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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烈酒消费税专题研究-比较、推演理性话消费税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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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烈酒消费税专题研究-比较、推演理性话消费税改革 全球烈酒消费税专题研究-比较、推演理性话消费税改革 1. 美国消费税:辅助税种,注重消费调节 1.1. 历史演进:从联邦主体税种到共享辅助税种 消费税自 1789 年起征,19 世纪后期成为联邦主体税种,1913 年所得税兴起后地位逐步降低,当前为联邦和地方共享的辅助税种。美国消费税 的历史演进路径可以划分为 4 个阶段: 1)1789 年,美国开始征收消费税,由于建国初期战乱不断,人民不愿意受到过多政府约束,消费税征收阻力较大; 2)南北战争期间,联邦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不断扩大消费税征收范 围,使其成为联邦主体税种,到 20 世纪初,消费税构成了联邦政府收 入的主要来源; 3)1913 年,美国税收体制开始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过渡,消费税 占比逐渐减少,到 1966 年以后消费税占联邦政府税收收入比重降至 10% 以下; 4)20 世纪 80 年代,里根政府进行大规模税制改革,此后消费税占联邦政府总税收比重稳定在 5%以下,作为美国联邦和地方都共享征收的辅助税种而存在。 消费税作为一种辅助税种,目前联邦消费税收入占美国 GDP比重不超 过 0.5%、占联邦总税收维持在 3%,且呈现稳中有降态势。二十世纪 60 年代,美国联邦消费税收入占联邦政府税收总收入比重超过 10%,随 后联邦消费税对联邦整体税收贡献持续降低,目前美国联邦消费税收入 在近年来维持在 900 亿美元左右,占联邦总税收比例维持在 3%左右, 占 GDP比例 0.5%左右。 1.2. 税收特点:课税范围广,税收由联邦和地方共享 美国消费税是三级共享税,特别消费税率由联邦政府统一设置,一般消 费税率由各州和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美国消费税(Excisetax) 的征收主体分为联邦政府和州及地方政府两类,其中联邦政府在全国范课征特别消费税,州及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课征特别消费税和 一般消费税,两者的课税对象存在部分重复,特别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 三类:一是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对烟酒类商品征收的限制性消费税; 二是为保护环境、减少资源浪费对燃油类商品征收的节约型消费税;三 是为调节收入分配对高档化妆品等商品征收的消费税。总结来看,美国 消费税中的联邦特别消费税和州特别消费税(Excisetax)与我国消费税 性质较为类似,而州县一般消费税(Salestax)类似于我国增值税。 美国消费税课税范围广,注重对消费品需求的调节,属于价外税、共享税。相较于中国,美国消费税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1)课税范围:美国消费税课税范围宽、调节领域广、税目设置详细,除了对烟酒类、石油 制品、危害环境的消费品征税外,还对保险业、通讯业等征税; 2)税收功能:对消费结构和消费行为更具有约束性,注重对消费品需求的调 节,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同时针对某些奢侈品、高能耗品征收 消费税,以期正确引导消费和保护环境,具有一定的调控经济功效; 3)课税方式:美国消费税是价外税,在消费货物或劳务过程中分别标明价 款和税金,更直接地调节消费需求; 4)税收归属:美国各级政府间共 享消费税,特别消费税率由联邦政府统一设置,一般消费税率由各州政 府和地县以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为依据设立。 1.3. 美国酒税:生产环节从量计征,对消费的约束意图明显 美国酒水税属于联邦征收的主要消费税,从量计征的方式有利于高端产品。美国酒水税是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而征收的限制性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的课税对象之一,是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课征的共享税,征 税范围包括烈性酒、葡萄酒和啤酒。 1)联邦政府层面:在生产环节征收酒水税,以从量税形式征收,其中: 对啤酒而言,每桶(31 加仑)征税 16 美元,对于年产量低于 200 万桶的啤酒制造商前 6 万桶执行每桶 3 美元的税率;对葡萄酒而言, 根据酒精浓度适用不同税率,酒精浓度越高税负越重;对蒸馏酒而 言,每加仑征税 13.5 美元左右。因为以固定从量税计征,对于高端 产品而言税负相对较低,有利于促进需求端提质提价。 2)州政策层面:在生产环节征收从量税,各州税率征收范围从最高的 华盛顿州 14.27 美元/加仑到最低 0 美元/加仑。 美国联邦酒税在生产环节对生产商征收,只有少数情况下将征收环节后 移至批发货零售环节。根据前文所述,美国在零售端没有实行国际通行 的增值税政策,而是在零售端征收一般消费税(Salestax,也叫销售税), 各种销售税率有差异,销售税在各州实行自行征收。而针对酒税,在联 邦和州政策层面均是在生产环节对生产商征收的,因为美国拥有监管免 税政策,即针对烟、酒等应税消费品实行特别税收监管制度,在监管体 系内转移不征税消费税,只有销售给监管体系外的企业或个人时才征收 消费税,所以只有在监管免税的政策条件下,部分批发商和零售商符合 监管条件下才能够成为消费税实际纳税人,此时酒税会在批发端或零售 端进行征收。 2. 日本消费税:酒类税收引导行业变革 2.1. 历史演进:1989 年引入消费税,三次上调税率 日本的消费税在本质上与欧洲、我国等的增值税相似,它是一种基于销 售的税收,一般是按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净额计算,故本文文中提到的 日本消费税并不等同于我国消费税的概念。日本的消费税于 1989 年起 征,经过三次上调,现演变成 10%的普遍税率和对部分商品 8%的下调 税率。 日本征收消费税的历史演进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二战后“夏普劝告”下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日本税制。在此 税制下,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占日本中央税收收入超 75%。但由于此制与经济的高度相关性,在 20 世纪 70 年代日本经济下滑时,企业经营 状况的恶化与个人收入的降低导致所得税减少,进而影响了国家财政收 支的稳定性。 2)1989 年里根减税浪潮下,竹下政府首次征收消费税,实施“一增一减” 政策。由于“夏普税制”已经不适应日本国内的发展,加上 20 世纪 70-80 年代欧美纷纷进行减少所得税、提高间接税的改革,日本国内也试图进 行间接税改革。在 1979 年大平正芳内阁提出的“一般消费税”法案遭 到强烈反对后,1988 年竹下内阁提出了“根本改革税制结构的方针”, 其中拟定引入多环节的一般消费税,同时实施“一增一减”政策,降低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最终实现了消费税的引进。1989 年 4 月 起,日本消费税采取账簿的方式进行征收,设定税率为 3%的单一税率, 即增值税作为“一般消费税”开征。日本政府拟通过对所有的商品和服 务征收消费税,废止对个别商品征收的物品税,通过宽税基、低税率的 方式,实现更为公平的财富分配。1989 年日本消费税税收达 3.27 万亿 日元,占其国内总税收的 6.16%。 3)1997 年,泡沫经济影响深远,为弥补财政收入缺口,日本上调消费 税税率,并创设“地方消费税。”泡沫经济的崩溃使得日本经济进入下 滑通道,加之日本的老龄化现象愈发严重,政府社会保障负担加重,财 政赤字增加,因此政府通过提高消费税收入来支持国内财政平衡。1997 年 4 月 1 日起,政府将消费税率调高为 5%,其中为增加地方政府的独 立财源、推进地方分权,4%交至中央,此外的 1%(一般消费税的 25%) 为地方消费税,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政策规定,对土地交易、金 融交易及政府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教育相关的服务等方面免征消费税, 同时,继续贯彻“有增有减”的政策,对一些中小企业或者需要扶持的 科技企业则实行不同程度的减免政策。 4)2014 与 2019 年,日本两次上调消费税税率分别至 8%、10%。随着 日本国内老龄化日渐严峻和由消费税引发的财政问题凸显,日本政府于 2012 年正式提出了社会保障与税收的一体化改革方案。根据税制改革 大纲,消费税税率分两个阶段由 5%提高至 10%。第一阶段为 2014 年 4 月,税率先由 5%提高到 8%;第二阶段为 2015 年 10 月,再由 8%提高 至 10%。在 2015 年 10 月消费税增税的原计划被两次延期后,2019 年 10 月消费税税率由 8% 提高至 10%,预计增税 5.6 万亿日元。为防止 消费税增税引发的负面影响,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应措施: ①从 2011 年起日本政府多次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从 2011 年最初的 40%下 调至2015年35%,并在2015年提出计划 5年内继续降低所得税率至30% 以下; ②2019 年日本政府预算中,设置 2 万亿日本的特别预算用于增税 缓冲对策,主要包括非现金结算返还点数和附加优惠商品券等; ③2019 年日本税制改革中,消费税增加后购入的汽车和住宅可享受减税措施。 当前 2021 年日本仍维持 2019 年起实施的标准税率 10%(包含地方税 2.2%),其中考虑到消费税上调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对某些商品的供 应实行 8%的税率下调,这些商品包括食物和饮料(酒类和外出就餐除外)、订阅每周发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报纸,以减轻家庭预算负担。此 次消费税改革,日本政府的宣传重点在于全世代型社会保障,其实质是 从老龄世代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到世代间的利益平衡。 2.2. 经济影响:占 GDP比重上升,短期加剧经济波动 消费税占日本国内税收和 GDP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提税年度占比增 幅明显。自 1989 年日本征收消费税以来,1997 年 4 月、2014 年 4 月、 2019 年 10 月分别经历三次提税变革。从消费税收入来看,变革效果明 显,前两次提税带来的当年消费税收入增速达 50%左右,2020 年消费税 收入增长 18%,消费税占总税收和 GDP比重也有大幅上升。2020 年, 消费税占总税收比重接近 35%,占 GDP比重超过 4%,自引入以来,逐 渐成为日本国内税收的重要来源。 日本的消费税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低的水平,仍有提升空间,然而提税短期内给国内带来了消极的经济影响。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 消费税为 10%,远低于英国、德国等一众发达国家,处于较低水平。然 而日本要想通过调高税率来缓解财政压力、改善社会保障问题则需面临 提税带来的负面经济影响。1997、 2014 和 2019 年的三次提税后,短期内日本消费者信心指数均下降至 40 以下,私人消费环比增速有明显降幅。 2.3. 日本酒税:生产环节从量计征,税负下降的同时推动行业变革 除消费税以外,日本针对不同种类、不同度数的酒在生产环节征收从量 税。在日本,《酒税法》将酒精饮料分为四类:起泡酒、酿造酒、蒸馏 酒和混合酒,细分为十七小类。2021当前来看,起泡酒、蒸馏酒、混 合酒的基本税率均要高于酿造酒,细分类别中根据度数不同有着较大的 差异。烈酒的税率为 37 度以下,370000 日元每千升,37 度及以上每超 过 1 度增加 10000 日元。发泡酒的税率则较为独特,以麦芽含量和酒精 含量作为双重标准,区分不同类型发泡酒的税率。 1989 年税改中废除酒类的从价税和级别制,酒税收入大幅下降。1989 年 4 月 1 日起,日本新税法开始实施,酒税制有所简化。修改前的酒税 以从量税率为基准,对于威士忌等高档酒采用从量和从价的复合征税方 式,而新税法中则采用从量税和消费税相结合的方式替代从价税。酒类 税改后,酒税收入大幅下降,从 1988 年 2.2 万亿日元降低至 1989 年 1.79 万亿日元,降幅高达 18.6%,酒税占税收比重也下滑至 3.36%。 自 2015 年以来,酒类税收和消费量逐年下滑,其中啤酒税收收入占比 超过 40%。从税收上看,日本酒类税收收入从 2015 年 12.6 千亿日元下 滑至 2019 年的 11.8 千亿日元,同时酒类消费量由 84.75 亿降至 81.31 亿 升。从细分种类上看,由于 2019 年啤酒在日本酒类消费量占比约 25%, 是最大酒税基,故 2019 年啤酒酒类税收超过 5 千亿元,占酒类总税收 比重超过 40%,远超其他细分品类。从税率上看,啤酒、蒸馏酒、威士 忌、白兰地的税率较高,超过 200000 日元每千升。 日本酒税的改革方向是对细分酒类征收统一税率,拉平不同种类差距。根据 2016 年通过立法的酒税修正法,在经历啤酒税率下降、发泡酒及 第三类啤酒税率上升的调整后,三类发泡型酒的税率均在 2026 年达到 155000 日元/升。葡萄酒和清酒也将分别由 90000、110000 日元/升统一 至 100000 日元/升。从 2020 年 10 月已经实施的阶段一到 2023 年 10 月 的阶段二再到 2026 年 10 月的阶段三,由于不同细分种类的酒类间有着 相似的消费模式,调整后细分种类的税率逐渐统一,最后达到仅保留大 种类间区别的状态。 日本酒类税率的变化深刻从供给端推动日本饮酒市场改变,主要体现在产品创新和度数制定两方面。 1)酒类税率的调整带来新型酒饮的面世,低麦芽浓度发泡酒和第三类 啤酒相继抢占啤酒市场。日本的发泡型酒饮可以分为啤酒、发泡酒、第 三类啤酒三类。起初,依据日本税法的定义,啤酒的麦芽浓度达到 67% 以上,且啤酒在日本的税率很高。1994 年,啤酒的税金是每升 222 日元, 而麦芽浓度在50-67%的发泡酒税率则是每升152日元,比啤酒低约1/3, 故商家通过开发低麦芽浓度的酒来享受低税负带来的价格优势,1994 年 三得利在日本推出了低麦芽浓度的发泡酒 HOP'S,创立了发泡酒的市场, 1996税法要求 50%-67%浓度的发泡酒也按啤酒一样征税,由此 商家进一步开发出更低麦芽浓度的(25%以下)新型发泡酒,酒类税率 调整随即而来的是发泡酒市场份额的显著上升。2003 年,日本政府对麦 芽浓度 25%以下的发泡酒再次提税。 第三类啤酒开始出现,其制作方式 和发泡酒一样,但是把原本发泡酒原料中的麦芽换成其他原料(大豆、 玉米等其他谷类)进行发酵。由于第三类比发泡酒更低,售价 更为低廉,抢占了啤酒和发泡酒的市场,例如三得利于 2005 年推出的 StrongZero如今年营收现在已超过百亿元人民币。 2)酒类税法的制定影响酒类度数的制定。与啤酒类似的,日本酒类消费习惯受到酒类税率的影响还体现在清酒上。Ginjo-shu(吟酿造)的度 数通常比 17 度稍高一些,除了由于在此度数能够酿造出美味的口感外, 另一原因则是,《酒类税法》规定清酒的酒精含量超过 15%后,每增加 1%,就要征收更高的税。 3. 我国白酒消费税:调整效果凸显,改革有待讨论 我国征收的消费税品类共十五大税目,税率以从价税为主。在我国消费 税目前的十五个大税目下,除部分烟酒和汽油征收定额税率外,其他均 征收比例税率,其中仅卷烟和白酒征收量价复合税率。消费税是我国当 前第三大税种,2020 年我国国内消费税收入为 12028 亿元,约占全国税 收收入的 7.79%,主要来源为烟、酒、油、车四大税目,根据中国税务 年鉴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消费税情况,2019 年消费税分行业贡献中卷烟 占比53%(其中卷烟制造39%、烟草制品批发13%)、成品油占比约35%、 汽车占比 7%、酒占比 4%(其中白酒占比 3%),其余占比合计 2%左右。 3.1. 我国白酒消费税历史演进:由从价向量价复合征税的转变 在白酒消费税上,我国目前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复合征税的模式。 1)1994 年,税改中提出对烟、酒、汽油、高端首饰等部分消费品除增 值税外再征一道消费税,拉开我国消费税大幕,其中规定对白酒征收从 价税,其中粮食白酒税率为 25%,薯类白酒税率为 15%。 2)2001 年,国家为规范白酒行业经营、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产业发展 方向,规定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将比例税率调整为定 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在维持从价税不变的基础上,加入定额税率为粮食 白酒、薯类白酒每斤 0.5 元的从量税。 3)2006 年,为进一步健全白酒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合理调整白酒消 费税政策,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 20%,此时消 费税统一采取 20%从价税+0.5 元/500 毫升的复合计征办法。 4)2009 年,明确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因为白酒消费税在生 产环节从价征收,促使白酒企业通过设立销售公司从而实施避税行为, 企业先将生产出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加价出售给 经销商从而形成避税。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 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70% (含 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低于 70% 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 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 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 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最低计税价格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 外销售价格 60%至 70%范围,此时消费税采取 20%×(50%-70%)+0.5 元/500 毫升的计征办法。 5)2017 年,为规范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在 2009 年的政 策基础上,进一步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统一调整为 60%。 白酒税收最低计税价格调整效果显著,19 家 A股上市白酒企业消费税 率基本达到 12%左右。我国消费税政策经历多次修改后,2017 年 19 家 A股上市白酒企业平均消费税占营业收入比重上升 1.6 个百分点至 11.72%,接近 12%。之后的 2018-2020 年,白酒企业消费税税率平均值 均维持在 12%-12.5%的水平,白酒企业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持续改善。 3.2. 白酒消费税税负测算:当前税收方式利好高端酒 在当前的从量从价复合征税的情形下,高端酒占有税收优势,低价酒税 负较重。同样规格的白酒,价格越低,消费税税率越高,例如当销售 500ml的酒时,10 元/瓶的低端酒比 800 元/瓶的高端酒实际消费税收高出近 5 个百分点,意味着当酒厂销售收入同样为 800 元时,生产 10 元每瓶的 酒厂需要多缴纳 39.5 元的消费税。一瓶 10 元出厂价的酒需要缴纳的消 费税为 1.7 元,很大程度上压缩了酒厂的利润空间。同样价格的白酒, 量越大税率越高,例如当对外销售定价为 500 元的产品时,容量每提升 500ml,消费税率提升 0.1pct,0.5 元/斤的从量税使得高端酒在税收上占 有一定优势,而低价酒则税负更重。 3.3. 白酒消费税改革热点之辩 白酒消费税如同悬在行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市场关于未来白酒消 费税改革的讨论不绝于耳,总结来看关注点主要涉及征收环节和征收力 度两方面,本文从这两方面入手,推演白酒消费税未来的改革变迁之路。 3.3.1. 征收环节:如何看待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后? 依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思路,为健全地方税体系、培育地方税税源,国务院提出考虑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我国不同商 品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有所不同,除了金银珠宝等首饰及钻石制品、超豪 华小汽车、高档手表在销售环节向消费者收消费税,卷烟在批发环节征 税外,其他商品均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2019 年 10 月,国务院印发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提出将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改革,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 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 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 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其中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 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相比生产分布更为广 泛,征收环节后移意在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从海外国际视角来看,消费税主要归属中央(联邦)政府,部分国家中 央与地方共享,地方独享情况较少。对海外各国消费税进行梳理后发现, 在大部分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情况下,海外各国消费税收入主要以 中央(联邦)为主。部分国家存在中央与地方共享消费税的情况,主要 体现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税权划分比较明确的国家,针对某些品类 实行中央与各级政府消费税收入分成,例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在烟、 成品油、机动车等品类实行中央与各级政府的分征制。地方独享消费税 主要针对某些特定消费行为,例如日本地税征收的狩猎税或者矿泉浴税 等,情况相对少见。 首先,白酒消费税后移实施核心难点在于税基难寻。一般情况下,商品 终端售价>批价>出厂价,故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相当 于扩大了征收的税基,有利于提高整体消费税收入水平。但我国白酒流 通渠道体系复杂,包括厂家、经销、终端、消费者等多个环节,酒企的经销商数量众多、体量差距大、变动性大,且各家酒企的经销体系均不 相同,而零售环节操作执行难度更大,因此不管是将征收环节从生产端 后移至批发环节或者零售环节,对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税务机关的征管都 会带来很大挑战。 从海外经验来看,多数国家都是在生产环节对生产商进行征收,只有少 数国家对少数应税品目在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海外大多数国家主要在 生产环节对酒类进行征税,主要还是处于征管考虑,因为生产环节便于 源泉管控,监管成本低、征收效率高,如果想要在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 则需要匹配相应的渠道管理制度。以法国为例,法国酒类产品征收主要 在流通环节,纳税人主要为批发商货就地零售商,但法国酒类产品在流 通的过程中涉及保证达到许可证、离厂付税许可证、免税许可证三种证 件,通过流通环节监管实现酒类税收征税。而我国目前不具备流通监管 体系,以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一方面与现实相适应、另一方面符合消费 税制的世界发展趋势。 从跨品类角度来看,烟草在 2009 年实现生产环节与批发环节双征收。 2009 年卷烟消费税实施调整,一是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征收调整为生产 环节加批发环节征收,二是生产环节税率调整。烟草公司在到达终端消 费者之前,流通环节有省、市、县级的烟草专卖局、需登记申请资格的 经销网点登,层层分控,尤其是批发环节的经销商,需要去相关部门进 行注册、登记资格,可控性较强。 从定量测算及推演来看,消费税后移提高税负,品牌议价能力强者实则 受益。目前白酒产业链条中,税负最重的是生产环节,其次为零售环节, 税负最低的是批发环节。我们以一瓶500mL出厂价为500元的白酒为例, 假设税率、计税价格等情况均保持不变,假设渠道利润、终端利润均为 10%,如果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环节,则消费税由 60.5 元提升至 66.5 元,如果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则消费税提升至 73.1 元。考虑 两种极端转嫁情况,如果向下转移给消费者,则终端零售价格提升 11%-12%,如果向上转移给酒厂,即酒厂通过补贴或返利等形式帮助渠 道消化税收压力,则酒厂费用支出提升 10%-21%。但实际情况下,批发 及零售的转嫁能力需要考虑品牌议价能力、经销商体量、渠道利润水平 等多种因素,综合来看,品牌渠道溢价能力越强,越受益消费税后移带 来的税收转移。 从定性分析来看,预计消费税税负水平将维持稳定。目前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整体思路延续消费税税负水平,若 征收环节后移落地,税基增大的同时整体税负将有所增加,参考前期的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征收环节改革中,在将征税后移至零售环 节征收时,均将税率由原先的 10%下调为 5%。保持税负稳定情况下, 白酒消费税征收后移或也伴随税率相应调整,从而保持整体税负水平不 变。 3.3.2. 征收力度:白酒行业税负已处于高位,恐难加税 在众多消费税应税品类中,白酒消费税税负处于相对高位。根据 2020 年中国税务年鉴,2019 年全品类消费税税负为 16.3%,其中卷烟制造消 费税税负最高,达到 46%,白酒整体消费税税率达到 21.4%,税负水平 相较于其他大额应税品类处于较高水平。 取消从量税将利好白酒全行业发展。白酒从量税的征收起始于 2001 年, 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酒品,对白酒普遍征收 0.5 元/500mL的从量税。2021 年 6 月,广东省人大代表就茅台米酒同征 0.5 元/斤消费税提出建议,广东财政厅答复称,国家正在加紧推进消费 税法立法,在前期征求意见阶段我们已反馈了有关意见和建议,其中包 括建议按白酒不同度数设定不同比例税率或取消从量定额等。其中按度 数设定不同比例税率不符合我国行业现实情况,若取消从量税则对利好 白酒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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