图两张和底层封闭架空层平面图(复印有效,不一定要蓝图,但要用红线把杂物房所在位置框起来)一张
3、计价比例按60%折算的提供本套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平面蓝图二张)
4、广西区直单位架空层出售价格评估表
5、职工购买房改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杂物房)合同书
6、区直单位干部、职工购买房改住宅底层架空层(杂物房)申请书
7、《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8、《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或提供盖有南宁市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9、权利人和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权利人或其配偶由于死亡、身份证遗失以及待办等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则需由户口所属辖区的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相关的证明)
10、委托书
收费标准
登记费:实交房款3‰、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七)市直单位出售房改房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权属登记
市直单位出售房改房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单位栋袋提交材料
1、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员委托书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底层封闭架空层放行条
4、单位出售房改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申请书
5、职工购买房改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汇总表
6、出售公房情况表
7、计价比例按60%折算的提供《房屋面积测绘结果》
个人袋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计价比例按30%折算的需提供产权证原件,计价比例按60%折算的不须提供原件)
2、计价比例按30%折算的提供本套住宅平面蓝图两张和底层封闭架空层平面图(复印有效,不一定要蓝图,但要用红线把杂物房所在位置框起来)一张
3、计价比例按60%折算的提供本套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平面蓝图二张
4、职工购买房改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实交款核定表
5、南宁市出售房改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产权核定通知书
6、职工购买房改住宅底层封闭架空层合同书
7、《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8、《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或提供盖有南宁市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9、权利人和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权利人或其配偶由于死亡、身份证遗失以及待办等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则需由户口所属辖区的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相关的证明)
10、委托书
收费标准
登记费:实交房款3‰、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八)区、市直单位房改半产权转全产权权属登记
区、市直单位房改半产权转全产权权属登记应提交材料:
单位栋袋提交材料
1、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员委托书
2、要求购买全部产权的申请书
3、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同意购买全部产权的放行条
5、出售公房情况表
个人袋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本套住房平面蓝图一式两份(蓝图户型要与原产权证的户型一致,如原产权证蓝图有误,单位则要提供更正报告)
3、如权利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超标)规定内建筑面积,则须提供《购房者产权比例确定书》(按标准价计算)复印件
4、《购房者产权比例确定书》(成本价购房需补交房款及差额利息)
5、如要求增加共有人则须提供房改办的《增加房改房共有权人申请审批表》(房改房只能是夫妻双方共有)
6、《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7、补交房款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复印件或提供盖有区财政厅或市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复印件(财务章须复印清楚,否则加盖)
8、权利人申请购买全部产权的报告
9、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权利人由于死亡、身份证遗失以及待办等情况无法提供的,则须由户口所属辖区的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
10、如属产权共有的则还须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改房只能是夫妻双方共有)
11、委托书
收费标准
登记费:实交房款3‰、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九)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权属登记
办理初始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自建住房权属登记申请书(见附件2)
2、关于要求办理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权属的函(房改办提供)
3、《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确认表》(房改办提供)
4、《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红线图
6、《竣工验收备案表》
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竣工验收资料
8、经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9、楼盘表(建房单位提供)
10、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11、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法人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2、单位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签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13、门牌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见附件3)
2、《市场运作建设住房办理产权证明书》(经组织建房单位和自治区房改办盖章确认,一户一表,见附件1)
3、自建住房合同及建房款缴交票据(统一采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款收据”,验原件交复印件)
4、房屋平面图红线图和立面红线图各1张、房屋分户平面图2张(蓝图)(建房单位或房改办盖章认可)
5、自建住房职工(含共有人)个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双方申请人(即组织建房单位和产权人)的委托书(签字、盖章)
6、契税完税证第四联或免税证明
7、如房屋已办理按揭,还须提交银行出具“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
收费标准:
对提交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初始登记予以核准权属登记,但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不收费。对申请转移登记的按房改房或商品房办证收费标准执行。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十)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新、改、扩建房屋权属登记
单位房办理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内容必须填写完全,加盖单位公章)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土地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属改、扩建的须提交)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红线图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南宁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1989年12月31日前报建房屋适用)或军队军级以上(武警部队的凭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验收文件等房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
6、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2004年7月20日以后报建的房屋须提交)
7、测绘结果及房屋平面图(薄膜图)
8、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
9、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或军队单位出具的说明
10、委托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无法人资格的单位还需提交上级法人授权书
11、房屋有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原件
1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配套预防措施)竣工验收资料
注意事项:(1)2002年1月4日以后竣工的房屋提交《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复印件,则加盖市规划局红印公章
2002年1月4日以前竣工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如为复印件,则加盖城建档案馆或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公章
(2)《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附件的证号必须一致,否则请到规划部门进行更正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南宁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改、扩建时有)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如不一致的要到土地、规划、质监等部门进行名称变更(如集资建房还需到房改部门变更)
收费标准:
住宅:登记费80元/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宗、印花税5元/本、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本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十一)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房改权属登记
单位栋袋提交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同意出售住房的批复
3、军队出售住房汇总表(加盖公章)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人员委托书(加盖公章、受托人签字)
5、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房屋的测绘报告(原件)
7、如有剩余房屋未出售则需提供剩余房每种户型平面图一式两份
8、如该栋房屋有剩余,则还需要《单位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产权中心表格)
9、出售公房情况表(产权中心表格)
二、个人袋提交材料
1、该栋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大证)复印件
2、本套住房平面蓝图一式两份
3、现有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
4、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或购房协议书)
5、《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产权中心表格)
6、购房发票(财务章须复印清楚,否则加盖)
7、权利人和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权利人或其配偶由于死亡、身份证遗失以及待办等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则需由户口所属辖区的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相关的证明)
8、委托书(权利人签名、产权共有人签名)
收费标准
登记费:实交房款3‰、印花税5元/本、工本费10元/本
注意事项:1、无法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同意出售住房批复的,应提交大军区联勤部、各军兵总后勤部、武警部队(武警总队)后勤部的批准文件原件以及军级(武警总队)后勤部门的有关文件原件,并由申请房改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2、房改须先办单位栋证。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改房,属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因此,在进行权属申请登记时,应在房改有关资料表格上注明产权共有人姓名。
(二十二)新购商品房权属登记
申请办理新购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平面、立面红线图一张
2、房屋位置图一张
3、房屋分户平面图二张
4、购买商品房屋办理产权证明书,需加盖销售备案登记章
以上资料由开发公司提供
5、购房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新版发票收办证联原件,房屋座落须与其他资料一致,有杂物房、车库的需注明编号
6、契税完税证第四联原件
7、业主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如属境外个人的提供护照(核原件、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中文译本
8、如属委托办证,还须提供:业主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9、如属经济适用房,还需提交南宁市经济适用房准购证原件一份
10、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1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12、如所购房产为夫妻婚后购买若需增加共有人,须双方当事人到场;须提交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有按揭须按揭银行出据同意增加共有人证明;并填写申请增加共有人报告
13、如属单位购房,还须提供:
①单位授权委托书(盖单位公章);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机关)法人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③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④购房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⑥属境外机构的,须提供所购房屋符合实际需求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14、如房屋已办理按揭,还须按揭银行提供的同意办理房产证的证明
15、如属境外个人购房还须提供:①分支、代表机构和学校出具的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②所购商品住房符合实际需求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16、如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含华人)购房还需提供:所购商品住房符合实际需求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2、印花税5元/本;
3、非住房转让手续费2.5元/m2。
办事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十三)房屋买卖权属登记
房屋买卖权属登记需提交材料:
1、《存量房买卖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
4、房屋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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