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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环境法概述
1.环境法的定义 &
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法主要含义:&
(1)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2)环境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3)环境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3.《环境保护法》第1条对立法目的的修改规定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4.&目的二元论:是指法律规定环境立法具有双重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实际上体现了环境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多数国家采取此种主张。
5.环境法的性质&
1).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
2).环境法保护对象及任务来看,不表现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
3).环境法在一定程度上受经济规律制约,但主要的、根本的是受自然规律、生态学规律的制约。当社会规律、经济规律同自然规律不一致的时候,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自然规律。
6.环境法的特征&
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
7.环境权的概念和特征
&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特征:
1). 环境权是环境社会关系、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
2). 环境权中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
3). 环境权是具有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等特征的新型权利
8.环境法律关系的定义&
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9.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1).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环境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10.环境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
第二章 环境法的体系
1.环境法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第三章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
1.环境法基本理念解释
环境伦理理念、环境经济理念 、环境权益理念
第四章 环境法基本原则
1.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定义&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2.确立环境法基本原则应遵循的原则
1).内容必须在环境立法中有所体现,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描述,并且贯穿于整个环境立法之中。
2).效力必须全面贯彻于环境法律规范的始终,并可弥补环境立法的局限性。
3.&预防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4.预防原则的内涵&
1)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带来的可能的环境危害事前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的产生;
2)在科学不确定的条件下,基于现实的科学知识去评价环境风险。即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可能带来的尚未明确或者无法具体确定的环境危害进行事前预测、分析和评价,促使开发决策避免这种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及其风险的出现。
5.预防原则的确立依据&
1).环境问题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2).事后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费用巨大,在经济上不合算3).对环境损害的事后救济得不偿失 4).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对它的认识也具有科学的不确定性
6.原则的贯彻与实施&
1).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 2).增强风险意识,并以防范风险作为决策的直接依据
3).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质的环境法律制度
7.协调发展含义&
协调发展:是指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一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简称: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
8.协调发展具体要求及其实现&
1).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制订国家环境保护计划 3)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 4)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 5)建立绿色GDP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9.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
是指在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对于因开发资源而造成资源的减少和环境的损害以及因利用资源和能源而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等的养护和治理责任,应当由开发者和污染者分别承担。
10.公众参与&:
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度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在我国,公众参与原则通常也被表述为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11.协同合作&: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国家内部各部门之间,在国际社会国家(地区)之间重新审视原有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实行广泛的技术,资金和情报交流与援助,联合处理环境问题。
第六章 基本法律制度
1.&制度:是由法律确立的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它具有法的拘束力,同时在执行中可能要求执政者采取有利于制度的政策。
2.&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我国的城市规划分为两个阶段进行,一个是总体规划,一个是详细规划。
1)总体规划是对城市发展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的纲领规划,它要规定城市发展的基本问题,如城市的性质、城市的规模、城市各项建设的总布局、确定城市近期建设目标和重大工程措施。总体规划是制定详细规划的依据。
&审批权限: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城市、1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2)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和近期规划的具体化。它要对区域内近期建设和新建改建的各项建设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审批权限:城市的详细规划,由该市的人民政府审批。
4.城市旧城区的改造&
在国外,对现有污染严重的大城市,一般是采取以下的补救措施:
(1)采取“工业分散”政策,使工业布局郊区化,最有效的办法是建设卫星城。这样可以大大减轻城市的环境污染。(2)外迁“有害工厂”(3)发展“工业小区”
5.&村镇规划也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建设规划是依据总体规划,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及建设方案,其中包括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
6.&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7.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
(1)综合指导规划
&“一地三域”,其内容是就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 “一地”: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三域”:区域、流域及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第7条)
(2)专项规划
&“十项”,其内容主要是对有关的指标、要求作出具体的执行安排。指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分为指导性规划和非指导性规划。
9.1)对各类规划按其性质实行不同程度的环境影响评价&
“一地三域”“十个专项”中的指导性规划,编制与规划有关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非指导性规划,提出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篇章:比较重要、实施后有重大影响。说明:实施后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规划
2)对各类建设项目按其环境影响实行不同程度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分类管理的标准如下: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16条)
10.“三同时”制度的概念&
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
11.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
12.环境法上申报许可的特征
1).须由特定的环境利用行为人申请 2).须以解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上的一般禁止为前提
3).须为环境利用行为人受益
13.&排污申报登记,是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噪声或产生固体废物者,按照法定程序就排放污染物的具体状况,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和注册的过程。
14.&排污许可,是指凡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事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基础上,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排放许可证”后方能从事排污行为的一系列环境行政过程的总称。
15.&排污收费制度也称征收排污费制度,它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排污收费标准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机关缴纳一定的治理污染或恢复环境破坏费用的法律制度。
16.排污费征收的依据
1)废气排污费 :只要排放就收费
2)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 :按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来征收,超标才收费
3)污水排污费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达标也收费;向污水排放超标加倍收费;排放污水到集中处理厂不收费
4)固体废物 :不符合标准收费,符合要求不收费
5)噪声超标排污费:不符合标准收费,符合要求不收费
17.&环境保护的经济刺激措施,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通过市场调节结合鼓励和奖励措施的实施,使得环境污染防治行政变被动为主动、使排污单位变消极治理污染为积极预防污染的方法。
18.&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能。
19.&自然资源规划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
20.我国自然资源税,在立法上称为“资源税”,而且其范围界定较窄,主要指的是矿产资源税。
21.&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22.环境标准分类&
(1)按照制定标准的级别
1)国家标准 2)地方标准(地方级,实际上是省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2)按照类别
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基础标准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5)环境标准样品标准6)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23.&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
24.&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第七章 环境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
1.&环境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就拟议中的环境利用行为可能造成的环境妨害、环境损害以及可能的环境风险与各环境利用行为的成本效益等一并作出分析判断,并最终作出决定的行为。
2.环境行政的基本原则 &
1).法律保留原则 2).法的明确性原则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3.1)海洋环境保护不归环保局管理;2)船舶污染归交通局管理3)渔业区产生污染归渔业部门管理4)飞机污染归铁道部门和民航管理5)公共卫生归卫生部管理6)国防军事污染问题归军队环保部门管理7)资源有关的问题归国土与资源部管理8)市容和风景名胜归建设部门管理9)计划和规划问题归发改委管理
第八章 环境法律责任
1.&环境法律责任
是指环境法主体由于实施了环境法律行为,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追究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
责任法定的原则、责任自负的原则、罚当其责的原则、追究责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合法主体的存在 2)必须实施了环境法律行为,尤其是违法行为
3)行为的危害后果 4)环境法律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4.环境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行为
5.&违反环境法的行政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actor)应当依法承担的、受到相应行政制裁(administrative sanction)的法律后果。
6.&行政处罚是指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规定、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上的制裁。
7.惩罚性的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暂扣(temporary holding)或者吊销(revoking)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文书。
4)没收(confiscation)有关违法取得的财产 5)行政拘留(administrative detention)
8.行政“罚款”,不同于刑事责任中的“罚金”和民事责任中的“赔偿金”。区别:
① 性质不同。罚款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罚金是刑罚的一种形式,二者都带有惩罚性,而赔偿金则是对受害人的损失的一种补偿方式。
② 罚金和罚款不一定同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等额,就是说可以高于损失额,而赔偿金是等额的,不能高于损失额。
③ 处以罚金或罚款可以是犯罪或违法的“未遂”,即只实施了犯罪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民事赔偿则必须是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
④ 罚金和罚款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上缴国库的,赔偿金则要支付给受害人。
⑤ 在环境法中,对法人科处的罚金或罚款是不能列入生产成本的,只有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金,才可以列入生产成本。
9.对违反环境法行为的行政处分&
在中国立法有关行政法律责任规定中的行政处分,特指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由上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下属工作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制裁。因此,行政处分在中国也称纪律处分。
10.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比较&
(1)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 (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 (3)处罚的对象不同
(4)处罚的形式不同 (5)救济方式不同
11.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
1)司法审查之诉 2)请示履行职责之诉 3)请示行政侵权赔偿之诉
12.环境污染侵害及其特点 &
1)加害主体的不特定性 2)加害行为的合法性 3)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4)损害范围的广泛性 5)侵害时间的漫长性
13.无过失责任的构成与适用 &
(1)实行无过失责任无须证明加害人在主观方面的过失
(2)无须证明加害行为违法或者具有违法性
(3)对加害行为与侵害或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
(4)受害人需要提供损害赔偿范围的证据
14.关于无过失责任的免责事由的规定&
1)不可抗力因素【先决条件:损失必须完全是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同时损害必须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可避免的。】 2)第三人的过错责任 3)由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的
15.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16.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防止性的方式2)补偿性的方式:在环境保护方面主要适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财物等方式。
3)处罚性的方式:如支付违约金。
17.&复合污染损害,是指由于来自不同所有人排放的污染物由于性质相同而使污染物的浓度增加(累加)、或者由于不同种类的污染物因混合而产生二次污染等对环境以及对他人权利造成的侵害。
18.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方式及其救济程序
依照中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9.&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环境法律的规定,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以及破坏自然资源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20.破坏环境污染类犯罪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物的犯罪 2)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的犯罪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1.破坏自然资源类的犯罪
1)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 2)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狩猎的犯罪 3)非法占用土地改作他用的犯罪 4)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 5)非法采伐、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
第九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
(1)须伴随人类活动产生 (2)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漏
(3)须以环境为媒介 (4)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或造成他人合法权益侵害的结果
2.&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面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3.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
一级标准 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 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4.根据各地区的地理、气候、生态、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程度,确定大气环境质量。三类:&
Ø 一类区 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Ø 二类区 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
Ø 三类区 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5.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措施&
1)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2)达标排污收费、超标排污惩罚 3)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4)限期治理制度 5)实行大气污染事故报告处理和采取应急措施制度
6.&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该法所谓的水体,主要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而不包括海洋。
7.关于水污染防治原则的规定 &
1)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原则 2)水污染防治与企业的整顿和技术改造相结合原则
3)严格保护生活饮用水原则
8.&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
9.关于水污染防治基本措施的规定 &
1)综合性水污染防治措施
2)防治地表水污染的措施
(1)控制新建排污口
(2)禁止从事某些污染水体的行为
(3)要求某些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并使废水达标排放。
(4)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
(5)水污染事故
3)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1)禁止某些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2)要求某些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采取防污染措施
10.海洋环境立法适用范围&
v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v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v “内海”,是指位于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沿海国家划定其领海范围的起始线,一般形式为低潮线和直线基线两种。中国采用的是直线基线)面向陆地的一侧,即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v “领海”,是指领海基线面向海洋一侧一定宽度的海域,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内海和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完全在国家的主权管辖之下。
v 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在内海和领海之外根据国际法由国家管辖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所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
v 《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域外适用”的情况,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该法。
11.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措施&
1)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2)排污收费,超标惩罚制度 3)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制度 4)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5)船舶油污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12.关于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规定 &
1)要求沿海排污者严格执行环境标准和有关规定 2)规范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要求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4)禁止从事某些可能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
5)实行陆源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
13.关于防治海洋倾倒废弃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规定 &
一.海洋倾倒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规定:
(1)禁止倾倒附件一所列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见附件一)。当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处置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经国家海洋局批准,获得紧急许可证,可到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
(2)倾倒附件二所列的废弃物(见附件二),应当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
(3)倾倒未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低毒或无毒的废弃物,应当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
二.海洋倾倒废弃物分类和名录制度
三.海洋倾倒区的划定和关闭
四.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和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
14.海上污染事故的免责条件&
(1)战争;(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1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16.关于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
(1)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
(2)实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
(3)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
(4)关于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
(5)有关危险废物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强制应急措施和处理规定
17.化学危险物品的概念&
指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共分七大类。
18.对监控化学品的特殊管理制度&
v 我国将监控化学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是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是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是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v 需要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需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19.《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一类 55分贝 45分贝
二类 60分贝 50分贝
三类 65分贝 55分贝
四类 70分贝 55分贝
第十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
1.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
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对其予以分别用途和管理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池、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对土地实行一系列的行政管制措施
Ø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
Ø 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
Ø 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2.对耕地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
1).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 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总量不因非利用计划的原因而减少 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5)防止耕地破坏 6)行土地复垦制度,改善土地条件,恢复土地的原用途 7)励土地整理
3.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有关土地保护的规定&
1)实行申请使用土地制度 :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
2)实行征用土地补偿制度 3)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
4.渔业水域&
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泅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5.关于渔业养殖和捕捞作业的规定 &
1)实行渔业养殖使用证制度 2)鼓励和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 3)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4)限定捕捞场所、时间、方法和工具 5)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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