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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毕业论文
对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现状的思考
REFLECTIONS ON THE PRESENT DEVELOPMENT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IN CHINA
学生姓名: 刘 杰
学 号: 200541916408
年级专业及班级:2005级国际经济与贸易(4)班
指导老师及职称:肖时运 研究员
湖南·长沙
提交日期:2009年05月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毕业论文诚信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在文中均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目 录
摘要…………………………………………………………………………………………1
关键词…………………………………………………………………………………2
一、绪论………………………………………………………………………………………2
(一)选题研究意义……………………………………………………………………2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2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5
(四)概念界定…………………………………………………………………………6
二、我国国际保理业的发展现状及制约因素分析…………………………………………6
(一)我国国际保理市场的供给现状及制约因素分析………………………………6
1 我国国际保理市场的供给现状………………………………………………6
2 制约因素分析…………………………………………………………………7(二)我国国际保理市场的需求现状及制约因素分析………………………………9
1 我国国际保理市场的需求现状………………………………………………9
2 制约因素分析…………………………………………………………………10
三、我国国际保理业的发展策略建议……………………………………………………10
(一)从政府角度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外部环境的策略建议……………………10
1 出台相关的政策,提供政策支持……………………………………………10
2 适当改变监管模式,提供创新动力…………………………………………11
3 推进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提供良好的制度安排…………………………11
4 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营造有利的法制环境………………………………11
5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11
(二)从银行角度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供给市场的策略建议………………………12
1 风险策略建议…………………………………………………………………12
2 营销策略建议…………………………………………………………………12
3 自身建设策略建议……………………………………………………………13
(三)从外贸企业角度发展我国国际保理需求市场的策略建议…………………13
1 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国际保理业务…………………………………………13
2 树立商业信用的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14
3 妥善处理贸易纠纷,确保国际保理业务顺利进行…………………………14
四、结束语…………………………………………………………………………………15
参考文献 …………………………………………………………………………………15
致谢…………………………………………………………………………………………16
对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现状的思考
学 生:刘杰
指导老师:肖时运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 410128)
摘 要:本文对国际保理的基本内容进行了介绍,分析了国际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优势。从我国国际保理的供给与需求现状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揭示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中的制约因素。同时分析了我国目前在国际保理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缺乏了解、思想陈旧,信用观念不足;商业银行目标客户选择有偏差,抗风险能力弱;法规不健全;人才缺乏等。针对提出的制约因素,从银行、政府、外贸企业的角度提出了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国际保理;现状;制约因素;出口;策略建议
Reflections on the Present Development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in China
Student:Liu jie
Tutor:Xiao shi yun
(College of Orient Science,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Changsha 410128, 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basic content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analyzed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business depends on effect and advantage in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international guarantees supplying managing and need current situation is point of penetration, breakthrough point from our country. Have analysed our country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business present situation. Revealed our country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business restriction of developing middle.also analysed the problem which existed in our country.Included: Export enterprise lack the understanding, the thought to be obsolete, the credit idea is insufficient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ommercial bank target customer choice has deviation, The risk ability is weak, Law and regulation is faulty, The talented person lacks and so on. In view of restriction factor which proposed.From the bank, the government, Foreign trade enterprise's angle proposed develops our country international to guarantee the principle service the plan strategy suggestion.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Status; Constraints; Export; Strategy
一、 绪论
(一)选题研究意义
我国目前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其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自1992年我国开办国际保理业务以来,至今己有十几年时间,但业务量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许多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对国际保理还只是一知半解甚至毫无概念。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这种情况的延续必将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应用存在着哪些问题?是什么因素阻碍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研究这些深层次原因,并采取对策措施解决问题已刻不容缓。这使得本文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国外研究现状
Peter M. Biscoe(1985)在《Law and Practice of Credit Factoring》中提到保理业务的风险的防范,光靠保理业务法律体系的建设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判决和执行依赖于当事人对信誉的重视程度。当人们没有积极性讲信誉的时候,法律就失去了信誉基础。[1]
Sidney Rutberg(1989)在《Factoring Business Heats Up Internationally》中提到尽管保理业务最早可追溯于16世纪末期的欧洲,当代的保理业务却始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的纺织品市场。[2]
Soufani, Khaledza (2002)在《On the determinants of factoring as a financing choice: evidence from the UK》中提到根据国外学者对国际保理的研究,以下因素对公司是否选择保理存在影响:公司规模(以年贸易额表示)、年龄、所有权结构(以资产负债率表示)、资信状况、资产结构、财务状况、融资难易度等。[3]
据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提供的数据显示,1976年国际保理在全球贸易结算中的份额还仅占23%,到了2004年,国际保理在全球贸易结算中的份额一达到56%,超过了信用证的业务量。[4]
(二) 国内研究现状
1.关于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现状的研究
单建保(1993)在《保付代理和包买票据》中提出国外己有一些保理公司看好中国的保理市场,例如荷兰合作财务有限公司(简称RFSL)联合其母公司荷兰合作银行(简称Rabobank)、天津港商业保税仓库及调运中心(是荷兰Royal Nedlloyd Group N.V和天津港务局成立的合资企业,简称CBW)和瑞士通用公证行(简称SGS)在中国推出了出口保理服务项目。[5]
朱宏文(2001)在《国际保理法律与实务》中指出在我国,中国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最早,业务量在国内市场占据绝对优势,约占2/3强,是目前国内12家FCI会员中唯一一家FCI正式会员。[6]
余立新(2002)在《现代国际保理通论》中指出和国外保理业务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的保理业务起步晚,发展也十分缓慢。就国际保理业务而言,根据 FCI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2003 年年度报告显示,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仅占到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量的千分之二点四,而同期欧洲该项指标达到 65%,美洲为 22%,亚太地区(主要为日本)为 12%。[7]
钱明(2003)《保理业务及其金融风险的规避》中提到和国外保理业务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起步晚,发展也十分缓慢。1992 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之后交通银行和东方国际保理咨询中心以及其他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分别被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接纳为会员,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8]
陈晓红、谢晓光(2004)在《保理对我国中小企业的适用性分析及运作模式探讨》中提到从保理与中小企业现金流、保理与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保理与中小企业产品三个角度分析保理对中小企业的适用性,得出结论保理业务对我国广大中小企业有着更大的适用性。[9]
李俊(2005)在《论结构性贸易融资及其在中国的应用》中提出1987年10月,中国银行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司签署了国际保理总协议,这标志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正式登陆,1992年2月,中国银行加入了FCI,同时,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与FCI会员-美国鹰师保理公司签署了保理协议,正式以“出口保理公司”的身份进行业务活动,这也使得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逐步驶向了规范化、国际化的良性轨道。[10]
2.关于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存在问题的研究
刘小燕(1998)在《论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得法律问题》中提出应收账款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出口商在进口商签定贸易合同时,合同中就应该注明采用保理方式结算,也就是说,债权人出口商品负有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进口商的义务。[11]
刘承训(1998)在《银行信贷风险理论:成因、控制和启示》中提到我国的信用环境给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带来的信用风险。保理业务的推广和不断发展壮大,离不开一个坚实的良性的宏观信用环境。保理业务的各个环节都会使银行保理商面临很大的信用风险,而不良的商业信用环境更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12]
朱宏文(1999)在《论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中提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国际保理法律基础的外在反映,它表明其是建立在应收账款转让的基础上的。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后,不再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也没有继续收款的义务与权利,即使收到了债务人的支付,也无权指使其银行将款项划归到自己的账上。[13]
郭慧文(2000)等在《积极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中提到目前,我国在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信用风险担保等多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较西方商业银行存在很大距离。[14]
仁君彩(2005)在《发展保理业务是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可观要求》中提到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出口商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信用风险的问题,因而在欧美、东南亚等地日渐流行。入世后,我国的出口企业已经认识到保理的上述优势,将越来越多地放弃信用证要求,而溶入全球赊销的大潮流,出口保理业务量因此将有很大发展。[15]
张军、李茂华、于立新(2006)在《WTO与中国国际保理发展》中提出国际保理业务兼具有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担保、销售分户帐管理、帐款回收及进口商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等功能,为那些利用简单灵活但风险极大的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如0/A或D/A)的进出口商解决了风险和资金问题。[16]
冯莹(2007)在《保理在我国的发展及风险防范研究》中提出从国内企业对国内保理的市场需求来看,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迫切需要得到贸易融资和信用担保,而他们的融资渠道和手段则非常有限。[17]
3.关于国际保理在我国发展存在问题成因的研究
仇志刚,李恒(2004)在《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及其对策》中提到供应商为了取得银行保理商的预付款融资,而伪造虚假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上的货物或服务或债务人根本就不存在;甚至是供应商和债务人相互串通,骗取银行保理商的预付款。在此情况下,如果供应商骗取预付款后逃匿,银行将承受损失。[18]
祖素梅(2004)在《试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及对策》中提出我国国际保理法律体系建设滞后这一立法现状使得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时无法可依、有法难依,这无疑成为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又一大障碍。[19]
4.关于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对策研究
林钧跃、谢旭(1999)在《企业赊销与信用管理》中提出保理商可在信用额度内预付出口商发票金额70一80%的无追索权的融资,出口商可将其作为正常销售收入对待,而不必像银行贷款那样显示在平衡表的负债方。从而改善了资金流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信等级和清偿能力,并进一步融资。[20]
谢旭(2003)在《挑战拖欠一东方国际保理中心的理论与实践》中提出全程信用管理模式的核心管理方法:一是建立以利润为目标的营销管理机制,二是销售管理的流程化设计,三是实行系统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四是采用规范化的管理措施和技术规范,五是开发设计全程信用管理软件系统CMS。[21]
陈童颖(2004)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现存问题研究》中通过博弈分析得出解决我国保理市场价格问题的建议是:降低客户对保理成本的不确定性,促成价格博弈的均衡。建立灵活的保理定价机制。降低保理商成本,以降低保理价格。[22]
张廷伟(2005)在《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研究》中提出:一方面,我国立法应该尽快消除将来应收账款转让在法律与实践上的脱节现象,肯定权利人对未来债权的事前处分权利,另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在叙做国际保理业务之前,硬充分了解保理合同适用之法律关于将来债权可转让性的规定。[23]
廉云(2005)在《发展我国保理业务对策研究》中提出政府应该出台扶持政策,引导微观主体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24]
张蓓(2006)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现状及完善化建议》中提到该把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有特色的金融服务产品进行整体策划。[25]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文通过对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大学四年的理论学习和广泛的阅读以及实践调研,找出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分析其产生原因,最后对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能够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对所列内容进行阐述。
(四)概念界定
国际保理是指保理商在采用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的结算方式中,向卖方(供货商)提供的集出口贸易融资、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和买方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三、我国国际保理业的发展现状及制约因素分析
(一)我国国际保理市场的供给现状及制约因素分析
1、我国国际保理市场的供给现状
(1)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规模小,发展不平衡。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起步较晚;能够开展业务的国理公司或其它经营主体少;因此尽管国际保理在我国日益受到重视,国内商业银行在发展国际保理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尝试,但从整体上看,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十分缓慢。根据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统计,2007年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量为329.76亿欧元,同比增加130.60%(2006年为143.00亿欧元) 。可见保理业务正在我国蓬勃发展。但2007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达12991.27亿欧元,我国保理总量仅占全球保理业务量的2.54%,与美国、日本、英国、德国和法国等主要贸易国家存在着很大差距[26]。据统计,2008以来,工行国际保理业务继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势。截至08年六月底,该行国际保理业务累计发生额已达3.9亿美元。仅7月份一个月之内,该行累计办理出口双保理业务553.8万美元,创单月业务量新高[27]。
表1 20O7年主要贸易国家国际保理营业额
Table 1 2007 major trading nations i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turnover
美国
日本
英国
德国
法国
中国
世界总额
保理营业额(百万欧元)
占全球保理营业额比例
97,000
7.47%
77,721
5.98%
286,496
22.05%
89,000
6.85%
121,660
9.36%
32,976
2.54%
1299,127
-
(资料来源:FCI网站)
(2)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供给主体以商业银行为主。我国目前尚没有一家真正的国际保理公司,经营国际保理业务也只是商业银行的一种银行业务。目前只有在中国银行的总行结算部设有一个专负责保理业务的保理处,其他银行保理业务只是有国际部某个处来兼管。行以下的机构及各个分行均没有专门从事保理营销和操作的部门和人员。
(3)我国国际保理业务主要以出口保理业务为主。国际保理最适合于批量较小、流动性较强的消费品贸易,而我国贸易并不侧重于这方面。进口保理的业务需求在我国尚未形成。在贸易谈判中一般由进口方采用保理方式,但是国际保理知识在我国尚未普及。
(4)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存在很多制约因素由于人才和设备的制约,我国的商业银行在业务操作上缺乏经验;外业对于国际保理方式还很陌生;国内立法体系滞后,目前还没有出台完善际保理法律规范;而信用意识的薄弱更加大了业务的开展难度。
(5)我国国际保理增长势头比较明显。2008年中国的出口保理业务量超过240亿欧元,成为全球第一。同时,中国银行的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跃居世界第一。2008年,中行继续领跑我国保理业务发展,全行国际保理业务量同比增长超过50%,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超过21亿美元,稳居全球银行业之首 [28]。
2、制约因素分析
(1)法律风险。尽管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已有十多年,但到目前为止,仍未建立起完整规范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除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只能由银行办理保理业务的规定外,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没有设立保理机构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也没有制定开展保理业务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从而在制度方面限制了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虽然我国已经加入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公约》等,但由于各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实际情况都有一定差异,这些规则尚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目前国内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只能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公约》等作为借鉴。因此我国亟待建立一套指导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体系。目前法律建设滞后这一立法现状使得在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时无法可依, 有法难依。一旦遇到业务纠纷,银行很难保障自己的利益。
(2)信用风险。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引起争议会使出口商面临货款风险,信用证由于是单据买卖,与货物本身的状况无关而能向出口商提供比国际保理更大的风险保障。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信用证结算对买方最为不利,出口商考虑的只是自身的利益,在国际贸易的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出口商如果始终坚持以这种最不受进口商欢迎的方式进行交易,其市场份额必定面临越来越缩小的局面。同时,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单据买卖性质,出口方所交运的货物哪怕跟合同要求不符也可以收到货款,这会使我国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不重视对合同的严格执行,从而不利于我国在出口贸易中信用的培养。
(3)欺诈风险。间接付款为发生欺诈最为常见的形态,往往表现为卖方扣留因发生间接付款而取得的资金。发生此情况多数表明卖方可能出现了现金方面的压力。发生间接付款的情况多数表明卖方可能出现了现金方面的压力。提前出票是指卖方在发货前提前出具商业发票的行为,这可能是卖方管理上的无意识疏忽,也可能由于其迫切地需要资金的注入,希望从保理商处快速取得资金。空头发票是指卖方利用没有基础交易背景的发票套取银行资金的欺诈行为。空头发票是最为恶劣的欺诈行为,一旦发现空头发票,保理商必须立即终止保理协议,努力针对那些有可能是真实的债权向买方收款,以尽可能地降低损失的程度。
(4)运作模式缺乏独立性。在我国,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只有银行才能从事保理业务,基本是把国际保理定位成一种单纯的结算产品或融资产品,放在结算业务部门或公司业务部门的一个处室或科室内,而该处室或科室一般没有任何授信审批权,营销的手段也极有限,很难保证管理上的相对独立性,树立独立的保理品牌形象更是无从谈起。而国际保理的风险特性又决定了各地代总行办理国际保理的分支机构操作上手续繁琐,失去了“手续简便”的优势,故业务发展缓慢。
(5)银行对业务的市场定位不准。目前,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目标客户群定位是大客户还是中小客户值得考虑。国际保理的功能主要有企业资信调查与评估、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管理以及买方信用风险担保,这就决定了我国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小客户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需求和依赖性更强,而大客户,也就是那些国有大型企业、跨国公司、上市公司等由于自身融资能力较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财务管理水平高,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融资、账务处理等倚重程度相对较低。另外,成长中的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这些企业要想扩大出口,就要提供有利于进口商的条件,那就意味着要采用赊销、承兑交单方式,这时最好的选择之一就是出口保理;所以,我国保理的目标客户群应是中小客户。
(6)银行软硬件设施相对落后。第一,业务人才相对匮乏。保理业务是一项技术含量高且专业性较强的业务,办理这项业务需要市场营销、风险管理、行业分析、法律、会计结算等有经验的专门从业人员共同配合完成。而保理业目前这方面的人员配备与实际需要还有相当差距;第二,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手段则显得比较落后,科技化程度低。总体上看,缺乏高效、快捷的结算支付系统;健全、科学的核算系统;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和通讯网络,而且计算机应用软件配套能力较差。保理业务的信息服务系统是建立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及通讯技术之上的,如FCI启用了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ORING),实现了成员间的电子数据交换,使各成员间的信息传递完全通过计算机进行,大大提高了业务处理速度。但它的服务范围目前还只局限于一些发达国家与地区,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商授信体系仍未建立,目前我国一直未开展进口保理业务也有这个原因。
(三)、我国国际保理市场的需求现状及制约因素分析
1、我国国际保理市场的需求现状
(1)需求迫切。首先,对于大企业来说,资金比较充裕。他们不再满足于银行提供优惠的贷款,而对银行的综合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在资产负债表上经常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如何盘活和有效利用这部分资产,降低融资成本,成为他们很关注的一个问题。其次,对于小企业来说,中国现有企业数约1000万,其中99%是中小企业,急需流动资金支持与专业的金融服务产品[29]。它们普遍处于成长阶段。资金需求的增幅往往超过自有资金的积累速度,往往面临着比大型企业更严重的现金流缺口现象。然而,在现实中小企业很难象大型企业那样到资本市场去融资也很难取得银行贷款。同时其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其很难象大型企业那样开展非常有效的信用管理。国际保理业务恰好满足了中小企业全方位的金融需求。
(2)潜在需求大。从我国外贸出口总量及出口结构分析,在我国的出口结构中,日用品、纺织、电子产品及化工医药产品等消费品占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这类产品结算周期短,比较适合叙做保理业务。如再以我国目前出口结算方式中赊销占比70%左右的口径计算,我国出口贸易量中有超过35%适合叙做国际保理业务。据统计,我国对外贸易2005年达到14221.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2%。其中出口7620亿美元,增长28.4%.这样我国2005年单出口保理也有约2667亿美元的潜在市场[30]。而这与2005年我国国际保理的实际业务量仍有很大差距,说明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很广大。
(3)需求个性化。2001年我国入世以来,企业由于各自业务运作方式和经营环境的不同,对国际保理业务需求个性化彰现。过去那种千篇一律的服务,已远远不能满足客户的需求。
(4)需求市场化。随着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兴起和外资银行进入,银企双向选择空间充足,企业可以在充分考虑银行的实力和服务的质量、效率的基础上选择叙做国际保理业务的银行。
2、制约因素分析
(1)信用交易制度在我国尚未普遍建立。长期以来,我国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信用体系,表现在进出口商们长期过度地依赖银行信用,没有真正懂得在国际贸易中建立并使用商业信用的意义所在。与传统出口方式相比,汇付、托收(特别是D/A)和赊销的风险暴露程度很大,出口商随时都会因进口商的信用危机而遭至“货款两空”。为了安全收汇,我国进出口企业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除了对业务关系比较密切的老客户或是分公司使用托收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外,主要采用信用证方式。因而首先使其在观念上就对国际保理业务有了排斥心理,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2)出口保理在国内出口企业中的的认知度不高。我国的外贸从业人员对出口保理不了解或很少了解,甚至与出口保险混为一谈;即使有一少部分人对出口保理有一些了解,然而也只是见其短而未见其长。因为如果由于出口商产品质量、价格等原因发生贸易纠纷而导致进口商拒付,保理商对出口商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也就直接影响了出口商采用出口保理的积极性。
(3)国际保理价格令人望而生畏。国际保理业务看,手续费偏高,也是阻碍国际保理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在国内,银行一般按应收账款金额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该定费等手续费通常为2%至6%,再加上对企业获得的预付款收取利息,保理费是信用证业务费用的十倍左右,也是国外保理费用的好几倍[31],这常常使进出口方双方望而止步。
四、中国国际保理业的发展策略建议
(一)从政府角度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外部环境的策略建议
1、出台相关的政策,提供政策支持
(1)鼓励出口企业普遍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政府必须出台扶值政策,一方面,降低国际保理费用,鼓励出口企业应用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拓展自己的业务经营范围,放宽业务准入条件和简化业务准人手续,引进利益驱动机制,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
(2)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一方面应鼓励有能力的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另一方面,也应允许设立专门的保理机构。从机构设立方面,可信鉴国外的经验。保理公司的运作与银行不同,有一套专门的操作规范和操作系统 需要有十分丰富的专业知识、对市场的熟悉及科学的信用评估体系。我国可考虑引进国际知名保理公司,以独资公司或合资公司的形式进入我国的保理市场,来加速国内保理机构的建设。
2、适当改变监管模式,提供创新动力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分散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应逐步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但在目前国内的现实条件下,应坚持分业监管的模式,待条件发展成熟时,我国的金融监管应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以及以金融监管为主体,完善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为基础,行业自律为纽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复合型银行监管体系。在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内部设立创新基金,对创新行为予以激励,人民银行监管部门也可以采用特许权、专利权等措施对业务创新进行保护。要尽可能地简化创新业务的审批程序。
3、推进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提供良好的制度安排
国际保理是有一定经营风险的新型金融服务产品,它对现代商业银行的基本制度要求是,“内生”出一种新的经营增长机制,确保银行资产在市场竞争中的保值和增值。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中将逐步形成一整套有激励、有约束、高效率的企业经营机制。它有助于银行经营充分施展活力,开辟新的金融服务领域,而且可以完善资本金来源渠道,更好地化解风险,这些都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4、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营造有利的法制环境
我国的立法机关或者金融监管机关应该根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和《国际保理公约》的规定抓紧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统一标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并在此基础上不断修订、补充、完善制定出我国国际保理的第一部基本大法《国际保理法》。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放开对保理业务的种种限制,让保理业务从银行中独立出来。成立专业部门,遵循独立的规则,进行独立操作。其次,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经营任何业务都须按照《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备案才可以开办。最后,确立不同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国际保理业务的融资标准,使最需要获得保理支持的中小企业获得实惠。
5、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1)强化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企业内部加强信用管理,是提高我国市场交易信用程度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不仅可以大幅度减少因受信不当导致和约不能履行以及授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的发生,而且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
(2)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在目前管理体制下,应由国家统筹,设立国家征信中心。各级行政、司法、金融、税务等部门应按规定向征信中心提供信用资料,同时可以共亨信息资源,这样,国家才能收集完整的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资料,构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政府要积极推动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开、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
(二)从银行角度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供给市场的策略建议
1、风险策略建议
我国应该参照国外成功的信用管理经验,建立全国统一集中的,与国际接轨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应该将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信用征集系统、工商局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与信誉管理系统等体系加以整合,在打破部门封锁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集中的,与国际接轨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目前,在上海、江浙,广东等地已经建立起了一些信用信息库,其他地区也正在着手建立类似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可以达到,只要输入一家企业名称,数秒钟后电脑屏幕上就会显示出这家企业的信用内容,包括登记资料、被处罚记录、年检情况等。但这对于保理业务这样一种跨地区、甚至跨国界的行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应该把全国各地的信用信息库整合起来,建立全国统一集中的信用信息网络。这样保理商在叙做保理业务,开展资信调查就可以更加快捷和准确,从而提高保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2、营销策略建议
(1)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全员营销策略,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一切经营活动以获得客户最大满意程度为目标而展开。从国际保理业务的设计、定价、服务到推广等一系列活动都要从客户和市场的需要出发。充分调动全行员工开展市场营销的积极性,制定合理的业绩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激发其营销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现代市场营销理念深入人心。逐步建立以客户经理制为核心的营销队伍。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国际保理业务的特征和操作规程,培养其社会交际能力和营销能力。同时实行客户经理制,加强银行与客户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的的联系与沟通,为出口商提供个性化、有针对性的服务。
(2)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多元化促销。针对客户对该项业务知之甚少的现状,商业银行应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在客户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之中,向其宣传该项业务的优势,并为有意向开办此项业务的客户提供方便条件,提供尝试期优惠费率,使其尽快掌握办理程序,调动其办理该项业务的积极性,扩大业务有效需求。加强信息传播,利用大众媒介发布银行的形象创意和国际保理服务服务企划;借助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的舆论阵地,举办参与各种大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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