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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行政行为pptConvertor.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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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行政行为 第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法律行为——本书所界定的主要就是外部、单方的行政行为。 三方面理解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时代特征 1、服务性 2、从属法律性 (二)法律特征 1、单方性——相对于民事主体 2、强制性 3、无偿性 4、裁量性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而做出的行为。在我国通常是指行政主体制定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1997年国务院公布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行政法规。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而做出的行为。中国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最终确立于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该法亦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 (2)空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的特定性 (3)时间效力的已然性 (4)法律效果的直接性 (5)可诉性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行政裁决等。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对象的抽象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主要有: (1)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2)提出法律议案; (3)编制规划和计划; (4)制定行政措施; (5)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等。 (二)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以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适用的灵活性为标准 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适用的灵活性。就是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的时候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统一制定。自己处理没有灵活性。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适用的灵活性。但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以是否可以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 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又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积极主动采取行政行为,又称被动行政行为。但是请记住,这种申请时根据法律规定的申请范围和内容,而不是随意提出的申请。 (四)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出台了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根据这份意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不利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五)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针对内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辖关系针对外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划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 第一,内部行政行为适用内部行政规范,只能用法定的内部手段和方式去进行;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外部行政法规范,能够采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去进行。 第二,对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而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 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提起行政诉讼,而外部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六)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以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和颁发许可证等 不作为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不予答复和拒绝颁发许可证等 也有学者认为应以行政主体的义务是作为义务还是不作为义务,对义务的态度是积极还是消极为标准 09年卷二80题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是错误的 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给予赔偿 七、行政行为的效力(书239-) (一)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13 (二)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三)公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司法谦抑) (四)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有些行政行为就不涉及强制执行问题。同时,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一般来说,必须是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予以强制执行。 单项选择:某环保局任意改变了其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中的排污量,从行政法学上说该环保局违反了行政行为下列何项原理? A执行力原理 B公定力原理 C确定力原理 D拘束力原理 06年卷二多选 下列哪些选项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正确理解 A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不再争议性,相对人不得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C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D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适用范围标准; 最高法《关于执行行诉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则详细解释了第12条第2项: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使用时间标准。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P201 权限合法 程序合法 内容合法 形式合法 三、行政立法行为 (一)定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主体:行政机关,且不包括授权行政主体,不包括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 程序、权限、主体皆由法定; 最终结果表现为行政法规和规章,是一种立法活动; 性质:既有立法行为的性质,又有行政行为的性质。 ◆关于行政立法权的来源 形式上的来源: 一是宪法、行政组织法的规定, 二是单行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 实质上的来源:行政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立法权得以存在的基础。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分类依据:立法权取得方式 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规定的权限所进行的立法。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都属于职权行政立法的范畴。《宪法》89条;《立法法》8、9条 授权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组织法之外的其他单行法律、法规或国家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授权立法受到授权法律的严格制约,必须遵循授权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容和原则。 2、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分类依据:行政立法的功能 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贯彻实施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而制定和发布该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活动。 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就法律未规定的事项进行立法,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创制性立法多属职权立法。(法官造法) 3、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分类依据:行政立法的主体 中央立法为中央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地方立法是地方将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规章的活动。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 可操作性原则 深圳人大创新开门立法 为应对无线电应用的乱象,深圳08年拟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这部法律因为牵扯面很广,争议较大,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为此专门召开立法听证会,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各大律师事务所、销售商、生产商和无线电爱好者分成正、反两个阵营,就无线电立法进行了一场长达3个多小时的唇枪舌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光明表示,这样大规模的立法辩论还是第一次。 深圳市人大官员称,这些律师意见“只要是正确的,有道理的,符合立法精神的都会被吸取。不会是走过场,下一次估计还会有(这种形式)”。 深圳律协会长称,公民(参与立法)的胃口已经被调动起来了。 “要像香港的立法会辩论一样(激烈),那样辩起来才过瘾。”深圳律师郑平在参加完深圳市人大的立法听证辩论后,意犹未尽。 对于此次人大立法引入辩论机制,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评价。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对这一方式深怀期待。他认为,由于法律涉及到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所以如何通过立法形式平衡这些利益关系以更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这在立法过程中很是重要。贺卫方指出,中国的立法由以前的部门立法转为由人大作为立法机关,从法理上讲是正本清源。但由于目前的人大代表大多非专职,未能作为专业人士进行立法工作,于是就产生了各种专门的委员会。而专门委员会也不可能自己去起草法律,因为专门委员会也不一定是立法专门人才,而且编制有限,所以到最后往往要委托给相关部门先起草相关草案,最后经由人大讨论审议通过。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看书P209-211 补充:行政立法权限冲突的解决机制 1、效力等级(法律优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第78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79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80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81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82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 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冲突规则 第83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84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85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86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07年46单选 关于行政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 B行政法规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可以增设行政许可 C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D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法制办裁决 06年39单选 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解释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授权解释行政法规 B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C在审判活动中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D对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各级政府可以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五)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包括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同行政立法行为一样,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或事,在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的不同: 1、行政立法行为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而进行的,程序上有较严格的要求,也较为复杂,表现形式也较为规范,名称也相对统一。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名称、程序一直缺乏比较统一的要求。 2、从效力来看,行政立法可以成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或参照,《行政诉讼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同。 《行诉法》52、53条 我国目前抽象行政行为仍不可诉,但在一定程度上开始纳入了法治化轨道。 1、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如果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可在针对以此为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附随审查申请。 2、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所谓“引用”,必然是在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的基础上的引用,这实际上赋予了行政审判机关审查并判断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权力。 《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案例:艳芳照相馆自1985年到1986年6月,将带有“富士”、“樱花”、“柯达”等照相胶卷商标标识的彩色胶卷废旧暗盒13000个,以每个0.2元至0.3元的价格出售,共得款3761元。 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艳芳照相馆大批量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胶卷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故依据《商标法》和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轻(1985)440号文件第5条规定:“擅自出卖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废弃标识的单位和个人,除赔偿被侵犯权人的损失外,其余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等值的罚款”,做出处理决定:(一)追缴非法所得3761元;(二)处以罚款700元。 艳芳照相馆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不服,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出售的照相胶卷暗盒属废品下脚料,符合省商业局《关于食品、饮食、服务行业下脚料回收工作的试行办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为销售他人商标标识之行为,要求人民法院撤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 商标法 (1983年3月1日开始施行, 1993年 2001年两次修改) 第5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53条 有本法第52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54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5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51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52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艳芳照相馆出卖带有商标标识的照相卷暗盒,属于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应当赔偿侵权人的损失,并处以罚款;但没有“追缴非法所得”的规定。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轻(1985)440号文件是对商标法的补充规定,可以参照审理此案。 据此,一审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艳芳照相馆不服判决,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擅自销售他人商标标识的,只规定赔偿损失,并可罚款,但没有“追缴非法所得”的规定。440号文对上述侵权行为规定了没收非法所得,与《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相抵触;因此,该文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于是,二审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消一审判决维持的追缴非法所得3761元的处罚;维持罚款700元的处罚决定。 第三章 具体行政行为 一、定义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二、特征 单方性 具体性 外部性 三、成立要件 1、行政权能的存在;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3、法律效果的存在; 4、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形式要件 四、合法要件 (一)行为主体合法 (二)权限合法 (三)内容合法 (四)程序合法 (五)形式合法 五、无效的行政行为 (1)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自始无效。 合同法52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53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违法; (2)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一般情况下,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特殊情况下,自撤销或确认违法之日起失效 合同法54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09年卷二41单选 经甲公司申请,市建设局给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局在复核中发现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于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该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并予以注销。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市建设局撤销甲公司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类别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行为的撤销 D行政检查 08年卷二87多选 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A张某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发生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 B田某违法经营的网吧被吊销许可证 C李某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延续采矿许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D刘某通过行贿取得行政许可证后,被行政机关发现并撤销其许可 第四章 行政处理行为 一、依申请行政行为 被动行政行为; 消极行政行为; 特征:书254-255 程序:受理→审核→批准OR拒绝 ★行政许可——典型依申请行政行为 2004年7月1日起实行的《行政许可法》第2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3条第2款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行政许可种类: 1、普通许可。是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住址是否具备从事特定许可活动的条件的许可方式。是实践运用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其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比如,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设立许可、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驾驶许可等。 2、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比如,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频率许可、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排污许可等。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 3、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必需的信誉条件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比如律师资格。 4、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比如,消防验收、动植物进出境检疫。 5、登记。是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比如工商企业注册、社团登记等。 行政许可设立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比如专利,商标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例如通过听证会、公开征询意见或信息公开的方式。 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此外,行政许可法对集中许可办公也有专门规定。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多选:“行政许可”属于下列哪种行政行为: A应申请的行为 B依职权的行为 C单方行政行为 D双方行政行为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 主动性行政行为; 积极行政行为; 特征:书292-293 法定性;强制性;主动性;及时迅捷性;侵权救济性 ★行政规划 定义: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的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具有科学、合理地实施行政的功能; 调整和综合功能。 ★行政征收 定义: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征收的原则: 1、征收法定的原则(主体、依据程序、缴纳主体) 2、公开、公平的原则; 3、及时、足额征收并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的原则。 知识拓展:物业税的征收 定义: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比如说公路、地铁等开通后,沿线的房产价格就会随之提高,相应地,物业税也要提高。 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并使物业税的总体规模与之保持基本相当。这样一来,物业税一旦开征,将对地方政府、消费者、投机者的经济行为产生不小的冲击。 ★行政处罚 定义: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制裁性具体表现在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进行限制、剥夺,或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共64条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法》的必要性 1.行政处罚立法问题 立法主体多元化 关于处罚权限的规定模糊 处罚种类混乱 没有规定统一明确的处罚程序 2.行政处罚实践问题 处罚机关滥用处罚权 设卡罚款泛滥成灾、劳役处罚花样翻新、为争夺处罚权而相互打架。 执法中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现象严重 “以罚代教”、“以罚代管”、“以罚谋金”、“以罚谋私”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5、职能分离的原则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第三条: “……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某县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浪漫歌舞厅有人以陪歌,陪舞为名从事色情活动,受到行政处罚.当地公安机关为了净化社会环境,加大打击力度,要求全县歌舞娱乐业停业一周进行整顿。 这一做法正确吗 ?为什么? 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法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处罚法第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职能分离的原则 (1)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分离; (2)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决定人员分离; (3)处罚的决定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 (4)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第24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8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单项选择:王某当兵3年,在部队服役期间因作战勇敢荣立三等功一次。后退伍回到县里,县民政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发放安置费,并将其安排不再该县某酿酒厂工作。县民政部门这一行为属于: A内部行政行为 B不属于行政行为 C属于行政给付行为 D属于行政奖励行为 多选: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的有: A行政处罚 B行政许可 C行政征收 D行政指导 第五章 其他行政行为 一、行政指导行为 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特征: 行政性; 多样性; 自愿性; 案例: 郑州市消费者葛锐在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购物放心商场”购买 VCD光盘、药品等商品,经鉴定竟全部是假货,有些药根本找不到生产厂家。在要求退赔被拒绝后,消费者要求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该商场退还购货款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收回或取消“购物放心商场”的荣誉称号。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无充分理由取消其相关称号”给予书面答复。葛锐不服,一纸诉状将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上法庭。 问:被告的行为是否是行政指导? 二、行政合同行为 定义:行政合同(Administrative contract),也称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执行公共事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目前,我国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4)国家科研合同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6)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7)政府采购合同 特征: (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3)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 ); (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拓展知识:BOT 所谓BOT方式,英文是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的运作方式,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也称BOT政府特许工程项目。 它是1984年正式提出来的,其首倡者是当时的土耳其总理厄扎尔,他首先推动将BOT方式应用于该国的公共设施的私有化项目。具有融资能力强,自有资本需要量小,投资收益有保障等众多优点。此后,BOT方式就在世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推广开来。 建设: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 经营: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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