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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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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驻校内公共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超市(市场)、医院、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相应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一)防火巡查1.防火巡查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被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位置;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两侧0.5米范围内是否堆放物品; (5)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防火巡查部位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附录a)应进行防火巡查。 3.防火巡查频次 高等学校应对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教学、办公结束时应对教学、办公场所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切断非必要电源;夜间应组织对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进行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二次。 4.防火巡查人员 防火巡查应由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专人负责实施。 5.防火巡查程序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6.防火巡查记录 防火巡查应填写相应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高等学校应按照下列要求组织防火检查: 1.学校防火检查(1)防火检查内容 a)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b)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c)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d)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e)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f)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h)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2)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季度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学校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防火检查记录 学校防火检查应填写相应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2.学校教学楼、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办公楼等教学、办公场所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内容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b)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防火分区是否改变,室内装修、装饰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防火墙、楼板及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防火封堵情况,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堆放物品; c)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e)实验室等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f)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h)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i)门窗是否设置影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j)防火巡查情况; k)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l)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m)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2)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a)高等学校院、系、处、所、中心等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师生员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等有关人员对全部教学、办公场所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b)各教学、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师生员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教学、办公场所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防火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应填写相应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3.学校学生宿舍、食堂(餐厅)等场所防火检查(1)防火检查内容 a)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b)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防火分区是否改变,室内装修、装饰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防火墙、楼板及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防火封堵情况,电缆井、管道井是否堆放物品; c)学生宿舍有无使用明火照明、在可燃物上方使用蚊香、拉设临时电气线路、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等违章用火、用电情况,食堂(餐厅)厨房排烟道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d)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e)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可燃物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f)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g)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h)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i)门窗是否设置影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j)防火巡查情况; k)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l)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m)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2)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a)高等学校后勤服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师生员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等有关人员对全部学生宿舍、食堂(餐厅)等场所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b)各学生宿舍、食堂(餐厅)等场所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师生员工、物业服务企业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学生宿舍、食堂(餐厅)等场所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防火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应填写相应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高等学校应委托获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消防设施维保企业,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消防设施单项功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消防设施联动功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查和全面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查。 (四)火灾隐患整改 1.高等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2.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高等学校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整改。 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高等学校应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学生积极参与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一)高等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志愿消防队,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学年组织师生员工进行一次演练。 (二)师生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起火部位现场师生员工应在l分钟内形成现场处置力量,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2.立即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开启送风阀、排烟阀等消防设施。 (三)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学校、二级单位志愿消防队应立即形成应急战斗力量,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讯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2.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3.向火场有关人员提供防护装备,救护、转移伤员。 4.警戒火场险情,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护火场秩序,接应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 三、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一)高等学校应在校内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明确疏散引导员,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并配置扩音器、口哨、移动疏散指示标志、荧光棒等引导疏散器材。 1.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等教学场所应在每个教室(房间)确定教师为疏散引导员。 2.学生宿舍应在每个宿舍楼确定宿舍管理人员为疏散引导员。 3.其他场所应在每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 (二)应结合实际,在高层建筑内配置手电筒、防烟面罩等逃生器材。 (三)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程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4.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应先通知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四)发生火灾时,疏散引导员应立即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五)高等学校应在疏散引导员中明确专人,发生火灾时负责对起火建筑每个房间进行搜索,通知未撤离人员立即疏散。火灾无法控制时,疏散引导员应迅速撤离火场。 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一)高等学校应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二)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承诺书”,并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 1.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的标志。 2.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及逃生路线的标志。 3.提示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的标志。 (三)高等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1.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2.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3.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4.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四)高等学校二级单位对每名教师员工应至少每学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师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师生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本单位、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掌握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5.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XX省消防总队近日出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为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XX省消防总队近日出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规定社会单位必须要有“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要“自理”。 根据导则规定,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要“自理”的项目主要有: 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建立火灾隐患判定整改制度,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逐级报告; 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员工应掌握使用方法并能熟练操作,并根据火灾危险性,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员工熟悉本单位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火灾发生时,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体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新上岗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等。 消防部门或派出所将通过随机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考试和消防设施、器材操作技能考核;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检查单位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检查档案资料、记录等形式进行考核。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单位。而存在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整改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设施和标识的;未按要求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员工消防知识考试和消防设施、器材操作技能考核不通过的等情形,将被判定为不达标。 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和谐社会的消防基本要求,将是每个人进入社会基本的工作能力。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总则 1.1为切实规范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社会单位)。 1.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初期火灾自救,安全责任自负,全体员工参与”的原则。 1.5“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检查内容。 1.6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建设要求 2.1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 2.1.1社会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 2.1.2社会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2.1.3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社会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员工每天班前、班后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4社会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b)消防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c)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d)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e)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f)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 g)电气线路是否破损、老化、连接松动,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违章用电情况; h)有无违章用火情况; i)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j)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场所的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k)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两次。 2.1.6社会单位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c)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e)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2.1.7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的火灾隐患。 2.1.8员工班前、班后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c)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2.1.9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有关部门、员工应当认真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2.1.10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当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 2.1.11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接到火灾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核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部门,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1.12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当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2.1.1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2.1.14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着手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2.2.1社会单位员工应当熟悉或掌握下列内容: a)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 b)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方法; c)初期火灾的处置程序和扑救初期火灾基本方法; d)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2.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除应当掌握本标准3.2.1内容外,还应当熟悉本单位灭火力量和扑救初期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2.2.3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当于1分钟内自发形成灭火救援力量(灭火第一战斗力量),在第一时间内采取如下措施: a)灭火器材、设施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b)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应打“119”电话报警、报告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c)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 2.2.4火灾确认后,社会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于3分钟内组织员工形成灭火救援力量(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a)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b)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c)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d)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e)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2.2.5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正确、熟练操作本单位的自动消防设施。 2.2.6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火灾接警处警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急程序》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登记表。 2.2.7社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高级旅馆、 22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0m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宜配备细 水雾灭火装置、逃生面罩等灭火、逃生器材。 2.3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2.3.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当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2.3.2火灾发生后,员工应当迅速判明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立即按照疏散逃生的基本要领和方法组织引导疏散逃生。 2.3.3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在火灾发生时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积极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间)、楼顶等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 2.3.4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a)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b)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c)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 d)婴幼儿和老、弱、病、残人员应当优先疏散。 2.3.5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a)在醒目位置设置一张单位总平面图; b)每个楼层或房间设置一张疏散指示图; c)每个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一个使用方法标牌; d)每个安全出口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标志; e)疏散走道每20m设置一个疏散指示标志; f)消防车通道每50m设置一处提示性标牌; g)每个危险场所或部位设置一个警示性标牌。 2.3.6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2.4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4.1社会单位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4.2单位应当购置或制作书籍、报刊、杂志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2.4.3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4.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掌握以下内容: a)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d)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e)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f)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g)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需要的其他内容。 3验收 3.1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组织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组织验收。 3.2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3.2.1组织验收人员对社会单位进行检查; 3.2.2对社会单位员工进行提问; 3.2.3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期火灾的情况; 3.2.4检查“四个能力”建设档案资料; 3.2.5检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3.3.1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经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3.3.2社会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3.3.3社会单位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 3.3.4社会单位发现的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3.3.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宽度不够、数量不足,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3.3.6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3.3.7没有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的; 3.3.8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不符合要求的; 3.3.9没有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 3.3.10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员工提问,不会使用常用消防器材、不知道本人在预案中的职责任务、不知道如何扑救初期火灾、不懂如何组织火场逃生多于被提问人数20%的。 3.4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验收达标的单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证书。 4附则 4.1本标准自2009年9月15日施行。各地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分行业、分类型具体标准。 4.2本标准由XX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首都社会面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推动社区和村消防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XX省各社区和行政村的居(村)民住宅区。 第三条居(村)民委员会应设置消防工作室,将消防工作室纳入社区服务站管理。并组建支援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配备设施、器材和装备,做好消防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作为消防工作室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负责人,负责组织辖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社区和村应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章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六条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每日应对居(村)民住宅区进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无损坏、失效、遮挡、埋压、圈占情况; (二)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宣传标语和标牌是否完好;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是否登记造册,具体救助措施是否落实;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负责督促社区管理单位对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对公用的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八条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组织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第九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 第三章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条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十一条社区和村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消防器材箱,配备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防栓扳手、消防水桶、铁锹等消防器材。第十二条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应熟悉下列内容: (一)社区和村内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报火警、初起火灾处置程序;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悉本社区和村的灭火力量以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 第十四条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和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迎接指引消防车到场,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指令; (二)使用社区和村内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三)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和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 (四)协助组织火场警戒,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章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五条社区和村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居(村)民人员参加的疏散逃生演练。 第十六条消防工作室应定期上门为辖区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安全服务,确定发生火灾时实施救助的人员,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措施。第十七条火灾发生后,消防工作室人员应立即采取广播、呼叫等方式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第五章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十八条消防工作室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居(村)民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向居(村)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根据季节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社区和村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二)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 (三)报火警(119)、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知识与方法。第二十条消防工作室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居(村)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与方法; (二)不损坏、挪用、圈占社区公共消防设施; (三)不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常识,可燃物清理相关规定; (五)发现火灾,立即拨打火警电话的方法; (六)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其他 第二十一条社区和村内应设置固定宣传标牌、设施: (一)在社区和村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益消防宣传牌、宣传栏、安全警示牌,张贴居(村)民防火公约; (二)在每栋住宅楼的单元门口设置“安全防火”提示牌; (三)利用社区和村内文化活动站、网站、公告栏等文化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第六章达标验收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每年对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社区进行检查; (二)提问消防工作室工作人员、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成员至少5人,检查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知识; (三)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四)检查社区防火公约、提示牌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社区和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被提问人员不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报火警等消防安全知识,人数低于被提问人数90%的; (二)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消防车通道不畅通,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四)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五)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 第二十五条经验收达标的社区和村,公安派出所颁发“年度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社区(村)”证书或牌匾。 第二十六条检查发现验收达标的社区和村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发证单位取消其达标资格,并及时收回已发证书或牌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四篇: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一)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两次防火检查,内设部门负责人应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二)学校及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3、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6、疏散通道、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9、化学试剂、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0、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11、食堂、灶间烟道季度清洗情况; 12、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3、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4、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学校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校医院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四)学校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集体宿舍及公寓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4、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5、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教职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火灾隐患。消防志愿者可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工作。 (六)岗位防火检查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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