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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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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1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2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 4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重要产品,设备及其他重要财产安全 5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单位内部稳定 6开展安全保卫检查整改安全隐患排除不安定因素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置安全事故 7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机构的职责: 1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2对本单位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组织考核实施 3制止并处置发生在本单位的治安事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事件的侦查和处置工作 4组织协调科研生产试验运输的安全保卫工作 5组织落实安全保卫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安全保卫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6知道协调并监督消防安全和涉外安全保卫工作协调警卫用兵临时勤务用兵和警民共建工作 7负责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8组织治安防范巡逻和安全保卫检查知道督促隐患整改9开展治安情报信息敌情社情动向的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内部治安动态和敌社情动向及时处置排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单位内部治安和政治稳定 10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交办的工作●三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干部应当符合的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2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品行端正热爱保卫工作 3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一定法律知识技术技能和安全保卫工作知识4身体健康反应敏捷 5具备从事国防科研生产与管理工作的基本素质●四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内容: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2科研生产试验经营教学等场所及军工产品生产试验储存装卸运输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 3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及涉密文件图纸资料等涉密载体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5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6治安保卫重要部位重要人员重大活动(含涉密会议涉外活动)安全保卫制度 7安全保卫工作教育培训制度 8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奖惩报告制度●五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1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工作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与标准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2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实施重点防护定期进行灭火实战演练并坚持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3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队全体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队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4新建改建扩建及室内装修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经本单位消防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项目竣工时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为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5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保养确保性能完好●六企事业单位管理方针和原则:保卫工作贯彻“积极预防重点突出强化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七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有哪些:1保卫工作领导小组2防火安全委员会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4保卫工作机构● 八企事业单位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时本单位保卫工作直接责任队单位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卫工作组织和机构完善各项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组织开展保卫工作检查 3领导保卫工作机构开展工作监督各项保卫管理措施的落实4经常研究本单位的保卫工作情况及时解决重大问题●九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机构责任: 1保卫工作就够是本单位保卫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保卫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党和国家有关保卫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 3负责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监督贯彻落实4负责保卫重要部位的确定并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5定期开展保卫工作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改 6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7对本单位发生的治安事件灾害事故和其他破坏事件药及时报告并组织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采取补救措施 8组织开展保卫工作情况调研提出加强保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9承担其他有关保卫工作的责任●十企事业单位包括哪些保卫制度: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2科研生产试验等管理制度3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4重要部位保卫制度5涉外活动保卫制度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案件事故报告与查处制度8重大活动保卫制度9应急响应制度10危险品管理制度11检查考核奖惩制度12保卫工作档案管理制度13保卫工作其他制度●十一企事业单位包括哪些保卫管理工作:1内部保卫工作2消防安全管理3内部治安管理4科研生产安全保卫● 十二保卫人员不应超越的工作权限:1不能扣罚违法人员2不能审问违法人员3不能携带警具4不能超越防卫权限● 十三社会治安防范体系由哪些部分构成:以派出所和巡警为骨干以群防群治为补充以社会面居民区和内部单位公共场所为基础以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群体危害物品群体全面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防控保卫工作●十四为什么要重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1经济问题可能演变成为政治问题2非对抗性矛盾可能演变成为对抗性矛盾3局部问题可能演变成为全局性问题4国内问题可能演变成为国际问● 十五当前做好保卫工作的重要途径由那些: 1观念上必须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高度认识保卫工作的重要性 2政府监管单位负责 3保卫组织和保卫队伍时做好保卫工作的条件4单位保卫工作的自我防控要纳入社会治安工作体系5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6对信息的安全保护● 十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思路:限制和减少犯罪机会● 十七当前影响单位内部治安形势的主要因素是:1工作场所的暴力增加 2影响稳定的不安定事端大量存在3周边治安环境恶化4失泄密现象严重5重大责任事故数量攀升6敌对势力邪教势力的渗透破坏 7中国驻外机构与人员的安全受到侵害●十八消防工作管理的内容是:1对工作的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保护2管理工作要留下管理痕迹药有记录3养成良好的习惯细节落实●十九保卫干部具备的技能有哪些:1要有识别犯人的技能2能驾车3能制服罪犯● 二十什么是火灾: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灾害●二十一火源的种类及燃烧的类型:1热火源2化学火源3机械火源 4电火源类型包括1闪燃2自燃3着火4爆炸●二十二火灾的起因:1防火 2违反电气安全规定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4吸烟 5生活用火不慎6小孩玩火7自燃8雷击9其他● 二十三如何进行火灾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90%与用火用电有关2伤亡惨重的主要原因安全出路被封堵3违章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4公众的消防安全素质低● 二十四消防管理体系的内容有哪些:主要是防火灭火火查立法● 二十五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1加大消防投入2普及消防教育 3建立消防管理组织和制度4落实对重点部位的管理● 二十六国防科技工业安全防范标准体系包括哪些内容: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3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二十七 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的系统集成包括哪些种类:1防爆安全检查2出入口控制3入侵报警4视频监视5声音复合6电子巡更7安防通讯8车辆管理●二十八安全防范技术发展趋势: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标准化高度集成远程维护● 二十九目前产品押运形式:武警押运公安押运保卫干部押运 第二篇: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已经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总理:温家宝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XX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XX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 (1990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6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卫经济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XX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为预防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单位内部的正常秩序而进行和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 第七条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条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保卫任务 第九条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二)防范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破坏活动,依据公安机关侦破反革命案件和重大案件;追标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事故; (三)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防止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亻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 (四)保护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职权及其人身安全;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处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帮教; (六)发挥治安保卫组织的作用,确保要害部门、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开展联防,维护单位内部及周围的治安秩序; (七)及时调解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犯罪; (八)完成上级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安全保卫任务。 第十条单位应根据保卫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教育制度; (二)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值班、守护、巡逻和检查制度; (三)保[密制度; (四)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五)帮教、监督改造制度; (六)其它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要害部门,系指党政领导机关重要的新闻单位、科研部门和具有重要秘密及生产指挥决策职能的部门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要害部位,系指对全市或部分区域和系统及单位的正常秩序起决定作用或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岗位及主干管线、通迅枢纽、仓库;国防尖端、重点建设项目和对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关健环节; (三)贵重机器、仪器等物品存放处; (四)其它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部位。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部位,系指存放现金、票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重要物资、文物、档案、机密资料及其它贵重物品的处所。 第十四条确定市级要害部位,须报县、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得在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工作:罪犯和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被监视居住、取消候审的被告人; (二)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少管人员或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进行现行破坏活动危险迹象的。 第十六条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应事先征求单位保卫部门意见。对不适合在要害部位、重点部位工作的必须及时调离。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要害部位,重点部位档案。 第十八条要害部门部位和重点部位的设施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技术和安全规范的要求。 重点部位须安装门窗防护栏、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有专人守护。 第十九条现金、票证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金、票证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金、票证须存放在保险柜内; (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定限额; (三)当日营业所收的现金和票证须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准在营业室过夜,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上交时应派送专人守护; (四)盖章有效的票证,在不使用时不得盖章; (五)储蓄所应备有防抢劫的自卫器械,柜台防护门必须加锁,营业时间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六)取、送现金超过千元的,应两人以上或专车护送。 第二十条要害部门、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措施,应经公安机关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取送文物、重要物资、机密资料及其它贵重物品,须两人以上或专车护送。第二十一条枪支弹药,有害、危险物品及文物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或废旧文件资料时,须收验单位证明,对情况可疑或有失密泄密现象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单身宿舍留宿外来人员,须向单位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单位内部招待所在办理住宿手续时应验看住宿人员证件。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突发性事件的预测,严密掌握动向,及时组织调查、疏导。对有违法犯罪迹象的须严格控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员,由原单位接收安置;对没有工作单位或有能力自谋职业的有关闻部门应帮助其自谋职业。 第三章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安全保卫工作须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生产、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二十九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承担下列责任, (一)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制度; (二)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搞好保卫队伍的组织、思想和业务建设; (三)及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条单位内各部门及基层组织的主要领导人须加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负责组织落实上级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遵守管理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隐患通知书》和整改建议,本单位按期整改确有困难的可向通知机关申报理由,请求延期;但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保卫机构和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第三十二条保卫机构即是单位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行使公安机关授予的权力,具体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协助领导对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人员。 第三十四条保卫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保卫机构的设置或撤销,保卫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需要,可建立经济民警队、护厂队、校卫队、专职义务消防队和其他群众治安保卫组织。 第三十六条保卫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对不适应从事保卫工作的必须及时调离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可靠; (二)受过专业训练,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达到标准; (三)热爱本职工作,遵守法纪服从指挥; (四)忠于职守,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第三十七条其它群众治安保卫组织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可靠,遵纪守法,服从指挥; (二)热爱治安工作保卫工作,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 (三)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加强对保卫人员的待遇,应不低于生产第一线职工。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开展安全保卫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助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协助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检查落实; (四)发展隐患、漏洞,及时发出《隐患通知书》或提出建议,并帮助整改; (五)调查案件和事故,协助总结经验教训。 第四十条公安人员应严格按照职责范围,对辖区单位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公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须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者,给予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违章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安全保卫规定及本办法的,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指出仍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向其主管部门发出通报。 (一)安全保卫工作未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或承包经营责任制,未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 (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的; (三)不按规定设立、撤销保卫机构,调配和训练保卫工作人员的; (四)不按规定执行值班、巡逻守护和联防制度的; (五)不按规定查破案件和调查事故、贻误工作的; (六)不按规定开展监督考察工作和帮教,监督考察对象和帮教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 (七)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解决,而发生案件或事故的。 第四十四条对隐患通知书指出的重大隐患,单位逾期不改或拒绝整改的,经县以上公安机磁报告同级政府批准,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对年内发生的特大案件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取消其当年企业升级和获得荣誉称号和资格。 第四十六条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告的无力消除的隐患,以及《隐患通知书》通知的隐患,久拖不决而造成的隐患,以及《隐患通知书》通知的隐患,久拖不决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单位保卫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单位予以处罚;造成经纪损失的可责令赔偿。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可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政纪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隐满案件或事故,不如实报告的; (二)拒不承认或嫁祸他人的; (三)对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四)指使、纵容、强迫他人违反安全保卫规定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并能认真检查,确实改正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的条款,以省政府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行业管理部门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XX省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办法(推荐)XX省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暂行 办法 皖公保[1987]86号 颁布时间:1987-6-26发文单位:XX省人民政府省经委省公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生产、工作、科研、教学和生活的正常积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是社会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部分。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安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管理法规,组织制订本单位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奖惩办法,并督促有关部门 实施,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二)经常组织遵纪守法教育、安全保卫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三)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四)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所属保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单位行政领导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国家治安法规,落实上级有关治安工作的指示; (二)配合宣传、教育部门,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 (三)制订、实施门卫、值班、巡逻、消防、联防等制度,维护本单位治安秩序; (四)参加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五)参与抢救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查清事故性质,妥善处理; (六)负责本单位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 (七)配合公安机关查破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八)严格管理枪支、弹药。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财务、供销、物资、生产技术、基建等科室,应切实做好本部门业务管理 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门卫、值班、巡逻制度。门卫、值班、巡逻人员要严守岗位,发现异常 情况及时查处。 第八条招待所、集体宿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易燃易爆、放射性、化学、剧毒等危险品,应专库储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仓库、生产车间和木工房、配电房等重点防火部位,应设防火标记,严禁烟 火。 第十条严格现金保管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超过限额的,应及时报告领导 并采取加强措施。 第十一条单位的临时工(包括季节工、外包工),应按保卫部门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领取临时出入征。成建制的包工队,要成立治保组织,加强自身管理。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所在地的街道、村民委员会及友邻单位应建立由保卫干部和治安负责人参加的 联防组织,负责内外治安联防工作。 联防组织应制定联防公约,明确分工,互通情况,共同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三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或物质 奖励: (一)全年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的单位; (二)预防和制止案件、事故发生,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三)迅速查破案件和查清事故的有功人员; (四)检举、揭发、抓获犯罪分子或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 (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安全保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四条对玩忽职守,疏于防范,或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检查通知后仍不纠正,因而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各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大漠电厂安全保卫责任制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防止违法犯罪和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的安全,根据乌海能源公司关于实行安全负责制和职工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三级(车间、部门、班组)责任制,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各级领导负责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中。 第三条安全保卫责任制要坚持责、权、利的统一,实行“一票否决”,逐级签定责任状的制度。 第二章 各级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安全保卫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指示和规定,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日程,做到安全保卫工作与安全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五同步”做法。 第五条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是我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所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 项安全保卫制度和规定。 二、组织开展全所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责成有关部门改进安全防范措施,整改隐患,对突出的安全问题或重大隐患要拨出专款并组织力量专项专治。同时向上级报告。 三、检查下属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听取汇报,布置任务。组织综合服务部对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进行考核。 四、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加强安全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 五、审批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决定和奖惩事项。第六条各车间、部室领导是该部门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车间、部室和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拟定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计划,组织所属车间、部室(班组)制定安全规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保卫教育。组织贯彻并经常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对于重大隐患和本部门整改不了的隐患要及时向公司安全保卫责任人或综合服务部报告,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四、发生事故或案件,要立即报告综合服务部,同时组织力量抢救并保护现场。 五、参加所召开的安全保卫工作会议,汇报工作,接受上级 和综合服务部的监督检查,负责考核所属属车间、部室(班组)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班组负责人是该组(班)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组的安全保卫工作。确定各工作岗位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 二、经常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制定各岗位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负责对本组(班)的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保卫教育。发现违章、违纪行为要及时批评制止,并报告本部门安全保卫责任人或综合服务部,对有违法犯罪或劣迹行为的职工组织力量开展帮教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四、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整改,避免发生事故。 五、发生事故或案件,要立即报告综合服务部和本单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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